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
中国古代海洋文明与海洋战略概述
【摘要】中华文明不仅包含农业文明、游牧文明,也包含海洋文明。海洋文明、游牧文明和农业文明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古代文明。中国人有自己的航海传统和海洋观念,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走出了与西方不一样的海洋道路。研究表明:从公元前3世纪到15世纪中,中华民族的古代航海事业与航海技术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自秦代起,海上军事力量的强大就已经与国防安全、国家兴衰紧密结合起来,以后的朝代也以海外岛屿作为国家安全的屏障。自古以来,中国统治者对国防安全物资和民生物资实行垄断经营,对海外贸易实行垄断经营,以非暴力方式经营海上力量。同时,对海外领土和海外藩属较为忽视,对海外移民实行严格控制,对西方来华贸易采取行商管理模式,实行海禁政策。
【关键词】海洋文明 海洋战略 海外贸易 海禁政策
“中国人不像欧洲人,他们缺乏海上探险的胆量,将自己绑定在平原的农耕地上,年复一年地安然劳作。”“数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将自己的国家视为纯粹的陆地国家。”类似的观点还有许多,但事实并非如此。从自然地理看,中国陆海兼备,属于海陆复合型国家,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中国人有自己的海洋观念、海洋文化和海洋道路,历史上也形成了独特的海洋战略。
一 中华文明中的海洋文明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早探索海洋的民族之一,中国也是世界航海文化的发祥地之一。中华文明不仅包含农业文明、游牧文明,也包含海洋文明。海洋文明、游牧文明和农业文明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古代文明。中国人有自己的航海传统和海洋观念,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走出了与西方不一样的海洋道路。
(一)中国古代航海传统
英国学者李约瑟在研究中国古代航海历史后得出结论:“中国人一直被称为非航海民族,这真是太不公平了。他们的独创性本身表现在航海方面正如在其他方面一样。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西方商人和传教士发现的中国内河船只的数目几乎令人难以置信;中国的海军在1100~1450年无疑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李约瑟还引用传教士李明(Lecomte)的论述:“航海是显示中国人才智的另一个方面;过去我们在欧洲还不能像现在这样总会见到如此干练而又富有冒险精神的海员……有些自命博学地推测远在救世主耶稣基督降生以前,中国人就已遍航印度各海域并已发现好望角。不论事实真相如何,可以完全肯定从远古以来,中国人就一直有坚固的船舶。虽然他们在航海技术方面,犹如他们在科学方面一样,尚未达到完善的地步,可是他们掌握的航海技术比希腊人和罗马人要多得多;当今他们行船的安全程度也可与葡萄牙人相媲美。”可以说,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早探索海洋的民族之一,中国也是世界航海文化的发祥地之一。
古代世界,埃及人、希腊人、罗马人、北欧人、腓尼基人、阿拉伯人等,大凡临海民族,无一例外地都有过航海活动,在人类航海史上都做出过贡献。海洋与陆地都可以作为人类生存的家园,各个民族以海为生或以陆为生,都是为了生存而自发选择的。从人类的进化和发展历史上可以看到,即使在上古各人类群体大多相互阻隔没有通连的条件下,人类从最早的采集、渔猎到发展海外交通贸易的历史进程是基本一致的。
原始社会后期,部落与部落之间、人与人之间有了相互之间的贸易,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利用和开发自然界的能力增强,贸易的需求也随之增大。内陆与沿海、国内与国外之间的贸易往来日渐紧密和不可分割。有了物质前提,才能制作航海工具;有了额外产品,才能发展贸易。人类海洋文化史的进程大体是紧跟生产力的发展步伐的,古代中国生产力水平的相对进步,也为航海能力和贸易能力的增强提供了物质基础。
东亚大陆气候温暖、土地辽阔、地形多样、树木茂盛,这为古代造船业提供了所需的木材。同时,该地域河流众多,也为航海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经验积累。中国有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的岛屿,沿海一带地区的气候与资源条件又十分有利于海上活动。所以中国的航海历史极为悠久,至少可以上溯至新石器时代。
“中国的海洋文化萌芽于新石器时代,其代表是:浙江沿海的河姆渡文化与黄海之滨的龙山文化……分别为东夷与百越所继承。”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和河姆渡文化是中华文化的三大发祥地,仰韶文化基本属于典型的内陆文化,而龙山文化和河姆渡文化的海洋特征则十分明显。有学者认为,“东南沿海新石器时代文化中的海洋成分,似较山东及长江中下游地区同时期文化,更为强烈”。公元前5000年前,黄河流域彩陶文化、东海黑陶文化已传到台湾和其他岛屿,这表明远在新石器时代可能已有了对台湾及其他岛屿的海上交通。
夏、商、周时期的中国开始了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较大规模的航海活动。《竹书纪年》记载帝芒“东狩于海,获大鱼”,《尚书·立政》有“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的记载,《诗经》有“沔彼流水,朝宗于海”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西周时的中国已经和日本、越南有了海上交通。“海道出师已作俑于春秋时……惟三国(齐、越、吴)边于海,而用于其兵相战伐,率用舟师蹈不测之险,攻人不备,入人要害,前此三代未尝有也”,表明春秋时期中国便有了海上运输与作战。
秦汉时期,中国不仅开辟了陆路连接中亚的丝绸之路,而且还开辟了东至朝鲜、日本和西去南亚的“海上丝绸之路”。西汉建立“楼船军”遂行海上作战,东汉政府开始巡行管理南海诸岛。三国时,东吴与辽东半岛的公孙氏之间通过海洋交往,朱应、康泰船队进行南洋远航,卫温派遣船队到达台湾,聂友、陆凯率领船队到达海南。东晋时,孙恩、卢循领导了海上起义,法显从印度洋航海归国。南朝时,中日之间北路南线航路得以开辟,中国远洋海船越过印度半岛,并抵达波斯湾。
隋唐时期中国航海事业繁荣发展,“海上丝绸之路”全面兴旺,出现了专门管理海外航运贸易的市舶司。由于造船工艺技术先进,船舶坚固巨大,中国船舶航迹不仅遍及东南亚、南亚阿拉伯湾与波斯湾沿岸,而且已经拓展到红海与东非海岸。范文澜说,“中国在两汉时已是航海大国,到唐朝海路走得更远,比两汉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宋元时期,由于掌握了磁罗经导航技术、测深技术、用锚技术、使舵技术,并熟悉了海洋气象、水文的变化规律,熟练了对信风的运用,中国航海事业进入“定量航海”时代。中国人发明的造船技术——水密分舱法,直到19世纪中叶才被西方引入。宋代广南水军的巡航范围已达西沙群岛,在澎湖诸岛有水军。元朝对海洋的经略特别是海外征战,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次数最多的,而且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陆上拓疆模式,具有一定的海权意识。以降元的南宋水师为主的蒙元水师,是西太平洋、印度洋海域最为强大的海上武装,成为元朝海外扩展的主要依托。因此在郑和航海之前的13~14世纪,西太平洋-印度洋已经进入了中国时代。伊本·白图泰说:“当时所有印度、中国间之交通,皆操之于中国人之手。”
明朝的航海事业更加令人惊叹,郑和在1405~1433年的28年间七下西洋,遍访亚非三十多个国家,船队浩浩荡荡,船上船员兵将达27000多人。郑和下西洋早于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87年,早于达·伽马绕过好望角92年。当葡萄牙航海家亨利王子首次提出系统研究航海术时,绝大多数航海难题在远东就已得到全面解决,而且海上贸易已经相当繁荣,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阿拉伯国家沿海独桅帆船与中国式木帆船停泊在同一个港口的景象。郑和在公元1405年率领中国宝船队扬帆远航时,其他海洋国家都还在使用小武装商船。这些小武装商船都是横帆船,使用非流线型船体,航速慢而且能力差。直到迪亚士和达·伽马时代,欧洲才具备远洋航行所需的技术条件。这一时期,中国出现了众多的总结航海实践经验的实用科学文献,如《两种海道针经》《东西洋考》《海国广记》《海国见闻录》《渡海方程》《桴海图经》《古航海图》等相关著述。
可以说,至少从公元前3世纪起,直到15世纪中为止,中华民族的古代航海事业与航海技术,始终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二)中国古代的海洋观念
长期以来,陆地史观一直是中外史学家考察中国历史的基本立足点与学术构架。“在中国历史体系和教科书中,中国古代社会仍是农耕世界与游牧世界的二元结构。在这种陆地历史结构和权力话语体系中,中国海洋发展的种种事实,都被诠释为农业文明的海上延伸。”学者通常认为中国是一个重道轻器、重义轻利的道德国度,坚守农耕传统,并重农抑商,对大海始终抱有恐惧。中国常常被定义为一个大陆型国家,或者是一个大陆意识形态的国家,主导这个国家的统治集团也普遍缺乏海洋意识。但是,随着海洋史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用更宽广的视野站在海洋文化的角度来审视中华海洋进程的若干变化。
