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史三书(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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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几条具体规律

此篇想谈几条具体的规律。这几条或多为前人所已讲过,不过就个人经验,列举若干例证加以强调而已。

(一)尽量少说否定话

寻找历史真相,下断语时,肯定的断语比较容易有把握,只要你找到了可信的史料,纵然只有一条,有时也可以下肯定的断语。如说某人某年某月出生,某事发生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你只要提出可信的证据,就可作一判断。但否定的判断就不容易,也可说极其困难,尤不可因为自己没有见到正面的史料,就否定有某件事的存在。因为过去发生的事,只有少数记录下来;有记录的,又未必传世,一直传到现在;而现在保存的记录,自己也未必都已看到。所以个人所知道的、所掌握到的史料都极有限,不能因为自己没有看到可以肯定那件事的史料,就否定有那件事。可作示意图如上页。

此图所示,外圈皆包括内圈而言,如A的范围包括ABCD,余类推。

这个道理极其明显,即无记录绝不等于无其事,自己未见到更不等于无其事。但学人们却常以不知为没有,以书籍无记载即历史上无其事。因此常常违犯此一铁的规律,而轻易的说否定话。兹举数例如下:

例一,《汉书·地理志》汉中郡第一县列了西城。在《汉·地志》的体例,西城应当是汉中郡的治所,也就是说汉中郡政府设在西城。阎若璩作《潜丘札记》,怀疑《汉·地志》各郡国第一县就是治所的传统说法,认为汉中郡实治南郑,不治西城。按《汉·地志》所记汉中郡的辖境是汉水流域的上半部,西至汉中(南郑)小盆地及其四周山岳地带,东到武当山及筑水(今南河)流域山岳地带。南郑县是汉水上游小盆地的中心,经济物产比较发达,又为秦蜀交通的要冲,而西城在今安康县,虽地最居中,但已是山区,就作为一个郡府的条件而言,南郑诚然远比西城为适合。何况南郑早为名城,汉高祖为汉王,就建都于此,东汉汉中郡又实治南郑,所以阎氏此项意见,非常合理,大家认为是他立说(《地志》第一县不一定是郡国治所)的最坚强例证。但是《隶释》三《仙人唐公房碑》云,“公房成固人(今城固县)……王莽居摄二年,君为郡吏(汉中郡)……是时府在西城,去家七百余里。”《汉书·地理志》是根据西汉末年元始二年的版籍所写的,此碑所记正在西汉末年,是西汉末年汉中郡政府在西城的铁证。没有看到这篇碑文,就下了否定的断语,自然错误。

例二,《水经注》二〇《漾水注》云:

 

汉水又东南迳瞿堆西……绝壁峭峙,孤险云高,望之形若覆唾壶。高二十余里,羊肠蟠道三十六回。

 

对于这一段,杨守敬《水经注疏》作了一条校订云:

 

无言高二十余里者。据《宋书·氐胡传》,高平地方二十余里,蟠道三十六回。是谓山之上平,其方二十余里,非高二十余里也。《注》此四句文同,而少平地方三字,明是脱漏。

 

按《御览》四四引《秦州记》云:

 

仇池山……形似覆壶,上广百顷,下周数十里,高二十余里,壁立千仞……

 

这座山在今甘肃西和县西南,嘉陵江上游西汉水的北岸,今图误植为蟠冢山。详拙作《中古时代之仇池山》,刊《新亚书院学术年刊》第十六期,1974年。其高是否有二十余里,今可不论。但杨氏没有看到《御览》此条,就下了“无言高二十余里者”的否定断语,显然是说错了。这又是自己没有看到就说否定话的毛病。

例三,伯希和《交广印度两道考》(冯译本)上卷《陆道考》云:

 

唐以前中国人开拓云南与东京(今河内)交通事,今尚无迹可寻。六世纪初年之《水经注》似未言及此。

 

按《水经注》三七《叶榆水注》记汉代由交趾(今河内)通益州郡(今滇池东宜良县)的水陆道有两段一百余字,可谓相当详悉。又《汉书》、《三国志》、《华阳国志》也都有这条路的史料。详拙作《汉晋时代滇越通道考》,刊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八卷一期,1976年。伯氏没有详考古籍,就说无迹可寻,又未详看《水经注》,就说“未言及此”,这都是轻下否定断语的毛病。但伯氏究为一老练的史学家,在“未”字前着一“似”字,这就大大的减轻了错误的责任。这不是滑头,而是谨慎,也是我们极当取法的态度。

例四,岑仲勉先生《中外史地考证·前言》云:

 

汉唐在玉门西未见驿传之记载。

 

