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新自由主义批判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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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比较

裴小革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引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这一体制还不完善,作为市场交易基础的产权关系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理顺。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但是,在如何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关系的问题上,还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澄清。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对于这些问题,只能依据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及其产权理论来回答,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对于回答这类问题是无用的。这是不对的,事实上,19世纪后期产生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边际效用论和均衡价格论,都是撇开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来研究经济问题的,只能说明人与物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20世纪30年代后期以来出现的科斯定理等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虽然承认人们的市场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产权交易,交易要有效率必须做到产权清晰,但又把这种产权看成是自然的产物或“天赋人权”,无法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说明为什么一件商品的产权应该清晰到某人那里,而不应该清晰到另一个人那里的道理。

与这些理论不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则是一种从人们之间的劳动贡献关系入手研究产权关系的理论。它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为我们从理论上阐明市场经济中各种产权关系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理论。本文试图结合与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的比较,说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科学性,并对适合我国的产权分配原则做些探讨。

一 产权理论的由来和演变

这里讲的产权,不是指与他人无关的一个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人来说,某人具有的特殊权利,即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用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德姆赛茨的定义就是:“产权就是使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7页。由于科斯分别在发表于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和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冲破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价格理论不研究产权关系的束缚,用交易成本理论论证了保护私人产权的必要性,促成了新自由主义产权学派的形成,以致被某些人认为是给经济学带来了全新的理论思维视角,掀起了理论分析范式的革命。其实,科斯定理所表达的关于保护私人产权必要性的思想并不新,是历史上很多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论证过的。

关于保护私人产权必要性最早的比较系统的论述,可见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以后我国汉代历史学家司马迁、法国学者卢梭、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李嘉图等,都对保护私人产权的必要性做过论述。其中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虽然已经明确提出了劳动价值论,但他们有关保护私人产权的论述,却不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倡导“天赋人权”理论的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的。

虽然亚当·斯密,特别是李嘉图承认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财富的主体作用,但是在他们的理论里,按照自然规律(他们把市场经济运作看成是自然规律),私人产权不可能由劳动贡献决定。按照市场交换形成的自然法则,没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劳动者即使劳动贡献很大,也只能得到维持最低基本生活费用的工资;有资本的人即使劳动贡献小,也有权按照资本的贡献得到全部利润;有土地的人即使不劳动,也有权按照土地的贡献得到全部地租。这些都是自然的、不应调节、不可改变的。

在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倡导“天赋人权”的时代,资产者在生产中的作用,远远大于作为食利者阶层的土地贵族,是新兴的统治阶级,和当时代表旧势力的统治阶级土地贵族的矛盾比较尖锐,工人阶级刚刚产生,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处于依附于资产阶级的状态。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天赋人权”的自由放任主张,主要是为了借此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压制土地贵族的利益。由于土地贵族当时已经得利过多,对经济发展又贡献不大,所以这种经济理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进步产生过积极作用,推动过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但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矛盾日益突出起来。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在对资产者的非劳动生产要素产权的优先保护下,西方社会的不平等发展到了极端的程度。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好处,绝大部分为少数资本家和暴发户所获得。封建社会制度固有的不自由、不平等以及贵族的特权被消除后,新的特权、不平等、不自由和人身依附现象又出现了。

其具体表现是,只有那些拥有非劳动生产要素、受到良好教育、占有上层社会地位的利益集团,才能真正有权享有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国家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只保障那些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特权的代名词。名义上是自由国家的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是阶级国家,其社会也是阶级社会。

在这个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凭借其经济权势而掌握了政治上的权利,并且利用其特权来压制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从而在政治、社会尤其在经济利益方面贯彻他们的主张,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和贫富阶层分化后的固化,造成劳资矛盾和市场供求矛盾日益尖锐。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制度出现前所未有的危机,工人运动汹涌澎湃,经济危机频繁发生,社会主义思想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要求革命和改良的历史浪潮猛烈冲击着资产阶级的统治体系。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有人凭借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印象,以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只是有关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的理论,这是不正确的。尽管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研究,是马克思产权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在此基础上,他也研究了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产生一系列其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以及这些利益关系的来源和变化趋势问题,他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乎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页。马克思对这些社会关系的研究,用现在经济学界通用的术语来表达,实际上就是对产权关系的研究。所以有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张宇等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最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5页。,这是很有道理的。

可以说,对产权关系问题的论述,是贯穿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始终的一条主线,也是它最有自己特色的理论之一。马克思采取先研究劳资矛盾后研究供需矛盾的方法,继承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同时把自己的产权理论建立在了这一理论的基础之上。他利用这一理论深刻揭示了按照“天赋人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矛盾和运动规律,重点论述了这种优先保护资产者非劳动生产要素及其所得权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弊端,科学地指出了它的历史过渡性。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目前国内存在许多误解。有人孤立地从马克思的某些语录推断说,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反对个人拥有一切私有产权,要求个人放弃占有生产资料和享乐。例如,他们在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说过的一句否定私有制的话时,常常不引前面对这段话的意义所作的重要界定,只引这段话的最后一句话,而这段完整的话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企业家和工人主要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制度可以保证,企业家和工人之间可以在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下分享产出成果,这样形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显然与马恩讲的私有制有所不同,并不是消灭的目标。

