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研究(201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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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从军功爵制到《勋章章程》

——中国功勋奖励制度之历史演进

张德美张德美,法学博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

摘要:中国古代功勋奖励制度的历史,大体经历了军功爵制、勋官制度、封爵制度三个时期。尽管各个时期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不同,但奖励功勋的主旨却是一脉相承的,这也是近代勋章制度的宗旨之一。比较而言,中国人对于功臣的奖励更加注重物质层面的赏赐,受封赠者往往可以因功取得某些政治、经济以及法律上的利益。当然,有关受封者舆服、铁券、诰敕等方面的规定,也会使受封者得到精神上的鼓励,而近代有关勋章及其执照的规定,有与此相通的地方。

关键词:奖励 功勋制度 军功爵制 勋官制度 封爵制度

 

勋章,是一国政府授予有功者的荣誉证章或标志。中国最早出现的勋章是清末铸造的双龙宝星勋章,这主要是借鉴西方荣誉制度的结果。实际上,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功勋奖励制度,从秦汉时期的军功爵制,到隋唐时期的勋官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封爵制度。尽管这些制度在名称及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奖励功勋的主旨却是一脉相承的,而近代有关勋章制度的规定,也有与此相通的地方。本文旨在梳理中国古代在奖励功勋方面的制度和措施,探究中国勋章制度的历史渊源。

一 秦汉时期的军功爵制

《周礼·夏官司马》云:“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王功曰勋,国功曰功,民功曰庸,事功曰劳,治功曰力,战功曰多。凡有功者,铭书于王之大常,祭于大烝,司勋诏之。大功,司勋藏其贰。掌赏地之政令,凡赏无常,轻重视功。”根据这段描述,西周时期由司勋负责论功行赏,对于功臣,除赏赐土地等财物外,还要铭其功于太常,功臣死后,亦得配祀于先王宗庙。虽然人们很难断定这些在后代官史中常见的情形,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西周的史实,毕竟《周礼》的成书年代迄无定论;当时封爵制的存在则是毋庸置疑的,如《左传》云:“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 “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春秋左传(一)》,顾謦、徐明点校,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第16页。,而且显然,这种封爵制度是因宗法而设,与功勋无关。春秋战国时期,出于争霸称雄的需要,一些诸侯国纷纷采取措施,奖励耕战,论功行赏。而在战国时期奖励军功方面最为完备的制度,莫过于秦国实行的军功爵制。

(一)爵级

所谓军功爵制,即以军功作为拜爵的依据,它是对世卿世禄的彻底变革。商鞅为秦国确立的价值观念就是“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2000,第1765页。秦国的军功爵共二十级,“一为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史记·秦本纪》,引《集解》,中华书局,2000,第147页。赐爵的具体办法是“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史记·秦本纪》,引《集解》,中华书局,2000,第147页。“各以率受上爵”, 《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2000,第1765页。而从前一条史料可知,秦时爵秩分离,无论官民,均可因斩首得爵,为官者若舍爵而取秩,则斩一首增秩五十石。

二十等爵之设,据说有仿古之义。刘劭云:“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仿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后汉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第2480页。对于二十等爵复分侯、卿、大夫、士四个层次,有学者认为:“虽然二十等爵制与周爵制没有直接的承续关系,但是,长久施行、不断演化的周爵制之机能断不会因变革而消亡,更有可能的是注入新制度的肌体继续发挥作用。”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 《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

根据《史记索隐》对“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一句的注解:“谓除其籍,则虽无功不及爵秩”,商鞅的二十等爵制分明是对西周时期世爵世禄制的根本否定。汉刘劭之流将二十等爵与周爵制相比附,无非是为了恢复西周时期的等级秩序,这种心思,汉儒早已有之,贾谊《新书·阶级》云:“故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施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方向东译注《新书》,中华书局,2012,第68页。不过,汉代的实际情况却是:“大夫爵层与上、下爵层之间的界限渐趋消融,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有效性也随之降低。”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 《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