“当代研究的进展,证明中国传统文化并非只是以中原为中心的农业文化向四方边缘的单向扩散,而是多个源头文化的互激互荡,从而承认中国历史体系和结构的多元一体。”中国人对大海的情结与认识,在历史上并不落后。中国是世俗国家,世俗的标志就是对现实利益的认同。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经略海洋如果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世俗国家是无法拒绝的,而现实情况也是这样的。春秋时期的管仲在齐国依靠渔盐之利打造了另一种富国强兵的模式,“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市几而不征,以为诸侯利,诸侯称广焉”。正是基于利用海洋可以富国强兵的认识,战国时期的韩非子进一步强调滨海之国要大力开发海洋资源,主张“历心于山海而国家富”,成为像齐国一样的“海王之国”。当汉、唐开辟的陆上丝绸之路因为战乱而发生阻隔时,当晋、宋朝因南渡无法在陆地与西方贸易时,当日益发达的江南经济找不到释放的出口市场时,当国家财政紧张捉襟见肘需要开源时,海洋无疑提供了另外的选择。
明永乐初,由于靖难内乱、北征残元、东南防倭和营建新都等原因,国帑空虚,国家财政日趋紧张,明政府不得不将目光投向远洋,依靠海外贸易的收入来渡过难关。对此,明人也给予肯定:“自永乐改元,遣使四出,招谕海番,贡献迭至,奇货重宝,前代所希,充溢府库,贫民承令博买,或多致富,而国用亦羡裕矣。”说明这对于国家财政及民生是有利的。加之“夷中百货,皆中国不可缺者,夷必欲售,中国必欲得之”,说明海外贸易所带回、换来的货物已是中国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海外贸易也是不得不为之事。
宋元时期,闽浙地区海外贸易发展迅速,民间出海经商贸易者比比皆是,进而形成了重商、冒险、求富的海洋意识与海洋精神,对当时社会风气和生活习俗产生了强烈冲击。如北宋中叶,谢履所作《泉南歌》:“泉州人稠山谷瘠,虽欲就耕无地辟。州南有海浩无穷,每岁造舟通异域。”泉州一带人多地少,人们便把目光投向海洋,造船下海求生存,这反映出福建泉州地区人民向海洋发展、以贩海为生的社会风气和生存观念的新变化。到了元代,由于从事海外贸易获利甚丰,沿海地区的社会风气有从重视农本经济转变为重视“舟楫”之利的趋势。“何如弃之去,逐末利百千。矧引贾舶人,入海如升仙。远穷像齿檄,深入骊珠渊。大贝与南深,错落万解船。”这里已经看不到人们对海洋的畏惧和抵触,海洋不再是危途,而是人们发财致富的捷径。元代有人记述说:“珠玑大贝产于海外蕃夷之国,去中国数万里,舟行千日而后始至。风涛之与凌,蛟龙之与争,皆利者必之焉。幸而一遂,可以富矣。而不止也。幸而再遂,则大富。又幸而再又遂,则不胜其富矣。”为了发财致富而出海冒险开始为人们所认同。这种社会风气和海洋观念的变化尽管细微,但却影响深远。
(三)中国古代的海洋道路
一国是否为海洋国家,要看该国是否有向海洋方向发展的政策取向与实践。岛屿国家并不一定就是海洋国家,如在16世纪以前,英国并不属于海洋国家,因为“当时这个海岛还被理解为是一块被海洋环绕、与大陆分离的陆地。这种孤岛意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陆地性的”。而当英国人大胆走向海洋时,英国就成了海洋国家,“从前作为孤悬海外的大陆的一部分,现在变成了海洋的一部分”。历史上的中国,沿海地区出现过许多依海立国的割据王国或王朝,如先秦时的吴、越、燕、齐,秦汉时的南越、闽越,三国时的吴、辽东,唐宋时的南汉、闽国、南宋,明清之际的郑氏台湾等,都有支持并鼓励向海洋发展的政策与实践。当沿海割据的海洋王国被纳入大一统的中央王朝后,虽然中央政府的海洋政策和海洋势力有过张弛、有过调整,但民间向海发展的传统却一直得到延续。可以说,中国虽以陆地为主体,但同时兼顾海洋,既属陆地国家,又属海洋国家。
中国内陆的广阔以及人类早期生产生活对陆地的依赖,使得陆地在中华古文明中的地位不可动摇,但不能忽视的是中华文明保持了向海洋发展的传统。中国的海洋传统,相比内陆传统农业而言,虽然处于非主流状态,但民间自发的海洋开发和利用却一直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使在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王朝体系形成之后,东南沿海地区依然保持并继承了向海洋发展的地方特色。每当中央王朝崩溃瓦解时,东南沿海地区便形成一个不同于内陆农耕集团和北部游牧集团的海洋集团,它们割据一方,依靠海外贸易积聚的财富成为群雄割据势力中的重要构成。宋元以后的中国东南一带,成为中国大陆的经济重心和财富之源,海洋经济承担着滋养中国经济命脉的重任。
中国远洋贸易始于两汉,至唐代已有相当规模。唐代中叶以后,西北陆地丝绸之路阻隔,加上经济重心日渐向东南倾斜,东南沿海的海外贸易日渐繁荣。两宋在北部边患的强大压下之下,经济发展走向海洋的趋势日渐明朗。随着造船和航海技术的提高,海上贸易日趋兴隆,其地位、作用和对国家的影响越来越大。海洋作为中华文化的外层和边缘,逐步向中华文化的中心移动,或者说,中华文化日渐接受越来越多的海洋文化。
中国人的海洋道路与西方人的海洋道路相似,两者均从水陆交汇处或沿海一带发源,从最初简单的捕捞渔业渐次发展到航海贸易。但两者在公元14世纪以后却走向了截然不同的道路。西方海洋国家的海洋事业依靠国家权力的大力支持,通过暴力掠夺的方式建立起近代海权之路,而中国的海洋事业由于缺少国家权力的支持,并时常受到国家权力的打压,在与西方的较量中逐渐失去传统优势。
古代东西方的濒海国家,在各自不同的海域,有着不同的航海与贸易传统,均有着向海洋经济和海洋社会转变的可能。世界市场的最初形成,就是东西方各种海洋发展道路激烈竞争的结果。杨国桢说:“世界历史发展进程证明,古代西方与东方的海洋国家,都有依据自己的航海与贸易传统,发展海洋经济和海洋社会的可能。由于各国向外用力程度的不同,它们的海洋发展道路、速度、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形成了不同模式。”倪乐雄认为,在没有外部力量介入的条件下,中国东南沿海一带,也能自发地产生向海洋文明过渡的倾向。
二 海洋战略与强国战略
“各大洲陆地文明吸引海洋文明的强弱,在一定意义上决定其在世界历史中的命运。”随着海洋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越来越引起关注,与海洋有关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开始出现,海洋战略已成为强国战略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海上军事力量关乎国家安全
自秦代起,海上军事力量的强大就已经与国防安全、国家兴衰紧密联系起来,担负着作战打击、海上运输、开辟航线等多重任务。秦代以“楼船之士”为主力征服百越,设立闽中、南海、桂林和象郡,又开凿灵渠,加强统治。汉武帝时,也创建了楼船水师,在平定南越、东越和征伐朝鲜诸多战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隋唐时期,中国征战高丽,多次派出水军跨海登陆作战,并在白江口与百济、日本联军进行海战,打碎了日本觊觎朝鲜半岛的阴谋。宋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海上军事力量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与作用日渐重要。公元1132年,南宋政府建立了沿海制置司,领导海上军事力量建设,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近代海军的职能:海上作战,为本国商船护航,保卫海疆和海上交通线的安全,并拥有为数众多的海港和水寨来供舰船和人员进行维护和休整。南宋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宋金国战时,南宋水军在陈家岛海战和采石之战中大败金军,粉碎了金征服南宋的战略企图,使南宋转危为安。
元代的海外远征,显示了中国水师已经具备大规模远洋行动的能力,包括大规模船队的海上编队、各船之间的联络、海上补给、登陆作战等。远征虽然失利,却积累了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元代远征是明代郑和下西洋的先驱。郑和采取“其蛮王之梗化不恭者,生擒之;其寇兵之肆暴掠者,殄灭之”的手段,打击敢与中国抗衡者,维护了东南亚的海域安宁,扫清了航道障碍,开辟了海外贸易的新航线,为明代官方朝贡贸易的兴盛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海外贸易有利于富国裕民
唐代设市舶司,除原有的朝贡贸易外,以市舶贸易为主(有时两者交织在一起),这标志着海外贸易性质的转变——从注重海外贸易的政治收益,到将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补充。唐政府招邀奖励蕃商来华贸易后,广州海外贸易发展迅速,“外国之货日至,珠、香、象、犀、玳瑁奇物,溢于中国,不可胜用”,政府榷税收入,“权其利,所得与两税相埒”。据苏莱曼估计,广州对外贸易“相信每天所收入的,已有五万个迪纳尔”。唐末乾符五年(878年),黄巢率起义军围攻广州时,政府失去广州舶税,导致国库变得拮据,“南海有市舶之利,岁贡珠玑。如今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可见广州市舶之利的巨大,且对唐政府的财政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宋时期,国家疆域缩小,朝廷偏安东南。江南虽然特产丰富,但人多地少。为了增加国库收入,政府积极推动海外贸易,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海外贸易政策。雍熙四年(987年),宋太宗“遣内侍八人赉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番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天圣六年(1028年),由于“广州近年……(外)舶罕至”,宋仁宗又“令本州与转运使,诏诱安存之”。宋神宗要求臣下“创法讲求”,以期“岁获厚利,兼使外藩辐辏中国”,海外贸易被赋予了相当重要的地位。绍兴六年(1136年),南宋政府也规定:“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货物,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差。”对于招商工作有成绩的市舶纲首,政府还根据其不同贡献给予官爵奖励,如1136年给予蕃舶纲首蔡景芳以“承信郎”的官爵。
市舶贸易对宋政权的财政收入起了很大作用,以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为例,市舶司岁入就至少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20%。到宋高宗绍兴末年,仅广、泉两州市舶收入就达200万贯之多。因此,宋高宗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少宽民力尔。”并在十年后再一次提到:“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这一时期,东南沿海丝织业受到海外贸易不断发展的刺激,比前代更加繁荣。