那种对社会主义的看法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即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反对的不是个人拥有财产本身,而是有人利用这种私人财产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无偿占有尽管对于封建社会存在的个体小生产来说,是一种进步,但相对于社会化大生产来说,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了。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利用私人财产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意义上,私人财产所有权收益才是相对于劳动者劳动所得收益来说,需要反对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同上书,第288页。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考察人与人类社会,认为由自然界升华出人类社会的过程,亦是人的生物形态的形成和人的社会形态的形成彼此结合、相互影响的统一过程,这一过程的根本动力和内在机制是劳动的解放。人不同于物的创造性劳动,在人和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劳动者拥有和可以支配的财富、收入、投资、消费及他们的文化素质与经济效率密切相关,把劳动等同于物,总是使劳动者保持贫穷和愚昧,虽然有时可以取得短时期的高效率,但这种效率在各种比例关系失调中无法持久,而且使劳动者受到压制的制度也一定会在受压迫、受剥削者的成长和反抗中改变。因此,按照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由劳动所得而形成的私人产权不仅不应反对,而且需要保护。对这种私人产权的保护,就是对劳动和劳动所得的保护,就是对劳动者对劳动所得支配权的保护,就是对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保护,就是对生产力发展动力根源的保护。

新自由主义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主要理论基础,但涵盖更广,通常是指20世纪20年代以来出现,80年代以来在欧美国家稍占上风,苏东剧变后一度大为流行的各种主张扩大个人自由的政治经济思潮。它们中最典型的代表持有如下经济哲学:(1)市场秩序只有在个人自愿的交易活动过程中才能形成。市场规则本身是个人交易活动自发形成的某种结果,不可能独立于分散的个人交易之外。(2)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于对分散的市场活动予以自发、自动的调节,是“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过程。[英] 弗·奥·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4—198页。

与马克思的理论不同,和马克思同时代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创始人,如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斯和马歇尔等,面对工人阶级已经登上政治斗争舞台的新形势,不敢再提对资产者比较不利的劳动价值论,也不再主要关注产权关系和经济发展问题,而是着力研究如何克服当时的供需矛盾问题,把实现资源的静态最优配置当成经济研究的主题,提出了边际效用论、一般均衡论、局部均衡论等有关将价值和价格相等同的理论。这些理论或者主要研究人与物的关系,如边际效用论;或者主要研究物与物的关系,如一般均衡论和局部均衡论。在不得不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时,则将劳动者做了拟物化的处理,即将其描述为与非劳动生产要素没有区别的“劳动”。只从需求者的主观评价方面说明静态资源最佳配置的状态,不从供给者的劳动贡献奖励方面说明动态资源最优发展状态。

自厂商理论在20世纪30年代形成以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将企业假定为在市场和技术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因而成为所谓“黑箱”。按照这种理论,企业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而决定收益函数和成本函数的四个因素是:产出量、产出品价格、投入量、投入品价格,因此,企业的行为仅在于如何在不同市场和技术条件下为取得最大利润调整这四个变量。

到20世纪60年代,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建立的自由放任原始资本主义经济在经济危机中全面崩溃,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干预的混合市场经济(在美国),欧洲战后建立了福利市场经济或社会市场经济。面对自己的理论与现实越离越远、在经济学界和其他学派相比已趋下风的挑战,新自由主义学派经济学家们终于感到了自己上述理论的局限性,这才发掘出科斯分别写于20世纪30年代和60年代的前面提到的论文,广泛接受了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把对产权关系的研究纳入了他们的研究范围,承认了市场交易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产权交易的事实,使产权学派或称新制度经济学成为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流派。

新自由主义产权学派的理论,大都是建立在科斯定理基础上的。科斯定理的含义是:如果(1)产权关系明确,(2)交易成本为零,则自愿交易必能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由此这派经济学家认为,不论产权关系明确与否,交易成本总是存在的,但在不同的制度结构、法律规则下它是不同的,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制度规则下会较低,反之它就会很高。交易成本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经济体制下的不同经济效率。由此,他们从应该尽量减少交易成本、明确产权关系的角度,论证了保护私人产权的必要性。

这种理论和尽量回避产权关系的早期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相比,内容有所拓展,突出了产权清晰对于经济效率的重要性。但是,它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一样,都不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它根据“天赋人权”理论,只是论证了产权清晰的好处,但却回避了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说明为什么在市场交易中,一种商品的产权清晰到某人那里要比清晰到另一个人更合理的问题。

