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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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道德自觉的内涵

道德自觉内涵是揭示道德自觉内在本质、生成与发展机制及其规律的逻辑起点。对道德自觉的内涵进行科学、全面的阐发,才能为进一步深入研究道德自觉问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道德”的意涵

1.“道德”的语义分析

道德是伦理学中最为基础的概念,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重要范畴。从辞源学角度考察,在西方,“道德”最早源于拉丁文“mores”一词,其本意为“风俗”,它是“mos”(习俗、性格)的复数。后来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根据古希腊社会道德生活的经验创造出“moralis”一词,它最初指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风俗和人的道德个性。在英语文献中,“道德”一词一直沿用此含义。现代西方学术界中的“道德”一词的含义有所扩大,但仍兼有“社会风俗”和“个性品德”的双重含义。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发展进程中,“道德”最初是相互分离的两个概念,即“道”与“德”。在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道”与“德”原本是两个含义不同的名词。“道”原义为“道路”,泛指人所行走的道路,如“道听而途说”(《论语·阳货》)。后引申为事物存在与发展的法则和规律,通常与“器”(具体事物)相对,其含义广泛。有本体论意义上的“道”,如“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老子·二十五章》)有政治意义上的“道”,如“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左传·桓公六年》)。“道也者,治之经理也。”(《荀子·正名》)也有人生意义上的“道”,如“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孟子·尽心下》)概言之,“道”不仅有“天道”之义,而且有“政道”“人道”之义,涵括一切事物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为人处世的根本原则。据考证,“德”字最早见于商代卜辞之中,作“徝”讲,与“直”相通,原义为“得”。管子说:“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管子·心术上》)这里“德”实质上具有本体论意义,即万物的本性或生成的状态。而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德”,则是人在遵循“道”的过程中内心之所得,“德者得也,内得于己,谓身心所自得也;外得于人,谓惠泽使人得之也”(《说文解字》)。后来主要指人的内在情感与信念,指人们坚持一定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道)所形成的品德或境界。简言之,人“志于道”之所“得”就是德,即对“道”的自觉践行所“得(德)”。如“主忠信,徒义,崇德也”(《论语·颜渊》)。把“道”与“德”合用最早见于春秋战国时期,如“道德仁义,非礼不成”(《礼记·曲礼》)。“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荀子·劝学篇》)“上古竞于道德,中世出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当时,道德与道、德、仁、义等同义,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道德。

现代意义上的道德仍然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道”,泛指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另一层含义是“德”,指个体所具备的德性与德行,包含个体道德人格、道德品质及道德境界。道德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人实现人格统一、精神完善的一种价值观念;既是人们遵守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倾向、心理特征及其行为习惯,又是人们作为“道德人”所应具备和达到的道德品格与道德境界。就社会而言,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调控方式,它是人类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马克思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2页。道德随着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并且反映出不同民族生活方式的特殊性。严格意义上讲,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并制约着道德的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能够自行处理基础性的人际关系,并在内心确立善恶是非价值观念时,就会产生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自觉、自愿地加以践行,才有了作为一种独立意识形态和社会调控方式的道德。就个体而言,道德是个体的存在方式和自我的确证,它是个体素质的重要元素,也是个体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经过个体复杂的心理冲突、斗争、整合及内化过程在个体身上的反映。总之,道德对于个体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的和消极的遵守,而是一种内在的需求,是一种内在的自觉要求,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价值形态和必然要求,也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实践保障。

2.道德蕴含自觉

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形式,一般而言,可分为客观与主观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指一定社会对其社会成员的客观要求,具有客观性和外在性特点,等同于“伦理要求”,包括道德关系、道德规范及道德原则等等;另一方面是指个体的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质及道德境界等等,具有主观性和内在性特点。简言之,从调节社会伦理关系层面来看,道德具有客观性;从个体自我完善层面来看,道德更具主观性。这两方面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道德的两个不同维度。

从道德的生成来看,道德本身孕育着自觉。人类之所以能够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分化出道德活动,是社会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动物也有各种各样的活动,但终究归结为本能的驱使,而人的活动则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95页。

