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定中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平等权保障研究
摘要:自2007年设立国家奖学金以来,它以超高的荣誉地位、大额的物质奖励在激励和引导学生潜心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国家奖学金评定的过程中,高校往往不区分学生的具体情况,简单地以成绩高低来确定获奖对象,这对于第一语言为非汉语,具有文化差异的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有违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因此,从普遍政治的差别原则和效率原则出发,给予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特殊的差别措施是正当的和合理的。
关键词:国家奖学金 少数民族大学生 实质平等 差别原则 效率原则
国家奖学金(National Scholarship)是指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自设立以来,以超高的荣誉地位、大额的物质奖励在激励和引导学生潜心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所确立的普遍主义的价值观导致在国家奖学金评定的过程中,高校往往不区分学生的具体情况,简单地以成绩高低来确定获奖对象,这对于基础教育环境差、教育背景不同且第一语言为非汉语的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有违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因此,如何构建一个能够充分彰显国家奖学金实质正义和结果平等价值诉求的评选机制就成了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高校中,一些以民族语言为第一语言的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几乎没有一个能够获得国家奖学金,是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与其他民族学生的学习成绩差距大吗?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发现: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与其他民族学生之间的学习成绩差距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自身努力和勤勉程度不够,更多的是因为其使用的第一语言因素等文化差异,而且这种结构性的缺陷境况是大学生本人无法在短时期内通过个人努力加以克服或逾越的。
如果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的学习平等权在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中确实未得到有效的保障,是否有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必要性去修正现行的制度?这就需要运用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知识去充分阐释,因为权利分配的背后是利益的划分,必须进行充分说理以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特别是主张差别对待,由于其实质是赋予少数人特别权利,很容易使社会大众产生反向歧视的观感,因此更需要进行充分的释理。进一步,如果国家奖学金确实存在充足的修改动因,那又如何去具体进行修正才能符合比例原则,做到既能保障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平等权利,又不至于诱发反向歧视?本文意在通过对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国家奖学金评定中的现状分析,深刻剖析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并在充分论理的基础上,对国家奖学金评定中如何保障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的平等权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 尴尬与希冀: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获国家奖学金情况的实证分析
(一)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获国家奖学金情况的数据分析
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是高校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奖学金获得情况直接反映了我国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为了解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具体情况,本文选取了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师范大学、湖北民族学院四个高等院校作为样本,形成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民委直属高校、湖北省师范院校和湖北省民族院校兼顾的样本组,保证了资料来源的广泛性和客观性;同时为了确保样本选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除重点收集上述四所高校2011~2015年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数据,还对这四所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和少数民族学生民族身份情况分别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在2011~2015年中,2011年华中师范大学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是168人,其中少数民族11人,占比6.55%; 2012年获奖总人数是157人,其中少数民族为10人,占比6.37%; 2013年华中师范大学获奖总人数是159人,其中少数民族为6人,占比3.77%; 2014年华中师范大学获奖总人数是157人,少数民族为3人,占比1.91%; 2015年华中师范大学获奖总人数是154人,其中少数民族为7人,占比4.55%。华中师范大学得到国家奖学金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自10个民族,分别为土家族(41%)、回族(16%)、苗族(14%)、瑶族、壮族、蒙古族、侗族、朝鲜族、畲族、黎族,其中民考民、民考汉的学生中只有蒙古族共计3人获得国家奖学金,无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等10个少数民族学生(见表1和表2)。
表1 2011~2015年华中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获得情况
表2 2011~2015年华中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民族分布情况
