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在现代化转变的轨道上一直保持着持续高速运行。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生活都处于激荡的变动不居之中,这种变动、变化的现实本身似乎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的想象力,甚至比人的想象力更加丰富多彩。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5:走向更加和谐的社会》一书是这样概括这一转型的内容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迁。这一变迁以两个方面为标志:第一,由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第二,由初级工业化向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的现代化转轨。这两个转变过程紧密相连,相互促进,构成现时中国社会变革的先导和主流。”(郑杭生、李路路,2005)第一个转轨是经济体制的转轨;第二个转轨是现代化转轨,即社会现代化。经济体制转轨的实质内容是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终结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代化转轨的实质内容是社会结构的现代性转变,表现为中国社会的单一性、封闭性、集中性和行政性特征的终结以及中国社会复合性、开放性、分散性和市场性的现代性特征的建立。
“现代化建设和体制改革给中国社会带来的不仅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加强建立,而且是涉及整个社会特别是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随着现代化的进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和获取方式、社会组织结构与方式、职业结构、利益结构、社会权力结构、社会沟通模式、社会交往与社会行为方式、社会流动模式、居住和生活方式、社会认同方式、社会价值观与社会评价等各个层面都出现了巨大变化。可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是一场划时代的结构性变革。”(郑杭生、李路路,2005)
在上述所涉及的一系列层面的巨变中,最核心的是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国家(政府)、市场(企业)、社会三大部门的利益格局的巨变。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终结及以市场为主的资源分配机制的确立,经济市场化过程与利益格局的关系出现变局:这种以市场为主的资源分配机制“不可能不导致财富分配格局的变化,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加大;新的机会结构的形成,导致一些新的社会群体和阶层迅速崛起,而一些社会群体的原有地位则发生了相反的改变”(郑杭生、李路路,2005)。利益多元化取向日益明显,“随着‘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流动空间’的形成,大量的社会资源和行动空间在国有制体制之外被创造出来”, “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乃至不同的人群,其利益目标越来越独立,利益边界越来越明晰”, “实质上形成了新的利益结构”(郑杭生、李路路,2005)。
近30年来,随着以经济体制转轨和现代化转轨为特征的社会变迁的出现,国家也发生着巨变。在一系列的变化中,最根本的是国家的权威和统筹、调节能力的变化。“市场化的发展意味着国家直接控制的资源和过去相比大为减少,大量的资源为各种各样的市场主体所控制”, “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关系的性质是交易性而不是命令式或强制性的,交易双方是平等的”,所以在现实中,行政命令常常“作为市场制度的补偿而发挥作用”,于是呈现的总趋势是“国家或政府的权力,特别是动员和调动资源的权力,由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向下分散和转移”(郑杭生、李路路,2005)。在这种现实的趋势中,国家的性格正在重塑:“国家变得更加人性化和更有理解力,同时,国家也在由传统上‘骄傲之王’(霍布斯)的单一形象,转变为‘谦虚的国家’和‘有所作为的国家’(希拉克)的多面形象。”(郑杭生、杨敏,2010)
市场和国家(政府)在发生巨变并极大地推动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中国也呈现另一番空前复杂的图景:“社会分配的不公正和收入差距过大,财富向社会中少数新贵阶层集中,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形成,‘社会正义’被画上了巨大的问号;教育、就业、流动、迁徙等社会机会的不平等,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正;城乡发展上陷入了更大的区隔,‘三农’问题积弊日深,庞大的农业人口构成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来源;区域差距仍在继续扩大,不仅如此,这种发展差距不断转化为心理距离、认同距离和文化及观念距离;社会现代化也对人本身、人口生产形成了干扰,因而人口结构的变化、初级群体的裂变、以传统方式积累起来的社会资本的流失,使社会整合在微观深层次上出现了问题:在科学技术高速挺进的同时,社会生活中的新型风险——人为风险如高新技术风险、金融风险、生态环境危机、新型传染病等——也与之并驾齐驱;自然资源面临匮乏、环境恶化趋势难以遏制、生态不平衡加剧,不断酿制出人文圈与生态圈之间的更大冲突,而我们仍一如既往,以昂贵的社会代价和经济成本来换取没有进步意义的所谓发展;上述过程又构成了社会安全的困境,因为资源的占有已经成为社会内部的阶层间、群体间、族群间、地区间,以及国家间关系的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而且,所有这类现象都不断对现有的社会规范秩序体系、社会信任和信用体系,对现行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以及社会生活方式和组织模式提出质疑和挑战,这也是对现代以来的社会工程体系——理念、构想、设计、实施、运作——的质疑和挑战。”(郑杭生、杨敏,2010)