在人的所有活动中,使人真正同动物区别开来的是劳动。劳动不仅创造了人本身,也创造了社会,创造了道德。人类在劳动的过程中,意识、语言和交往不断丰富与发展,为人作为道德主体创造了基本条件。同时,又是人的劳动活动创造了人对道德的需要。劳动的发展使人们意识到需要有一种新的规则性的东西来执行维持劳动过程的职能,这就是最初的风俗习惯,即道德的前身。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以及人类交往范围的扩大,个人的主体地位日益突出,主体意识也随之逐渐增强。人们不仅意识到个体利益的存在,而且意识到他人及整体利益的存在。在氏族生活中,逐渐形成了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整体关系的要求,同时,在人们内心里也产生了维护整体利益的荣辱感。可见,在道德形成的过程中,意识与自我意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是在人的意识与自我意识自觉支配下进行的,没有意识与自我意识的这种自觉,就没有劳动。社会关系同样也是人的意识与自我意识支配下的关系,而社会关系和劳动也是道德生成的关键因素。就意识与道德的关系而言,意识是道德发生的前提,意识本身又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生成并发展起来的,意识的形成过程也就是道德产生的过程。意识与自我意识的形成是道德生成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不仅使人意识到了人所处的外在环境及所面对的对象,更重要的是给人的活动注入一种意图和目的,给活动加进自觉自为的成分。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交往与思想交流的发展,人类在劳动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应该如何”和“不应该如何”的行为要求,最后演变成为较为系统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这也标志着道德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实际上,道德就是人类在社会关系中的“应当”与“不应当”的自觉意识,其外在表现就是人们调节相互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人类道德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从传统习俗到反省道德的过程,道德是从原始的风俗习惯演化并发展而来的。风俗习惯与道德的区别在于风俗习惯是不自觉地服从,而道德则具有意志自律和内省的特征,即具有自觉性,是人们自觉意识和自觉服从的结果,表现了人的主体性和自觉性。道德的形成与发展同人类意识的生成与发展交织在一起,而人类意识的自觉本性必然蕴含在道德的生成与发展之中。

从道德的本质来看,道德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而且是人类的一种实践精神,是人类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人类自我肯定、自我确证、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表征。它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精神,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蕴含着理性自觉。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它作为一种特殊社会意识形态,规范和调节着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规范性保障。道德同政治、宗教、哲学、艺术等其他意识形态的根本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道德反映的是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伦理关系。具体而言,道德是反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之间客观存在的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伦理关系,并对这些关系予以必要的规约与评价。二是道德是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来把握世界。也就是说,道德与哲学思维、宗教思维及艺术思维把握世界的方式不同,它只能是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通常意义上讲,人对世界的把握是指人对世界的一种主客体关系,即人把客观现实世界当作对象来认识和把握,掌握其规律,实现人对客观世界的本质、力量、特征的占有,从而使主体即人自身的本质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正如马克思所言:“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5页。其中,道德是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掌握世界。就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而言,一是基于纯粹认识而形成的关系,二是基于价值实践而形成的关系。所谓实践精神把握世界,实际上也就是以价值实践把握世界。而人类价值实践决定了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是人类在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

无论是价值观念、规范,还是道德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主体意识,而主体意识的核心就是理性自觉。

首先,道德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是实践活动和精神活动辩证统一的过程,理性自觉则是这一过程顺利开展的前提。主体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道德活动,是一个受人的精神境界、意识状态所支配和决定的实践过程。道德活动是直接体现人的主体性的精神活动,道德实践过程也就是人的精神活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世界上的各种道德现象,并对自身所处的道德境遇有着清醒的认识并能做出恰当的理解与判断。认识和把握各种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是道德主体把握世界的精神活动,处理和调节各种道德关系则是道德主体把握世界的实践活动。道德主体顺利开展把握世界的精神活动的前提就是道德主体具有自觉的道德认识、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的能力。而道德主体进行把握世界的实践活动,必须要拥有自觉的道德选择、道德践履的能力。没有道德主体的理性自觉,道德将无法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

其次,道德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是道德主体的实践过程,也是其自身完善的过程。理性自觉是这一过程的内在推动力。道德主体从事道德实践活动过程,也是主体提高、完善自身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道德实践活动不断向道德主体提出需要,要让道德主体能解决不断出现的道德冲突和矛盾,协调好各种道德关系。通过道德主体的实践活动,道德主体对外部世界的道德认识不断深化,道德情感不断丰富,道德意志不断增强,道德信念不断牢固,道德行为不断合理化。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识与自觉意识的人,很显然,所有道德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主体意识的参与,离不开主体的理性自觉,主体理性自觉贯穿于道德实践过程的始终,理性自觉是道德主体实践活动的强有力的支撑力量。正是通过主体的理性自觉,个体道德才会从他律走向自律,成功塑造个体道德人格,不断提升个体道德境界。

