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基本规定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的要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在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4)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
(6)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进行复核,以确保准确。
(7)在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在正式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正式文件。
(8)当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9)在施工过程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10)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11)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的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13)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1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