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
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分析的宏大理论框架是以对人类社会历史的总体性解释框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涵盖了解释人类社会制度产生与变迁的一切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围绕着制度的生成、变迁主体、变迁动力、发展规律等问题,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制度框架。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是从人类社会实践的高度来把握社会制度发展和演变的科学理论。
一 制度的生成与结构
(一)人的需要是制度生成的逻辑起点
在马克思看来,制度直接源于人的生存需要,人类社会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与现实自然条件限制的矛盾的解决催生了各种社会制度。进行劳动工具和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生成了社会的所有制和相关经济规则。而物质生产和人的繁衍的需要共同交织衍生了家庭制度、氏族制度和国家制度,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中有详细的论述。伴随着生产扩大和交往与财产所属关系的需要,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政治的、法的制度形式出现了,而思想统治的需要,使得文化意识形态制度规则越来越重要。
(二)社会制度的本质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结构
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是人类主体性活动的产物,是人们实践行动关系化的稳定性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是人的社会属性的集中体现,人本质上是“制度人”。人的实践活动同动物的本能活动不同,其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是人的一种类本质。所以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实践活动的社会性天然是以人群间的交往形式体现出来的,这种交往关系,马克思后来将其更准确地定义为生产关系。以生产关系为核心,伴随着人类活动领域的深化、精细化,进而形成越来越复杂的关系结构,就会相应地形成各种形式的制度规则系统。马克思将这种复杂性制度系统,划分为两个大的层次,一个是社会的经济结构,另一个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法律、思想、政治等上层建筑结构。前一个结构是制度形态中的基础性构成部分。在马克思看来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不是相反。经济结构部分始终是动态发展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马克思将制度的本质定位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结构,是人们实践交往的产物,这一定位相对于西方制度学派单纯从人们的主观观念模式出发将制度定义为规则或组织的观点更为深刻。规则只是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规则背后的人群社会关系才是制度的实质内容。
(三)历史的、具体的、相互联系的制度构成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
马克思理论视野中的制度是一个体系,并不是单一的规则。制度的本质深藏于其社会生产方式之中,它是历史的,又是具体的。不存在超历史、超时代的制度规则。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架构是由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两个结构层次构成的,这两个层次具有原生与派生、决定与反作用的互动关系格局,“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有研究者循着马克思主义这一思路,将社会宏观制度体系划分为“原生的、起决定性作用的、表现为生产关系的第一层次制度(即经济制度)和次生的、起反作用的、主要表现为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第二层次制度(即上层建筑)两大类”,作为根本的经济制度与作为派生的政治、法律制度及意识形态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宏观制度结构和基本制度框架;社会的基本制度制约和影响社会中的每一个基本构成单位,如经济、政治、文化等具体制度;在具体制度之外还存在更为具体微细的制度机制安排。由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双层结构,演化出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度—运行体制的三维结构,这是人类社会实践发展、社会分工深化在制度规则存在形态上的必然反映。对一个社会制度体系的完整把握,既需要研究其基本经济制度(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层次的基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之间决定与反作用的内在规律,也需要研究相对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内部的具体制度如何反映基本制度规定的要求,以及相互间的作用规律;当然与基本制度框架离得更远的一般制度运行机制也是需要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精辟地分析了宏观基本制度框架之间发生的制度更替(社会形态的更替)的内在机理。同时,对于同一基本制度框架中发生的具体制度间的变迁也有大量的可用资源,不过,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发展史中,这一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挖掘。
二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一词是随着新制度主义的兴起传入中国的舶来语。西方新制度主义集大成者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目前在各个学科主导着制度变迁问题研究的话语权。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思考如何变革现存的社会制度安排的一系列论述中,是在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这一理念下进行阐述的。马克思借助生产力、阶级、国家等核心概念和理论范畴,较完整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形成了自己完整而科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对这一点,诺思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