中南民族大学是国家民委所属教学型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数量占比较高,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少数民族学生数量也相应较多。2011年,中南民族大学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为197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65人,占32.99%; 2012年,该校获奖总人数为190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62人,占32.63%; 2013年,获奖总人数为200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46人,占比23%; 2014年,获奖总人数为202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50人,占比24.75%; 2015年,获奖总人数为208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77人,占比37.02%。五年平均,每年少数民族学生获奖的比例达30.08%。也就是说,该校每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中有近三成是少数民族学生,其中获奖少数民族学生主要集中在回族(28%)、土家族(26%)、壮族(12%)、苗族(8%)、蒙古族(7%)、瑶族(5%)、满族(4%)、畲族(4%)、侗族、白族、朝鲜族、彝族、藏族、仡佬族、仫佬族(见表3和表4),民考民和民考汉学生中只有蒙古族、藏族的共计23人获得国家奖学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等9个民族没有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表3 2011~2015年中南民族大学国家奖学金获得情况
表4 2011~2015年中南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得情况
2011年湖北师范大学获得国家奖学金总人数是50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2人,占4%; 2012年湖北师范大学获奖人数为43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1人,占比2.33%; 2013年湖北师范大学获奖总人数是43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2人,占比4.65%; 2014年湖北师范大学获奖总人数为42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1人,占比2.38%; 2015年湖北师范大学获奖人数为36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为3人,占比8.33%。近五年中,虽然湖北师范大学有一定数量的民考民、民考汉学生,但少数民族获奖人数仅有9人,并且只有回族和土家族两个民族(见表5、表6)。
表5 2011~2015年湖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获得情况
表6 2011~2015年湖北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得情况
2011年,湖北民族学院获得国家奖学金总人数41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20人,占比48.78%; 2012年,湖北民族学院获奖总人数42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12人,占比23.81%; 2013年湖北民族学院获奖总人数45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16人,占比35.56%; 2014年湖北民族学院获奖总人数45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20人,占比44.44%; 2015年湖北民族学院获奖总人数41人,其中少数民族获奖人数24人,占58.54%(见表7、表8)。从该校国家奖学金获奖数据看,少数民族学生的获奖年均比例在42%左右,获奖少数民族学生主要集中在土家族(88%)、苗族(5%)、侗族、满族、壮族、回族,无民考民、民考汉学生。
表7 2011~2015年湖北民族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情况
表8 2011~2015年湖北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得情况
(二)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对国家奖学金的认知态度
为了解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对国家奖学金的认知态度,课题组还访谈了中南民族大学15名民考民、民考汉的大学生。对于国家奖学金的相关问题,本课题组设置了四个问题:①“你是否曾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如果没有,希望获得吗?原因是什么?”②“你认为成功获得国家奖学金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或你认为未能评选国家奖学金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什么?”③“你认为现行的国家奖学金评选机制公平吗?”④“你对国家奖学金政策的修订有什么建议?”这四个问题分别从动机、评选因素、评选机制以及个人的建议考察民考民、民考汉学生对国家奖学金的认知态度。
在第一个问题上,即“你是否曾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如果没有,希望获得吗?原因是什么?”,被访谈人都表示自己未曾获得国家奖学金,并且非常希望获得国家奖学金。被访谈人希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具体原因包括:首先,最主要的是希望通过获得国家奖学金来肯定自己的付出和努力,如“鼓励自己更加努力学习”、“物质上鼓励”、“获得奖学金的经历值得骄傲”“证明自己努力过”“证明自己的学习能力”等等,其次也有“减轻家庭负担”的经济因素的考虑,但是所占比例很小。对第二个问题,即“你认为成功获得国家奖学金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或你认为未能评选国家奖学金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什么?”,被访谈人则一致同意学业成绩是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最关键的因素,并且认为正是学业成绩不优秀导致自身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在第三个问题上,即“你认为现行的国家奖学金评选机制公平吗?”,被访谈人普遍认为“以成绩来确定名额,公平”,少数同学则认为“相对公平,但是希望考虑其他因素”。对于第四个问题“你对国家奖学金政策的修订有什么建议?”,被访谈人的建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降低分数标准,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二是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为民考民、民考汉学生单独保留名额;三是希望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除成绩以外的其他标准更加规范化,比如“社团、学生会加分标准不统一,希望完善加分项制度”, “校、院评奖文件规定较为粗糙,具体操作上存在漏洞隐患”。
二 先赋与后致之重:国家奖学金评定中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的不利地位的原因