(二)法律特权

在秦汉时期,二十等爵给人们带来的主要是物质上的利益,如汉高祖六年夏五月,曾下诏“复故爵田宅”, 《汉书·高帝纪》,中华书局,2000,第40页。赏赐田宅的具体数额依爵级而定,而根据《二年律令·户律》,汉代二十等爵赐田数额依次为: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而一般士卒、百姓赐田一顷。赐宅数额依次为: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而一般士卒、百姓则只受一宅。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第175~176页。

在法律上,受二十等爵者享有一定特权,如免役,据《二年律令·傅律》规定,“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达到上述年龄的人得免全役;“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为睆老”,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第181页。达到上述年龄者得免半役。又如爵位世袭,《二年律令·傅律》规定:“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第182页。再如刑事上的豁免权,惠帝即位后曾下诏:“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汉书·惠帝纪》,中华书局,2000,第63页。

另外,秦汉时期虽然爵秩分离,封爵与拜官不同,但在某种情况下,爵级与秩级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如《二年律令·赐律》规定,“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第173页。也就是说,对于那些立有大功而又无意仕宦的人,其赏赐比照各级官吏处理,这种以爵比秩的做法体现了秦汉时期爵秩之间的共生关系。

(三)丹书铁契

二十等爵所带来的政治、经济地位与法律特权,也通过受爵者的佩饰、服饰等外在形式体现出来,据《汉书·高帝纪》载,高祖八年春下令“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汉书·高帝纪》,中华书局,2000,第48页。《后汉书·百官志》称列侯即秦代的彻侯(避武帝讳)“金印紫绶”。《后汉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第2479页。至于其他爵级的佩饰,《后汉书·舆服志》等材料惜未提及。值得注意的是,汉高祖六年十二月,有所谓“剖符封功臣”之举,“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誓词中有“使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乃灭绝”之类的句子。《汉书·高帝纪》,中华书局,2000,第45、59页。当时汉高祖封了不少功臣作王侯,但他的真实想法是“非刘氏而王者”, “天下共诛之”,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五》,中华书局,2000,第681页。于是异姓王鲜有善终。不过,汉高祖的丹书铁契还是开辟了中国古代功臣铁券制度的先河。

魏晋南北朝时期,历朝政权于名义上仍然维持着以功赐爵的传统,如魏武帝二十年冬,“始置名号侯至五大夫,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以赏军功”,其中“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皆金印紫绶:又置关内外侯十六级,铜印龟纽墨绶;五大夫十五级,铜印环纽,亦墨绶”;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中华书局,2000,第33页。北魏道武帝天兴元年改原来的五等爵为四等爵制,即王、公、侯、子四级,孝文帝延兴二年下诏,“非功无以受爵,非能无以受禄”。《魏书·官氏志》,中华书局,2000,第1980、1982页。但上述爵级的设计,已与秦汉时期大不相同,且在门阀制度盛行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因功赐爵的制度也只能流于形式。比如西晋实行五等爵制,《晋书·文帝纪》,中华书局,2000,第29页。晋武帝时明确规定:“其大国次国始封王之支子为公,承封王之支子为侯,继承封王之支子为伯。小国五千户已上,始封王之支子为子,不满五千户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皆为男,非此皆不得封。”《晋书·职官志》,中华书局,2000,第481页。这时的封爵制度更加注重身份而非功绩。

二 唐宋时期的勋官制度

隋唐以后日益发达的科举制度给门阀政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这一时期,以奖励军功为目的的勋官制度发展起来,隋朝设勋官十一等,唐朝勋官则为十二等。

(一)勋级与授叙

《隋书·百官志》云:“高祖又采后周之制,置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总十一等,以酬勤劳。”《隋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第530页。唐代尚书省吏部设司勋郎中、员外郎,掌管“邦国官人之勋级”,据《唐会典》记载:“凡勋十有二等:十二转为上柱国,比正二品;十一转为柱国,比从二品;十转为上护军,比正三品;九转为护军,比从三品;八转为上轻车都尉,比正四品;七转为轻车都尉,比从四品;六转为上骑都尉,比正五品;五转为骑都尉,比从五品;四转为骁骑尉,比正六品;三转为飞骑尉,比从六品;二转为云骑尉,比正七品;一转为武骑尉,比从七品。凡有功效之人合授勋官者,皆委之覆定,然后奏拟。”《唐六典·尚书吏部》,中华书局,1992,第40~41页。