二 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若干观点评析

目前,我国一些经济学家一方面否认马克思产权理论是一种从生产力发展角度研究产权关系问题的理论,把它说成是一种只研究公平不研究发展的理论;另一方面硬把科斯等人的产权理论说成是对马克思已有研究成果的拓展,完全无视科斯等人的理论不承认劳动价值论,没有继承马克思产权理论许多精髓的事实。他们在对我国产权关系的研究中,只依据科斯等人的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提出了一些广为流行的产权理论观点。鉴于如果不澄清这些理论观点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就很难为我国很多经济学家承认,本文在论述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科学性之前,先要分析一下这些产权理论观点。

其中一种流行的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观点,只讨论如何使产权清晰的问题,不讨论产权清晰对什么人而言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问题,认为在对人与人之间的产权交易分析中,没有必要探究每个人已有产权的来源,应该把已有产权来源问题全留给法学家去做,或者应该全把它归结为天赋人权。在这种观点看来,在市场经济中,只能有市场交换一种协调机制,在这种相当于早期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经济的纯市场经济当中,只要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比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机器或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小,即使他的劳动贡献比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劳动贡献大,他也只能按照和物的贡献相比较的贡献,得到较小的新增价值产权;物质生产要素所有者自己不必干任何事,可以用自己的物的贡献和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比,只要他的土地或机器等物质生产要素的贡献比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大,他虽然不劳动却可以按照物的贡献享有比劳动者大的权利占有产出成果。

按照这种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观点,比如说,一百亩土地及其一切与它相联系的自然资源对于粮食产出的贡献,是为生产提供了土壤、肥料、阳光、水分、种子,并且日日夜夜都在那里发力孕育着禾苗的生长,而劳动者的贡献只是用几个白天播了一下种,偶尔去除了一下草,浇了一下地,结果从同是物质力的角度看,土地对于粮食生产的贡献占99%,劳动贡献只占1%,那么,没有干什么活儿的这一百亩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就可以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拿走粮食产量的99%,没有土地辛苦劳动的劳动者只能按和土地相比的贡献拿粮食产出的1%。至于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则是自然产生的,白得的,经济学不必研究,可以让法学家去研究,或可以把它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

这种新自由主义观点把人的劳动贡献和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硬拉到一起进行比较是很不恰当的。由于人和物是不同性质的事物,他们之间的贡献,是不能用同一尺度比较的。比如,如果我在没有与别人合作的情况下写了一篇文章,我就可以说,这篇文章是我写的,它的价值是我贡献给人类的财富。而用不着说,这篇文章是我和我的衣服、裤子、鞋、电脑、笔、纸、房子,乃至宇宙和地球一起写的。从使用价值方面看,宇宙和地球当然比我有用、比我作用大,但它们不属于人类,不管写文章这回事,我的文章写得好,就说明我对它们利用得好,我对人类的贡献就大。如果那些物有原有价值,这些价值就能被我转移到新产品上,转移得了转移不了,全看我的劳动如何,对它们利用如何也全看我的劳动如何。它们就是它们,除了巧合不会自动改变自己适应人类。

由于在现实中任何生产要素都不可能单独起作用,客观上一般也不存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边际生产力分配论假定的一种要素不变另一种要素增多的情况,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份额实际上是无法测量的[英] 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理论批判绪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43页。,一些经济学家就转而单独用供求关系来说明劳动者和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产权关系,认为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只能由市场供求一种协调机制决定。在这种关系中,非劳动生产要素及其所得权是第一要保护的,劳动所得则是应当尽量利用市场交换机制加以压制的,无论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有多大,都只有权得到市场供求决定的均衡工资。只要通过尽力压制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把非劳动生产要素及其所得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产权保护起来,整个经济就可以随着财富在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手中不断增长而自然发展起来。

但这种论证是不能成立的。我国和各发达国家的历史都证明,这种原始资本主义的做法,必然要导致资产者和无产者的激烈斗争和冲突,引起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和社会动荡的反复出现。让一部分人不劳动,只凭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白得越来越多的产权,劳动者却无法凭劳动勤劳致富的社会经济关系,会使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和流动,必然要因广大劳动者无法发挥自主劳动、广大劳动者得不到应得劳动成果和广大劳动者科技水平无法提高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同时,这种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也是不符合我国和世界各国现代市场经济实际的。在当代,实行市场经济的各个国家在以市场交换作为基础性的协调机制的同时,都还存在着国家立法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税收补贴机制、劳资集体谈判机制、利润分享机制等其他协调机制的补充。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如果不劳动的话,只能凭借非劳动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得到社会伦理认可的各种产权,而不可能按照他的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劳动者相比较的贡献得到产权。

例如,如果他只是储蓄他的非劳动生产要素,那他只有权在社会伦理认可的范围内得到用于补偿旧价值的费用和补偿他少消费的机会成本的利息。这样得到的收入产权就不是按他的非劳动生产要素和劳动相比较的贡献计算的收入产权,而是按那些非劳动生产要素原有价值加少量奖励计算的收入产权。原有价值大,可以多得些;原有价值少,就要少得。物的贡献只能和物的贡献比。他们要想得到更多的收入产权,就必须冒风险、花精力去投资管理,这样他们才能和生产者一起以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分享人和物共同作用产生的总收入产权。

