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民间金融
银行体系之外的贷款,通常称为民间金融,这里面的机构包括非银行系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担保、租赁、网络借贷等。民间不等于非法,随着最高法院对企业间借贷的有条件认可(法释〔2015〕18号),放贷主体已经没有太多限制,很多机构虽然不叫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事实上做的事情也是放贷款。
民间借贷中的主要力量是小额贷款公司。大规模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始于2008年,银监会央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背景是大银行从农村地区撤离,同时部分经济学家呼吁小微企业融资难。地方金融办纷纷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一些银行也开始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这里就有两类贷款公司,一类是各地金融办批的,一类是银监会批的。前者可以由工商企业设立,后者是银行设立,后者严格按照银行管理。银行系小贷公司的资金自然来自发起银行,工商企业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呢?一是股东出资,二是银行贷款。但是银行为了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对小额贷款公司有较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所以工商系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的主要制约因素还是资金来源。
在银行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为何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空间?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往往是在熟人之间进行,圈子内,产业链上下游之间,他们不会轻易借钱给陌生客户,多年来生意往来,对交易对手的情况摸得比较深。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制度流程是股东自己制定,手续比较简单灵活,资金到账及时。银行贷款是通过标准化的流程来控制风险,要经过授信、用信,多人参与,贷款能不能批、啥时候放款都是不确定的。中小企业做生意,需要确切的到账时间才能谈,利率高低无所谓,要的是准确的答复,这时候往往需要找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外在差别的根源就在于银行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金融牌照是紧箍咒,持牌经营就要依法合规、要规避声誉风险等,这也都给民间金融提供了生存缝隙。有时候,银行与小贷公司并非竞争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最后,银行正规渠道清收不到的高风险客户贷款,民间金融通过各种方式能够收得到,那么这类客户自然就成了民间金融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