尽管隋唐两代在勋官等级、名号上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因功授勋的精神是一致的。不过隋文帝时所设十一等官为散官,并不理事,“加文武官之德声者”, 《隋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第530页。奖励对象并未普遍化。后隋炀帝在平定杨玄感叛乱过程中,采纳了民部尚书樊子盖的建议,“厚为勋格”,以期“人心自奋”,平叛后应授勋者人数众多,炀帝虽“性吝官赏”,却不宜失信于人,于是“更置戎秩,建节尉为正六品,次奋武、宣惠、绥德、怀仁、秉义、奉诚、立信等尉,递降一阶”, 《资治通鉴》卷一八二《隋纪六》炀帝大业十一年冬十月,中华书局,1956,第5698、5700页。当时守雁门将士一万七千人,得勋者达一千五百人,勋官封赏已普遍及于地位低下的兵士。而唐代勋官授予,更加强调“审其实而授叙焉”,如根据《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兵部员外郎”条记载:

 

若牢城苦战第一等,酬勋三转,第二、第三等差减一转。凡破城、阵,以少击多为“上阵”,数略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转倍以上为“多少”。常据贼数以十分率之,杀获四分已上为“上获”,二分已上为“中获”,一分已上为“下获”。凡上阵上获第一等酬勋五转,上阵中获、中阵上获第一等酬勋四转,上阵下获、中阵中获、下阵上获第一等酬勋三转,其第二、第三等,各递降一转。中阵下获、下阵中获第一等酬勋两转,第二、第三等并下阵下获各酬勋一转。其虽破城、阵,杀获不成分者,三等阵各酬勋一转。其跳荡、降功不在限。凡临阵对寇,矢石未交,先锋挺人,贼徒因而破者为跳荡;其次先锋受降者为降功。凡酬功者,见任、前资、常选为上资,文武散官、卫官、勋官五品已上为次资,五品子孙、上柱国柱国子、勋官六品已下、诸色有番考人为下资,白丁、卫士、杂色人为无资。凡跳荡人,上资加两阶,即优与处分,应入三品、五品,不限官考;次资即优与处分;下资优与处分;无资稍优与处分。其殊功第一等,上资加一阶,优与处分,应入三品、五品,减四考;次资优与处分;下资稍优与处分;无资放选。殊功第二等,上资优与处分,次资稍优与处分,下资放选,无资常勋外加三转。殊功第三等,上资稍优与处分,次资放选,下资应简日放选,无资常勋外加两转。若破国王胜,事愈常格,或斩将搴旗,功效尤异,虽不合格,并委军将临时录奏。《唐六典·尚书兵部》“兵部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第160~161页。

 

上述内容明确了酬勋的标准与办法,规定酬功的范围上至现任职事官、文武散官,下及白丁、卫士及杂色人等。授勋流程一般分为三步:先由大将评功,“既捷,及军未散,皆会众而书劳,与其费用、执俘、折馘之数,皆露布以闻”。《唐六典·尚书兵部》“兵部郎中”条,中华书局,1992,第159页。再由尚书省兵部员外郎审核,“勋、获之数,皆审其实而授叙焉”;最终还要由吏部司勋司复核,十二转“皆委之覆定,然后奏拟”。对于功效尤异者,也可不依常格,由军将“临时录奏”。同时,唐代亦设有封爵之制,“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 《唐六典·尚书吏部》“吏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第31~32页。爵分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九等,食邑一万户至三百户不等,《旧唐书·职官二》,中华书局,2000,第1243页。用以封赠宗室,有时也用于奖励功臣,比如唐高祖封长孙顺德为薛国公,《旧唐书·长孙顺德传》,中华书局,2000,第1557页。太宗封侯君集为潞国公,《旧唐书·侯君集传》,中华书局,2000,第1693页。肃宗时封郭子仪为汾阳王,《旧唐书·郭子仪传》,中华书局,2000,第2346页。代宗时封李晟为合川郡王《旧唐书·李晟传》,中华书局,2000,第2491页。,事例不一而足。一般来说,功臣封爵需要皇帝特旨,而勋官制度则是奖励军功的常制。