从国家奖学金的数据来看,华中师范大学获奖少数民族学生主要集中在土家族(41%)、回族(16%)、苗族(14%),中南民族大学获奖少数民族学生主要集中在回族(28%)、土家族(26%)、壮族(12%),湖北师范大学获奖少数民族学生主要集中在土家族(78%)、回族(22%),湖北民族学院获奖少数民族学生主要集中在土家族(88%)、苗族(5%)。由此可见,四个学校获奖少数民族学生主要集中在土家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以及少数的壮族、苗族学生。从民族发展历史与现状来看,土家族和苗族主要分布在湘、鄂、渝、黔、桂五省,与汉族接触较多,通用语言为汉语,现代化程度较高。其经济情况也通过自主发展生产和受惠于国家推行的扶贫战略,获得了快速提升,生活水平相对较高。而回族在我国的分布呈现小集中、大分散特点。在内地,回族主要与汉族杂居;在边疆,回族主要与当地少数民族杂居;大都分布于水陆交通线上,因此经济文化较为发达。这些民族与汉族交往密切,通用语言文字为汉语言,因而这些民族的大学生在学习起点和学习能力上与汉族大学生并无太大差异。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中南民族大学有21名蒙古族学生和2名藏族的学生获得了国家奖学金,但从生源地分布来看,21名蒙古族学生,除5名来自内陆地区如河南省或湖北省之外,其他学生大多来自沿海发达地区。2名藏族学生来自四川中小城市。众所周知,沿海发达地区相对发达,现代化程度较高,教育资源比较丰富,学生的综合素质相对高于偏远的地区。至于维吾尔族、哈萨克族、锡伯族等几个少数民族学生的获奖人数则几乎为零。
为什么民考民、民考汉学生鲜有获得国家奖学金者,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民考民、民考汉学生学习成绩往往无法达到获评国家奖学金的标准。
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由此可见,国家奖学金目的定位十分清晰——奖励对象就是各高校学习成绩优秀的大学生。各高校在评选国家奖学金时往往以单纯的学业成绩为评奖基准,辅之以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因素考量。以笔者所在的学院为例,2011~2015年五年间,没有一名民考民、民考汉所在民族的学生学习成绩能够进入年级前十五名,因此,民考民、民考汉的学生只能与国家奖学金无缘了。
第二,语言差异是民考民、民考汉学生无法取得优秀成绩的直接原因。
如果说,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无法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直接原因是学习成绩不够优秀,那么可以说,导致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学习成绩差的直接原因就是语言差异。众所周知,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缺乏通用语言习得的环境。从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的成长经历来看,一般是在小学才开始接触汉语,但是日常生活仍以本民族语言与家人、朋友进行交流,缺乏汉语言习得的环境。当他们进入以汉语为教学语言的大学之后,面临的学习障碍可想而知。在访谈中,有的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反映了语言因素所导致的普遍问题:“有些老师语速太快,跟不上”“有的老师讲课时夹杂着方言,会听不懂”“老师讲课语速较快,无法记笔记”等等。再者,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大多地理位置比较偏僻,远离中心市场,其成员与外界交往交流较少,这导致了绝大多数少数民族语言的词汇库与主流文化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相脱节,汉语言文化圈与少数民族文化圈之间无法通过有效的词汇库进行衔接,因此,少数民族学生运用作为第二语言的通用语言文字完成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一贯教学是存在不少困难的。诚如布尔迪约所言:“语言不仅仅是交流的工具,它除或多或少的词汇之外,还提供类别系统,这个系统复杂程度不同,可以用来辨别和掌握诸如逻辑学之类的复杂结构的能力……这样,如果一个阶级与学校语言的距离不断增加,它在学校的存活率也必然不断降低”。
第三,文化差异导致民考民、民考汉学生无法融入新的学习环境。
语言的差异就是文化的差异。文化再生产理论的杰出代表布尔迪约认为,个人在进入学校教育系统之前,便已通过家庭获取了一定数量的与其出身背景相同的文化资本。家庭作为使个人社会化的一个途径,其所传递的文化资本对文化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主流文化资本为家庭背景的学生,能通过家庭内部的代际传递迅速积累起达成学业成就所需的知识技能、审美品位、生活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个人在进入国民教育系统之前,通过家庭所积累的文化资本与主流文化教育越相似,就越容易达成更好的学业成就。由此可以想见,代际传递的这种文化资本而形成的文化差异会严重影响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的文化适应。所谓文化适应是个体为实现与新文化环境的和谐而不断调整自己的原文化与新文化的相互平衡的过程。而两种文化的空间距离越大、文化共同点越少,文化的差别也就越大,跨文化交往群体对主流文化的适应性就越困难。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大部分来自我国西部偏远的新疆、西藏等地区,很多学生来校之前从未离开过自己生活的区域。当他们来到距离家乡千里之遥、与原来的生活环境、文化环境差异巨大的高校求学时,自然而然会产生比其他民族学生更大的文化适应压力。因此,在文化适应策略上,他们倾向采取分离策略,即重视母文化,避免与其他文化群体进行接触和交流。从接受访谈的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的学习经历来看,特别是高中成绩来看,普遍曾处于优秀的水平,比如有的学生谈到自己在高中时“一直处于班级前十”“比较优秀”,最不理想的情况也是处于“中上水平”等。在大学的学习生活中极少缺课,也会独立完成作业,勤勉程度并不低于汉族学生,但是往往成绩普遍较差。对通用语言掌握的不熟练及其文化差异造成了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相对自卑的心理。在课堂上,他们往往采取回避策略,不主动地参与课堂教学的互动。在课余之时,其交际的圈子往往集中在本民族的几个同学,因而也就不能达到课余时间互相“解惑”和学习的效果。
三 正义诉求:修正现行国家奖学金政策的正当性
在现有的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下,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很难获评国家奖学金,其直接原因是他们的成绩状况无法满足获评国家奖学金的条件,而造成成绩不佳的根本原因是语言和文化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作为一种先赋条件,是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在短期能够克服或改变的。对于国家奖学金来说,他们就是一群被遗忘的人。基于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先天的劣势,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规则进行微调和些微修正是必要的。但是,针对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修正国家奖学金政策,采取差别措施使这些学生也能成为制度的受益者,实质上是通过差别对待给予其优惠的政策,这更需要充足的说理。“主张平等,这不需要根据;主张差别对待,则需要根据”。