(一)制度变迁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是制度生成的根源和逻辑起点,同时人的需要也是制度发展变迁的原动力。为满足需要而进行物质生产实践的人,是制度变迁的主体。人作为制度主体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人在制度发展进程中对制度的创造和选择上。在马克思看来,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人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作为客体,人是现实的、社会的、阶级的和历史的人;作为主体,人既是社会历史有目的的创造者,又是社会历史的推动者。与西方学者所界定的抽象的、普遍的人不同,马克思主义将人的本质定义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从社会实践范畴来把握的人的本质,即人是实践的存在,其行为的基本性质是由他所处的社会集团的性质决定的。因此,无论是将人的本质等同于理性或什么主观因素,抑或将人的本质完全客体化都不符合唯物史观的本意。人推动社会的变迁表现为主观的形式,但这种主观性的根源是客观的物质性。“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同样把人看作制度变迁的主体,西方制度主义对人本质的理解仍然离不开抽象本性、利益人等纯主观假设。也因此,往往将制度变迁完全归因于文化、观念的改变。这一点在被看作制度主义学说集大成的诺思那里也不例外。人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在现实的社会运动中总有各种各样的外化形态,不同的主体形态在制度的演化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人民大众、阶级集团、国家政府都是推进制度变迁的主体。
其一,人民群众。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推动者,也是社会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力量。长时间以来,西方许多学者都批评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点是虚妄的,对于很多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我们不同意这种批评,尽管人民群众在现实中都是以单个人的形态存在的,但这并不能说人民群众等类似概念没有现实意义。关于个体与群体的转化边界等问题确实是需要现代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一些模型来分析,但从影响和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和形式上,人民大众的范式是不可取代的。对其具体作用的机理恩格斯晚年的“合力论”给予了一个宏观的回答:“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在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人民大众的作用是以这种“合力”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它从根本上表现为一种客观物质性力量。诺思和戴维斯将制度变迁的主体形式分为“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 “第一行动集团”主要表现为社会大众及合作团体等,“第二行动集团”主要表现为政府、政党、国家权力等精英形式,并且认为,“第一行动集团”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基础性力量,这一认识是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人民大众是制度变迁基础主体观点具有相通性的。有学者提出,这是诺思新制度主义理论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证据之一,这一判断是不无道理的。在追求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中,制度创新的推动主体应更加趋向于政府与社会公民、社会团体的合作协同,引导激发公众共同参与的意识和行动,这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的基础。
其二,阶级和利益集团。
先进生产力是导致社会制度变迁与发展的根本动力,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和利益集团是社会制度变迁与更替的历史主体与主要推动者。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的变革,进而整个社会制度的变更,是通过阶级斗争的形式来实现的。阶级范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范畴之一,借助于阶级范畴,马克思较系统地回答了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问题,“至今的一切社会都是建立在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对立之上的”。阶级产生的根源,不在分配领域而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关系是产生阶级的基础。经济基础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直接决定着社会的阶级结构、阶级地位及阶级制度的变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分析社会制度的生成与变迁,有三个基本观点是科学而长期有效的,也是我们研究制度相关问题不可丢弃的:首先,由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所决定的阶级间的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制度形态更替的直接动力;其次,制度是非中性的,阶级性是制度的本质属性之一;最后,维护统治阶级根本经济利益的相关制度规则安排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基础,在基本制度基础上派生和演化社会的其他制度体系。
利益集团是制度演化的直接推动者和重要参与者,它是由社会中具有某种共同或相近利益、政治主张和价值诉求的人群组成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组织性是利益集团区别于一般社会大众的关键。阶级的划分基于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形式,而利益集团的划分则更注重人群的社会收入和社会地位。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没有利益集团的思想,这是一种误解。对于利益集团在社会制度变革中的作用,马克思很早就进行了研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详细分析了上层贵族、工厂主群体等对于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变迁的推动性作用。不过马克思分析利益集团时,将其纳入了阶级理论之中,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解释框架中,着眼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利益集团的本质,分析了利益集团内在的阶级性、经济性和斗争性。在制度变迁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参与推进了制度演化。如果说,阶级群体作用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式往往会是革命性的根本制度更替和较温和的制度改良两种形式,那么在现代社会,利益集团参与制度演化过程的方式则主要是通过政治的竞争与妥协。好的制度应能保证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各方都能保持势力的均衡性,能通过制度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其他利益集团的侵犯,能从遵守制度规则中获得利益。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众都存在于各种有组织的集团中,并通过组织集团参与社会制度演化,利益集团参与制度演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民主的实现方式。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利益集团的理论视角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因为市场经济引起社会大众的利益分化已经成为既定事实。
