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评论·2015年第4卷·特辑:中国法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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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自那以后,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改变,法律生活的改变无疑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我个人的经历而言,当我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学习法律专业的时候,这所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法学院,是在停办大约十年之后首次恢复招生,而在当时,全中国在办的法律院系总数不超过十所。30年后,这个数字变成了六百多所,在校学生人数则增加了超过两百倍。我还记得,我入学的第二年,中国才有了自1949年建政以后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现行宪法则是在我毕业的那一年颁布实施的。因为这个原因,在那四年当中,我们学习的各门“法律”,甚至不是“书本上的法”,而不过是一些粗疏的原则,既没有精微的学理来支持,也缺乏经验性的基础。事实上,当时整个社会对法律的概念都是陌生的。而在今天,不但实证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并且在相当程度上系统化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也渗入社会的所有领域和各个方面。这里,我不想列举一系列枯燥的数目,告诉大家中国目前有多少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根据立法计划,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还会有多少法律制定出来或得到修订,而只想指出这样一些事实: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引起民众热议的公共话题很多都是同法律有关的,而社会公众透过媒体尤其是互联网表达的意见,也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经常影响到政府决策和司法判决。

尽管有上述种种变化,人们却还不能说,中国已经是一个法治社会了。这个判断并不只是出于批评者,同样也出自执政者,尽管两者所持的理由并不相同。在不久前通过的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中,执政党承认在实行法治方面还存在许多“突出”和“严重”的问题,因此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四中全会的决定在中国再一次炒热了“法治”议题,而把延续了三十多年的法治运动推向一个新的高潮。然而,在一些批评者看来,执政党所主导的和以“党的领导”为前提的“法治”,既无新意,也无前途,因此不值得关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目前以及可见的未来,一个没有“党的领导”的“法治”并不是一个现实的选项。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和说明的,与其说是“党的领导”下的“法治”为什么不可能,不如说是这样一些更具体的问题:作为一个曾经被认为具有资产阶级属性的概念——“法治”,为什么会在20世纪70年代末成为中共的重要政治议题?“法治”议题的提出和强化,在当时和今天是为了应对什么挑战,解决什么问题?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的法治运动经历了哪些阶段?它在中国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应该怎么认识和评估这场持续不断而且不断升温的运动?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究竟是什么意思?被层层限定和包裹起来的“法治”,还可以恰当地名为“法治”吗?“党的领导”下的“法治”在什么意义上是可能的?

提出和回答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种所谓内在批评的立场。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从某种外部立场出发,用外部世界的或教条主义的标准去衡量中国社会的变化,而是从中国现实出发,由社会行动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入手,通过梳理相关观念、思想、理论和实践的脉络,发现这些主张内在的理路,揭示其中隐藏的紧张,进而深化我们对于当下中国社会及其政治和法律进程的理解。我今天的报告就要循着这样的思路,从一个内在视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做一个初步的观察。

报告分四个部分。首先,我要简单回顾过去三十多年来中国法治运动的发展过程。其次,通过对官方权威表述的分析,我们将了解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含义。再次,我要把中国的法治运动放在一个更大的历史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观察和理解,说明这场运动的动因和内在机理。最后,在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身固有的困境的同时,我也尝试着了解,它在什么意义上和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以及这样一种法治的发展,可能为中国社会带来什么样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