(二)勋官的法律地位

在隋唐时期,勋官得享经济、政治与法律等特权。首先,在经济上,唐代勋官可分得永业田:“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唐六典·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第75页。同时在租庸调负担上,“凡有功之臣,赐实封者,皆以课户充”。《旧唐书·职官二》,中华书局,2000,第1246页。

其次,在法律上,勋官照例享有特权,如八议之一即议功,功“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八议”条,法律出版社,1999,第19页。其“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唐律疏议》卷二《名例》“诸八议者”条,法律出版社,1999,第36页。又如上请,五品以上官爵包括“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唐律疏议》卷二《名例》“请”条,法律出版社,1999,第37页。再如减刑,“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 “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减”条,法律出版社,1999,第38页。同时,前述勋官,依律“犯流罪以下,听赎”。《唐律疏议》卷二《名例》“赎”条,法律出版社,1999,第39页。而犯私罪得以官当徒的所谓官当,也包含勋官在内,“若用官当徒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勋官即正、从各为一官”。《唐律疏议》卷二《名例》“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条,法律出版社,1999,第50页。

再次,在政治上,除前述现任职事官可因跳荡、殊功获得加阶、减考等奖励外,勋官也可通过某种渠道入仕为散官甚至职事官。如《新唐书·百官志》称:“凡勋官九百人,无职任者,番上于兵部,视远近为十二番,以强干者为番头,留宿卫者为番,月上。外州分五番,主城门、仓库,执刀。上柱国以下番上四年,骁骑尉以下番上五年,简于兵部,授散官。”《新唐书·百官一》,中华书局,2000,第782~783页。又据《通典》卷二《食货典》“屯田”条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云:“其屯官取勋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资边州县府镇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内,简堪者充。据所收斛斗等级为优劣。”《通典》,中华书局,1988,第44页。在募兵制下,勋官亦可出任统帅:“凡天下诸州差兵募取户殷丁多、人材骁勇,选前资官、勋官部分强明堪统摄者,节级权补主帅以领之。”《唐六典·尚书兵部》“兵部郎中”条,中华书局,1992,第157页。至于散官入仕后的位阶,《唐六典》称叙阶之法“有以勋庸”,注云:“谓上柱国,正六品上叙,柱国以已下,每降一等,至骑都尉,从七品下;骁骑尉、飞骑尉,正九品上;云骑尉、武骑尉,从九品下。”《唐六典·尚书吏部》“吏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第32页。勋官亦可荫子,不过限于骑都尉以上,“九品以上及勋官五品以上子,从九品下叙”, 《新唐书·选举志》,中华书局,2000,第770页。骁骑尉以下不能荫子。

最后,在服饰上,唐代勋官与流外官及庶人、部曲等也有不同,“勋官之服,随其品而加佩刀、砺、纷、帨。流外官、庶人、部曲、奴婢,则服布,色用黄白,饰以铁、铜”。《新唐书·车服志》,中华书局,2000,第351页。

(三)功臣铁券

唐代还继承了前代的功臣铁券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已有皇帝赐臣铁券恕死的先例,如《周书·李穆传》记载,李穆冒死救宇文泰于危难,宇文泰自觉“加之以爵位,赏之以玉帛,未足为报”,于是“特赐铁券,恕以十死”。《周书·李穆传》,中华书局,2000,第356页。武德元年八月,唐高祖以太原首功下“裴寂等恕死诏”,文曰:

 

朕自起义晋阳,遂登皇极,经纶天下,实仗群才。尚书令秦王某、尚书右仆射寂,或合契元谋,或同心运始,并蹈义轻生,捐家殉节,艰辛备履,金石不移。论此忠勤,理宜优异,官爵之荣,抑惟旧典,勋贤之议,宜有别恩。其罪非叛逆,可听恕一死。其太原元谋勋效者,宜以名闻。《唐大诏令集》卷六四《大臣铁券》“裴寂等恕死诏”,中华书局,2008,第353页。

 

