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作为最早读者之一,读了李勇华教授等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村民自治权利保障》一书,很有收获。我最大的感受是该书的角度:从权利的角度研究村民自治。
从自我治理的角度看,自治是一种久远的治理形态。如恩格斯曾经说过的,在没有国家的时候,社会能够依靠自我的力量将一切都调节好。即便是国家出现以后,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域或者领域是由社会自我治理的。中国传统治理体系的突出特点是“皇权到县,乡绅治乡”,乡村的事务主要依靠乡村的力量自我处理。当然,传统的乡村治理也有其限度,一是乡村自治只是一种自然的原生形态,是国家统治鞭长莫及或者治理成本过高的领域;二是并非每个村民都平等参与乡村治理活动,乡村自治更多的是一种“长老统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其重要特点就是赋予村民自治以国家法定地位及其由此产生的每个村民平等的自治权利。换言之,当今的村民自治是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权利,村民自治因此由一种“自然状态”进入“法定状态”。
然而,当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权利进入实践过程中时,则会面临“权利悖论”。一方面,村民自治是国家赋予的法定权利,是一种国家建构行为,为国家所推动;另一方面,强大的政府能力又迅速在农村扩张,国家日益深入广泛地渗透于农村,不仅有可能造成村民自治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甚至还会使历史上长久存在的自治形态受到破坏。无论如何,在国家面前,自治的力量都是十分有限的,更何况村民自治的主体是社会力量最为弱小的农民。
本书的重要价值就在于,从理论上充分论证了村民自治的价值与意义,特别是从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治理的高度,赋予自治以终极意义,将我国的村民自治置于人类社会治理发展趋势的格局下认识。这为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权利形态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同时,本书又从现实过程复杂性的角度,指出我国村民自治进程取得的历史性进步,特别是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导致村民自治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本书的重要特点是具有强烈的时代感。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发生于较完整的传统农村形态。之后,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国家一体化和城乡一体化,将农村置于一个全新的社会生态环境之中。一方面,村民自治从中汲取了新的元素,获得了新的动力,权利日益增长;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又会遭遇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日益增长的自治权利难以得到充分落实和保障。这就需要在新的社会生态下,为村民自治提供新的制度安排。本书也因此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
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我国的村民自治都进入一个崭新阶段。2014年和2015年,中共中央连续两个1号文件都提出了“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的命题。这一根据实践提出来的命题大大拓展了村民自治研究的视野。自治是人类社会最为久远且迄今仍然十分重要的治理方式。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一个有效治理的过程。有效治理依靠良法善治,重要依据就是与社会发展状态相切合,与社会发展要求相契合,即“接地气”、“因地制宜”。如果将国家比喻为“天”,那么,社会就可以视之为“地”。天地相合,治理有效;天地不合,治理失效,甚至失败。要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就要认真研究作为治理对象的“地”的特质。
村民自治是在村庄地域范围由村民自我管理共同事务的制度和活动。村民自治是在村庄地域里实现的。村庄地域的特性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生与发展。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成长的过程。初级社会是家庭,次级社会是村庄,再次级的是地域,更高级的则是国家及其超国家社会。而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地域和国家的表现形态不一样。传统农业社会是地域性差异最明显的社会。如果就基本社会组织和治理单位而言,比较典型的有部落制、村社制和庄园制等。作为农业文明最为悠久的中国,最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和治理单位则是家户,并形成家户制。与此相应,由于自然、地理和历史等原因,不同地域的家户制在不同村庄地域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黄河和长江流域分别代表北方和南方,是中国地域差异的主线,分别具有整体性和个体性的区别。长江以南有许多宗族形态的村庄,黄河以北则有不少部族形态的村庄,西部村庄有游牧文明特性,而东部村庄也带有不少海洋文明的习性。这种村庄地域的性质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历史和现实土壤,村民自治需要在充分“接地气”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既反映了“因地制宜”的决策思路,同时也反映了北方和南方的地域特质。
本书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因应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前沿性。作者是一位年富力强的教授,近些年致力于村民自治研究。作者任职教学的学校地处浙江省。浙江省在传统中国就是富庶地带,且远离政权中心,自治形态比较完整。特别是因与海洋文明接近,其个体自由而不是宗法形态的自治特色十分突出,并萌生出原始的自治权利意识。这一历史土壤为村民自治的生长,特别是村民自治内含的个人权利的生长提供了重要条件。近些年,浙江省村民自治中选举的竞争性和有序性都格外突出,便与此相关。同时,近年来,浙江省的城乡一体化发展迅速,传统的乡村形态迅速变化,也为村民自治带来了新的需求。本书作者近些年发表了诸多相关论文,处于村民自治研究的前沿。从本书也可以看出,作者对在新的社会生态环境下村民自治发展的把握具有独到的见解,反映了作者高度的学术敏锐性和对问题的精准把握。
随着我国农村发展,村民自治的多样性会愈来愈强,希望作者的研究更加“接地气”,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形成独树一帜的学术风格,使村民自治研究与村民自治实践一样,更加丰富多彩,姹紫嫣红,如笔者写作此序时的春天一般!
徐勇
2015年3月30日于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