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国内保护现状
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发展历程
(一) 初创阶段 (2006年之前)
2006年之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传承人扶持措施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的一部分内容。2000年,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各地对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保护少数民族老歌手、老艺人工作相继开展。2002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始实施国家重点文化建设项目“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2003年1月20日,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表,《通知》首次提出,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加以保护扶持,要求各级政府资助、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06年文化部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出规范,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和权利义务做出说明。
不过,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可以找到民族文化传承人保护的端倪。如贵州省2002年颁布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命名为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一) 熟练掌握某种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二) 在一定区域内被群众公认为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民族民间文化形式和内涵的;
(三) 形成了只有本人和徒弟才有的特殊技艺的;
(四) 大量掌握和保存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传承人的权利,传承人仅是一种荣誉称号。《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或者传承单位选择、培养新的传人和依法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讨等活动”,更多的是一种没有实质约束力的鼓励性措施。
再如,福建省2004年制定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闽常〔2004〕14号) 中,首次明确了评判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具体标准,明确了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有权获得的传承、创作、研究、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助等权利,规定了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的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培养传人、积极开展宣传展示等义务,为此后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 发展、成型阶段 (2007年至今)
2007年3月,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被认为是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2008年,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核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出台。《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概念、代表性传承人评定标准、传承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且第一次较为全面、完整地提出了传承人保护扶持的具体措施。随后,全国各地掀起了评选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热潮。《暂行办法》实施至今,共评选出4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986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因此得到了资助和扶持。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保护提高到了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政府对传承人的支持义务、传承人的义务、传承人的退出等基本问题。2012年2月,文化部结合历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物质文化遗产发〔2012〕4号),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支持和保护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包括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鼓励传承人设立工作室等。
各省、市、自治区也纷纷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保护。如贵州省人大2012年3月通过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五章用五个条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问题加以规范,对传承人的申报程序、申报提交的材料、表彰和奖励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条例》还特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弥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此方面的缺失,《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 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三) 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 依法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五) 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六) 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云南省2013年制定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除对传承人的遴选条件、遴选机制、生活补助、义务、传承人的重新认定等加以明确之外,还特别强调了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后的待遇保留和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文化、工商、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行政整体保护方案
