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本《新疆图志》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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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1.以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國家科學圖書館)所藏稿本爲底本,以通志局本爲對校本,以官書局本、黄册抄本、分志單行本爲參校本,並參考《新疆識略》等資料,對稿本進行校勘。

2.稿本中字跡漫漶,或不易辨認者,不加妄斷,以“□”表示。闕漏一字者用“□”表示,闕漏三字以上者用“□□□”表示。

3.稿本中被删改、塗抹的字句,以修改後的文字爲準,將修改前的文字以注脚形式注出。

4.稿本中徵引他人著作(言論),如照録原文,都加引號;如字句有改動,一般不加引號,但在易混淆的地方,即使改動了字詞,或割裂原文,仍加引號。

5.稿本中的眉批、旁批以注脚的形式注出。

6.稿本中的異體字、通假字及具有時代性的字詞,一般不予改動,保留原貌。對於字庫中没有的異體字,則按照規範繁體字處理。避諱字改回原字。稿本中有些人名、地名等專名多由音譯而來,同一專名用字不同,整理時改爲現在通行用字,如“達坂”“達板”“達扳”統一爲“達坂”,“烏孜别里”“烏仔别里”“烏子别里”“烏兹别里”統一爲“烏孜别里”。原文所用平闕式,整理時不再遵循,不另起行,亦不空格。

7.稿本中的表格,整理時不變,與通志局本順序不同時,在注脚中説明。

8.整理時各分志按《新疆圖志》通志局本排列順序編排。

9.將與稿本有關的資料作爲附録附於書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