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评论·2015年第4卷·特辑:中国法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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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宪法实施:历史及波折

时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走过了六十余年的历程。这也是宪法实施的六十年,期间既显得波澜壮阔,又令人扼腕叹息。新中国成立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陈端洪,2012)和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韩大元,2014)均堪称良法。因此,共和国的依宪治国之路可谓开端良好。然而,在宪法历史于政治风雨的演进过程中,五四宪法的实施一波三折,逐渐走向宪法虚无主义,其突出表现便是“文革”。这是一种前现代的规范虚无主义,视宪法为无物,或者,只是政治实力对比的简单记录、政治路线斗争结果的简单反映,是一种特殊的历史书写,而不是规范和塑造政治共同体的根本依据。在“文革”中,宪法甚至连一纸具文都不是,其所建构的国家政治、经济秩序荡然无存,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也遭到严重破坏。较有反讽意义的是,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是五四宪法的重要参与人,但其本人的法定职权以及公民权都很难得到该部宪法的切实保障。这种破坏原初宪制之政治运动的最终结果是1975年宪法。这是一部有着激进社会主义专政倾向的宪法,也是一部昙花一现、无法维系自身生命的宪法(王人博,2005)。

为何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宪法如此无力守护自身呢?宪法,就其本质而言,是建构人民及其共同体的根本规范,与专政文化之间存在严格的规范性对立。如以政治时间理论,宪法处于人类生活的常态时期,而专政处于人类生活的非常时期,专政之理性与必要性亦是指向常态宪法的拯救、恢复与运行,二者之间本非冲突关系。然而,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内含的批判与解放逻辑,将宪法与专政进行了历史时间上的叠加重组,将专政常态化为一种政体,而不仅仅是一种应急机制,而常态的宪法或民主宪政则受到专政原则的结构性修正与抑制。人民民主专政的逻辑内含一种对民主宪政的自我否定,必然指向一种“运动就是一切”的激进政治实践。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宪法实施不力的思想根源(郑成良,2014)。这种激进法政传统对宪法实施的误解与误导至今未能完全消除。

改革开放之后,历经作为过渡产物的1978年宪法,八二宪法重新接续五四宪法,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宪法的“回归”,重新将国家治理奠基于百余年来的共和政治主脉之上。这一判断见于高全喜和青年宪法学者田飞龙博士的一场学术对话(高全喜、田飞龙,2012)。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宪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都将宪法放在显要位置。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八二宪法有四次重要修订,这些修订使得现行宪法成为中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重要支撑。正是宪法的重新恢复和修订,现行宪法所提供的制度保障使得中国的改革开放,在没有发生重大社会动荡的情况下持续下来,并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党中央和社会公众对宪法及其实施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更为迫切的要求,故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了加强宪法实施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推动宪法解释与监督权的制度化。当前,社会贫富分化严重、官场腐败泛滥、社会治理失序、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乏力、政府公权力缺乏有效规范等问题,已经阻碍未来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宪法实施的紧迫性更为凸显。在政治化的运动、道德说教均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宪法实施是唯一的可选路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倡导的法治国家、政治文明、国家治理现代化等命题,我认为它们集中围绕的核心点应该聚焦于宪法实施问题。依法治国,首先在于依宪治国,其制度枢纽在于宪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