2003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了较为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方案:一是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是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是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是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促进它的利用;五是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是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沿用的就是整体性保护方案,即将各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一套自上而下的整体保护措施,将分散的、无组织的各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国家层面进行抢救、整理和保护、研究。贵州也援用了这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整体保护方案,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传承人命名制度。将传承人认定、命名为国家、省 ( 自治区、直辖市)、市 ( 地区、州)、县 ( 区、市) 级的传承人,这既是对传承人技能的一种政府层面的肯定,也是对传承人技艺的一种褒扬,还是一种荣誉性的鼓励和精神性的权利。截至2015年1月底,国家共分4批命名了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各地方命名的省、市、县级传承人数量更为庞大。贵州则有57名国家级传承人,404名省级传承人以及若干市 ( 州)、县级传承人。
第二,传承人生活补贴、津贴制度。传承人生活补贴、津贴制度是目前对于传承人保护最为实际的一项措施,目的是通过向传承人发放固定的生活补贴、津贴,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专心钻研其技艺,并从事传承活动。从2007年开始,国家、省、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一定固定资金的补贴,国家级、省级及州级传承人每年的补贴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和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从2011年开始,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贴提高到10000元;自2016年起,中国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将提高至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按照文化部的规划,“以后在国家财力允许情况下,补助标准在这个基础上再有所提高,争取基本解除传承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更加专心地从事技艺的传承”。此外,各地方政府对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补贴,如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的县级传承人每年能获得补贴600元左右不等的补贴。
第三,部分传承人和传习单位得到了传习活动的资助,使他们得以开展传艺授徒活动。例如,全国贫困县甘肃省环县,每年拨给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道情皮影剧团老传承人每人500元作为开展传习活动的补贴。云南、湖北、湖南等地一些较好的少数民族歌舞传习所,也得到了相应的资金资助,进行传习授徒活动。
图1-1 贵州雷山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芦笙制作工艺)传承人莫厌学的传承人省级补助
图1-2 贵州省台江县方召乡反排苗寨
图1-3 反排苗寨建立苗绣传承基地
第四,有一批代表性传承人获得大力资助,由保护单位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做抢救性的录音和摄像,为代表性传承人精湛技艺的活态保存或数据库建立准备素材。例如,辽宁省国家级传承人、著名的民间故事讲述家谭振山老人,获得国家20万元的资助,由保护单位对老人讲的上千则民间故事做录音摄像工作。
第五,设立了民族文化传习所为传承人提供传承场所,培养传习人。贵州一些少数民族地方,通过设立民族文化传习所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人提供传承条件,同时培养传习人。如2008年,三都水族自治县在九阡镇水各大寨建立“水族卯文化风情园”,作为水族文化传习所;2013年5月,贵州省第一个侗年文化传习所——榕江县乐里镇本里村侗年文化传习所正式挂牌投入使用。侗年,也称小年,侗语称为“年更”,是贵州省榕江县七十二寨、四十八寨等侗族村寨的传统节日。虽各地侗族过侗年的时间先后不一,但多是在农历十月到十一月间进行的。节日期间,各家杀猪宰羊,或杀鸡杀鸭,请客访友,宴饮作乐。节日前一天,备豆腐、鱼虾,当晚用酸水煮熟,经一夜冷却成“冻菜”,节日当天便以“冻菜”祭祀祖先。2007年,侗年被列入贵州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保护和弘扬侗年文化,2013年,榕江县乐里镇本里村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侗年文化传习所,通过图片和实物的方式,向人们展示侗年文化。
第六,通过学校教育的方式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传承人。教育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人培养的重要手段。2006年年底,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会议经过讨论,正式通过并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中倡导面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的实现,不仅是高等教育,也包括中小学及幼儿教育,需要不同层次、不同社会方式的教育都应参与进来。贵州省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的教育传承活动,如三都水族自治县让马尾绣、水歌、水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了课堂,在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学,每周至少安排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课;从江县小黄村则聘请了村内歌师在小学教唱侗族大歌。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教育传承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是教师队伍不稳定,经费无法完全保障;二是对学习效果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多数学生只是抱着玩的态度在学习,由于其他方面的学习任务很重,绝大多数同学对于课堂上学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没有兴趣,教学效果并不好。因此,教育传承的形式大于实质内容。