这种现实的一个明显表现就是,尽管现在我国和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在越来越多地用资本替代劳力、用机器替代人工,国家和个人财产越来越多,劳动收入却在国民收入中占约75%,且有比例上升趋势,用西蒙·库兹涅茨的话说就是:“人们可以在上述现代经济增长的一世纪中(这个时间可持续一个半世纪而不致使历史趋势有大的变更),劳动收入的份额上升了,大约从55%上升为75%;而资产收入则下降了,大约从45%降为大约25%。”樊纲、姚枝仲:《中国财产性生产要素总量与结构的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11期;西蒙·库兹涅茨:《各国的经济增长——总产值和生产结构》,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5—76页。

另一些只依据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看问题的经济学家,除了用“天赋人权”来回避产权交易者的产权来源问题以外,还用了一些把劳动排除在外的其他理论,来说明某些人群在产权交易关系中独占企业剩余索取权的理由。其中一种流行的产权理论观点是,由于企业主需要承担可能失去资产的投资风险,所以只有他才有资格独占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才有权获得企业利润,其他劳动者因为没有失去企业资产的投资风险,所以不论做出了多少劳动贡献都没有权利分享企业剩余。

虽然这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教科书的主流说法,由于被人重复了千百遍而已被很多人视为理所当然不可动摇的真理,但其实经不起推敲。

第一,投资风险总是需要人付出脑力和体力去承担的,所以承担投资风险不过是劳动的一种,是完全可以和其他劳动相比较的。

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劳动者在进入企业以后事实上已经参与承担了企业的投资风险。如果企业盈利增加,他通常不仅可以按照有关合同拿到工资,而且将有更好的收入增加和晋升前景;如果企业亏损或破产,他将实际上拿不到合同规定的工资甚至失业。这说明他用放弃其他选择的机会成本参与了企业的投资,也承担着一定的投资风险。

第三,其他劳动者承担的投资风险虽然可能比企业主小,但承担着其他风险,如从事接近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殊工种工人承担的生命风险、替其他经营企业的经理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又可能比他大,所以即使仅仅从承担风险大小的角度看,其他劳动者分享企业剩余的资格也不一定比企业主小。所以只用承担投资风险来论证企业主对企业剩余的独占权,把其他劳动者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一概排除是站不住脚的。完全按照这种理论行事,生产力将因很多劳动者无法按照劳动贡献获得成果降低劳动积极性而受到阻碍。

另一种只依据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看问题得出的观点是,由于拥有大量资本的富人可以用这些资本显示自己具有赚钱的能力,并且这些富人通常要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比生产活动不好监督,所以只有具有大量资本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富人,才应该享有获取企业剩余的权利,其他从事生产的穷人因为没有资本和比较好监督,只应得到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决定的工资。

这种观点的片面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看。

第一,它把是否拥有资本当成了是否具有经营能力必不可少的信号,但实际上富有程度和经营能力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世界上几乎所有巨型企业的第一代创业者,都是穷人而不是富人。例如,美国微软集团创始人比尔·盖茨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中学教师,创业时自己只是个大学肄业的穷学生。德国西门子公司创始人维尔纳·冯·西门子年轻时因参与决斗被送到马德堡德内城监禁,但他在狱中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出镀金和镀银的办法。西门子出狱后在31岁时,用借来的600马克与仪器制造家哈尔斯克共同创建了西门子—哈尔斯克公司,即西门子公司的前身。我国希望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刘永好,涉足商海是随其三哥筹资1000元,在新津县农村养鹌鹑,然后用竹筐挑到集市卖油炸鹌鹑蛋。

这说明穷人中蕴藏有大量善于经营赚钱的人。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富人中善于经营赚钱的人却有不断减少的趋势。在世界各国,都有大量家族企业上演着创立、崛起、衰败的三部曲,创立、崛起的领导者是最初的穷人创业者,衰败的领导者则是天生的富人继承者。“富不过三代”是世界各国家族企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例如,据美国小企业局估计,美国家族企业中,只有1/3能持续到第二代不衰亡。许多著名家族企业,如杜邦、洛克菲勒、卡内基都有这种萧条趋势,他们的子孙可能往其他方向发展,如艺术和政治,而且表现得有声有色,但他们中极少能够将他们前人的事业经营得出类拔萃。所以在公司创办人交棒给第二代以后,这些家族企业很快就会引进专业经理人,到了第三代,通常整个公司都已经在专业经理人控制之下。第三代的孙子辈即使仍然握有公司的大多数股份,也已很少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美] 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第二,企业主不一定最不好监督,是否容易监督也不应成为是否有资格获取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正当理由。虽然企业主掌握着企业财权,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较大,但并不一定没法监督,因为他是企业中的极少数,处在企业活动的中心舞台,其活动与企业所有员工都有关,只要员工们联合起来去监督他,他的活动其实是很好监督的。原始资本主义企业的企业主之所以可以不受员工监督,为所欲为,主要是因为那时员工们一无所有,还没有联合起来,社会地位低下,看到他侵害企业整体利益和自己利益也投诉无门,只好随他横行霸道。同时,把好不好监督作为获取权利的根据也是没有道理的。小偷比正常人不好监督,难道社会就应该给予他们偷窃的权利吗?