其三,国家和政府。
民众、阶级、利益集团为了实现其各自经济利益而进行斗争、冲突与妥协,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制度变迁是借助什么媒介来进行的?实现阶级利益的平台是什么?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斗争、冲突和妥协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通过夺取、建立、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人类社会的制度体系实现着不断地发展与变迁。“国家问题是马克思经常关注的问题”,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包含国家的起源与灭亡、国家的实质、职能和国家类型等重大问题。借助对这些重大问题的阐述,马克思科学揭示了社会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是研究和分析制度建设问题的基本理论基础。
从广义上看,可以把政府与国家当作一个概念来看,政府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拥有者,又是所有公共职能的提供者和执行者。政府是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要力量来源。政府作为制度演化的主体,其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具有仲裁决定权,国家和政府为利益集团和民众的活动提供游戏规则,通过意识形态的软因素和国家暴力机关的硬约束为社会群体提供一种稳定可预期的制度规则环境,提供解决各种利益争端的合法程序,凭借国家强制力量,政府在制度演化中可以降低变迁和实施成本。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律规则和国家的产生是一种需要,这种规则,最初表现为习惯,随着社会发展复杂度越来越高,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国家首要的职责是政治统治,“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第二,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国家政府具有阶级性和公共性双重职能,国家和政府在推进制度变迁时不仅需要考虑其阶级利益,而且需要具有高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应该在利益集团之间寻找平衡,“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从长远来讲,其创设的制度规则应照顾到所有社会集团的利益。
(二)制度变迁动力
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动力思想是一个包含人的需要、生产力发展、阶级斗争等因素在内的合力作用的动力系统。这些动力因素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表现为各层次动力的交互作用,其中人的需要是制度变迁的根源性动力,生产力发展是制度演化的根本动力,新发展的生产力的武器对准了原先的制度主体。这一更替过程在阶级社会是通过阶级间的或激烈或缓和的方式进行的,阶级斗争是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此外,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在推动制度演进的过程中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人的需要和阶级因素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本书前面已有论及,在此不做累述了。我们在这里重点分析马克思基于生产力观点对制度变迁问题的论述,以及回应在此问题上一些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主义观点的误读。马克思认为,一切制度都是在物质生产活动基础上产生,并围绕物质生产实践的变化而变化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同时认为,“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两个决不会”论断揭示了社会制度形态变迁的基本规律,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生产力发展制约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条件。针对反对者将唯物史观批评为“经济决定论”“技术决定论”的诸多观点,恩格斯在晚年更为系统地总结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制度发展动力思想,提出了著名的“合力论”。马克思主义对制度变迁的动力分析是客观而全面的,既揭示了生产力的性质、水平、发展要求与各个层次制度的内在矛盾所产生的内在动力,也揭示出制度变迁主体因利益矛盾、力量对比变化对制度变迁的推动作用。
(三)制度变迁形式
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认为,人类在生产活动中一方面受已有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又创造着新制度,由此引起社会制度本身的演进和变迁。从制度变迁的形式来看,制度革命与制度改良是社会制度变迁的两种形式。制度革命是现有制度的彻底改变,是社会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安排的更新,是社会形态层面的制度变迁;制度改良又可以称为制度创新,指的是在原有基本制度框架稳定的基础上,为了适应新的变化、达到新的目的而对制度规则进行的一种完善,是对初始制度的加强和修补。西方制度学派一般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型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而这两种形式归根到底是对改良型制度变迁模式的分析。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指出的,以诺思为代表的制度主义学说对于社会制度变迁中的质变,即革命性的制度变迁一直没有给出圆满的解释。由此来看,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的立场和观点从根本上是比制度学派更为宏阔的。
其一,制度革命。