(三)海外岛屿是国家安全的屏障
中国的海防安全有赖于海外岛屿、海外属国的安全。明初沿元代之制,在澎湖设巡检司。洪武二十年(1387年),为了实施海禁政策、坚壁清野、断绝海外不法力量的根基,明政府曾一度下令裁撤巡检司,将岛上居民迁回内地。但结果却事与愿违,缺少海外岛屿的屏障,倭寇以及海上铤而走险的不法之徒乘虚而入,对东南沿海产生了更为严重的侵扰。“澎湖一岛在漳、泉远洋之外,邻界东番……国初徙其民而虚其地,自是只为盗贼假息渊薮,倭奴往来停泊、取水必经之要害。”为国防安全计,明政府于澎湖重设巡检司。嘉靖以降,民间海商、海盗和倭寇,或为了突破明政府的海禁政策、利于对外走私,或为了躲避官军追剿,或为了作为侵扰内陆的基地,他们大多选择沿海岛屿作为立足根基。
15世纪以来,西方殖民势力在中国东南海域和南部海域不断建立贸易据点,意图垄断对华贸易,建立中国—日本—马尼拉及巴达维亚的贸易网络。许多无人居住的近海岛屿便成为他们的入侵据点,如双屿、澎湖和澳门等。此时,台湾的战略作用开始凸显,并引发明与日本、明中国与荷兰、荷兰与郑氏武装、荷兰与西班牙等之间的冲突。台湾重要的战略地位,已是中外各国之共识。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福建巡抚许孚远建议澎湖设将屯兵,筑城置营。
南洋地区的海外藩属,同样与中国安危存在唇亡齿寒的关系。“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一旦他国之君夺得海洋,华夏危矣。中国船队战无不胜,可用之扩大经商,制服异域,使其不敢觊觎南洋也”。可以说南洋局势对中国影响甚大。明代前期,郑和船队凭借优势兵力,“统率官校旗军数万人,乘巨舶百余艘”,巡弋异域,使南洋臣服于中国,听从诏谕。建立朝贡贸易将中国与南洋的政治关系、经贸关系绑在一起,极力地建立了中国与南洋各国的友好关系,培植了华裔力量,扩大了中国在南洋的影响力。
郑和以后,明政府虽然努力保持朝贡贸易,但对下西洋兴趣全无。郑和船队停罢后,缺乏海上力量保护的南洋很快被西方殖民者入侵,不仅中国以往在南洋建立的势力和影响付诸东流,而且西方殖民者步步紧逼,逐渐压缩中国海外贸易的生存空间,从南洋包围到东南门户的台湾、澎湖和澳门等近海一线。16世纪南洋便落入西方殖民者之手,17世纪中国开始遭受西方殖民者入侵,19世纪中国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
三 中国古代海洋战略的特点
尽管古代中国没有系统严谨的类似现代概念上的海洋战略,甚至也可以说没有书面化的海洋战略,即便降低一些要求称其为海洋政策,估计也会受到学术界的异议。这里我们将古代中国官方对待海洋的态度、观点和行为称为海洋政策、海洋战略,本文将试着从浩如烟海的历史典籍中找出只言片语、一鳞半爪,从中追寻传统海洋战略的大体轨迹,并对其主要特点进行归纳。
中国是一个崇尚实用的国度,这决定了中国在经略海洋的战略运用中采取了何种态度。中华文化是一个开放、吸收并蓄的系统,反映在海洋战略上,就是经济和实用。有的观点认为“中国人与海洋的关系历史上始终是一种政治关系,走向海洋也只是政治或者说是皇帝的个人恩威走向了海洋”。“古代航海的中国人,绝对不是靠海吃饭的中国人。”虽说中国历代王朝并没有建立支持发展海洋文明的国家政策和制度机制,但无论是在处理海外诸国的关系上,抑或是在对待海禁政策开与闭的问题上,历代王朝的海洋政策也并非总是出于政治目的,而是带着深厚的经济色彩。
(一)以国家垄断方式发展海外贸易
自古以来,中国传统政府管理理论始终认为大凡关乎国家命脉的事物须操之己手,政府有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具体而言,包括对与民众生计密切的生活物资的专卖以获取税收、对关乎国防安全重要资源的管制,同样,海外贸易一方面涉及普通民众的生存生活,另一方面也涉及国家的国防安全,因此发展海外贸易必须是国家垄断方式,政府也认为有必要对海外贸易进行掌控。
1.对国防安全物资管制和对民生物资实行垄断经营
谭嗣同说:“中国则唯恐民之知兵,民间售藏枪械者谓之犯法……盖防民熟其器而为乱,如汉时挟弓弩之禁也。”自古以来,治安管理就是政府的重要职能。秦人禁止私斗、汉代禁挟弓弩,这可以说是古代中国皇帝“日存猜忌之心,百端以制其民”的表现,但不能否认的是,这同时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
汉朝时,出于对匈奴力量的防范,《汉律》明确规定严禁兵器、铁器、铜钱等输出边外,白银和丝绸的对外贸易也由政府控制。武器自然不用说,铁器是制作武器和农具的来源,因此也在禁止之列。宋元以后,火器的发展,使得火药的重要组成物——硫黄,成为国家控制和禁止流出的对象。白银和铜钱外流,会造成国内货币短缺,自然也要禁止。中国由于贵金属产量低,时常面临货币短缺问题,所以在中国历史上,改革始终都围绕财政即货币来进行。中国历史上,将寺庙和民间的铜器收缴用以铸币的现象时常发生。对任何政府来说,如果只发展对外贸易,却坐视货币不断外流,这显然不可能。因此,在发展对外贸易时,政府总要千方百计地防止白银和铜币外流。如陶希圣所言:“本来中国的闭关政策,基本动因乃是货币的保存。”魏源也说:“是宋代之禁铜钱下海,与今日之禁纹银出洋无异。”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西班牙人占领吕宋,改名“菲律宾”,并以此为基地,将美洲的大量白银输入中国。也正是在此转折时刻,白银的大量流入使政府不再担心贵金属的外流,转而于1567年开“海禁”,这正是对新的海外贸易形势的回应。
自汉以后的历代政府都采取相同的政策,并对走私行为严厉打击,从而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秩序。如唐、宋、元代,虽然政府对私人出海贸易并不禁止,但是却严令“铜不下海”“金银铜铁货不许下海”,并且多采取“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如宋时的茶马互市和丝绸贸易等。明末与后金的战争中,晋商不顾政府禁令,走私粮食、铁器、布匹等紧要物资,使后金得以渡过因物资短缺造成的危机,对明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见,国家对一些紧要物资的垄断和限制出自国家利益的考虑。同时,为了避免出现商人势力过大,进而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现象,历代政府采取由国家垄断经营与百姓关系密切的民生物资,以便打击私商并获得巨额赋税的政策。西汉初期,民间商人势力十分强大,史载:“封君皆低首仰给焉。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民间商人掌握国家命脉的结果是政府与普通百姓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打击私人商业势力是中央政府整合社会资源、满足国家整体需要的前提。“……天子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而大农主要收入得益于“均输调盐铁”。可见,汉政府之所以能够负担起巨额的财政开支,得益于盐铁专营。所以桑弘羊称垄断盐铁专卖是国之大业,“所以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不可废也”。
对大宗经济实行官方垄断的传统,来源于春秋战国时的齐国。《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太公治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便渔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管子向齐桓公提出的富国之策,即“惟官山海为可耳”,便是由国家来管理开发山林、矿石及海洋资源。管仲的“官山海”政策后来形成了官府垄断海盐业的盐业专卖制,这个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在长达2000多年的时间里,盐业税收一直是封建王朝财富的主要来源之一。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奉皆仰给焉。”“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且过半。”“宋代绍兴末年,盐、茶榷货为2400万贯,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9%。”既然如此暴利,且对国家如此重要,政府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都会支持并垄断盐业。政府对茶叶由开始的忽视到后来的专卖就反映了这个问题。榷茶始于唐朝德宗初年,开始对茶进行课税,茶税成为历代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唐代对茶叶征收的税率最初是10%,后来增加到50%。宋代收茶税的机构是茶马司,“茶马司之富,甲于天下”。清代推行茶引法,配额批发给茶商销售并按额课税。在出口贸易中,茶税也是关税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嘉庆、道光以前,每岁出口之茶约值银五千余万两。”
正如同汉政府对盐铁实行专营、唐宋政府对茶盐实行榷卖可以为政府财政带来较为可观的收入,而政府为了垄断利润对民间染指者颁布禁令予以严惩一样,当海外贸易能够为政府带来巨额的利益时,政府也一定会加以管制和控制,并禁止民间私人力量进入。私人赚取财富,只可能是满足其一己之私,而国家赢得利润,就有可能将其更大比例地用于公共事务的支出。当海外贸易所带来的收益越来越可观的时候,官方便对民间海外贸易进行了严格管束。海外贸易国有化这一政策的制定,不外乎来自海外贸易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因此,愈是国家财政收入不足的年代,政府对海外贸易管理就愈加严格。
2.对海外贸易实行垄断经营
海外贸易由国家垄断经营,并禁止民间私人贸易,这是中国海洋战略的一个传统,这在明清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但这种情况,也并不是明清时中国所独有的,在这之前,也有先例。唐宋以来,由于经济发展,东南沿海经济繁荣,海外贸易繁盛,中国同南洋各国及高丽、日本、阿拉伯等五十多个国家“并通贸易”。特别是唐中期以后,中国经济重心南移,海外贸易随之蓬勃发展。特别是当政府财政不支时,海外贸易就成为最优选择,因此,历代政府皆重视“市舶之利”。当海外贸易强劲发展后,国家开始希望把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朝廷的管理控制之下,中国的唐、宋、元、明、清五个朝代都曾试图努力形成一种能够控制海外交往的局面。为了便于控制和管理,同时也为了垄断和打击走私,历代政府均设置市舶司专门负责贡市贸易,强化官方专营的朝贡贸易和官市贸易,并屡次诏令禁止海商私自出洋兴贩,不许民间私自与番商交易。以各朝代海外贸易政策为例:
(1)唐代海外贸易政策
一是官市优先。唐初显庆六年(661年),唐高宗下令:“南中有诸国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预支应须市物,委本道长吏,舶至十日内,依数交付价值市了,任百姓贸易。”即外国商人只要是按规定“依数交付价值(货税)”,和官市(官买)之后,就“任百姓贸易”。
二是设立市舶司管理,对番商征税、官买和进贡。大和八年(834年),唐文宗下令:“南海蕃舶,本以慕化而来,固在接以仁恩,使其感悦……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流通,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即外国商人除上缴舶脚(关税)、收市(官买)、进奉(贡品)外,可自由交易,不需另外纳税。
三是回赐多于进贡的朝贡贸易。唐政府所主导的朝贡贸易即官方经营,是唐代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外国使臣带着贡品航至广州登陆,要进京交付贡品,唐政府以赐予或回赐的形式交换货品。“贡”与“赐”就是一种贸易,只不过是以国家的名义垄断经营而已。阿拉伯人苏莱曼也曾看出这种贸易的实质,他在《东游记》中记述:“货物之为中国,国王所买者都照最高行市给价,而且立时开发现钱。”通常情况下,回赐的价值是高于贡品价值的。如高宗永徽年间,“吐火罗首领摩婆罗献狮子及五色鹦鹉……劳赐锦彩五百匹”。
(2)宋代海外贸易政策
两宋政府由于面临北方、西方劲敌的侵扰,国土面积日益萎缩,政府为了应对日渐增多的财政支出,急需税收开源,而海外贸易就是其中重要一项,对此历代皇帝也深以为然,如宋神宗曾说:“东南利国之大,商舶亦居其一焉。若钱、刘窃据浙、广,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国者,亦由笼海商得法也。”宋高宗南渡后,经费困乏,相当依赖海上贸易的税收。宋高宗也认为,“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就宋代海外贸易政策而言,和唐代较为相似。
一是设置市舶司对海外贸易进行管理。“(开宝)四年,置市舶司于广州,后又于杭、明州置司。”宋代市舶司的职责是“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熙宁中,始变市舶法,往复必东诣广,不者没其货”。说明宋政府为了便于集中管理,下令全国的海外贸易必须经广州市舶司备案、核查、抽税,否则要“没其货”。这不利于东南沿海发展对外贸易,于是宋政府于元祐二年(1087年)又在泉州设置市舶司。
二是对外国商人采取多种鼓励措施以吸引番商来华贸易。“雍熙中,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诸番。”政府对于外国商人的进港货物,不仅“优给其值”,而且还让他们回国后“说喻番商,广行般贩乳香前来”。
三是重申官方贸易优先原则,禁止私自与番商交易。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蕃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其后乃诏:“自今惟珠贝、玳瑁、犀象、镔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政府设立市舶司进行交易,除一些规定的海外物品不用交税以外,其他的在政府买卖之后,可以自由交易。如果私自与外国商人贸易,则要受处罚。
四是加强出海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贸易。雍熙二年(985年)九月,宋太宗“禁海贾”,但同时他又下令“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司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淳熙二年,诏广州市舶,除榷货外,他货之良者止市其半。大抵海船至,十先征其一,价直酌蕃货轻重而差给之,岁约获五十余万斤、条、株、颗”。可见宋太宗禁海贾,是指禁民间商人走私贸易,经市舶司发给官券通行证者是可以进行海外贸易的。同时对一些政府管制的商品,也禁止私贩贸易。
五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禁止与敌对国私自发生贸易行为。辽金是宋代的敌国,因此宋代法律规定禁止私运兵器和违禁品到北方。《宋史》载:“贾人由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货名数并诣之地,报所在州召保,毋得参带兵器或可造兵器及违禁之物,官给以券。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丽、新罗、登莱州境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南宋初期,宋高宗下令“禁闽、广、淮、浙海舶商贩山东,虑为金人乡导”。
六是严厉打击铜钱等违禁品外流。由于东南亚诸国将中国铜钱当作国宝专用收藏,所以宋代及唐、元、明等朝代都面临铜钱外流的问题。“又言蕃夷得中国铜钱,分库藏贮,以为镇国之宝。故入蕃者非铜钱不往,而蕃货亦非铜钱不售,利源孔厚,趋者日众。今则沿海郡县,寄居不论大小,凡有势力者,则皆为之。”“宋时中国输出海外之品,以金、银、铜钱、绢、瓷器等为主;贸易既盛,钱货遂涌涌外溢,当时宋之铜钱,东自日本,西至伊士兰教国,散布甚广。”因此,宋政府也将打击铜钱外流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来抓。宋理宗于端平元年六月,“禁毁铜钱作器用并贸易下海”。
(3)元代海外贸易政策
元代由于四处征伐,钱粮需求较之前代更加紧迫。于是元政府对社会物资采取更为全面而严格的垄断经营制度。如“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诸茶法,客旅纳课买茶……但犯私茶,杖七十……有司禁治不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诸出铜之地,民间敢私炼者禁之。”“诸铁法,无引私贩者,比私盐减一等……”“诸卫辉等处贩卖私竹者,竹及价钱并没官……”“诸私造唆鲁麻酒者,同私酒法……诸蒙古、汉军辄酿造私酒醋曲者,依常法。”有关百姓生活、生产所需要的盐、茶、金银、铜铁、竹、酒、醋,全都进行垄断专营,并制定刑法以禁之。同样,对于盈利巨大的海外贸易,元朝伊始,元世祖便清楚地认识到“有市舶司的勾当,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10,对外国商人的来华贸易,采取了“其往采互市,各从所欲”1的积极态度。对本国商人的出海贸易,元政府设置市舶司进行严格管理。其主要做法有四方面。
一是实施“官本船”制度。这是元代海外贸易的重要特点,也是政府控制和经营海外贸易的一个制度发明。“官本船”制度:“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这是政府出船出资,委托商人经营的一种官本商办的海外贸易模式。“官本船”制度试图建立政府与豪强贵族利润分成的海外贸易新形式,使政府能够完全掌握海外贸易、抑制豪强贵族势力的增长,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已经有点类似于荷兰所发明的股份制,政府与商人各入股资、均摊风险、分享红利。
二是打击权势之家下海走私。由于海外贸易获利巨大,一些大海商和权势之家勾结,私自下海,牟取暴利。为了维护“官本船”制度,使政府可以垄断海外贸易,避免民间力量及权豪与官府争利,政府多次下令“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禁私泛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当这种限制和约束政策走向极端时,便发展为海禁。但后期民间走私越来越多,“官本船”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政府只得“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
三是严禁违禁品的外流。元政府禁止外流的违禁品范围很广,“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锦缎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但主要是以严禁金银及铜钱的外流为主。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铜钱”。至元二十年(1283年)“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禁之,唯铁不禁”。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正月,“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由于中国本土贵金属缺乏、铜矿也有限,加上元代铜钱的大量外流加剧了宝钞的贬值,因此元政府对金银铜钱的控制较为严格。当铜钱外流无法控制时,便采取海禁的手段阻止。
四是实施海禁政策。但与宋代对外贸易政策不同的是,元代出现了“海禁”。从元世祖末年起,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结束,历经世祖、成宗、武宗、仁宗、英宗五朝,其间出现四次海禁。第一次历时2年(1292~1294年),此时正值对爪哇作战,为了防止海商出海泄露军情或私运军器物资,元政府对出海贸易实行军事管制。第二次历时5年(1303~1308年),此次海禁是朱清、张瑄贿官事件引发的整顿吏治而致。第三次历时3年(1311~1314年),此次只是取消市舶提举司,但并非下达禁令,所以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海禁。第四次历时2年(1320~1322年),此次海禁,是由于海商将金银等输入他国所致。