还有一种只依据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看问题得出的产权观点认为,一个人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产权,只应由一个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或占据的岗位来决定。但是,学历和岗位都只是人们做出贡献的条件,并不是贡献本身,把这些条件等同于贡献,一方面会使得到这些条件的人成为懒人,不去积极为社会做贡献;另一方面会引导尚未得到这些条件的人,不是去积极为社会做贡献,而是不择手段地攫取这些条件,造成社会上假文凭盛行,跑官要官成风。不看实际劳动贡献,还会出现高分低能的人压制有真才实学的人、尸位素餐的人压制勤劳肯干的人的不良现象,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总之,从如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决定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产权大小的最主要因素,不应是“天赋人权”的财产继承,不应是承担没承担或承担了多少投资风险,不应是拥有资本的多少,不应是容易还是不容易被监督,不应是有多少“人力资本”,也不应是占据了什么岗位,而应该是他们劳动贡献的大小。我国的产权研究,在吸收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中合理因素的同时,还应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三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科学性

以上分析表明,只依据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及科斯等人的产权理论,无法从如何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正确说明产权为什么应该清晰到某个人,不应该清晰到另一个人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则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最重要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有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最终要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的诸因素中,劳动者的劳动是“主体”和“财富的一般可能性”。马克思指出:“劳动是非原料,非劳动工具,非原产品……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劳动作为主体,作为活动是财富的一般可能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2—253页。

第二,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与他们本人发生了“异化”。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不仅生产商品,它还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本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宗教方面的情况也是如此。人奉献给上帝的越多,他留给自身的就越少。工人把自己的生命投入对象;但现在这个生命已不再属于他而属于对象了。因此,这个活动越多,工人就越丧失对象。凡是成为他的劳动产品的东西,就不再是他本身的东西。因此,这个产品越多,他本身的东西就越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0—91页。

第三,广大劳动者劳动成果产权的异化,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必然要被某种可以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回归他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尽管“异化”这个词在他的早期著作中出现较多,但马克思在后期著作中实际上也用较少哲学色彩的语言,论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异化问题,并根据对于发展生产力的历史局限性的分析,预见了未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例如,在人们经常引用的《资本论》第3卷论述自由与必然的段落中,马克思就曾这样展望了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在那里,“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927页。。这里的“人类本性”就是指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物种生活的特性。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人类本性,指的就是摆脱劳动成果产权异化,实现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向他们回归。至于这种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回归他们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实现,马克思并未给出具体答案。马克思晚年在写于1879—1880年的《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明确指出:“我从来没有创造过‘社会主义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99页。

正是利用这种产权理论,马克思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突出了劳动和劳动者的作用,揭示了优先保护资产者非劳动生产要素及其所得产权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有对生产力发展不利的方面,有局限性的方面。按照这种理论,为促进生产力的更快发展,对劳动和劳动所得的保护必然要越来越居于优先地位。马克思所阐述的这种理论,对于我国产权关系及建立在产权关系上收入分配关系研究,具有显然的适用性。但是,现在有人常把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可以推论出的按劳分配,理解为某种具体的分配形式,并把这种分配形式等同于按劳累程度分配或按劳动人头分配,进而认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错误的、无用的,按劳分配也是错误的、无用的。

诚然,如果把按劳分配理解为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产权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那么这种具体形式确实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因为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设想的那种按劳分配具体形式,是以完全的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已经消亡为前提的。[德]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但是,马克思向来不赞成对未来社会的特征做过于具体、全面的论述,更没有为未来社会规定具体方案。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在新社会没有成为现实而缺乏实践的情况下详细地设计未来蓝图,其结果只能是越是制定得详细周密,就越是要陷入纯粹的幻想。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3页。恩格斯也指出:“无论如何,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们自己会决定,是否应当为此采取某种措施,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以及究竟是什么样的措施。我不认为自己有向他们提出这方面的建议和劝导的使命。”同上书,第642页。马克思设想的那种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是建立在他所设想的历史条件下的,既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不同,中国当然不能实行那种具体的按劳分配形式。

但是,按劳分配除了在未来可能成为一种具体的分配形式以外,还可以是一种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产权分配原则,或论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行产权分配才最有利于创造财富的生产力的发展的基础理论和分析工具。它作为一种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产权分配理论,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种市场经济国家的产权分配,却具有明显的解释力和适用性。