最后,道德是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活动,它是道德主体出于自觉、自愿的选择。理性自觉则是道德选择和道德践行的基本保障。通常意义上讲,道德主体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任何道德实践活动既是出自道德主体自主、自觉、自愿的选择,又是出自道德主体自主、自觉、自愿的践行。也就是说,只有道德主体出于道德需要或完善自身的需要自觉去从事道德选择和道德实践,道德实践活动才能得以成立。道德主体要能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道德生活中做出自主、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选择,必须具有自觉的道德认识能力、自觉的道德判断能力、自觉的道德评价能力、自觉的道德选择能力和自觉践行的能力,否则就会陷入冲突与迷茫,也就不可能有成功的道德实践活动。

就道德的性质而言,道德是主体性与规范性的辩证统一。同样,在道德的这种主体性与规范性的特质中也蕴含着自觉。道德不仅是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殊的调控力量,而且也是个体精神完善的重要方式。前者体现道德的规范性,后者体现道德的主体性。所谓道德的主体性,“是指人在一定道德情境中对待所面临的道德客体即以社会或他人的活动为载体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唐凯麟:《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第59页。。道德主体性是个体精神自我完善的灵魂。

首先,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具有自我道德意识,这种自我道德意识在道德活动中往往表现为利益意识和责任意识。利益意识实际上是主体对自身和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所产生的自觉意识,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思想’一旦离开 ‘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86页。利益意识是道德主体进行自主性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由于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所以利益意识本身常常包含诸多矛盾,矛盾的解决会涉及责任,必然会形成相应的责任意识。因为利益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所以人要获得利益或权利,就必须自觉地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责任意识是道德主体对职责和使命的自觉意识,它是道德主体从事道德活动的内在动力。无论是利益意识还是责任意识,都是道德主体自觉的意识。

其次,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具有选择的自由。有利益就会有选择,有责任也会有选择,道德主体的利益意识和责任意识必然要求道德主体在道德生活中做出自觉、自主地选择,这种选择的自由凸显道德的主体性和自觉性。

最后,道德主体具有自我调节性。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因此,要使道德主体自由地进行选择,主体就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来进行自我调适,使道德主体适应外部客观环境,排除环境的影响和干扰,不断调节自身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从而使道德活动始终是主体自主的活动。没有主体理性自觉的自我调节,任由主体欲望和需求自发泛滥,就会使道德主体在社会活动中丧失其主体性和道德性。正是因为道德主体性的正常发挥,才能使人能够把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在的道德需要,把抽象的道德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指令,并促进道德主体自觉地加以践履。

总之,道德主体性实际上是人的主体性在道德领域的充分展现,离不开理性自觉的参与。

道德的规范性则体现出道德对人的行为、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调节、规范、教育、引导和制约,道德的规范性同样也离不开理性自觉的参与。道德作为人们社会实践的规范性要求,主要是通过人的自我省思和自觉践行来实现的,它集中体现了人的内在精神的现实超越。道德作为外在规范与内在德性的综合,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从个体道德的视角来看,人的发展与道德的发展具有同步性,而道德规范则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道德用各种各样的规范作为标准和尺度去评价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也就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规约。道德规范首先向人们提出“应当怎样”和“不应当怎样”,这种道德约束本身就是人们社会关系必然性的反映,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基础,它在保证社会道德秩序得到遵守的同时,还积极地引导人们朝着充实精神生活、合理行动和自我完善的方向前进。这种道德约束不过是人们不断超越自我的一个方面,是个人获得道德自由的一种形式。道德规范对人的约束不同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它是非强制性的,主要是以自觉履行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方式来实现的。同时,人们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内化于心,形成个体的内在道德需要、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良心和道德信念,升华为道德自觉人格品质,进而外化为人们的道德自觉行为习惯。也就是说,道德的约束实际上是人的一种自我约束,是人的一种理性自觉和道德自律,这种自我约束与理性自觉自律是以促进人的道德觉悟和道德完善为目的。不论是整体对个人,还是个人对他人,个人对自身的约束,都是人类的自我约束,道德的约束过程实际上也是人自由自觉地追求自身完善和社会发展的过程。总之,无论是道德的主体性还是规范性,都蕴含着人的理性自觉,道德的本质即理性自觉。