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制度革命往往指的是阶级斗争的尖锐形式,是对现有制度的彻底改变。“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它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曾多次发生过,然而并没有威胁交往形式的基础——,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这种革命性变革是“历史的直接动力”和“现代社会变革的巨大杠杆”。社会制度革命的作用之所以如此巨大,原因在于通过它的作用,变动制度创设的主体,使得代表社会进步方向的阶级和群体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不断地改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不再适应经济基础要求的上层建筑,强力性地建构起与生产力新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制度格局,达到在此基础上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的目的。当然,也不能说所有的制度革命都是进步的,甚至有许多制度革命还是倒退的。比如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初在英、法等国发生的多次封建王朝的复辟就是如此。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社会制度革命与社会形态的更替逻辑是一致的,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传统时代的政权更迭和改朝换代。从制度的角度看,革命是国体、政体的根本改变,它的展开过程一般是质变式的、反程序化和非经常的。制度是人们在社会经济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生产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有序化、规范化表现,革命性的制度变迁中,利益关系的改变往往呈现出“零和博弈”的结果,即有人受益的同时也有人受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制度的基本矛盾是不太可能通过和平协议方式解决的,往往必须借助于暴力手段通过制度的革命来进行。从人类社会的长程历史视角来看,制度模式的革命和质变是重要的制度变迁形式。马克思主义对制度革命的原因、内容、性质等问题的分析相比较于其他各种制度主义观点显然是最为深刻的。
其二,制度改良。
制度的改良是在原有制度框架基础上的一种制度修补、加强和完善。有研究者指出,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性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对制度变迁的革命性形式,特别是无产阶级为主体的制度变革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浓墨重彩的分析,对于同一制度形态中的制度改良和制度完善则没有给予充分的分析。但在理论上,马克思对制度渐变和自然演化也是持极其肯定的态度的。如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用了大段篇幅来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如何从最初的形式进一步渐变发展的,行会的工业经营方式被工场手工业代替,工场手工业又被机器大工业所取代,“现代资产阶级本身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一系列变革的产物”。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和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制度模式中制度的改良问题的分析和论证最具有代表性,特别是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主义制度改革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制度理论。对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中的制度改良问题,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哪怕在一个国家取得胜利后,在改良同革命的关系中就出现了某种新东西”,制度的改良会是一种主要的制度完善方式,“改良又是一种必要的、合理的喘息时机”。邓小平在继承列宁观点和毛泽东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矛盾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的科学观点,选择以“渐进”改良的方式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变迁,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理论。
西方制度主义理论关于制度变迁形式的分析,从根本上是立足于将资本主义制度形态永续化判断基础上的。因此,关于对同一种制度形态框架中的制度改良形式问题的研究,它们是具有独到之处的。从制度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出发,西方制度主义一般将制度变迁从形式上划分为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和供给强制型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这些观点对于我们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制度的渐变和改良模式,具有重要价值。
(四)制度变迁规律
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虽然充满了不确定性,但也不是无规律可循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社会基本矛盾思想是我们研究社会制度演化规律的科学指南。
规律一:客观必然性与主观能动性相统一。
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规律表现就是在其发展趋势上存在客观必然性与主观能动性的相互统一。毫无疑问,制度变迁是在社会主体的能动推动下实现的,社会主体的主观愿望和价值需求无不渗透和体现在社会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中,但这一事实不会改变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恰恰相反,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是以尊重历史必然性为前提的。马克思在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是用“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的判断来揭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两个必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最早提出来的,在系统研究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他们坚定地指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这一见解重点阐明了人类社会制度演化和发展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任何一种制度和制度体系都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充分依据,这一依据的根本动因不是什么永恒理性和绝对观念,而是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原有的生产关系框架容纳不了的时候,生产关系就一定会发生变革,社会制度就会发生演化。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两个决不会”观点。“两个决不会”的观点进一步揭示了制度演化进程中的现实复杂性。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旧生产力形式和生产关系形式并存的局面,而且新旧制度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竞争、相互遏制。当代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资本主义制度形态的同时并存就反映了制度演化中的这种复杂性。“两个决不会”要求我们客观把握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形势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复杂性、曲折性;“两个必然”则揭示了前途的必然性,两种制度形态并存竞争的结果只能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巩固。