事实上,把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推论出的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累程度分配或按劳动人头分配是没有根据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基本要点是,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谁的劳动对社会的贡献比较大,他创造的价值才比较大,他得到的产权才应该比较多。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推论出的按劳分配,准确地讲应为按劳动贡献分配。现在有人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成是体力劳动价值论,硬把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推论出的按劳分配说成是按劳累程度分配或按劳动人头分配,说这种理论认为谁累或哪里人多,就可以创造更大的价值,并可以分配到更多财富,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按劳分配的歪曲。现在发展中国家都是劳动过剩,那样说当然是荒谬的。

还有人认为,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测量,由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可以推论出的按劳动贡献分配没有可操作性,因此,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是没用的。这是混淆了基础理论和具体分配形式的说法。事实上,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及按照这种理论可以推论出的按劳动贡献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只是一种可以用于分析如何分配才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而不是一种具体的可操作的分配形式。

按照这种理论,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可操作的分配形式,如按供求分配、按资分配、按土地分配、按等级分配、按企业分配、按学历分配、按资历分配、按岗位分配、按地区分配、按行业分配、按职业分配、按劳动时间分配、按劳动成果分配、按需分配等等,都只有在尽可能注入更多的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因素,或尽可能向按劳动贡献分配方向调整的情况下,才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产权分配不仅涉及经济问题,而且涉及政治、社会和伦理等各方面的问题,需要结合许多理论来研究,马克思也并没有认为根据他的理论可以在全社会实行“不折不扣”的按劳分配。[德]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0—15页。所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是一种十分需要我们结合当代和中国实际创新发展的很有用的基础理论。

下面本文结合当代和中国实际,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尊重劳动贡献的产权分配主张的科学性做些探讨。

第一,让人们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可以激发劳动者更大的劳动热情。有人说,要使劳动者勤劳,就必须让劳动者保持贫穷,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什么劳动者不愿意干活,就是因为他们太富了。有些国有企业的职工之所以没有干劲,也是因为他们太富了。他们至今仍然自觉不自觉地保持着“文革”时期“越穷越革命,富了就变修”的思维方式,唯恐劳动者社会地位提高,唯恐劳动者变富,以致把现在农民和农民工的贫穷和社会地位低下,看成是一件需要想尽办法保持的好事。

其实,把计划经济时期有些国有企业职工没有干劲的原因说成他们太富,是不符合实际的。他们之所以干劲不高,不是因为太富,恰恰相反,是因为没有致富的途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有时候干多了还不落好,还要受到别人的批判和围攻,人们当然就不愿意多干活了。人们对富裕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只要干比不干能更富,只要能够得到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论已经多么富了,人们还是会去积极劳动创造更大财富的。比如,现在发达国家的劳动者大多比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者富,但他们大多数人并没有变懒,他们能够得到自己劳动成果的劳动和高科技含量劳动,还使他们不断创造出比发展中国家多的社会财富。如果说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是火,那么劳动报酬和劳动奖励就是油,有了得到油的产权,火才能燃烧得更加旺盛。

第二,让人们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可以使劳动者具有更健康和充沛的劳动体力。现在一些只依据新自由主义理论看问题的经济学家,一谈产权关系,只讲虐待物的危害,不提虐待人的危害,似乎只要优先保护好有非劳动生产资料所有者的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得,经济就可以自动发展了。其实,使劳动者得不到他的劳动果实,总是处于被虐待、被剥削的境地,才是经济不能快速发展更深刻的原因。

现在各发达国家由于有比较健全的劳工组织、劳工保护法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水平一般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这从各国的体育运动水平就可以看出,它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就可以因此而好于发展中国家。一个人只要吃得好、食物营养水平高,多干一些活也不会太累;相反,一个吃得很差的人,即使干不太重的活也会感到吃不消,而且很容易病倒。我们国家过去就有很多劳动模范,因为得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贫病交加,英年早逝;现在也有很多农民工因为工资屡遭拖欠,得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搞得疾病缠身,过早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些都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

第三,让人们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可以使劳动者受到更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更多的人力资本。现在很多企业经营者只重视更新设备和机器,为买到好机器不惜血本,以为只要有好机器企业的赢利就可以自然提高,对职工的收入却极力压制,不但不愿意出钱培训员工,还阻止员工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唯恐员工有钱自己去进行自我知识更新,增加自己的人力资本,生怕员工一超过他,他的经理位子就坐不稳了。这种做法是很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

早在20世纪80年代,电讯巨头摩托罗拉公司就做过一次调查表明,每一美元的培训费用,在3年内可实现40美元的生产效益。当今世界是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各种知识日新月异。如果劳动者因不能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两年没有更新知识和技术,他们的知识和技术就已经落伍了。劳动者需要不断受到教育和培训,不仅因为他们可以由此学到新的工作技能,还因为他们能够因此而更新过去已经掌握的工作技能。如果员工得不到新思想的灌输,没有实践新知识的机会,无法从事高技术含量劳动,最好的员工也跟不上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企业无论有多么好的机器也会在世界范围的竞争中被淘汰。所以,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甚至明文规定,企业领导有培养下级的责任,并将领导是否有能力培养下级作为考察领导者是否称职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们的做法,难道不是可以给我们以很大的启发吗?