按岑先生意谓玉门以西到了元代才开始置驿传。其实唐代玉门以西早已置驿,而且史料极多。例如:

(A)《元和志》四〇西州柳中县:“当驿路程,极险固。”

(B)岑参《送刘单赴安西便呈高开府诗》:“曾至交河城,风土断人肠,塞驿远如点,边烽互相望。”(《全唐诗》第三函八册参集一)

(C)《宋史》四九〇《高昌传》引王延德《使高昌记》,由纳职城西行“凡三日至鬼谷口避风驿”。

(D)《沙州都督府图经》有大批驿馆材料,记常乐县至沙州敦煌县有南北两驿道,馆驿凡十五个之多。又记常乐至伊州驿道有驿名八个,并说明各驿间相去若干里若干步。(罗振玉编《鸣沙石室佚书》本)

(E)近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出土文书有《开耀二年宁戎驿配充驿丁名簿》此名簿见《文物》1972年第一期《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简介》之《吐鲁番阿斯塔那北区晋唐墓群条》。

按(A)条柳中县在今新疆吐鲁番东的鲁克沁县。(B)条交河城在今新疆吐鲁番西二十里的雅尔。(C)条纳职县在今新疆哈密县西一百二十里的四堡(Lapchuk)。(D)条常乐县在今甘肃西部安西县西,敦煌即今县,伊州在今哈密县。(E)条阿斯塔那在吐鲁番东七十华里,就是唐代西州治所。就中(D)条常乐至沙州的南北驿道尚可说是在汉代早期的玉门关遗址之东,但其余各条,都在最早的玉门关之西,最远的在玉门关西两千多里。这些都是唐代玉门关以西置驿的铁证。不过岑先生只说“未见驿传之记载”,比说“没有驿传之记载”又好得多!

(二)不要忽略反面证据

研究一个问题,在最初期刚着手的时候,自己可能毫无意见;但到某一阶段,甚至刚刚开始不久,自己心中往往已有一个想法,认为事实真相该是如何。此时以后,自不免特别留意与自己意见相契合的证据,也就是能支持自己意见的证据;但切要记着,同时更须注意与自己意见相反的证据。这点极其重要,不能忽略。换言之,要注意关于这个问题的所有各方面的史料,不能只留意有利于自己意见的史料,更不能任意的抽出几条有利于自己意见的史料。有些问题,史料很丰富,若只留意有利于自己意见的史料,那么几乎任何问题都可以照自己意见的方向去证明,这可说是抽样作证。现在某方面人士利用史学作为政治的工具,为政治服务,他们的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抽样作证!我们一般人治史当然无特别目的,但仍不免主观,也不免欣喜自己意见之能成立,虽然作者并无曲解的意图,但为欣喜自己意见的意识所蒙蔽,无意中也会犯了抽样作证的毛病。而且犯这种毛病的人极多,个性强、喜欢提概括性新见解、下概括性结论的学人,尤其容易犯这种毛病。现在举个极有影响力的例子于下。

庄季裕《鸡肋编》卷中云:

 

昔汴都数百万家,尽仰石炭,无一家燃薪者;今驻跸吴越,山林之广,不足供樵苏。……

 

这是讲北宋汴京燃料的一条极好资料,但不免过分夸张。有一位当今国际知名的日本学者,从这条史料发挥,引了颇多史料作辅证,认为石炭(即煤)是北宋京师开封府一般人民生活中的主要燃料,认为这是一次燃料革命。这项概括性的结论,诚然很动听,显得光辉有魄力;一般学人也多风从其说,以为定论。但仔细看来,不无问题。

按庄季裕这条笔记的主旨或许在说临安燃料的困难情况,缅怀往日的汴京,比对之下,不免有所夸张与虚美。其实北宋汴京的燃料恐怕仍以薪柴为主,至少薪柴与石炭参半。下面举几条用薪柴的证据:

(A)欧阳修《答梅圣俞大雨见寄诗》:“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九门绝来薪,朝爨欲毁车。”(《万有文库》本《欧阳永叔集》第二册《居士集》八)

(B)《宋会要稿》第四十二册《礼》六二,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赐在京诸班直诸军厢主以下至剩员以上,柴炭各有差。……凡柴五百七十八万,炭五百八十五万。”天禧元年十二月,又赐柴炭,“柴六百七十五万,炭七百二十七万。”仁宗庆历五年,“以雪寒,赐诸班诸军薪。”

(C)同书第二十三册《礼》二五,熙宁中,宫中见有柴炭库。

(D)同书第五十七册《崇儒》七,宣和七年,诏罢贡品,其罢贡尚食者,汜水白波辇运司本贡柴三十六万斤,减二十万斤。

(E)《宋史》一七九《食货志》下一,太宗“调退材给窑务为薪。”