(二)“自觉”的意蕴

1.中西文化中的“自觉”

在汉语语境中考察“自觉”概念,可从“自”与“觉”两个字加以分析和考察。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自,鼻也。”“自”本义为鼻子,引申为“开始”、“开端”,例如《礼记》中说:“知风之自,知微之显,可以入德也。”“自”后来进一步引申为“自己”、“自我”、“己身”、“本人”等。“不自为政,卒劳百姓”(《诗·小雅·节南山》), “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孟子》)。“觉”在《辞海》中有多种含义,即“感觉”、“觉醒”、“觉悟”、“明白”、“启发”、“发觉”等。“觉,悟也。从见,学省声。”(《说文解字》)“觉今是而昨非。”(《归去来辞》)“予将以斯道觉斯民也。”(《孟子·万章上》)“且有大觉,而后知此其大梦也。”(《庄子·齐物论》)“学之为言觉也,悟所不知也。又发也。”(《白虎通》)“而觉跌千里者。”(《荀子·王霸》)“常觉一切。”(《饮冰室合集·文集》)

“自”与“觉”结合即“自觉”。在《辞海》中“自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自己有所觉察。“人之举措,何能悉中,独当己有以伤拒众意,忽不自觉,故诸君有嫌难耳。”(《三国志·吴志·吴主传》)二是同“自发”相对,指“人们认识并掌握一定客观规律时的一种活动,这是人们有计划的、有远大目的的活动。这种活动中,人们一般能预见其活动的后果”。《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第1894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觉”多与“觉悟”、“觉解”、“自省”及“自由”相联系。佛教中多谈“自觉”,其含义通常指参禅悟道,自觉觉悟。慧远法师认为:“觉察名 ‘觉’,如人觉贼;觉悟名 ‘觉’,如人睡寤。”(《大乘义章·卷十二》)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关于“自觉”内容极其丰富,涵括“自省”“自反”“自讼”“自省”“反求诸己”等,儒家将自觉蕴含于自身道德修养及个体德性修为之中,主张通过个体道德修养(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即可达到个体自觉,从而不断实现和领悟人生的意义和价值。道家强调的自觉意指“自由”,即坚持无为而治,摆脱一切世俗束缚,达到个体自由的境界。

在西方文化中,“自觉”有多重含义:一是指自知、自明等;二是自我意识;三是指自我觉察、自我觉醒;四是指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总体而言,西方文化典籍中主要侧重于从心理学、哲学等角度对自觉进行分析和研究,围绕“自我意识”来探讨“自觉”。心理学中的“自觉”同“不自觉”、“潜意识”相对,指人们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能自己觉知。“自觉”离不开“自我意识”,自我意识的功能就是个人能够通过自我意识实现对自我的理解、评价与反思,最后对自己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正是有了自我意识,人才能真正成为人。在西方哲学中,“自觉”与“自我意识”含义基本一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的哲学命题,实际上就是“自觉”和“自我意识”的功能或表现。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提出“善良意志”的“自律”,也就是个体“自觉”的重要阶段,即善良意志给自己“立法”。费希特提出“自我”范畴,其实就是“自觉的我”。黑格尔则从人的自我意识出发,认为人是自我意识的精神实体,人是自觉的,人能够自觉意识到自身的存在,能够以自身为对象进行理性思考。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指出,自觉实际上就是自我意识的理性实现,“所谓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实现,即指它在另一意识的独立性中直观自己与这另一意识的完全统一,或者说,是指它将现成地出现于我之前的,而是我自己的否定物的这种自由的事物性,当作我的存在,当作我的对象,——是要在一个民族的生活里才找得到它的完成了的实在”。〔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233~234页。费尔巴哈在论述良心与追求幸福的一致性时,指出“自觉”即良心的觉醒和发生。“只有在行为之后,才是良心的觉醒和发生(Post faction poentitet actum),但是这种行为不是好行为,而是坏行为,所以只是在坏行为之后,不纯洁的良心才觉醒。……实际上,只有不纯洁的良心才是良心的源泉”。〔德〕路德维希·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荣震华、李金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第58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自觉”的科学阐发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对人类自觉的研究,并将自觉放在人类社会实践的视野之中,从而克服了唯心主义与旧唯物主义对“自觉”阐发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自觉”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范畴。