元代海禁时间共计12年,一方面海禁时间短,另一方面元代对走私的处罚相对较轻,基本上是以“船物没官”为主,与海外贸易获得的巨大利润相比,这种处罚绝不会成为阻碍。事实上,终元一代,海禁法令基本上从未被认真履行过,海外贸易一直以其自己的规律发展着。有元一代,海外贸易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国家大政问题。一方面,政府开支巨大,财政危机一直存在。官方海外贸易带来的直接获利及市舶司带来的税收收入,是元政府一直想要垄断并掌控的。因此,政府垄断与权贵走私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政府对于巨贾大商,常借故夺其财利。如蒲氏婿佛莲,身殁无后官府没其家赀。另一方面,海外贸易衍生许多问题,如民间走私、官员腐败、银钱外流、海防安全等,这些令政府无法掌控又十分头疼的问题,使得政府不得不频繁地调整海洋政策,甚至走向极端实施海禁。元政府的海洋政策虽然延续了唐、宋以来的海洋传统,但也有着自己的特色。元政府先后颁布四次禁海令,而且一次比一次强硬,解禁之后都有相当限制。禁海令的本质是政府无力解决贸易之利与治安之虑的无奈之举,是零和博弈中的最差选择。这也对明清政府的海洋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4)明代海外贸易政策
明代以前,虽然在元代有过零星的倭寇骚扰,但就整个沿海来讲还未受到外敌较大规模、有较大影响的入侵威胁。自明代始,东南沿海渐次多事,先是倭寇侵扰,继而是西方殖民者的入侵。海防的长期不安全状态,对明政府的海外贸易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对于明人而言,海禁政策并非其首创,但由于以往平静的中国海域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海外入侵,明代政府所采取的海禁政策成为维护海防的一项重要手段。具体而言,明代海洋政策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设立市舶司管理朝贡贸易。“因设市舶司,置提举官以领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明立国之初,设置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但明代市舶司的职能与历史上宋元时的市舶司不一样。宋元时期,市舶司管理民间出海贸易,而明代实行海禁以后,市舶司专司管理中外朝贡贸易,不再管理民间海外贸易。开禁以后,由海防馆(后改名督饷馆)来管理。对于明代而言,市舶司更像是朝贡贸易的接待处。所以,明代市舶司的存废与海禁的关系并不直接,设置或取消市舶司只是影响朝贡贸易(后期包括西方商人的来华贸易),而海禁政策的设置是对民间海外贸易的限制。
二是朝贡贸易实行贡期制。根据藩属国与中国关系的远近、好坏进行区别限制,将来华通贡作为一项福利给予不同属国。对于个别不听从中国号令的国家,用延长其贡期、限定其人数等来控制贡市的规模,甚至断绝其纳贡。如对日本,由于明初中日之间的关系发展不太顺利,“惟日本叛服不常,故独限其期为十年,人数为二百,舟为二艘”,到了嘉靖年间,停止了日本的入贡,“嘉靖三十五年,倭寇大掠福建、浙、直……倭志欲通贡市。兵部议不可,乃止”。就连隆庆元年(1567年)开海禁时,“准贩东西两洋”,但对日本仍厉行海禁。
三是禁止民间海外贸易。明初,洪武帝便对民间贸易进行限制,“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倘有“通番下海买卖劫掠有正犯处死,全家边卫充军之条”;对于豪势之家,尽管没有亲自出海,附船商下海,但坐分利者,亦发边卫充军,货尽入官。凡歇客之家窝藏出口货物,装运下海者,以窃主问罪,枷号三个月,邻里知情不举枷号于一个月发落。永乐皇帝虽然大开西洋,但对于民间的私人贸易却依然采取洪武年间的限制政策。“缘(沿)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以遵洪武事例禁治。”隆庆开海以后,明政府又于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不断提出对民间贸易的种种限制。如万历十七年四月丙申,福建巡抚周宷提议严格防范漳州沿海居民勾引倭夷,劫掠商船,实行“定限船之法”与“薄税银之征”。
四是禁止民间使用番货。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正月,“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柏桃诸香,违者罪之”。建文三年(1401年),“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限制民间百姓使用番香番货,也是明海禁之特有。
五是鼓励来华贸易,对其实施免税。建文四年(1402年),永乐皇帝即位之初,便遣使告之四方,“太祖高皇帝时,诸番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以其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免征外国商人来明所携货物的进口关税:“永乐初,西洋剌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剌泥等来朝,贡方物。因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上曰:‘商税者,国家以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欲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万万矣。’不听。”从此,明朝政府免除了市舶司机构对外商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同时,外国商人进口货物也由政府优厚给价收买。“除国王进贡外,番使人伴附搭买卖货物,官给价钱收买。”从其后的景泰年间(1450~1456年)所反映的永乐时期收买外国货物的情况看,“计其贡物时直甚廉,给之太厚”。明朝政府收买外国人进口货物也是以高于该货物的市场价来进行的。永乐帝认为,“朝廷驭四夷,当怀之以恩,今后朝贡者,悉依品级给赐赍,虽加厚不为过也”。这一政策后来得到调整,明政府开始对来华贸易者实行抽分制,即不再免征关税,从而打破了原来单一的“贡舶”贸易,没有勘合的“番舶”和不合朝贡时间的“贡舶”也可进行贸易。“以致番舶不绝于海澳,蛮夷杂沓于州城。”
(5)清代(前期)海外贸易政策
清代通常被视为“闭关锁国”的代表,但实际上清代海禁时间并不长。清政府在1840年前,共实行两次海禁,共历时39年。第一次海禁,历时29年。始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止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原因是为了对付台湾郑氏的反清势力。第二次海禁,历时10年。始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止于雍正五年(1727年)。原因是为了防止南洋之华人与内陆勾结。
清初,清政府最开始也没有实行海禁,对周边国家来贡互市也并不限制。“顺治初年定,凡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由部移文户部,先拨库使收买,咨覆到部,方出示差官监视,令公平交易。”顺治三年(1646年),为了购办铸造钱币的铜料,政府发布敕令准许商民出海贸易,“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顺治九年(1652年)十月,“凡浙、闽、广东海寇,俱责成防剿。其往来洋船,俱着管理,稽察奸宄,输纳课税”。即便是在台海对峙期间,清政府也对外国人的来华贸易持许可态度。“‘……至是(1675年)英圭黎(英国)、万丹、暹罗、安南诸国,常以贡款求互市,许之。岛上人烟辐辏如前’。当时的厦门还处在与台湾郑氏军事对峙的前线,海禁未开,而且对英国还不甚了解,在此情况下竟能同意其要求,准许进出厦门港贸易,据此似不能说清朝对开关的态度是消极的。”
虽然顺治十二年(1655年)以前,政府没有下令禁海,但顺治四年(1647年)颁布的《大清律例》规定:“凡官员、兵民私自出少贸易及迁海岛居住耕种者,均以通贼论,处斩。”但此时禁令却不严,海外贸易依然在进行。对此,清人靳辅记载:“我朝定鼎之初,商民出海者,亦俱有禁,然虽禁不严,而商舶之往来亦自若也。”出于对郑氏力量的防范,禁令日渐严格。顺治十二年(1655年)七月,为了防止出洋之人“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顺治帝于顺治十七年(1660年)发布迁界禁海令,禁令又在康熙六年、七年、九年、十四年、二十三年等屡次被重申。
清统一台湾后第二年,康熙下令取消海禁,“今海外平定……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应尽行停止”。并于当年九月设海关。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为了防范南洋汉人作乱,康熙下令实行南洋海禁,“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罗吧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其外国夹船板照旧准来贸易”。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南洋海禁并没有禁东洋、安南的航行贸易和外国船只来华贸易,只不过特别禁止中国人出国定居,规定来华贸易的外国船只“不能挟带华人,违者治罪”。此次海禁也就五六年时间,至雍正即位,南洋之禁几乎形同虚设,据荷兰方面资料记载,1723年(雍正元年)到巴达维亚的中国商船有21艘,1724年有18艘,已超过了禁南洋前每年16艘的规模。
雍正五年(1727年),开福建洋禁,随后不久,广东“沿闽省之例开赴南洋”;1729年,浙江“请照闽省,准其一体贸易”。南洋海禁至此解除,但是却又重申了对大米出口的禁令。如,雍正八年(1730年),规定“将米谷偷运出口贩卖,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计算偷运米一百石以上,谷二百石以上,照将铁货潜出海洋货卖一百斤以上例,发边卫充军”。在南洋海禁期间,澳门的葡萄牙人却由于南洋之禁而独占贩洋之利,大量添造商船,清政府也开始对澳门的人口和商船进行数量控制。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限制外商只准在粤海关进行贸易,“晓谕番商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若再来,必押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口岸”。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行为,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颁布《防范外夷规条》五条(亦称《防夷五事》),虽将外商限制在广州海关进行贸易,但也没有关闭江、浙、闽三处海关。四个海关在乾隆、嘉庆和道光年间继续正常履行其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能。嘉庆十四年(1809年)颁布《民夷交易章程》六条,道光十一年(1831年)和十五年(1835年)又先后颁布《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和新规八条。