(F)同书一八六《食货志》下八,大观二年,“诏在京诸门,凡民衣屦谷菽鸡鱼蔬果柴炭瓷瓦器之类,并蠲其税。”

(G)同书四四一《文苑·洪湛传》:咸平中知贡举,任懿“以石榴二百枚,木炭百秤馈之。”

(H)同书三三五《种师道传》:金兵入寇,“京城自受围,诸门尽闭,市无薪菜”。

我不是研究宋史的人,宋代的史书文集看得很少,稍稍留意,已见很多汴京烧柴的史料,时间自北宋初期到末期都有,足证通贯北宋时代,汴京城里一般市民生活以及烧窑所用的燃料,薪柴至少仍占极重要的地位;不但一般市民,就是皇宫中也仍有烧柴薪的。可以证明庄季裕的话绝对是夸张的回忆,不足据为实证!若据庄氏此说,以为汴京一般市民燃料以石炭为主,甚至称为燃料革命,认为是中国近古文明进步的推动力,恐怕绝非事实!

其次,我再举一个最明显而容易学习改正的例子。有一位研究生讨论曹魏黄初四年曹彪的封邑。他引《魏志·武文世王公传》,楚王彪以黄初三年“徙封吴王,五年改封寿春县”,他认为徙封吴王已是在寿春。这话可能不错,但他下了一个概括性的断语说,陈寿的书法,“改封”与“徙封”意义不同,“徙封”是封地迁徙了,“改封”只是就原地改封名号。他的证据就是《武文世王公传》。此《传》云黄初五年改封郡王为县王。曹据由济阴王改封定陶县,曹宇由下邳王改封单父县,曹林由谯玉改封谯县,曹峻由陈留王改封襄邑县,曹幹由河间王改封乐城县。按就中四王改封之县诚然就是隶辖于原来的郡,但曹宇改封单父县,是否隶属下邳郡,就很有问题。这且不论,最大的毛病是把同卷同传的其他改封而显然已迁徙了的例子一概忽略了。兹条录全文如下:

曹宇,黄初“五年改封单父县,太和六年改封燕王”。

曹林,黄初“五年改封谯县,七年徙鄄城,太和六年改封沛”。

曹幹,黄初“五年改封乐城县,七年徙封巨鹿,太和六年改封赵王”。

曹彪,黄初“五年改封寿春县,七年徙封白马,太和……六年改封楚”。

按鄄城不在沛境,白马不在楚境,赵与巨鹿各为郡,宇改封燕王,似亦不在单父。此外同卷中其他诸王传还有好多例证,显示“改封”并不在原地。由此看来,陈寿遣词并无一定规例。这位同学只选取与自己所想像的意见相契合的例证,而摒弃了上下文甚至就在同一行中不合己意的例证,这是绝对要戒除的!所以告诫他,为之改正。

我想任何人都不免有错误,更不免因为先有定见而发生偏差。但一旦看到反面的材料,就当自己推翻自己的看法,在所不惜。我写《唐代交通图考》诸篇,辩论之处极多,往往自己推翻自己的看法与结论,有时在起稿前有个看法,初稿完成又是一个看法,二稿三稿又往往推翻前面的结论,直到我所能见到的史料都能作合理的解释而后已。例如我最近所完稿的《天宝荔枝道考》,便是如此;已发表的论文,也有一些要修正的!梁任公说不惜以今日之我攻昨日之我,这是一个真学人应有的精神!

不但要随时勇于修正自己的意见与结论,对于别人反面的意见尤要能容忍,若人家证据确凿,优于自己的证据,更当决然放弃自己的意见,公开接受人家的意见。死抱着自己的看法,作无谓诡辩,只见其胸境狭隘而已。下面是我一个放弃自己结论接受别人提出的证据与看法的实例。