首先,自觉即自觉意识,它是人类区别于动物本能的标志。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将人类劳动与蜘蛛、蜜蜂进行对比来阐述自觉,他指出:“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之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69~170页。可见,一般动物的活动是无意识的,完全受本能驱使,带有盲目性和自发性,而人的活动则是有意识的,具有目的性和自觉性。很显然,有无自觉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正是借助这种自觉意识活动,不断完善自身,促进人类社会历史向前发展。

其次,“自觉”即人类对自身行为或行动的预见和期望。马克思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253页。马克思又进一步强调:“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43~244页。可见,人类活动是自觉的,并且这种自觉就是人类对自身行为或行动的预见和期望。

再次,自觉即达到自由的状态,是“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是人作为主体的自觉、自愿、自主的发展,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自觉的最高向往和追求。这种自觉是实现了主体与客体、自由与必然的真正统一的自觉,是认识自由与实践自由的统一。正如恩格斯所说,“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492页。这种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觉。

3.“自觉”的内涵

“自发”与“自觉”相对。“发”在《辞海》中有“发出”“发生”“显现”“阐发”“奋起”“启发”等含义,“退而省其私,亦足以发”(《论语·为政》),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论语·述而》)。“自发”本义是指事物无外力作用和影响而发生的变化。作为人的活动,特指无自主意识参与的人的无意识活动。“自发”与“自觉”作为人活动的两个过程,二者相互包含、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自发是自觉的逻辑起点,是自觉的基础,正如列宁所说:“‘自发因素’实质上无非是自觉性的萌芽状态。”《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317页。自觉是从自发发展而来,自觉则是自发的逻辑延伸与发展,是自发的升华与飞跃,自觉之中包含一定程度的自发,而自发中又蕴含一定程度的自觉。在人的活动过程中,如果没有自觉的促进与提升,自发则无法向前发展。概言之,自发一般处于尚未觉悟、较为盲目的状态,自觉则是人们超越自发,能够有目的、有意识地掌握并运用客观规律的自由状态。

现代意义上的“自觉”主要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自知、自明、自晓、自主,即自我觉醒和自我觉悟。通常意义上讲,自觉主要表现为主体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及人与自身这四种关系的反思与觉悟。自觉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就主观层面而言,自觉即主体内在的自我发现、自我创新与自我解放的意识,它是主体在内心意识或心理层面所达到的理想状态;就客观层面而言,自觉表现为主体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行为所呈现出的一种自为状态。自觉内容丰富,外延广泛。相对于社会文化而言,自觉主要是指人类对文化的自知之明,即通过自我审视、自我反思和自我觉醒达到对文化发展规律的清醒认识和把握,表现在人们在理解文化基础上对文化进行反思与批判。相对于社会生活而言,自觉主要是指社会在积极努力地寻求自身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对人类社会自身发展前景及未来生存状况的关注与反省。

(三)道德自觉的界定

“道德”与“自觉”原本为两个词语,二者结合即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目前学术界对道德自觉概念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道德文化层面上对道德自觉进行界定。例如,戴茂堂立足于当前道德文化建设,将道德自觉界定为“道德对于时代的伦理使命和教化责任要有一个自觉的担当和深切的认同,也就是说,道德要自觉承担起用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进步的责任、提高精神境界的使命和责任”。戴茂堂:《道德自觉·道德自信·道德自强》,《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4期,第24页。实际上这种界定是道德文化自觉的内涵。第二种观点,是从个体道德的视角对道德自觉进行界定。例如,段治乾将道德自觉界定为“一种更具 ‘人性’的人类自我约束与自我超越,心灵自律与德行操持,理想悬设与道德预期的生活意义的追寻”。段治乾:《伦理自发与道德自觉》,《社会科学》1998年第7期,第42页。方世南从主体道德自觉的价值、功能等视角出发,将主体的道德自觉界定为“主体在与自身相关的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中有效地发挥主导性和能动性,自觉地遵循和发展本民族以及社会普适的伦理准则和伦理规范,加强自身的道德践履和道德自律,使自己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与民族和国家乃至全人类普适的伦理环境保持协调并且促使其优化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过程”。方世南:《主体道德自觉:价值、功能与实现途径》,《江海学刊》2001年第6期,第84页。总之,以上观点都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自觉或道德自觉的内涵加以阐释。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所谓道德自觉就是个体对道德的“觉醒”和“觉悟”,它是个体在一定社会的道德意识与道德心理的支配下,根据道德发生、发展的必然规律,对道德进行自我觉解,并形成自主道德行为的过程,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达到的主体自律、自由自觉的道德境界。道德自觉不仅体现为个体对道德必然规律的自觉认知、自我觉解以及形成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的过程,而且表现为个体通过内在的道德心理活动和外在的道德实践活动,所达到的道德觉悟程度和道德境界。简言之,道德自觉是个体对道德的自我体认和自觉坚守。道德自觉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道德意识的自觉