第四,让人们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可以增加劳动者的自立精神和创业机会,并带动更多的人就业。“盛衰各有时,立身苦不早”,一个人越早能自立,越早有自己可以支配的事业,他就越早能把自己的自主精神和自主劳动发挥出来,有越长的时间和越多的机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美国人为什么创造的财富多?就是因为劳动者自立早,做学生的时候就不依赖父母去打工,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在美国经济发展初期,地广人稀,资本家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比较高亚当·斯密指出:“最高的劳动工资不是在最富的国家出现,而却在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出现。今日英格兰确比北美各地富,然北美各地的劳动工资却比英格兰各地高。”(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3页。),不然他们就可以自己开块土地当小农场主去,结果,劳动者自主精神高,自主劳动多,创造的财富就多。由于劳动者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劳动者有较多的机会积累资本,自己去创业。较多的创业又可以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结果美国很快就赶上和超过英国,成为世界第一强国。

所以,一提促进创业和就业,就说必须优先保护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得产权,尽力压低劳动者工资是不对的。促进创业和就业不仅现有的企业主和投资者可以做,其他劳动者在有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以后也可以做。而且,已经创业的人一般比较保守,储蓄倾向比较高,投资意愿比较弱,总想做守成劳动,干起事来顾虑较多,全靠他们就会造成整个社会的投资不足和就业机会不足。相反,在还没创业的人中,却蕴藏着大量渴望创业投资的人,这些人往往干劲十足充满朝气,“动物精神”比较强,魄力比较大,愿意破釜沉舟,把自己收入中比较大的部分用于投资创业,去做创新劳动。在社会经济关系中,让人们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可以让这些人把他们的自主劳动和创新劳动发挥出来,在经济中不断出现有生命力的中小企业,这样就业才能不断扩大,财富才能快速增多。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1973年8月1日纪念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成立20周年之际曾说:“自从我国建国以来,中小企业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最优秀的创见和发明,从而大大加速了我们经济和科学的发展。”章嘉琳:《变化中的美国经济》,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美国前总统里根在1982年向国会递交的《中小企业状况》的总统报告中也说:“中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中小企业在创新和就业方面的贡献特别令人注目。”同上。这种经验值得借鉴。

第五,让人们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可以增加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人员流动,增加经济的活力和稳定。一些依据新自由主义理论主张优先保护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得权的经济学家,只讲物质财产对于其所有者自由的重要性,不讲劳动成果对于劳动者自由的重要性,以致把劳动等同于物,根本不承认劳动者具有创造财富的主体力量,竭力论证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得的不可侵犯性,其基本主张是:谁掌握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谁就独占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企业中的雇员不论干好干坏,都没有权利分享企业利润,只有得到市场供求决定的均衡工资的权利。他们明明知道单凭市场交换一种协调机制工人只能得到维持最低生活费用的生存工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没有改善的可能,仍然把市场供求规律说成是自然规律,把工人的贫困说成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坚决反对工人根据劳动贡献获得产权,参与利润分享,通过多做劳动贡献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地位。

这种主张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对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得权的优先保护,实行一种事实上的固定等级制,用对资产者的已有财产的保护,压制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成果的保护,以便让资产者永远养尊处优,劳动者永远处于无产状态。但是,这种做法是不利于财富增长和社会稳定的。

说它不利于财产增长,是因为它无法使对生产力发展做出最大劳动贡献的人得到最多的奖励,试想如果不干什么活的储蓄者凭借财产所有权得到的利息是所有全部利润,那实际干活的经营者和生产者还有什么积极性去努力生产创造财富呢?财富按物的贡献到了不干活的人手里,就会变成死财富无法增值,到了劳动贡献少的人手里就增值少,只有到了劳动贡献多的人手里才会增值多。优先保护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得而不是劳动所得,就是保护财产多的人凭借财产所有权侵占贫穷劳动者的劳动果实。但正如前面分析过的,富人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比穷人能力高的人或劳动贡献大的人,还往往比较保守,比较没闯劲,于是经济就会因此而失去活力,财富也无法快速增加。

说它不利于社会稳定,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只按市场交换一种机制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就会形成一种“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且由于各国现实的市场经济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教科书假定的那样,存在着人人平等的完全竞争,而是存在着巨大的财产差异,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不会是西方主流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的一片和谐和均衡,只能是两极分化。穷人生活水平极低,极难通过多做劳动贡献改变,不断因贫穷而受到富人欺凌和侮辱,于是不得不与他们展开斗争。富人虽然在物质享受上极为优越,但因受到穷人的仇视,整天要提心吊胆,精神却十分紧张,生怕被人暗杀,或财产被抢,掉进穷人的悲惨行列,于是不得不加紧对穷人的镇压和打击,造成社会冲突不断升级。