总的来说,清代的海禁政策较之明代来说非但不严苛,反而相对宽松,海禁的时间并不长,一些规定也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规定:“商贾船许用双桅。其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并附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措施,但从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看,并不像规定说的那样严格。如,嘉庆三年(1798年),福建海澄的船户陈嘉瑞,驾驶商船出海,遭风漂到朝鲜济州,其船“船长二百三十尺,广四分长之一,凡三桅”。广即船宽,为船的1/4即五丈七尺,梁头宽占2/3,即三丈四尺二寸,已经大大超过了法令规定的商船规格的极限:一丈八尺。
同时,明末取消了对出海商船数目的限制。明末开海禁后,要求商船出海需要有行商作保,还要有引票(许可证),否则不许出海,而引票最多时也不过137张,其他船只仍然处于非法地位。自康熙年间开海禁后,虽然依然要求商船出海有行保,行保是指牙行,指商人联合体,非官方组织,也有一定的垄断性质。但是却未限定出海数目,“商船往各国贸易者,皆得自由”。对于出海船只的自卫,雍正六年(1728年)和八年(1730年),政府允许到东洋、南洋的大船出洋时可携带火炮二位、鸟枪八杆及其他武器。嘉庆七年(1802年)又进一步规定,船只可以分别梁头丈尺,“以定携带炮械多寡”。雍正十一年(1733年),还批准:“往贩外洋商船,准用头巾顶、插花,添坚桅尖。”头巾顶和插花都是便利航行的设备。
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全面开放海禁之后,清代帆船航运业和海外贸易得以快速发展。据统计,在鸦片战争前,中国沿海商船总数在9000~10000艘,约有150万吨,加上内河船舶、运洋商船及其他50吨以下的各种船舶,总吨位数400多万吨。而1814年时的英国,全国共有大小船舶21500艘,共240万余吨,美国在1809年,全国大小船舶共有135万吨。两者的差距并不大。
18世纪中、后期,即清代远洋最盛时,有远洋商船600余艘,总运载能力达20多万吨。到了19世纪20年代,在西方殖民者的步步逼迫下,中国在东南亚从事远洋贸易的船舶载重达85200吨。而同时期的英国,1805~1820年的16年内,平均每年为21432吨,是中国商船贸易载重吨位的1/4。从贸易额来说,1818年,到广州港的所有外国商船贸易总额是10279353元,而中国的远洋贸易总额为6918240元,相当于所有外国来华商船的7/10。可以说,在1820年前后,中国远洋航运贸易无论是从吨位还是贸易额上讲,与西方任一国家在东南亚的实力相比,仍然高居首位。但自1820年以后,一方面是中国远洋商船停滞不前,另一方面外国商船日益增多,此消彼长之下,中国远洋商船的相对实力在下降。
即便如此,清政府自康熙年间只许建造梁头宽一丈八尺以下的双桅商船以后,虽然在事实上默许了民间商人建造三桅大船,但这种禁令却一直没有取消,也就意味着民间商人建造三桅以上的大船并不可能。既然设定了高度,即使有所突破,也不可能完全视之无物,这就限制了航船建造,民间改进航海技术的热情降低,从而使之长期落后于西人东来的船只。
因此,可以说“清初的航海事业,从一开始,便比明中期以后兴旺”。清朝享国286年,其中“除从顺治十二年(1655年)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之间,曾实行过一段时间的海禁及迁海以外,其余200多年间,基本上是实行开海政策的,因而在船舶建造、船队规模、运载能力、航行技术等方面,都超过了历史的水平,远比郑和时期的航海实力更大,不过在衰老的封建制度束缚下,中国航海事业与当时世界航海事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相比,距离越来越大”。
(二)以非暴力方式经营海上力量
中国在对外使用海上力量时,虽然不可避免地会运用到暴力手段,如郑和自己所承认,“及临外邦,其蛮王之梗化不恭者,生擒之;其寇兵之肆暴掠者,殄灭之。海道由是清宁”,但从郑和下西洋的经历看,运用武力只有两次,且规模较小,多采取和平友好的方式与海外诸国交往,这与西方使用武力掠夺的野蛮形式来获取暴利截然不同。明代海军在所到之处罕有敌手的情况下,表现出温良恭顺的风度,大大超出了后世之人的意料。美国作家李露晔说:“在(15世纪早期)……中国的势力范围已经遍及整个印度洋。半个世界在中国控制之下,因为拥有这样一支强大的海军,如果中国愿意的话,另一半也很容易成为囊中之物。在欧洲大探险和大扩张时代之前的一百年,中国可以成为最大的殖民国家,但中国没有这么做。”
在郑和历次下西洋的过程中始终如一地贯彻了公平自愿、互利友好的政策和原则,并通过政治、外交、经济等和平的方式建立和扩大了朝贡体系,因而被各有关国家所接受、支持和拥护。据当时跟随郑和下西洋的人员记载:郑和船队每到一处,各国国王及首领“相率拜迎”,“举国之人奔趋欣跃,不胜感戴”,出现了“天书到处多欢声,蛮魁酋长争相迎”的一派景象。这是郑和海上拓展行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直接原因。前美国海军军官加文·孟席斯在其畅销书《1421:中国发现了世界》中称,虽然郑和的部队偶尔也介入当地的纷争,但他们惯于进行解决问题而非后来葡萄牙人、荷兰人和英国人的方式进行占领或拓殖。美国学者保罗·肯尼迪也说,当时贸易,“应该特别提到,中国人从不抢劫或屠杀,与葡萄牙人、荷兰人和侵略印度洋的其他欧洲人显然不同”。
明代政府七下西洋,在中国与印度洋海域一线,调解矛盾、平息冲突、打击海盗、消除隔阂、促进贸易、维护和平,从而达到“海道由是而清宁,番人赖之以安业”。永乐帝在位22年,与郑和下西洋有关的亚非国家使节来华共318次,平均每年15次。文莱、满剌加、苏禄、古麻剌朗国4个国家先后7位国王亲自率团前来,最多一次有18个国家朝贡使团同时来华,还有3位国王在访问期间病逝于中国,他们留下遗言要托葬中华。这些都说明了中国试图建立东南亚世界秩序和平和友好,建立秩序圈不仅是为了追求政治荣耀,同时也为了经济利益。
中国在海外经营海上力量时,使用朝贡而非征服的模式,其根源可以从明初洪武帝的一番话中找到一些依据:“海外蛮夷之国,有为患中国者,不可不讨;不为中国患者,不可辄自兴兵。古人有言,地广非久安之计,民劳乃易乱之源。如隋炀帝妄兴师旅,征讨琉球,杀害夷人,焚其宫室,俘虏男女数千人,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徒慕虚名,自弊中土,载诸史册,为后世讥。朕以诸蛮夷小国阻山越海,僻在一隅。彼不为中国患者,朕决不伐之。惟西北胡戎,世为中国患,不可不谨备之耳。”洪武帝为了后世继承人不再重蹈隋炀帝征高丽而亡国的覆辙,对海外诸国定下了“不征”的基调。永乐帝也强调:“至于外夷,但思有以备之。必不肯自我扰之,以疲生民。”
中国在对外交往中,很少用到如西方殖民掠夺的方式,与中国的文化传统有关。在中国的夷夏观里,化外之民属于蛮夷、不知礼仪,所以适当犯错是值得原谅的。中华民族的善良天性及儒家仁爱思想让政府官员及百姓认为要想教化夷人,只有行王道、施仁政。因此,在运筹海上力量,特别是打击海上敌对力量时,中国经常采取容忍和较为克制的态度。
(三)对海外领土和海外藩属较为忽视
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一书》中说:“自琉球灭、安南失、缅甸亡,羽翼尽翦,将及腹心。”自明代中期以后,在中西方的海洋力量较量中,东南沿海及南海等地的海外属国及海外利益攸关地区丢失殆尽。中国传统观念中对待海外属国追求“海内宾服”“八方来朝”,并非看不到中国与海外属国之间的利益与安全关联,否则也解释不了中国对待自己距离越近的国家表现出越多的善意。客观存在的地缘条件决定了中华文化的辐射圈就如同西周时期所制定的“五服”关系一样,中国的安全与周边国家的安全紧密相连,两者属于唇亡齿寒的关系。
中国对陆地上的藩属,如朝鲜、安南等国较为重视,但对领土的占有和直接控制、对东南海域藩属的征服却并不在意。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文化模式,另一方面从军事角度看对其直接占领代价太大。元代时,为了征服日本,政府发动了文永之役和弘安之役;为了远征东南亚,又接连对占城、安南和爪哇发起了军事进攻,但效果都不理想。明代立国以后,洪武帝为了吸取元代好战者亡的历史教训,同时也为了告诫子孙后代,他将海外15个国家都列为不征之国:朝鲜、日本、大琉球、小琉球、安南、真腊(今柬埔寨)、暹罗(今泰国)、占城、苏门答腊、西洋国、爪哇、湓亨、白花、三佛齐、渤泥国。不征之国位于中国东南及南部海域,明代的不征之国恰恰是西方殖民者苦苦寻找的地方。
明、清政府将海外诸国通过朝贡方式建立了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政治文化经济贸易圈,追求“万邦来朝”,而海外诸国与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对传统中国及现代中国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一方面,明代中国2/3的属国都集中在中国东南海域和南部海域,建立以中国为核心的宗藩体系,能够最大化地确保中国大陆的地缘安全,为自己建立一个巨大的战略缓冲区;同时,朝贡贸易建立了相互依存的经济关系。如琉球是中国海外贸易的重要转换站,安南等是中国对南洋贸易的补给点和粮食等大宗物资的进口地。中国需要海外诸国,海外诸国也需要中国。这是朝贡贸易维系的根本所在,也是明代政府下西洋的根本原在。
但可惜的是,对于这一点,有着清醒头脑并认识到这一点的并不多。郑和的海洋观代表着中国古典海洋观向近代海洋观转变的新趋势,他七下西洋,将东南亚与中国紧紧地绑在一起,以尊重和友好的态度来对待海外诸国,并在关键领域派兵驻扎、培养亲我力量,力图建立永久性的制海权。但郑和以后的明清政府却总是以更为骄傲的态度来看待,认为海外诸国离不开中国,而不是相互依存。因此,表现在对外贸易的态度和对海外领土及属国的政策上,就是一种被动式的等待与忽视。明清政府没有看到琉球、安南等海外土地在海外贸易中的地位,明宣德时期消极的海洋政策,无疑是将东南亚的制海权自动放弃。