(一)符合差别原则
平等是构成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之一。我国宪法对平等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今天,福利国家理念已成为各国共识。如果说自由法治国家强调的是对权利和机会的一致分配,“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那么,福利国家强调的是“一个社会在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会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即以确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概言之,平等不仅指形式平等,而且指实质平等;平等原则不仅仅要求不得任意地差别对待,它还允许针对不同的情况实施差别待遇,但条件是差别待遇存在着合理的基础。其缘由在于:现实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差异,不区分差异的平等对待反而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而将他们置于平等地位的唯一办法也只能是给他们以差别待遇。这说明,我们对因先赋条件的差异而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从实质平等的层面给予更多的关注是合理的。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支配社会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由于无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证机会的平等,但是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它如果没有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作为保证,结果是社会资源的初次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如人的才能、天赋、社会地位、家庭、环境的影响,这些偶然因素都会造成个人努力与报酬的不相等。“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因此,罗尔斯主张用“差别原则”来纠正这种不公正,我们应当用以公正为目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对之进行调节,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他说,一个正义的制度要“满足着自由和机会公平平等的要求,又满足着差别原则”。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也说道:“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 “从人们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如果我们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待遇,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在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且,将他们置于平等的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具体到本文的主题,虽然说国家奖学金做到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即评奖评定标准是预先公知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而且是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地开放,因而是公平的。但是这只是一种形式平等,它忽视了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由于其教育背景和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法熟练掌握而导致的成绩普遍较差的情况,而造成这种境况的原因并不是他们的能力和天赋的差异以及学习努力的程度,而是他们先天的文化差异。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基础教育环境差,第一语言往往为非汉语,这与汉族大学生存在着“由于出身不应得的不平等”。即使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勤勉程度上超过汉族大学生也难以在学习成绩上占据优势,主要原因是其使用的母语以及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法熟练掌握。在访谈过程中,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也提出,老师的语速或者方言,让本来难度很大的课程更加难以听懂。而且这种结构性的缺陷境况是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本人无法在短时期内通过个人努力加以克服或逾越的,也是我们进行差别对待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导入“差别原则”,保障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的平等权,达到实质正义的目的。
(二)符合效率原则
帕累托最优理论同样也能为修正国家奖学金制度提供理论论证。帕累托最优是指市场已经不可能通过改变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的效用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他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帕累托最优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社会效用的最大化。以帕累托最优理念为指导进行的资源的重新配置,称为帕累托改进。如果将国家奖学金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根据本文的主旨,那么配置的对象就是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与其他民族大学生。从设置国家奖学金的宗旨来说,这种资源设置的目的不限于对优秀的奖励,还有通过奖励优秀形成一种竞争机制,最终达到提高全体学生成绩的目的。所以,如果这种资源分配的结果是使资源过度集中于一个群体之中,那么它就会失去对另一个群体的吸引力,以致对其不能产生任何激励效果,此种情形下的资源分配是没有效率的。上文的数据分析表明,汉族学生与部分少数民族学生获得了国家奖学金的绝大部分名额,而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获得的人数极少,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奖学金对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是一种没有效率的状态。在访谈中,几乎所有的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都认为自己与国家奖学金遥遥无期,这也证实了国家奖学金对这个群体未起到激励学习的效果。因而,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以帕累托改进为宗旨,在不损害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的利益的情形下,对国家奖学金这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资源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三)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国家认同