社会转型给“社会”的崛起创造了契机,“社会”正在通过自我的制度创新日益成为社会活动的“主体”,改善着我国目前社会治理的现状。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发挥的首要作用是从追求GDP转化为科学发展,转化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转化为社会治理。在这一转化中,相对独立于国家(政府)和市场(企业)的第三部门——包括基金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起着特殊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现实是,NGO(非政府组织)、NPO(非营利组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2003年的“非典”和2008年汶川地震使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缺陷暴露无遗,而此后发生的医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等与民生相关的领域的问题更凸显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看,整个社会的利益表达、协商、调节机制因为缺乏社会组织主体而没有及时建设起来,致使政府从控制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职能转换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来有效承接;从政府的角度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从制度到现实的运作,也都受到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制约。为了促进政府向公共服务型转换,促进社会组织健康生长,需要对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其与政府的关系,以及管理体制等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在这个基础上构建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结构,实现新型现代化意义上的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协调良性的三足鼎立。
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场结社革命,NPO、NGO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它们的功能受到空前的关注。这些功能在全世界范围内表现为四点。第一,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一般性的公共服务并不能满足某些社会群体的需要,于是NPO、NGO成为这些服务的提供者。第二,就业市场的开拓者。20世纪末以来,继政府和企业之后,NPO、NGO成为提供就业机会最多的部门。第三,社会资本积累的促进者。NPO、NGO的存在有助于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以及对规范的遵守,从而构筑稳定的社会网络,增加社会资本总量。第四,公共利益的表达者。由于结成NPO、NGO的目的是代表特定群体的公民行使结社权,因此会代表这一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拥有以上功能的NPO、NGO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必须依赖的力量。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准确地表达了这一认识:“联合国以往只是与各国政府打交道,但现在我们认识到,没有与政府、国家组织、企业团体和公民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就没有和平与繁荣。当今世界,我们彼此相互依存。”
中国并未游离于世界发展潮流之外。伴随着中国社会巨大的变迁,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社会管理制度为目标的探索一直在进行。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提出要大力发展中介组织,以与政府的职能转变相衔接。1981年诞生了第一家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995年,“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通过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第一次进入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从此社会组织日益受到关注。进入21世纪,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探索脚步明显加快。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在社会领域形成组织化的参与主体和公共服务主体。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
在以上大背景下,如何准确全面认识NPO、NGO?如何在社会管理、社会治理领域借鉴外国经验,在发展自己社会组织的同时,实现跨越国境的公共性构建活动?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无疑意义重大。
中国和日本是一衣带水的邻邦,在地理位置上同处于一个地区——东亚;在文化上,又都处于汉字-儒家文化圈,文化历史传统非常接近。而且,两国都经历了现代化过程,在传统与现代、本土化与全球化关系的处理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因具有相同汉字-儒家文化基因和同属大陆法系等,两国在制度理念、制度特征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共同点和可比性。不仅如此,日本的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比中国要完善得多,NPO、NGO比较发达,所以对中日两国基金会的研究,对我国的基金会理论和实践将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日本和中国一样,都是传统上的国家主导型社会。在两国漫长的历史中,虽说都存在根基于农耕文明的民间互助传统和慈善行为,但作为现代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NPO、NGO并不是内生的,NPO、NGO对两国来说都是一种“舶来品”。有学者考证,日本的主流媒体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关注NPO的,当时的主要视角也只是着眼于评介欧美的NPO。