第七,部分传承项目的传承人,特别是工艺类项目传承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全面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特别是部分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富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产品可以转化为广受欢迎的旅游商品。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些知名传承人,得到政府在资金、技术、创业指导方面的大力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商品化、产业化。部分传承人得以发家致富,如贵州从2006年起,连续七年举办了“多彩贵州”旅游商品展销大会、旅游商品设计大赛和能工巧匠选拔大赛 (以下简称“两赛一会”)。到2011年,六届“两赛一会”,共有2万余件作品和1.1万余位能工巧匠参赛,累计评出“贵州名创”290件、“贵州名匠”550名,带动100多万名农民和民间手工艺者从事旅游商品制作,催生了一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旅游商品一条街、旅游商品专业村镇,对全省的旅游商品产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十一五”期间,贵州旅游商品产业长足发展,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旅游商品品种达1000多个,省级旅游商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127家。2010年,全省旅游购物收入达182亿元,占旅游总收入的17.2%,是2005年的4.86倍,全省旅游商品产业直接和间接带动就业人员100多万人。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因为“两赛一会”声名鹊起,成为小老板,如首届“贵州名匠”第一名——三都水族自治县的韦桃花,其绣制马尾绣制品价格在成为“贵州名匠”后大幅上涨,其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城经营的马尾绣制品销售门店已经发展为4个,为其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效益,解决了800多名当地妇女的就业。此外,如黔东南州剑河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刘礼洪、邰引岩等4人在政府的扶持下注册了“引岩民族银饰加工行”、“绣之魂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兴园民族刺绣厂”等微小企业。
此外,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整体行政保护提出了很多建议,并做了很多工作。如云南省文化厅编著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收录了云南省230位国家级和省级的传承人和传统文化资料保存者名录,简单介绍了他们的人生历程和技艺;贵州省文化厅、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写的《传衍文脉: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小传》一书,对贵州省37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传述事迹做了简要记述。王文章主编的“中国民间艺术传承人口述史”丛书,就是传承人口述历史记录的杰出代表。该套丛书目前共出版10册,记录了唐卡、剪纸、年画、皮影戏、惠山泥人、土家织锦、陶瓷、风筝、布袋布偶、雕漆10种具有鲜明特色的民间艺术发展历程。
图1-4 贵州丹寨宁航蜡染有限公司对苗族蜡染进行规模化生产
三 其他方面的保护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当然,所谓的政府机构的保护绝对不能和行政审批以及不正当干预相等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凭借自己的强势权力,改变原生态环境,或者以经济利益或者以旅游为目的,任意利用或无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保护性破坏。因此,除了政府机构之外,学术界、商业界以及新闻媒体界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也发挥着各自不同作用。学术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理论、传承人的挖掘、传承活动记载、政府政策的反思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传承人的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商业界可以利用其资金、信息、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传承人保护方面发挥作用;新闻媒体界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保护政策的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报道和宣传持续不断,形式也是丰富多彩,有的是以新闻形式,有的采取专访,有的还设立了专题栏目,频率和信息量也是前所未有。如中央电视台第10频道2003年专门拍摄了8集《留住手艺》专题纪录片,重点关注一些濒临消亡的民间技艺的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现状。政府与来自学术界、商业界、新闻媒体界以及其他方面的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好各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当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传承人自身的能动保护也至关重要。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传承人应当创造性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民族文化能够常变常新,继承民族文化精髓的同时发展民族文化,不断适应社会变迁和社会需求。传承人自身的传承方式主要有家庭传承和社会传承两种,对于大部分传承人来说,家庭传承是主要的传承方式,但是,传承人的家庭传承模式使大部分社会上的人没有办法接触到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有些传承人在家庭传承的过程中,仍保留着传男不传女的思想,认为自己的传承技艺只能传给儿子不能传给女儿,这也是传承人自身的保护方法之一。另外,传承人也可以通过社会传承,在外面招收徒弟,把自己所掌握的技艺传承下去,也是从侧面对自己的传统技艺进行保护。传承人还可以积极参加省、市、县里组织和举办的各种传统技艺展示活动及比赛,在展示和比赛的过程中也可以将传承人自己掌握的技艺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从而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从侧面保护自己所掌握的传统技艺,加深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从而使社会对传承人的关注度加以提高,进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图1-5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板告村水族村民韦家贵创建“水族家庭博物馆”
图1-6 “水族家庭博物馆”馆内藏品
笔者调查中发现,部分民间人士出于对本民族文化的热爱,耗时耗钱耗力自发投入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之中,无意中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这样的人物,即便他自身没有特殊的技艺,也应当考虑将其纳入传承人的特殊保护渠道之中。例如,在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板告村,村里农民韦家贵自办了全国第一个家庭博物馆。韦家贵是一个仅有初小文化程度、土生土长的水族农民,30多年前,改革开放的浪潮激发了他的商品意识,他于是将水族地区的马尾绣背带、绣花鞋、绣片和水族工艺品带入市场。经营中,他开始意识到本民族遗产的宝贵和价值,于是他就用经营的利润,一边做生意,一边收集水族文物。2006年,他把收集来的水族物品分类整理、上架,在全国唯一的水族自治县办起了第一个家庭博物馆。博物馆有水族群众的农作工具、生活用品、服装、鞋、帽、银饰配件、乐器、学习用具;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水族马尾绣”和“水书”,以及代水族地区使用的钱币等。
图1-7 “水族家庭博物馆”馆内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