道德意识自觉是道德自觉的重要表现。人作为感性存在与理性存在的统一,在道德实践过程中,在道德感性和道德理性的双重建构下,便形成了道德自觉意识。道德自觉意识不仅是个体内化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的结果,而且是个体自身道德属性和道德需要的反映。它是一种道德主体意识,担负着建构道德自我的责任。道德自觉意识包括道德理智、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等。道德理智主要承担着对道德观念的把握和认知的任务,在道德理智方面,道德自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对本民族传统道德文化的自觉把握与认知,二是个体对生活在一定社会的现有道德文化及道德规范体系的自主认同。在道德情感方面,道德自觉就是个体对内在道德需要、道德动机及外在道德行为状态的自觉体认,实际上道德情感则是道德自觉的源泉。在道德意志方面,道德自觉则是道德意志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自觉进行的确定目标、支配行为的心理过程,自主、自决、自律和自控则是个体道德意志的内在品质。这里的自主表明了个体道德意志追求特定道德目标的品格,是道德自觉的灵魂。自决是个体道德意志自觉选择、占有、改造道德对象,实现道德意志目标的心理过程。自律与自控则是个体道德意志自己为自己颁布道德律令,对自己提出道德要求,同时自己又自觉遵守这些道德律令和道德要求,即自己为自己“立法”,同时又自觉“守法”。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保持自身的道德自主性、庄严性和纯洁性。此外,道德自觉意识还包括道德信念。

2.道德行为的自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行为具有自觉本性。道德行为是个体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进行的道德实践活动。通常情况下,道德行为是个体为了追求某一道德目标而自觉、主动做出的,它是人的一种自觉活动,是在行为主体的道德需要、道德理性、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等支配下进行道德实践活动。只有出于个体的道德自觉意识,出于个体道德动机和道德需要的自觉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觉行为。“任何行为如果要算作道德的行为,必须首先跟我的故意相一致。”〔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117页。道德自觉行为不仅要出于人的自觉道德意识,而且要出于人们对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的自觉考量,在这种考量的基础上形成行为的道德动机、愿望和目的,并且上升为个体道德需要,以此为道德心理基础来从事道德实践活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提倡道德反思,即通过“反求诸己”“内省”“省察”等道德修养的方法对自身道德行为进行自我调控,并且按照道德反思后的动机、愿望和目的去实践,这就是个体道德自觉行为,也是个体道德自觉意识的外在呈现。

道德自觉意识转化为道德自觉行为,实际上是个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自愿抉择而做出的行为,它不是靠外在的强制和约束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个体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个体不仅在行为之前对自身的道德需要、道德动机、道德目标等进行内在的道德考量和道德权衡并做出道德抉择,而且在行为之中和行为之后分别对行为过程及结果进行有效自我道德引导、自我道德调控和自我道德反馈。对个体而言,外在的道德权威和命令虽然可以改变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迫人们去行动,但这种强迫和命令必须通过人的内心,必须被人的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加以认可,才能得以实现。而个体道德自觉行为则必须使外在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需要,上升为个体的义务感、使命感,转化为人的道德良心,才能真正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自觉意识,才能进一步外化为个体道德自觉行为。因此,个体能否对自身的道德行为进行自控是个体道德自觉的重要表征。康德所强调的“自律”,中国传统儒家强调的“慎独”,都是个体道德行为自控的集中表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目的就在于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意识,并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通过社会风气熏陶,价值观引导,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要求真正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需要和行为准则,并转化为个体道德自觉意识,升华为个体道德自觉人格品质,最后养成个体的道德自觉行为习惯。这不仅是个体道德自我完善的标志,也是个体道德自觉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