中日两国的NPO、NGO建设启动的时间大体相同,相比之下,日本的发展速度略快于中国。1995年阪神、淡路大震灾(简称“阪神大地震”)及其后来出色的赈灾救援活动成为日本社会NPO及志愿者凸显其作用的起点。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前,政府指导型救灾体系被日本国民广泛认可。但在阪神大救灾中,这种救灾体系失灵。与此相反,民间力量的有效工作和出色表现适时弥补了这种模式的缺陷,创造了民间救灾的新模式,并直接、有力地推动了NPO立法。1998年3月,日本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至2002年末,NPO在全日本已有1万法人获得认证,活动范围包括健康、福利、医疗、社会教育、育儿、环境等。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掀起非营利组织研究及实践的热潮,出现了“自然之友”(1994年3月正式注册成立)、“地球村”(1996年成立)等非营利组织。虽然它们多有“官方背景”,但标志着当代中国构建民间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模式的发轫。2004年3月国务院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更为这种构建提供了制度条件。
从1981年开始,中国基金会经历了30多个年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GDP位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基金会的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截至2011年2月18日,中国已有2094家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有1069家,非公募基金会有1025家(康晓光等,2011)。虽说其发展的数量、速度和规模均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但还是能看到它的重大进步。发展中的基金会还经历了功能的变化和角色的转变。其工作领域从以直接救济为主,转向面向救助者以及救助地区的长期持续自救自助和发展;工作策略从服务转向服务与倡导并行,扩大公益救助受益面且持续保障受益效果;从公众一无所知到成为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焦点或问责对象;从政府的管理对象到合作对象,从社会管理的客体到社会治理的主体,与政府和市场等一同承担社会治理的使命。基金会的这些变化不仅与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相适应,而且为社会治理结构的建构提供了新的环境和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丰富多样的基金会及其特征进行深入研究和界定,并在比较近邻日本基金会管理体制,特别是准入规制的基础上,立足中国本土特色,借鉴日本优秀的制度成果,完善我国的基金会管理体制,特别是准入规制,使基金会在我国的和谐社会建构中发挥特殊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全球化和现代化高速发展为背景,东亚各国掀起一股“公共性”研究热潮。有学者统计,在日本,1975~2002年,以公共性研究为主题的学术论文总数达到1100篇,27年间平均每年约40篇,而从1999年突然增加到115篇,以后每年都有百篇以上,而且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包括行政、环境、学校、教育、城市、自治体、民营化、公害、公共事业等(田毅鹏,2005b)。这些研究表明,日本社会进入了以“欲望和感情解放”为主题的个人主义时代,利己主义风行、价值体系崩塌、地域发展不平衡,同时,社会老龄化、市场经济发展、消费社会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以“官”为主要承载的“旧公共性”遭到破坏,出现了在“官”以外的公共性诉求,这种诉求被称为“新公共性”。其既包括“市民的公共性”,即基层社区自治,NPO、NGO建设以及网络社会背景下“公共议论”的最新发展;也包括“跨越国境的公共性”,即在全球化背景下超出民族、国家空间范围的“空间公共性”的构建和认同。其核心是解决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高密度居住、人际关系疏离状态下的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
与此同时,在中国,以社会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为背景,“单位社会”逐渐走向消解,原来由国家、单位承载的公共性逐渐让渡给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与中国政府新近提出的“社会建设”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焦点问题。
由于“新公共性”作为一个学术话题在中日等东亚国家兴起不久,东亚区域内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另外,一些重大的国际性公共危机事件,使人们意识到跨境公共性构建的重要意义。2003年东亚范围内“非典”爆发之时,学界出现了呼唤东亚新地区主义的声音,认为:“东亚地区主义本质上属于新地区主义。新地区主义的‘新’就在于它的社会负责性,即对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发展的承诺。我们有必要从社会的角度建构东亚新地区主义,把东亚建成社会共同体。东亚地区合作不能仅仅是经济合作与狭义的安全合作,必须包括广泛的社会合作。东亚整合的根本目的是再造区域性公益结构。”(庞中英,2003)
比较同处东亚社会的中日两国基金会,看二者在管理体制方面体现出的互构共生关系,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中日基金会进行比较研究,既包括对这一领域的一般认识(相似性和差异性),也包括两种文化语境、历史、现实情境下同一社会组织形式所反映的国家(政府)、基金会(社会)和个人(市民)的复杂的互构共生关系,以及面向“东亚互构共生体系”(郑杭生,2005)未来的运行趋势。在当前世界急剧转型和在东亚“新公共性”相同诉求的背景下,需要通过中日基金会的比较研究来从中获得启示和借鉴,为完善我国社会管理、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