如在对待安南问题上,明初永乐皇帝派兵占领安南,这固然有安南内乱及胡朝主动攻击大明而不得已做出反应的因素,但如果从永乐皇帝的海外战略上看,就更加清楚。永乐三年(1405年),郑和第一次下西洋;永乐四年(1406年),明政府对安南用兵。这说明政府在对外开拓时,海上与陆地上是同步的。同时,“是时,交趾已破灭,郡县其地,诸邦益震詟,来者日多”。可见,征服安南对于招徕诸国是大有帮助的。但其后的宣德帝在对安南用兵时大败,并以“数年以来,一方不靖,屡勤王师”为由从而接受安南议和,从安南撤兵。随后郑和第七次下西洋之后,宣宗罢西洋、撤宝船。明政府在印度海洋上的全面收缩与陆地是一致的。如,清雍正帝在对待云南与安南之间的边界划界之争时,云南地方官员坚持索要失在明代的80里和失在本朝的40里,但雍正帝不仅指示80里不要了,对40里也漠不关心,“况此四十里地,在云南为朕之内地,在安南仍为朕之外藩,一毫无所分别”。
如琉球。它是台湾的屏障,台湾是大陆的屏障。琉球有中国所需要的硫黄和马匹,大陆有它所需要的铁器和瓷器,而且作为明清政府属国的琉球不仅是大陆对南洋贸易的中转站,也是中国限制、钳制日本的重要手段。在历史上,琉球在给大陆预警的作用方面也发挥得较为明显,如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四十四年,日本有取鸡笼山之谋,其地名台湾,密迩福建,尚宁遣使以闻,诏海上警备”。其后,觊觎琉球在海外贸易中战略地位的日本萨摩藩入侵琉球,而明政府并没有警惕,最终日本将琉球纳入朝贡国,萨摩藩由此积累庞大财富,并成为日本“明治维新”真正的财政基础之所在。从日本崛起的道路看,它首先北攻朝鲜,妄图以此为跳板,进而进攻中国,向南则以琉球、台湾为基地,进而向大陆进犯。入侵朝鲜失利,却在南方海上入侵成功,可以说,成功占领琉球是日本崛起之起点。从修昔底德陷阱的角度看,作为东亚霸主的大明,没有看到日本入侵琉球正是对其霸权的挑战,如果不及时遏制,最终只能是挑战者越来越强,而事实上也是如此。1609年琉球被日本占领后,明政府并未出兵。
如马六甲(满剌加)。1509年,葡萄牙人击败阿拉伯和印度的舰队,1511年占领马六甲,但明政府却没有得到任何消息。直到正德十五年(1520年),明廷才知其事,但也未采取任何措施。1521年,马六甲国王亲自来求援,明廷才向葡萄牙人交涉要求归还马六甲,否则不许其入贡,并将来华的葡萄牙使团皮雷斯一行扣押在广州。中葡交涉失败后,明朝政府曾派人要求暹罗出兵援救马六甲,而未得到响应,致使马六甲灭亡。明政府海上军事力量在东南亚没有保留,既不能指示属国出兵救援马六甲,又无力组织力量亲自救援马六甲,导致威信降低,进而朝贡体系日渐崩溃。西方殖民者在东南亚的活动越来越有恃无恐,中国海外藩篱日削月剥,终于在清代沦为西方的半殖民地。
(四)对海外移民实行严格控制
传统中国的移民,大多是由政府组织的,但是也有民间自发的。海外移民大多属于后者。伴随着传统中国海外贸易的扩大和延续,唐、宋、元时期,中国东南沿海出于战乱、经商、生存等原因而迁往海外的人越来越多。如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6月22日,“访闻入蕃海商,自元祐后来,押贩海船人,时有附带曾经赴试士人及过犯仃替胥吏过海入蕃,或名为住冬,留在彼国,数年不回。有二十年者,娶妻养子,转于近北蕃国,无所不至”;“又有远僻白屋士人,多是占户为商,趋利过海,未有法禁”。
明代中叶以后,东南沿海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葡萄牙人的东来,刺激了私人下海“通蕃”贸易的兴起。晚明时期,闽粤沿海呈现海洋社会经济发展的态势,并与南亚以至西方市场产生互动,海洋移民成为一股潮流。不少中国商人,冒禁通商而侨居海外。中国私人海外侨居的地方,不仅有日本、吕宋及马六甲等地,也有不少中国人移民至西方殖民者控制的地区。如清人徐继畲记载,“中国之南洋……迨(明)中叶以后,欧罗巴诸东来,据各岛口岸,建立埔头,流通百货,于是诸岛之物产,充溢中华。而闽广之民,造舟涉海,趋之如鹜,或竟有买田娶妇,留而不归者。如吕宋、噶罗巴诸岛,闽广流寓,殆不下数十万人。则南洋者,也七鲲珠崖之余壤,欧罗巴之东道主也”。明亡以后,不愿臣服清朝统治的明人也大多选择在东南沿海海外诸国侨居。
在对待海外移民时,传统中国历代政府的态度都较为刻薄,认为海外移民者是对朝廷的背叛,视为“弃民”,这与对待外来番人的优待态度截然相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出海而不归”,明成祖时期,对“蕃国之人”,要求“各还本土,欲来朝者,当加赐资遣还”。而针对出逃海外、侨居海外的中国商民和“流民”却十分严厉,1402年10月,他专门派人到海外宣布:“中国之人,逃若在彼者,咸赦前过,俾复本业,永为良民。若仍恃险远,执迷不悛,则命将发兵,悉行剿戮,悔将无及。”
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10月,菲律宾华侨不堪忍受西班牙驻菲总督达斯马里纳斯强征水手服役而集体起义,菲督被杀,中国人数十人逃回故乡福建。菲督之子继任总督后向明政府派出使节,要求惩办起义者,并驱逐在菲华人。明政府地方官员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便上疏说:“我民往返吕宋,中多无赖之徒,因而流落不下万人……我民狠毒亦已甚矣。”竟然站到西方殖民者的立场上来看问题,将罪责归于中国侨民身上。
万历三大征后,国家财政紧张。万历三十年(1602年),万历帝听信张嶷关于菲律宾等地盛产金矿的传闻,于翌年派人前往探查,西班牙人误以为这是明政府要将他们驱赶出去而做的准备,于是有意防范当地华侨、收缴华人的铁器,华人察觉后有所动作,西班牙人愈疑,遂派军队开始屠杀华人。消息传来,福建巡抚徐学聚上奏:“海外争斗,未知祸首;又中国四民,商贾最贱。岂以贱民,兴动兴革?又商贾中弃家游海,压冬不回,父兄亲戚,共所不齿,弃之无所可惜,后之反以劳师……尔等当思皇帝浩荡之恩,中国仁义之大。”对此,帝曰:“嶷等欺诳朝廷,生衅海外,致二万商民尽膏锋刃,损威辱国,死有余辜,即枭首传示海上。吕宋酋擅杀商民,抚按官议罪以闻。”仅仅是将事件引起者张嶷处死。于是西班牙人认识到:“那些被杀的人是绝对该杀的,因为他们是被遗弃的人。”此后,西班牙人在1639年、1662年和1686年又多次发生对华侨的屠杀事件。即便到了近代,菲律宾历史上也发生过排华和屠杀事件。
即使海外侨民对政府实行了帮助,依然无法免除政府对侨民的戒备猜忌。清政府自乾隆十八年(1753年)南征缅甸而不下,依靠暹罗华侨郑昭、郑华父子的辅助,方于乾隆五十五年制服缅甸。然而,清政府对于南洋华人却采取“不使不止”的政策,非但不加以保护,而且在南洋华人遭受西方势力镇压时置之不理,任其宰割。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屠杀华侨,制造了“红溪惨案”。乾隆帝未做出任何反应,既没有贸易制裁,更没有兴师问罪。
17世纪初期,荷兰人在南洋的安波那杀了一些英国商民,英国政府随即向荷兰宣战,为商民申雪,迫使荷兰赔款8.5万英镑并割让一个岛屿。如果中国能够像英国一样积极对外移民,至少不持苛责和猜忌态度的话,东南亚中华文化圈的中国成分会越来越大,不仅能够解决中国本土由于人口增长而来的结构性的矛盾,而且在明清鼎革之际,南明和郑氏政权在东南亚就可能有更大的战略回旋。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在论及中国与海洋时说:“如果当时的中国也像欧洲一样对外开拓的话,今天中国人占世界人口的比例就不是六分之一,而是二分之一。”
(五)对西方来华贸易采取行商管理模式
明前期,市舶司控制着海外贸易的全部。正德以后,市舶司开始注重税收状况,开放了中外互市贸易,使海外贸易日渐发展起来。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市舶司无力进行管理,只好将权力分解,设置官方牙行代为管理。至清代,牙行制度演变为行商制度,海外贸易市场完全被行商所垄断。
清代广州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由粤海关和行商两个组织系统构成。清政府并不直接与西方商人对话,而是通过粤海关来管理国内行商,行商的资格由政府挑选指定,而行商与西方商人贸易往来,并担负一定的职责,如代为缴税、确保在华人员的守法、传达清政府的指示和代销货物等。行商也肩负一定的外交使命,西方商人有事,须用“禀帖”递交行商,再由行商转呈两广总督或粤海关监督,反之亦然。清政府有事向西方交涉,也要通过行商传达指令。
清代制定了有关保护外商利益的规定,即一旦某个行商破产而无力还清外商债款,其他行商必须共同偿清债务,其本意是为了减少本国商人与西方商人的经济纠纷,但西方商人往往趁机向行商发放高利贷。由于清政府的优待政策,西方商人普遍认为在广州做生意比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都更加轻松和容易。西方商人利用这些规定或漏洞获得更多利益,并通过资金和贸易渠道对中国行商逐渐实行了有效控制。如,英国东印度公司乘行商资金之危取得了对茶叶以及其他商品价格的控制权。它还利用对华贸易的分拨权,奖励那些曲意逢迎的听话行商,而制裁不满公司价格的行商。这样,清政府的行商制度完全将中国商人沦为西方商人的附庸,中国行商成为西方商人在中国的买办和代言人。
随着行商对西方商人依附程度的加深,行商在执行清政府的政策和指令时,往往站在西方商人的立场,谋求行商自己与西方商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清政府与西方商人的沟通交涉很难取得应有的积极效果。同时,兼管西方事务的广东地方官员为了推卸责任和少出问题,常常将中外现实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外商想与北京当局直接交涉的请求,总是推诿和阻挠,阻碍了清政府外交渠道的畅通。
更为严重的消极影响还在于,通过行商与西方交涉事务,使清朝官员直接脱离了交涉对象,决策时闭门造车,不重视研究西方情况,“外知而内不知,下知而上不知”,只能“悬隔漫度,妄生形声”,模糊了中西关系现实的本来面目。乾隆时期一名到过英国的广东水手谢清高就曾详细介绍过英国情况,但清朝的官员们却不予注意。至1838年,一位清朝官员仍在奏折中说:“查外夷于内地茶叶大黄,数日不食,有瞽目塞肠之患,甚至不能聊生。”如林则徐也认为夷兵长在海洋,到了陆地就会因为屈身不便而无能为,并判断英人“彼万不敢以侵凌他国之术,窥伺中华”。
(六)海洋战略服从于国家安全需要——并论传统中国实行海禁政策的原因
古代中国的历代政府制定国家安全战略时,往往以牺牲海洋利益为代价而不是利用海洋力量来促进国家安全。海洋战略涉及对外贸易、海防建设、海上力量建设、海外移民等多个方面,而海禁政策作为海洋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曾长期被传统中国所采用。