修正国家奖学金制度,给予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获评国家奖学金特殊的差别对待,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国家认同感,有利于建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国家认同感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归属哪个国家的认知以及对国家的构成,如政治、文化、族群等要素的评价和情感。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对国家的认同感不仅关系民族间的团结友爱,关系和谐多元文化的校园建设,还关系民族地区以及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于民族大学生而言,与其他少数民族成员相比,他们的民族认同意识更加强烈。高度的民族认同感使得民族大学生具有强烈的集体意识,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民族大学生而言,这种集体意识如果得不到有效引导,在主观认知上认识不清,会产生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研究显示,国家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各项优惠政策,比如高考加分、生活补助等政策,使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学生都对国家、政府和学校心存感激,对国家的了解也会更全面和更深刻。即少数民族大学生在享受国家的民族政策带来的优惠的同时,会加深对国家民族政策的认知,体会到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从而增进国家认同感。因而,通过制度设计,保障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中的平等权利,是体现国家关怀,增强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国家认同感的重要措施。
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是联系民族地区与外界的纽带。民族地区一般处于边疆偏远地区,信息与交通不畅,人员的流动性较小,与外界的互动少,因此外出求学的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成为民族地区的公民了解外界生活的重要窗口。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经历将深刻影响其对内地的认知态度。如果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国家、学校根据其特殊情况,给予充足的关心和爱护,那么他们在充实快乐地学习生活的同时,会感受到国家给予的关怀而心怀感激之情。研究表明,民族大学生具有民族归属意识,他们对家乡的热爱之情超过了物质条件的限制,他们普遍认为自己个人的发展与家乡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愿意毕业后回到家乡工作。当他们回到民族地区后,他们就会成为联系民族地区与内地的情感纽带。同时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本身就是其民族的精英,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权威性,他们自身洋溢的对内地的积极的认知态度可以对本民族起到极大的示范效应,这对于增进地方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加强民族团结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因而从增进民族情感关怀与少数民族国家认同感的角度出发,基于实质平等原则修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政策是具有极大现实意义的。
四 渡达正义:修正和完善现行的国家奖学金政策的对策
(一)修正和完善国家奖学金政策的方式
针对民考民、民考汉等大学生在国家奖学金评定中的不平等地位,国家奖学金的修正有两种:其一是针对民考民、民考汉学生,单独设立少数民族国家奖学金,用以单独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民考民、民考汉学生;其二是在国家奖学金体系内单独为民考民、民考汉学生保留奖学金的名额。综合比较,第二种方案更加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首先,国家奖学金授予的基础相同,都是以大学生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学习进步为基础。民考民、民考汉的优秀大学生的成绩与汉族优秀大学生可能存在差距,但是在本民族群体内是优秀的。这种“优秀”的基础是相同的,都是个人努力的付出。其次,从促进不同文化的民族学生之间的团结与融合于校园的多元文化建设的角度出发,不宜单独设立奖学金,这样会过于强调其民族身份,不利于民族团结。再次,国家奖学金实施以来,其超高的权威已经得到学校、社会的认可,为少数民族学生授予国家奖学金能起到肯定成绩、鼓励优秀的作用,而单独设立国家奖学金则达不到上述效果。所以,综合看来,应采取在奖学金体系内为民考民、民考汉少数民族学生保留名额的修正方式。
值得思考的是,从名额数量上来讲,为少数民族学生保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应是单独增加的名额,而不应占用现有的汉族学生的名额。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比例非常低,全国高校在校大学生大概有2500万人,每年只能有5万人荣获国家奖学金,获奖比例约0.2%。如果从现有名额里单独划分出少数民族学生的名额来,则会造成汉族学生本来不多的名额受到挤压。因为在名额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每减少一个名额就会增加数倍的竞争压力。减的越多,增加的压力越大,呈现出倍增的现象,这直接导致国家奖学金成为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奖项,会严重挫伤汉族等其他民族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对民考民、民考汉少数民族学生授予国家奖学金应考察的标准