制度演化中的客观必然性与主观能动性的统一,也可以运用马克思主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的观点来解释。在唯物史观看来,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是人的活动的两个尺度,合规律性体现了人类活动的客观性、必然性原则,合目的性体现了人类活动的价值性、主体性原则。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相统一反映了制度的变迁创设与选择具备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相统一、价值性原则和真理性原则相结合的特点。在社会制度变迁中,社会制度变迁主体的选择和客观真理性规律是同时起作用的。在《资本论》第一版“序”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社会制度变迁的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进一步表明社会制度变迁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不同历史主体的合目的性选择和创造活动,也赋予了制度变迁可能性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规律二:量变中的质变和渐变中的突变相统一。
人类社会的制度演化实质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制度的改良是小步渐变,即使是制度革命也不是泾渭分明、水火不容的。量变中的质变和渐变中的突变相结合是社会制度变迁的常态规律,无论是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的变化还是具体制度、机制层面的变化都是如此。首先,在制度演化中,不同形态的制度并存是一个客观事实。制度作为一个系统,始终处于与外界环境发生关联互动的状态中,制度的变化并不仅仅是外在规则的变化,而且意味着深层结构功能的影响因素的变化。制度系统和其某一规则的变化是分阶段进行的,不同规则和制度模式的并存是常规状态。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这种制度双轨的情况大量存在,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才能解决。其次,制度质变本身也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制度演化同其他大多事物的变化一样,往往是在总的量变进程中,首先经过一系列局部性的质变,进而导致根本的全局性质变。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无疑是一种质变,但从社会制度形态层面看,这种变化是社会主义制度系统的局部变化。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如部分生产资料股权占有上的社会化、宏观经济的调控化、分配上的福利化等,这些制度创新是资本主义制度系统的部分质变,这种质变有的从局部已经超越了资本主义的范畴而具有了社会主义的某些因素,当然,这只是局部的质变。
规律三: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统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演化是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的过程。诺思将这种历史继承性称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新的制度演化受到以往制度框架的根本影响,原有制度框架可能导致制度变迁进入良性轨道并迅速优化,也可能导致一种制度模式朝着无效率的状态发展,并陷入锁定状态。诺思制度理论中的许多观点都受到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的影响,关于制度的路径依赖性观点也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子。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自己的历史,“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马克思所强调的“梦魇”纠缠就是一种路径依赖的表现。制度的路径依赖规律揭示了原有制度在制度演化中的重要作用,制度的历史过往深刻影响制度的演化方向和路径。而且初始的制度选择还具有自我强化功能,任何一项制度创新,都需要谨慎考虑其直接后果,厘清其长远的路径影响。归根到底,制度演化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进化过程,前后之间的选择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原有的制度影响是既定的甚至是很难以改变的。
规律四: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
制度的演化还呈现出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共性与差异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是借助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原理来揭示制度演化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规律的。生产力的水平和分工形式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制度形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交往的广泛化和世界历史进程的推进,不同的生产力的水平会逐步接近,因而,具有相似性和共性特征的制度形态也会产生。马克思在此意义上提出了人类社会制度形态演进的观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就论述了前资本主义生产的各种形式,对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古代所有制形式、日耳曼所有制形式做了详细分析。但是作为一种客观现实,制度在产生与发展中的差异构成了制度存在的多样性。制度的差异性原因根源于生产力借由社会分工决定制度(生产关系)的具体机制是不同的,这一机制具体到各个制度模式是受各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理论是一种建立在物质生产力基础上的一种“一元多线复杂性理论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