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立法实证研究:以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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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现状和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新华社,2014年10月28日。党领导立法,作为一个在法学界曾有争议的命题,第一次在中央全会决定中予以正式确认并明确其内涵。

从研究现状看,研究立法及地方立法问题的著作和论文较为丰富,比如针对我国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方面的问题,检索到的专著有汤唯的《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构想》、田成有的《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和朱力宇的《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例证》等。关于党与立法关系问题尤其是党领导立法命题的研究情况,目前检索到的主要有张恒山、李林等著《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陈俊著《政党与立法问题研究:借鉴与超越》等;相关度较高的论文有封丽霞的《执政党与人大立法关系的定位——从“领导党”向“执政党”转变的立法学阐释》,陈俊的《增进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和谐关系的思考》等。从整体研究现状看,研究党领导立法乃至党领导地方立法的文章数量很少。

现代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可以说民主与法制是标志现代社会这样一个“硬币”的两面,政党为实现其政治目标,必须实行依法治国,民主是政党真正实现法制的根本途径,立法环节则是民主实现程度的基本体现。所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依法治国方略下,与立法存在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关系,政党(执政党)的主张和政策,需要通过立法活动转化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从政党政治、政党执政的本质看,执政党都要将其意志通过法律体现出来。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拓者、引领者,领导人民确立了基本的政权性质,建立了国家机构。如果说整个国家政权机构是一座建筑的话,中国共产党则是这座建筑的搭建者并作为关键的连接点,维护整座建筑各部分协调平衡。再比如,作为执政党,治国如治水,那么中国共产党则担负着掌控水流的重要使命,需要顺势而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首先要在立法环节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从应然角度来说,立法是对权力、资源分配的正式确认,它对权力、资源的调整和重新再分配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所以,作为执政党,领导立法是实现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依据。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必须将“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权限、途径、方法和程序等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江必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学杂志》2015年第3期。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成为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前提,成为衡量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