唐代志书载胜州治所在黄河东流折而南流处的大湾内,所以过去传统的说法是在今托克托城西黄河西岸。但我前几年写《唐代安北单于两都护府考》《唐代安北单于两都护府考》,刊《钱穆先生八十岁纪念论文集》,新亚研究所,1974年。,发现《水经注》所说的云中故城在白道西南不太远,而《元和志》所记的云中故城则在唐代胜州东北四十里,若是唐代胜州在今托克托之西,则此两种记载就较难相吻合。郦道元曾亲历其境,不应错误,李吉甫特别留意边防军政,也不该误记。我为欲使这两种记载能相契合,所以要推论他们所以相违之故。因为白道为地形所限,古今无变动的可能,而这一带的黄河在中古时代有变迁的可能,所以我根据种种迹象,认为托克托城西北今黄河之北的民生渠可能就是唐代黄河河床,古代黄河东流折而南流处在今托克托之北数十里,约今民生渠与大黑河会合处;不在今托克托县城附近,因此唐代胜州治所当在传统说法之北五六十里。为了此一问题,我费了颇大气力,就传世史料言,可谓各方面都能配合讲得通。但是前年,李作智在《隋唐胜州榆林城的发现》此文刊见《文物》1976年第2期。一文中公布了一项新发现,即1963年在托克托县西南十余公里处发现了古城遗址,在黄河由西北向东南屈流处的南岸台地上,并且发现一块唐代《姜义贞墓志》,说死者是胜州榆林县归宁乡普静里人,开元十九年辛未二月十一日“殡在州城南一里东西道北五十步”处。此墓在古城址南约四五〇公尺,正相当唐制的一里,可见此古城就是唐代胜州城,至少可证唐代胜州城就在此古城的同一位置,则今日的黄河也就是唐代的黄河,我的推论全部错误,必须放弃。这又是一个要注意反面史料的好例子,也是一个不要轻易说否定话的好例证。

(三)引用史料要将上下文看清楚,不要断章取义

断章取义的引用史料也是一种极常见的毛病。利用史学为政治服务的人们,故意断章取义,以成其曲说,自不必论。就是一般学人也常犯此病,尤其主观强而学力不深的学人更易犯此毛病。这可能都是匆促翻查史料,没有将上下全文看清楚,而生吞活剥的照自己的意想去割裂取用之故。前面讲不要忽视反面证据,提到某位同学在同传同行的史料中只抽出与自己意见相合的材料,而扬弃了与自己意见相反的证据,已是一个好例证。兹再举一例证如下:

《汉书·食货志》下云:

 

杨可告缗遍天下……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大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

 

按此节文字,大意谓收没钱财、田地及奴婢都很多,钱财分给诸官署,田地交由水衡、少府诸卿所新置的农官来耕种,奴婢则分别给诸苑养狗马,及给诸官如农官等去从事耕作;下文漕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总指供给这些养狗马的消费者与从事农耕等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甚至还供给其他人口的粮食而言。但马乘风《中国经济史》第二册250页将这段话分为两节,先引前节,止于“养狗马禽兽”。又加按语说:“仔细读了这一段话……汉武帝……一面派农官到各郡县去管理田地,一面把没收的奴隶分诸苑养狗马禽兽。这是明明白白没有用奴隶于生产劳动的明证。”其实他没有注意到“及与诸官”四个重要的字。他又引后段,起自“徒奴婢众”至“乃足”止。接着又下按语说,“可见这一批奴婢,只是消费,不能生产,所以成为政府及社会人民之累赘。”他把“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九个重要的字省去了,误解以为这批奴婢只给诸苑,也只有养狗马的消费奴婢了!何况京师奴婢食粟量大,也未必足以证明他们全是不事生产的消费者,因为从事各种生产事业的人也是要食粮的!

断章取义是引用史料时往往不免的毛病,若只与原意稍有出入,还非大病。像上列两例,因为断章取义而显出的意义与原文完全相反,那就绝对要不得!至于还有些人阅读史料的能力实在太差,书还未看懂,就胡乱解说,尤其一般时髦学人,不引史料原文,只骋一己臆说,不但断章取义,而且不知所云,那更等而下之,不必再谈了!

(四)尽可能引用原始或接近原始史料,少用后期改编过的史料

此项原则应为每一个研究史学的人所熟知,但未必能遵守。研究中古史上古史,若想都用原始资料,固不可能,但也总当尽可能的利用较早期纪录,即接近原料,或说第一二次改编的史料,不要用第三次四次或更多次改编的史料。但事实上很多人违反此项原则。就我所知,中国研究政制史的人不守此项原则的就极多。中古政治制度的原始史料现在仍保存了的固然极少;不得已,只得以正史为基本史料。正史所无,而可考见于《通典》、《通考》之类者始可引用(《六典》之类当视为较正史更原始的史料)。而《通典》又在《通考》之先(若治唐史,《通典》材料又较正史为优)。但一般学人只图方便,讲中唐以前的制度,也常径用《通考》。不知《通考》所记唐中叶以前的史料已不知是第几次改编的材料了!还有些人研究中古史,引用正史,又将《通典》、《通考》乃至明清的类书、方志中与正史相同的材料一齐排上,以多为贵,真不知所云!他们不知道这些后期的书辗转抄袭,毫无史料价值,抄得愈多,愈见其无识!