对单独保留国家奖学金名额的民考民、民考汉学生的考察标准应当审慎和严格。因为无论是域外的肯定性行动计划还是我国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都受到争议。在调研中,很多民考民、民考汉的大学生同样表达了对修改现行奖学金制度的担忧。他们担心汉族同学不理解,如“有的汉族同学不理解我们的情况,对国家的加分政策不理解,我怕对奖学金政策的修改也不理解”。这种“担忧”与“不理解”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迁徙,很多少数民族学生居住于城市之中,从接受教育的开始与汉族学生享受同样的教育资源,拥有同样的受教育经历,其所享有的教育资源、所形成的学习能力并不比汉族学生低。对这样教育背景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考优惠政策,是对汉族学生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难免会招致非议。同样,如果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为教育背景与汉族学生相同的少数民族学生单独保留名额,同样也会招致不满。其次,有些少数民族,其唯一的语言就是汉语,并没有本民族的语言,或者存在本民族的语言,但其在生活经历上接触的第一语言为汉语。第一语言为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虽可能在教育资源上与汉族学生有所差距,但是其学习压力要远比第一语言为本民族语言的学生学习压力小,达不到为其单独保留名额的程度。
综上考虑,对于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名额的民考民、民考汉少数民族学生的考察标准应该如下考虑。
第一,在获奖身份的认定上,应考虑从两个方面认定。既要考虑获奖学生的少数民族身份,又必须考虑地域。考虑地域的原因在于:首先,人们生活在特定的区域内,其发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传承性,很容易形成潜移默化的地域认同感。这种地域认同感深刻地影响人们的思维习惯、价值取向和伦理观念。同样,这种地域身份也影响着民考民、民考汉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其次,不同的地域存在着不同的文化,文化对教育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最后,由于历史因素和我国的开发格局,边远农牧地区一般经济基础较差,教育资源比较匮乏,先赋条件与汉族学生差异较大,构成了优先考虑的合理基础。
第二,在语言上,应首先考虑第一语言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据调查,语言因素是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学习中碰到的最大瓶颈之一。语言因素加重了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的学习负担,同时语言能力上的不足造成了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课堂学习、课下讨论与人际交往上的限制,影响了其成绩的提高。
第三,成绩因素仍是重要的考量标准。有人认为应当重视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所付出的努力,即品行。但是品行是难以衡量的,“我们当然希望我们能够在每一情形中对价值与品行做出区分。然而在事实上,我们很少有把握对此做出准确的区分,除非我们拥有行动者本人所拥有的全部知识,其中还包括我们对他的技术和信心、他的心境和情感、他的关注力、他的精力和毅力方面的知识”。据此,我们仍以成绩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只是这种标准具有相对性,集中在民考民、民考汉这个特殊的群体之中。
(三)保留名额的比例
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中,为少数民族学生保留国家奖学金名额的比例,要既能达到鼓励优秀、奖励进步的效果,又不至于导致“反向歧视”。所谓“反向歧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它的大体含义为:特定群体由于诸如种族、宗教或性别遭受歧视的同时,原本的歧视主体受到对方的歧视,也就是与一般的歧视正好相反,它歧视的不是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而是多数群体或者强势群体,其表现形式是对特定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给予的优惠措施待遇反而造成了对相对优势群体和多数人的实质不公。因而对于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奖学金评定保留单独的名额,名额不能过少,否则无法起到激励的效果。但是名额比例也不宜过高,否则会造成国家奖学金权威下降,也会造成反向歧视。具体标准可为该校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总数的2% ~3%。这样既可达到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作用,又可保证奖学金评奖范围不过大,而形成对其他民族大学生的“反向歧视”。
五 结语
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作为本民族的优秀人才,其在高校中的发展情况不仅仅关系着个人与家庭的期望,关系着我国民族地区的发展与稳定,更关系着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与巩固。我国历来重视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高考优惠制度、“骨干计划”等等,这使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大学深造。然而进入大学并不意味着整个培养过程的结束,高校的培养阶段恰恰是整个过程最重要的阶段,我们在其学习过程中,应努力为他们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学习环境,使他们深切地感受到现代法律的价值关怀和文化多样性的平等氛围,因为这关系着少数民族培养人才的最终目标的实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给予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获评奖学金特殊的差别措施和制度安排,并不是基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身份而给予的特别优惠政策,而是立足于普遍主义的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与机会平等而实施的“矫正”措施。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障其平等权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公民对平等权的认识往往浅显和简单,对平等权的理解还一般局限于形式上的平等,即不分差别的同等对待。平等并不仅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它还要求在合理基础上的差别对待。本文以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为视角,阐释由于国家奖学金缺乏实质公平理念指导,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在形式平等下却承受着实质上不平等对待的尴尬处境。虽然国家奖学金通过各种严格和公开的程序保证了形式上的平等,但是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先赋和后致因素的影响致使他们虽然付出了极大努力但仍距国家奖学金遥遥无期。因此,我们必须以“差别原则”为指导,为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保留一定的名额,实现实质的平等。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社会各界对高校中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这一群体给予关注,保障其权益,帮助其实现全面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