1.国防海禁战略重心的调整
明初,政府也曾设置机构加强对海洋贸易的重视。后来,胡惟庸私通日本、蒙古案发,洪武帝下令民间禁用番香、番货。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禁滨海民不得私出海,时方国珍余党多人海剽掠故也。”可见,明初的海禁政策,并非是出于限制民间贸易的目的,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明初,面对北元势力和东南海岛上的残余反抗势力,对于决策者而言,确保自身安全无疑是首要任务。由于元末长期战乱造成社会经济凋落,政府无力对北方和东南同时采取攻势战略,只能在二者之间选择对政权威胁更大的北元势力,实施北攻南守的战略方针:加强北方边卫,集中有限的军力应付主要的威胁;在东南沿海实行海禁,用物理隔绝、切断陆地补给的方式打击逃入海岛的方国珍部残余力量。这在当时是符合现实情况的选择。同时,就经济层面而言,海外贸易的基础是要有商品交换,元末长期战乱的破坏使社会经济尚待复苏,此时即使不实行海禁海外贸易也不会有太大起色。所以明初实行海禁,尽管可能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沿海渔民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招致部分民怨,但总体上还能大体执行,未引起民间力量的强烈反抗。
清代实行了两次海禁,也都与国家安全有关,如顺治年间的海禁与打击郑氏力量有关,康熙末年的海禁与防范南洋潜在反抗力量有关。从清代海禁的效果看,清初的海禁也确实达到了削弱郑氏力量的战略目的。郑氏所经营的海外贸易事业,中国大陆所产的商品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可资交换的东西,贸易就失去了根基。清初“迁界禁海令”实施不久,台湾便“时因迁界,外给不至,而军需迫切,民苦征役”“台湾远隔汪洋,货物难周,以致兴贩维艰”。日本学者永积洋子也认为,迁界令对郑氏来说是一种压迫;浦廉一对此也持同样态度,认为迁界令对郑氏经济之打击,使之物资逐渐枯竭,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台湾收复以后,禁海令随之取消,可见清初海禁与国防战略有关,并非简单的海外贸易政策和“闭关锁国”心态的反映。
2.海禁与海防安全
海禁政策也与国家海防安全有关。如至大元年(1311年),日本商船“焚掠庆元”,至大四年(1314年),枢密院官议:“庆元与日本相接,且为侨商焚毁,宜如所请,其余迁调军马,事关机务,别议行之。”可以看出当时庆元一带已经开始调动兵马抵御侨寇,同时,至大四年正好也是元朝第三次海禁的起始年。可以得出海禁政策的推出与倭乱有一定的关系。同样,到了明清,海禁与海防往往混为一体,成为政府维护海防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正如今人学者所言,“明清海洋贸易政策与宋元时期相比,经济的意义退至次要地位,政权的稳定和安全被放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海洋贸易必须建立在保证海洋安全的基础之上,海洋贸易常常必须服从于海防的安全,反之,海防在某些意义上也能维持海洋贸易的正常进行”。
明代以后,由于国内反叛力量与日本倭寇频繁袭扰东南沿海,政府开始考虑将海禁作为一项重要补充手段来加强海防。日本对朝鲜的侵略使明政府也认识到海防的重要性,促使其加强自身海防建设,并加强了对日本贸易的限制和防范。万历十九年(1591年),万历帝针对倭寇情况,指示沿海诸省“申严备御海汛之方”。两年后,福建巡按陈子贞上奏提出异议:“闽省土窄人稠,五谷稀少,故边海之民,皆以船为家,以海为田,以贩番为命……一旦禁之,则利源阻塞,生计萧条,情困计穷,势必啸集……且洋船往来,习闻动静,可为吾侦探之且吾调遣之役;额饷二万,计岁取盈,实之需,是其利不独在民,而且在官也。”经过福建地方官员的力争,福建商民赴东西洋贸易仍旧维持。但明朝政府申严了对日贸易的禁令。万历四十年(1612年),明政府又“增通倭海禁六条”。翌年,兵部鉴于“贩海之禁,屡经申饬”仍有犯者,再次“申严海禁”。至1613年底,为了防止国内商民对日本走私贸易,明政府已将沿海各省之间的海上往来封禁。
3.海禁与金融安全
中国的贵金属相对贫乏,历代政府时常面临金银货币不足的难题。发行纸币如果不能精确控制,容易滥发多发,导致纸币贬值。传统中国实行以铜为主、金银为辅的货币制度,海外贸易兴起以后,中国所制铜钱由于质地良好,往往成为海外诸国乐于贮藏的收藏品。因此,铜钱走私、货币流失日渐成为唐宋海外贸易中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自“南渡后,经费困乏,一切倚办海舶,岁入固不少,然金银铜锡钱币,亦用是漏泄外境,而钱之泄尤甚。法禁虽严,好巧愈密,其弊卒不可言”。南宋政府虽然通过海外贸易获得了巨大收益,但是铜钱外流却日益增多,一度造成“钱币荒”,影响了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政府虽一再颁发“禁令”“上谕”,对偷运、走私者处以重罚,但收效甚微。商人为了走私铜钱,往往想尽办法钻法律的漏洞,如《诸蕃志》记载,“商舶利倍蓰之获,往往冒禁,潜载铜钱博换,朝廷屡行禁止兴贩,番商诡计,易其名曰苏吉丹。”商人为了走私铜钱,不惜将铜钱改名为苏吉丹以规避海禁。
元代政府为了约束钱币外流,下令“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缕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内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如元代时中国由于金银开采量少,所以禁止金银流出,同时,铜钱的大量外流出会对元代钞钱造成贬值,因此铜也属于违禁品。明清海禁同样有这方面的考虑,政府海禁一方面要限制违禁品的走私出口,另一方面也要应对国家金融安全。
4.海禁与西方列强入侵
海禁是明清政府应对西方列强东来入侵的反应手段,也是保护自己的一项安全措施。传统中国对赴华贸易者通常持欢迎态度,但西方殖民者来华的所作所为又与历史上的“番商”不同。西方殖民者“夹其重赀,招诱吾民,术无不得,欲无不遂导,欲无不遂。百工技艺趋者如市。私通奸人,岁略卖男妇何啻千百”。葡萄牙殖民者与他们培植的“奸揽狼狈相倚,表里为奸,从中线索勾连,已非一日。盖将以澳夷为府,而不惜倾中国以奉之。但知唯利是图,遑问法哉”。这样,在明后期私人航海贸易势力中,不免渗透了西方殖民者经济渗透的因素。万历年间王临享慨叹:“此亦南方一痛也,未审溃时何如耳!”事实上,西方殖民者与中国“奸揽”通过大量走私贸易,已严重破坏了市舶司的关税制度,使市舶司制度陷于瓦解之中。
正德十六年(1521年),针对葡萄牙人吞灭满刺加和在中国的胡作非为等情况,政府宣布,“番舶非当贡年,驱逐远去,勿与抽盘”。嘉靖帝也重申,“诏自今外夷来贡,必验有符信,且及贡期,方如例榷税。其奸民私船,不系入贡,及入贡不以期,即称夷君长遣使贸迁者,并拒还之”。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万历帝根据福建巡抚徐学聚所奏“红番闯入内洋,宜设法驱回,以清海徼”,指示“严行拒回”,但荷兰人对明政府要其撤出澎湖的通告置之不理,而且还以明朝未许可其入漳州贸易为由,于1622年夏连犯六敖、浯屿、中左,“又登岸攻古浪屿,烧洋商黄金,房屋,船只,已遂入泊圭屿,直窥海澄”,在明军的内外夹攻下,荷兰殖民者又退据澎湖。荷兰殖民者在澎湖的活动,直接刺激了福建沿海地区走私贸易的发展。史载:“闽中自红夷发难后,奸民随处生心,招徒结党,称王称国。”面对着庞大众多的海上走私商船,明政府于1628年又下令“禁洋舡下海”,某种意义上来说,明末崇祯时期改变中国商民出海贸易的政策,也是荷兰殖民者影响的结果。正如当时的兵部尚书梁廷栋所指出的,“自红夷内据,海船不行,奸徒阑出,海禁益严”。可见,明代中后期的西人东来,也是明代海禁不断重申和加强,一直没有在法律上给予开放的原因之一。
5.海禁政策评价
应当辩证地看待海禁政策。海禁是古代中国在保持对外贸易优势的前提下,在对外贸易中采取的一种有选择的贸易壁垒政策,应该看到海禁政策的实行有一定的合理性。世界贸易史上,类似的贸易壁垒比比皆是。没有绝对的自由贸易,每个有能力自主的国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都有过采取贸易壁垒或称为贸易保护的政策。如1648~1708年这60年间,日本黄金外流约2397600两,白银外流约374220贯。特别是黄铜,从1662年至1708年外流114498700多斤。日本政府便从1686年开始,对清朝的贸易加以限制。如英国为了打击东方的棉织品、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同时应对本国毛纺织工人的请愿和商人的强烈建议,1700年英议会颁布法令,严禁中国、印度、波斯的印花织物输入。
海禁政策也不完全等于“闭关锁国”。“在前近代阶段,世界各国都是程度不同地实行‘闭关自守’和垄断政策,不同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观念。”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自由的贸易,也没有绝对开放的市场,除非该国已沦为他国殖民地,无力对贸易进行有效管理及干预。单纯而割裂地抨击“海禁”政策是落后、保守,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但也必须看到海禁政策的严重弊端。洪武末年以后,随着海上反明势力的平息,海禁的海防意义已经弱化。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复苏,特别是郑和下西洋对国内产品生产的刺激发展,东南及南方沿海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大为提高。但是海禁直接损害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生活,但其“培育”的走私集团却享受着国家禁令带来的巨额收益,他们左右政府决策,在阻碍海外贸易发展与转型等方面起着负面作用;海禁政策对民间航海的限制,阻碍了国内造船技术的提高,对国家海军力量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海禁政策下的民间海商大多是走私商人,国家在使用民间力量时也会遇到政策和法理上的阻碍,政府也不能名正言顺地对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