何以引用史料要避免用后期改编过的呢?因为史料每经改编一次,价值就减低一次。此中至少有两种原因可言。

第一,史料改编绝不能百分之百的保存所依据原本的内容,即第一次改编,不能完整的保存原始资料的内容,第二次改编又不能完整的保存第一次改编本的内容……不但不能百分之百的保存旧本内容,而且可能无意中写错。兹举数例如次:

例一,《魏书》二《太祖纪》云:

 

天兴元年……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

 

按《北史》一同纪,“三十六万”作“三十六署”。而《通鉴》一一〇晋隆安二年纪作“徙山东六州吏民杂夷十余万口以实代”。这与《魏书》大异。据《魏书》三三《张济传》,称此次徙七万家。《北史》二七,同。以每家五口计,正当有三十六万人。故知《魏书》本纪极正确;《通鉴》改编,导致大误。

例二,《魏书》三八《刁雍传》,真君七年,雍上表,请以水运代陆运。《元和志》四灵州卷,与《寰宇记》三六灵州卷,都全录原文,但却作“孝文太和七年”,这是绝对错误。《寰宇记》最后曰“世祖善之”,是前后自相矛盾。而《元和志》最末说,“孝文善之”,更是自圆其说了。

例三,《宋书》九八《氐胡传》。“建安中,有杨腾者,为部落大帅。腾子驹,勇健多计略,始徙仇池。”而《魏书》一〇一《氐传》无“子驹”二字,《北史》也无此两字,把下文变为杨腾的事了。这也是抄录改编中常见的错误。

例四,《元和志》一四云州卷云:

 

东至幽州七百里。

东至清塞城一百二十里,又东至天成军六十里,又东至纳降守捉九十里,与幽州分界。

 

按此条有两“又”字,显示为一条路线。但《寰宇记》四九云州卷作“东室天城军”,“东至纳降守捉”,“东至清塞城”,里数全同,但无“又”字,是都从州城计算了,这就大误。

例五,《新唐书》一三三《王忠嗣传》云:

 

寻为(河东)节度使。(开元)二十九年,节度朔方,兼灵州都督。天宝元年,北讨奚怒皆……时突厥新有难,忠嗣进军碛口……营木剌、兰山……筑大同、静边二城,徙清塞、横野军实之,并受降、振武为一城。自是虏不敢盗塞。徙河东节度使。……

 

据此,王忠嗣自二十九年至徙河东节度前之各项建施,都是在朔方节度使任内事。“筑大同、静边二城,徙清塞、横野军实之。”事在朔方境内,而徙清塞、横野就是用以充实大同、静边两城。今按这段文字可能本自《王忠嗣碑》(《金石萃编》一〇〇)。碑文说:

 

公始以马邑镇军,守在代北,外襟带以自隘,弃奔冲而蹙国。河东,乃城大同于云中,徙清塞、横野,张吾左翼。朔方,则并受降为振武,筑静边、云内,直彼獯虏。……西自五原,东暨渔阳,南并阴山,北临大荒。……

 

这是统前后而又分别言之,说明在“河东”,如何建置;在“朔方”,又如何建置;这样最醒豁明白。《新书》改编,不但混淆,而且实在写错。后来胡三省注《通鉴》(卷二一六),引用宋白《续通典》就沿承此误。

总之,这类例证太多了,可谓俯拾即是。只就新旧两部《唐书》互勘一番,就可找出不少例子。《新唐书》文章写得好,但文章愈好,史料原形可能走失得愈多,所以就史料价值说,《新唐书》不如《旧唐书》。不过《新书》增补了一些“表”“志”“列传”,保存不少史料,这些处才是《新唐书》有价值的贡献!

第二,作者无意中受到自己时代实际事况的影响。任何一个史家,无论他怎样客观,他写历史著作,总不免要受自己时代观念的影响,尤其作解释时;换言之,他的观点不能超脱自己的时代意识,这是无可避免的。例如唐代前期尚书省六部与九寺诸监的分职问题。在唐代前期,尚书六部与九寺诸监的性质与职权完全不同,而且分别得很清楚,既不重复,也都不是冗闲机关。但安史乱后,形势大为转变,这一种颇有理想的结构,不能应付当时的情势而渐趋紊乱,乃至失权。杜佑写《通典》,正当尚书制度崩溃的时代,他看到当时制度紊乱的情形,以为开元天宝以前就是如此,所以有了错误的看法与错误的评价。杜佑的评论,去安史之乱以前的时代不远。后代学人都以为杜氏是唐代人,评论唐制应该不错,所以就那样承袭下来,作为一项基本史料,千载莫辨,所以我在此提出来作为一个实例详拙作《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刊《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二十四本,1953年。再稿刊《唐史研究丛稿》,新亚研究所,1969年。。不过杜佑此说,严格说起来,还可只能视为一项意见,不必视为史料。至于后代人讲前代史所发挥的意见,更是随时都有自己时代的影子。现在人讲古代历史更多以现在论点去评论古事。不过这些都只是些意见、看法(注意,意见与定论不同,定论要有充分的证据),不是史料,可以不论。

