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看透信贷:信贷业务全流程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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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类信贷业务

如今的信贷业务,已经越来越复杂,很多业务从表面上已经看不出来是贷款了,也就是类信贷业务,又称为通道业务。

小资料

类信贷业务套路、模式非常多,各种创新层出不穷,但是生命周期较短,表现为:模式创新→被滥用→叫停。以委托定向投资模式为例,其业务机制为:①银行A和银行B签订同业拆借(或存放)协议和委托定向投资两份协议,银行A在银行B存入资金,同时向B银行发出投资指令;②按照A银行的要求,B银行将资金投向由各种资产管理机构设计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相对于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而言,简称非标资产);③资金最终流向企业客户C, C是A银行的授信客户(见图1-2)。委托投资协议在A银行是抽屉协议,不会给监管部门看,该笔业务仅反映为拆放同业或存放同业;B银行则是以委托投资协议为依据,将业务反映为表外业务中的委托及代理业务;双方利用不同协议进行差异化的会计处理,一笔贷款就这样消失了,规避了对贷款的监管,如合意贷款规模限制、房地产和产能过剩行业限制、贷款集中度指标、资本消耗、拨备计提等。

图1-2 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流程图

尽管类信贷业务结构复杂多样,但其本质均是以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摆脱行业准入限制、降低风险资本消耗以及弥补自有资金不足为直接目标,以实现为借款人(一般为业务发起行自身授信客户)提供资金支持,获取存款、取得信贷收益的目的。在操作类信贷业务的时候,要牢牢把握信用风险这个关键,一般来说,谁的客户谁就承担信用风险,而该机构有可能出资金也可能不出资金。谁承担了信用风险就享有风险收益率,若出资人不承担信用风险则享有无风险利率,通道方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收取手续费。

从客户角度来说,只有融资方和出资方(存款人、理财产品购买人)的区别,只要能够满足融资方的资金需求和出资方的收益,叫什么名称是无关紧要的。融资方关心的是到账时间、金额、成本,无论是以贷款的方式还是类信贷的方式,甚至以股权投资的名义,只要能满足融资需求就行。但是,从银行和借款企业双方关系变成了多方参与,事实上增加了融资成本和操作风险。融资成本增加以后,借款人只能将资金用于更高风险的业务,增加了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往往也会诱发信用风险,如抽屉协议的盖章环节就出了很多大案,也毁掉了不少银行行长。近年来经济下行,前些年做的各种类信贷业务纷纷出现问题,由于参与方众多,处置起来非常麻烦。例如:形式上的放款人是信托公司,抵押权人也是信托公司,这些通道方拿了手续费,根本不关注后续事宜,不会积极参与后续管理;用款企业出现风险,进入破产程序,实际风险承担银行很着急,但是法院是否认可其申报的债权?这些业务创新程度之高,普通信贷员尚理解不了,更不要说法官了!如果法院不认可,银行如何协调通道机构,解包还原、变更抵押、捋清债权关系?起诉通道方?一旦进入破产案件,最终还是依靠当地法院裁决。经济下行,需要去杠杆、甩包袱,企业出现风险,各路债权人闻风而来,夹杂着暴力清收,企业只能求助于地方政府,政府要维稳,往往出台处置纪要,甩掉不合理的债务负担,以便轻装上阵,很多过于复杂的债权就这样坏掉了。


2009年以前,银行通常将不合规的信贷资产卖给信托公司,但是信托公司受到银监会监管,后来银监会规范了银信合作,于是证券、基金、保险、租赁等银监会无法直接监管的机构参与进来,信贷腾挪的方式更复杂、更隐蔽,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例如:银行用理财资金购买基金子公司的专户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的资金投向银行授信客户;银行投资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信托发放委托贷款给企业。2013年3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规定非标投资余额规模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总资产4%的上限。2014年5月16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同业新规),对各种同业业务正本清源,清理整顿。此后,金融机构又产生了总收益互换、表外委托定向投资模式,以及通过股票收益权、融资融券收益权等方式进行创新。后来,监管部门又提出了“穿透式监管”,对这种跨市场的交叉金融产品进行规范。2017年,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三套利”“三违反”“四不当”“金融乱象整治”等,对各类不当创新进行清理。


“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资本具有逐利性,正如马克思所讲,如果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法律。在个别金融机构看来,业务必须要做,合规的事情让合规负责人去想办法,于是很多创新就产生了。创新也并不新,种种乱象,恍如昨日。20世纪90年代,金融更加活跃,产融不分、银证不分、乱拆借、乱投资;后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剥离不良,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巴塞尔协议、制订三法一指引,信贷业务规范了很多。经济学原理讲,管制不能消灭黑市,只会抬升成交价格。在金融领域,“监管——创新——监管”是永恒的主题,监管是创新的障碍,也是创新的诱发因素。

资本必然有逐利性,存天理灭人欲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如何引导,用好资本这股劲儿,朝着什么方向去创新,这需要高超的监管水平。金融的本质是融资中介,它的存在意义在于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如果成本过高,就会产生金融脱媒,金融机构的创新方向应该是降低中介成本。互联网金融,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信用评估的低成本、信贷流程的高效率,是更正确的创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