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依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寻求产权清晰的过程中,优先保护按劳动贡献形成的产权,即明确非劳动生产要素只能转移旧价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新价值的产权,应在其他机制对市场交换基础机制的补充下,更多地调节到劳动贡献大的人手中,例如,如果股东的财产虽然比经营者和生产者多,但后者的劳动贡献更大,那么就应该把体现新价值的财富更多地调节到后者手中,降低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壁垒,增加经济的活力。这样,财富才能快速增长,社会才会长治久安。

四 对适合中国的产权分配原则的探讨

从以上对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比较研究中,可以引申出一条有利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产权分配原则: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毫无疑问,这条原则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基础上的。有人说,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只研究公平不研究效率和发展的理论,这是不对的。事实上,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有关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的理论,它表明,在决定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的生产力的诸多因素中,劳动者的劳动是唯一能动的要素,是起决定作用的主体力量,而其他要素归根到底只有从属的或受动的意义。物质其他要素除了巧合不会自动改变自己适应人类,本身也并不参加产权分配,受不到产权分配的激励。作为劳动者素质的人力资本、知识等其他人的素质要素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取得,在劳动中才能发挥作用。正是根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所阐明的这个事实,我们才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区别开来,提出了这条产权分配原则。

为什么要提按劳动贡献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呢?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把按劳分配当作某种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给予了太多不合理的含义,如按劳累程度分配、按劳动人头分配、按劳动时间分配、按劳动产品件数分配等等。这里用按劳动贡献分配所要表达的特定含义则是,在劳动者之间,谁的劳动对社会贡献比较大,他所得到的劳动成果就应比较多。它不等同于任何一种具体的分配形式,而是指在各种可操作的分配形式的组合中应尽量贯彻的一种分配原则。

例如,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产权关系是一种可操作的分配形式,在这种分配形式下,由于单个雇主与单个雇员之间的经济地位往往不对等,某单个雇员的工资就可能被压到大大低于他对企业和社会的劳动贡献的水平上,这时,就有必要在非商品交换的协商机制、利润分享机制、政府干预机制等对市场交换机制的补充下,使该雇员的劳动贡献成果产权能够通过这些机制的共同作用,尽量向他回归。

为什么要提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呢?这是为了把人的劳动贡献和其他生产要素区别开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法,将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等同起来了,但事实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一台在市场上的均衡售价为500元的机器,企业把它买回来以后,不论创造了多少使用价值,这些使用价值到市场上卖了多少钱,它还是值500元,那些多增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不能算作它的功劳,归它所有,而要算作选择购买和实际操作它的人的功劳,归人所用。所以拥有它的人只能用它的原有价值参与分配,由劳动引起的增值使用价值与人创造的价值合为一体,都要算作人的功劳,为人所有和分配。

一个市场均衡工资是每月500元的大学毕业生,在被企业雇用以后,如果因为他的到来和发挥作用,企业可以多赚5万元的话,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应通过以市场交换为基础机制和其他机制为补充的多种机制的作用下,让他的劳动贡献尽量向他本人回归,不是以500元,而是以5万元为他的上限取得产权。

为什么要提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而不是只提按劳动贡献分配呢?这主要是出于两种考虑,一种考虑是,在当代随着人们的财产越来越多,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要走人运用其他生产要素进行劳动,以获取产权的行列。其他生产要素相当于人们的生产工具,使用生产工具劳动可以提高人们的劳动生产率,用较少的劳动生产出较多的财富,让较少的价值体现在较多的使用价值上,使物美价廉的东西越来越多。所以除了提按劳动贡献分配以外,还应鼓励人们用其他生产要素的原有价值参与分配。例如,即使拥有资本的人只是把资本存在了银行,劳动贡献不大,也要保护他们的资本,尽量让他们用这些资本参与分配,到期后收回相当于资本原有价值的本金,并在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的原则下给予他们以利息的奖励。

第二种考虑是,产权分配不仅涉及经济问题,而且涉及政治、社会、伦理等很多问题,所以不能实行“不折不扣”的按劳动贡献分配。即使有些地区、有些人群的劳动贡献不大,出于除生产力发展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考虑,也要给予他们较多产权,帮助他们生活和成长。例如,对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给予一些财政上的特殊帮助;对于儿童教育给予一些特殊助学补助;对于残疾人给予一些就业的优待;对于老年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增加他们的退休金或养老金;等等。

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反映了我国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75%以上的现实樊纲、姚枝仲:《中国财产性生产要素总量与结构的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11期。,也符合经济越发展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将越高的趋势[美] 西奥多·舒尔茨:《报酬递增的源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4页。,既有理论根据又有现实根据,实为一项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分配原则。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 科斯等主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4] 何秉孟、傅军胜:《劳动价值理论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5] 张宇、孟捷、卢荻:《高级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最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7] 樊纲、姚枝仲:《中国财产性生产要素总量与结构的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11期。

[8] 裴小革:《外国经济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9] 章嘉琳:《变化中的美国经济》,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10]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11] 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

[12] 西奥多·舒尔茨:《报酬递增的源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 西蒙·库兹涅茨:《各国的经济增长——总产值和生产结构》,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4] 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理论批判绪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原载《政治经济学评论》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