后人评议史事,对于古代史事所发挥的意见,固然可以存而不论,但若作史料的记述,就须绝对避免自己时代的影响。话虽如此,但在无意中仍然往往脱离不了自己时代事况的牵引,不知不觉中把现在的事况与过去的事况混为一谈,因此把过去的事记载错误了。这类情形,地理书中恐怕最多,现在只举两例如下。

例一,郦道元误以魏末之参合县参合陉为魏初之参合陂地。《水经注》三《河水注》云:

 

沃水又东迳参合县南,魏因参合陉以即名也,北俗谓之仓鹤陉,道出其中,亦谓之参合口。陉在县之西北,即《燕书》所谓太子宝自河还师参合,三军奔溃,即是处也。魏立县以隶凉城郡。……沃水又东北流注塩池。

 

按塩池即今绥远东南角的岱海,此无异说。参合陉又名仓鹤陉,在今长城外岱海西南。《魏书·地形志》下,魏末天平二年置凉城郡,郦氏说魏立县,大约县与郡同时所置。但秦汉古参合县则在今山西阳高县东北,北魏初期燕魏参合陂之战,为燕亡魏兴的关键性战役,其地毫无疑问的在古参合县之东,其地到魏末尚见有周围七八十里的大陂潭,就是魏初燕魏大战役所在地的参合陂。郦氏为魏末人,不觉以魏末地名释魏初地名。详拙作《北魏三合陂地望辨》,刊《新亚学报》第一三卷(附在《唐代太原北塞交通图考》之后),1980年。不但郦氏如此,再看魏收的《魏书·地形志》上,梁城郡的参合县,自注云:“前汉属代。”按前汉参合县诚然隶属于代郡,但地在今山西高阳县境,北魏末期梁城郡的参合县在汉代代郡西北七八百里,在汉代为定襄郡郡境(代与定襄间还隔有雁门郡),何能隶属于代郡?这又是以后事说前事了!古代地理书中,这类错误极多,真是无法枚举,读者不小心,或程度不够,就可能被蒙蔽!

例二,《新唐书·地理志》云:会州会宁县“东南有会宁关”。按唐代会州会宁县在今甘肃省靖远县东北,约今徙城堡、打拉池地区。详拙作《唐代长安西通凉州两道驿程考》,刊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四卷一期,1971年。据此方位,关在今靖远县东或南。但是检视《元和志》四会州会宁县条,“会宁关东南去州一百八十里。”《寰宇记》三七,全同。《武经总要》一八下,也说关在州西北一百八十里。《新唐志》所记方位与早期的记载显然相反,是必有误。再检《宋史》八七《地理志》,会州会宁关“旧名颠耳关,元符元年建筑,赐名通会,未几改今名”。则宋代会宁关明明是新筑的关,观其与邻近诸城堡的相对关系,此关在南区。《一统志》兰州府卷引《旧志》说,在今靖远西南一百三十里。即是宋关所在。《新唐志》的完成在元符之前,可能宋代早已移关于此,后来名称改去改来耳。由此可见《新唐志》的作者,以宋关说唐关,所以方位完全相反了。

(五)后期史料有反比早期史料为正确者,但须得另一更早期史料作证

后期史书因为传承的关系,他所依据的材料比较正确而且正确的传承下来,有时往往比现存的较早记载更为正确。这种情形也颇常见。例如下文不要轻易改字条所提到的开回车道事,《通鉴》作“开回车道”,而较早期的《周书》、《北史》作“开通车道”,胡《注》从早期史料认为“回”为“通”之误。我证明后期的《通鉴》不误,而早期的正史反误。证据是开道时的石刻,不但时代较正史为早,而且是最宝贵的原始史料。现在再举一例如下:

《通鉴》二五六唐光启二年,“邠宁、凤翔兵追逼乘舆,败神策指挥使杨晟于潘氏……上发宝鸡,留禁兵守石鼻为后拒”。胡《注》:

 

潘氏在宝鸡东北,石鼻在宝鸡西南,亦曰灵壁。苏轼曰,凤翔府宝鸡县武城镇,俗所谓石鼻寨也,诸葛武侯所筑,城去宝鸡三十里。

 

按《读史方舆纪要》五五云,潘氏堡在宝鸡县东北四十里,“石鼻城在县东北三十里。”所记石鼻地望,去宝鸡三十里,与胡《注》同。但在县东北,与胡《注》相反。胡《注》较早,一般说,应从胡《注》。但《苏东坡集》卷一有诗题云:

 

壬寅二月,有诏令郡史分往属县决囚禁。自十三日受命出府(凤翔府),至宝鸡、虢、郿……

 

本注:

 

十三日宿武城镇,即俗所谓石鼻寨也。……是夜二鼓,宝鸡火作,相去三十里而见于武城。……十四日自宝鸡行至虢。

 

按宝鸡在凤翔西南一百二十里。若果石鼻在宝鸡西南三十里,则去凤翔府一百五十里,若是在宝鸡东北三十里,则去府九十里。唐宋人一般行程,每日不过五六十里至八九十里。如白居易《送河南尹冯学士赴任》云:“石渠(指长安)金谷(指洛阳)中间路,轩骑翩翩十日程。”又《洛下送牛相公出镇淮南》云:“北阙(长安)至东京(洛阳),风光十六程。”按长安到洛阳,北道约八百里,南道八百五十里。以第一首计之,日行八十里或八十余里,以第二首计之,日行约五六十里。白氏《迭冯学士诗》,见《白长庆集》卷五十六;《送牛相公诗》,见同集卷六十四。程有日程、驿程两义。《送冯诗》之十日程,自指日而言。《送牛诗》云十六程,也指日而言,因为长安到洛阳八百数十里,共三十二三驿,不只十六驿(详拙作《唐代长安洛阳道驿程考》,刊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三卷一期)。至于白氏另一诗云,“从陕至东京,山低路渐平,风光四百里,车马十三程。”(《白集》卷五十五)又显指驿程而言,不是日程。又如陆游《初入西州境述怀》云,“自行剑关南,大道平如席,日高徐驾车,日暮亦两驿。”(《剑南诗稿》卷三)则每日行程也不过六七十里。苏轼此次出巡,只是例行公事,并无特急事故,日行不会超过百里。他十三日由凤翔起行,当日即到石鼻,足见石鼻必在宝鸡东北,去凤翔九十里,不会远在宝鸡西南。况且虢与郿都在宝鸡之东,他也无必要当日走过宝鸡县城,明天又回来再向东行至虢县。所以《纪要》虽是后期的书,反比胡《注》为可信。

(六)转引史料必须检查原书

引用史料最好都是自己搜集的,但有时也不免转引他人已用的史料。但转引史料,为慎重计,必须检查原书。若原书已佚,或自己找不到,则须说明转引自何处。若为不常见的史料,纵已查对原文,仍当注明原引者,示不掠美。这一点日本学人比较认真,不苟且。何以要检查原书呢?因为原引的人往往引错,不查原文,就跟着错了。今举数例如下:

例一,《舆地纪胜》一一庆元府卷《风俗形胜目》引《隋书》(《地理志》)会稽郡下云:

 

市埒二京,人杂五方,俗类京口,东通吴、会,南接江湖,西连都邑。

 

照这条看来,这条内容是述隋代会稽郡的风俗。宋代明州庆元府就是隋代会稽郡的东部。但检视《隋书·地理志》的原文,这是综述古扬州风俗的一段。原文是:

 

丹阳旧京所在……市廛列肆,埒于二京,人杂五方,故俗颇相类。京口东通吴、会,南接江湖,西连都邑。

 

这是述丹阳(今南京)与京口(今镇江),不是会稽郡。王象之引来作为庆元府的风俗,这是大误(也就是断章取义致误之一例)。吴会是吴郡与会稽郡的简称,若述会稽郡,何以说“东通吴会,南接江湖”?故若盲目引用此段,岂非笑话!

例二,同书同卷同目又引《隋志》云:

 

川泽沃衍,风俗澄清,海陆珍异所聚,蕃汉商贾并凑。

 

据此,似隋代明州庆元府地方已是国际贸易港。但检视《隋书·地理志》原文,并无“蕃汉”二字,而是王象之所误加。这是因为作者是南宋人,其时明州已为对外通商口岸,设市舶司,所以无意中加上这两个字。若不检查原文,根据此条,说明州地方在隋代已是国际贸易港,岂不又大错!

例三,《读史方舆纪要》四四大同县参合城条引《水经注》云:

 

可不泥水……西北流经(注之误)沃水,合流而东,迳参合县甫,县西北有参合陂,亦曰参合陉,俗谓之苍鹤陉。

 

检《水经注》三《河水注》,虽然将燕魏参合陂战事的史事误植在这一地区,但并无参合陂之名,这是顾氏以意为之耳。又丁谦《魏书外国传补地理考证》云:“《水经注》将参合陂水混入《水篇》,谓修水入之,特误。”检郦氏《水注》只说雁门水“积而为潭”,其陂长二十里,广十五里,有敦水注之。敦水导源西北少咸山,“东流迳参合县故城西”。也无参合陂之名。这也是丁氏以意为之。若据顾氏、丁氏所引,以为《水经注》果如此,岂不又都错了!

例四,同书一一七赵州白崖城条引郭松年云:

 

自赵州山行六十里至白嵓甸,甸形南北袤,与云南品甸相埒,居民凑集……

 

按郭氏由东向西行,据此文,赵州在白嵓之东。检郭氏《大理行记》云:云南州“西行三十余里至品甸,……又山行三十里至白嵓甸,其地南北袤,……”下文云:“又山行四十里至赵州甸。”则赵州实在白嵓之西四十里。顾氏引语,方向相反,里数也不合,盖误云南州为赵州也。顾氏为文甚见才气,但历史考证常见粗率,这也是一例。

例五,《一统志》归化城卷《古迹目》武城故城条引《河水注》云:

 

《十三州志》曰,武城县在善无西五十里,北俗谓之太罗城。

 

检《水经注》三《河水注》作“在善无城西南百五十里”。则《一统志》所引脱“南百”二字,差误甚大。

大体上说,古人写文章,往往用转引的史料有如自己直接搜集到的一样,那是很通常的事。现代著述态度应该愈来愈严肃,但仍有很多成名的学人也犯此类毛病。近年主编《新亚学报》,往往有人送文章,引大部头书而无卷数,真使人兴叹。有一次某位成名的学人引《唐会要》云云,我为他查出卷数,而内容相差很大。大概他也是转抄了来用上,就不理内容究竟如何了!

(七)不要轻易改字

古书传世既久,往往有脱字有讹字,我们运用古代史料,往往不免先要纠正它的脱讹;但这也要特别谨慎,不能随便轻易的改动。径行补改,有时虽然补改得似乎很合理,但事实上往往就补改错了!上文引《漾水注》一条,杨《疏》误加“平地方”三字,就是一例。兹再引前人改订两例如下,看来非常合理,而实际上是改错了!

例一,《蛮书》卷四《名类》西爨条云:

 

初爨归王为南宁州都督……袭杀孟轲、孟启父子,遂有升麻川。

 

按《蛮书》中错字诚然很多,这一条孟轲之名实在可疑,四库馆臣根据《新唐书》二二二下《两爨蛮传》,改孟轲、孟启为盖聘、盖启。照说这项改动,可信的程度很高。但《张曲江文集》一二《敕安南首领爨仁哲书》,有南宁州刺史爨归王、升麻县令孟聘、大鬼主孟谷悮。《文苑英华》收此文,也作孟聘、孟谷悮。向达引了这些较《新唐书》更原始的证据,认为孟为南中著姓,原作孟不误,只是“孟聘”误为“孟轲”而已。见向氏《蛮书校注》卷四,第82页。

例二,《通鉴》一六五梁承圣元年纪云:

 

魏宇文泰命侍中崔猷开回车道,以通汉中。

 

按《周书》三五《崔猷传》作“开通车道”;《北史》三二同,都与《通鉴》作“开回车道”者不同。胡《注》据《北史》,以“通”为正,并加以推论说,“前史盖误以通字为廻,传写者又去其旁为回也。”这一说法,看起来似乎非常合理。但《北魏石门铭》(收入《褒谷古迹集略》)记述此事云,正始三年,泰山羊公为梁秦二州刺史,“表求自廻车以南开创道路”。路成,“自廻车至谷口三百余里”。则“廻车”显然是一地名。又《元和志》二二凤州梁泉县,“廻车戍在县西北六十里,……西魏遣(略)达奚武……率众七万,由陈仓路,取廻车戍入斜谷关,出白马道,谓此也。”梁泉县在今陕西西南部凤县,则这一地名的地望尚可考见。由此看来,《通鉴》作“廻车”是绝对正确的,《周书》与《北史》反而是错了。因此我可作一个与胡《注》相反的推测,“廻”“回”是一个字,“廻”字形讹为“通”字。或者,后人不知“廻车”是一个地名,认为“廻车”义不可解,因此以为“廻”是“通”的形讹,乃校改“廻”为“通”以就文义,这样一来,反而弄错了!详拙作《汉唐褒斜道考》(第二节《拓跋魏廻车道》),刊《新亚学报》第八卷一期,1967年。

 

以上这几条规律,相信是大家都能同意应该遵守的,不是我一人之言。这几条规律,说起来都很容易明白,但严格遵守,却并不容易。我写文章可谓相当谨慎,但也不免往往犯这一类毛病。这里写出来,提醒大家,也提醒我自己,共同勉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