而据《旧唐书·刘文静传》所载,对于太原元谋立功者李世民、裴寂、刘文静“特恕二死”,长孙顺德等十四人“约免一死”。《旧唐书·刘文静传》,中华书局,2000,第1547页。唐太宗贞观十二年,又有“图功臣像于凌烟阁”之举,其诏书有云:“自古圣王褒崇勋德,既勒铭于钟鼎,又图形于丹青。是以甘露良佐,麟阁著其美;建武功臣,云台纪其迹”;对于长孙无忌、杜如晦等二十四功臣,“宜酌故实,弘兹令典,可并画于凌烟阁。庶念功之怀,无谢于前载;旌贤之义,永贻于后昆”。《唐大诏令集》卷六五《大臣录勋》“图功臣像于凌烟阁诏”,中华书局,2008,第359页。有唐一代,政局多变,有功于社稷之臣,或受赐铁券,或图形于凌烟阁。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以张柬之等及武攸暨、武三思、郑普思等十六人皆为立功之人,赐以铁券,自非反逆,各恕十死”; 《资治通鉴》卷二〇八《唐纪二十四》“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乙酉”条,中华书局,1956,第6590页。玄宗天宝十二载,赐突骑施黑姓可汗铁券,表彰其“久率蕃部,归化朝廷,兼拒凶威,挫其侵轶,精贯白日,义光青史”;代宗广德元年,雍王李适,“以元帅功拜尚书令,食实封二千户,与郭子仪等八人图形凌烟阁”; 《旧唐书·德宗纪》,中华书局,2000,第217页。德宗贞元五年,“九月壬戌,诏褚遂良已下至李晟等二十七,图形于凌烟阁,以继国初功臣之像”。《旧唐书·德宗纪》,中华书局,2000,第250页。昭宗兴化元年,赐韩建铁券,恕其九死,其子孙恕二死,誓文曰:“矧夫黄河不竭,青山匪穷,比此赏延,锡于苗裔,使卿永荷禄位,长受宠荣。”《唐大诏令集》卷六四《大臣铁券》“赐韩建铁券文”,中华书局,2008,第354页。

关于唐代的勋官制度,《旧唐书·职官志》称,自高宗永徽以后,“年月既久,渐相错乱”, “战士授勋者动盈万计”,勋官普遍化的结果是其实际地位的降低,“据令乃与公卿齐班,论实在于胥吏之下,盖以其猥多,又多出自兵卒,所以然也”。《旧唐书·职官志》,中华书局,2000,第1234页。至于功臣铁券上的信誓旦旦,皇帝本人就未必当真,如高祖时刘文静得免二死仍不免于鸟尽弓藏的宿命;《旧唐书·刘文静传》,中华书局,2000,第1547页。太宗时候君集图像于凌烟阁终“斩于四达之衢”; 《旧唐书·侯君集传》,中华书局,2000,第1696页。中宗恕敬晖十死却有“迹其巨逆,合置严诛”之诏;《旧唐书·敬晖传》,中华书局,2000,第1985页。昭宗赠杜让能“扶危启运保乂功臣”铁券,却于危难关头赐其死以自保。《旧唐书·杜让能传》,中华书局,2000,第3139、3140页。归根到底,铁券只是对已往功勋的认可,即便文字成铁也不能保证受赠者将来的命运。德宗兴元元年赐李怀光铁券,怀光投券于地曰“凡人臣反,则赐铁券,今授怀光,是使反也”。《旧唐书·李怀光传》,中华书局,2000,第2374页。权臣对于铁券的这种态度,折射了中唐政府日益衰落的史实。

宋代继承了勋级十二转的制度,但宋太宗淳化元年“诏自今免官者,并以职事官,不得以勋、散、试官之类”,此即废除了唐代以来勋官当徒的特权;又“诏京官、幕职、州县官始武骑尉,朝官始骑都尉,历级而升”,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太宗淳化元年正月丙申”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第268页。此举便已剥夺了一般士卒、庶人等受勋之途。宋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又进一步规定:“升朝官加勋,依宗室法,并自武骑尉始”,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一“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辛未”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第3171页。这就意味着,京官、幕职、州县官等皆不再授予勋级。授勋的严格化,并不意味着勋官在宋代比唐代更加受到重视。事实上,宋代不断有人提出废除勋官之制,如仁宗嘉祐三年十二月,知制诰刘敞即提出废除勋官的问题:“文武散官及检校、兼官、勋、爵、实封等,在开元以前颇有实事,于今唯散官犹叙服色,粗系轻重,其余悉皆虚名,无益治体。即欲改正官制,当例行省罢,此所谓改正者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八“仁宗嘉祐三年十二月辛亥”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第1733页。至政和二年,宋徽宗终于采纳大臣李嘉的建议,于同年二、三月先后废除文武勋官的授予。《宋会要辑稿》职官十之十八、十九,中华书局,1987,第2609页。自此以后便不复设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云:

 

勋官者,自战国以来有之,至唐始以为虚名。国朝循唐制,文臣朝官、武臣崇班以上,遇恩辄加之。由武骑尉至上柱国,凡十二转。政和中罢,淳熙末,朝议欲复之,以旌有功,如贴职之比,后亦不果行。《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二《勋官》,中华书局,2000,第249页。

三 明清时期的封爵制度

元代复设勋官,共十阶,依次为上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又设爵八等:王、郡王、国公、郡公、郡侯、郡伯、县子、县男。元代勋爵之设,主要“止于封赠用之”, 《元史·百官七》,中华书局,2000,第1540页。《元史·选举志》“封赠之制”称:“至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悉行之。”元英宗至治三年新定封赠之法,规定“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职官”,勋爵成为封赠品官父母妻子,用以“分立等第”、“激劝忠孝”的制度,《元史·选举志》,中华书局,2000,第1405、1406、1407页。已丧失了奖励军功的作用。而元代之后的明清两朝的封爵制度,相比前代,则有其特色之处。以下笔者一一予以详述之。

(一)明代的封爵

明代勋官始分文武。据《明史·职官志》记载,明代设文勋十:左、右柱国,正一品;柱国,从一品;正治上卿,正二品;正治卿,从二品;资治尹,正三品;资治少尹,从三品;赞治尹,正四品;赞治少尹,从四品;修正庶尹,正五品;协正庶尹,从五品。《明史·职官一》,中华书局,2000,第1160页。又设武勋十二:左、右柱国,正一品;柱国,从一品;上护军,正二品;护军,从二品;上轻车都尉,正三品;轻车都尉,从三品;上骑都尉,正四品;骑都尉,从四品;骁骑尉,正五品;飞骑尉,从五品;云骑尉,正六品;武骑尉,从六品。《明史·职官一》,中华书局,2000,第1169页。对有大功于社稷者,则赐以封爵。爵分公、侯、伯三等,“以封功臣与外戚”。《明史·职官五》,中华书局,2000,第1237页。据《大明会典》记载:“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所封公侯伯皆给诰券,或世或不世,各以功为差。”《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功臣封爵”,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第121页。

1.论功行赏

明代论功行赏的程序,是在军队胜利归来之后,由中书省移文大都督府,由兵部出具诸将功绩,吏部依此出具勋爵职名,户部、礼部开具赏格,之后中书省召集六部论定功赏,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定。论功行赏的礼仪大体如下:

 

前期,陈御座香案于奉天殿,设宝案诏书案于殿中,诰命案于丹陛正中之北,宣制案于诰命案之北。吏、户、礼三部尚书位于殿上东南,大都督、兵部尚书位于殿上西南,应受赏官拜位于丹墀中,序立位于丹墀西南,受赏位于诰命案之南,受赏执事位于受赏官序立位之西。每官用捧诰命、捧礼物各一人,俱北向。余陈设如朝仪。是日,鼓三严,执事官各就位。皇帝衮冕升座,皇太子诸王衮冕,自殿东门入侍立,受赏官入就拜位,四拜。承制官跪承制,由殿中门出,吏、户、礼尚书由殿西门出,立于诰命案东。承制官南向称有制,受赏官皆跪,宣制曰:“朕嘉某等为国建功,宜加爵赏。今授以某职,赐以某物,其恭承朕命。”宣毕,受赏官俯伏,兴,再拜。唱行赏,受赏官第一人诣案前跪,吏部尚书捧诰命,户部尚书捧礼物,各授受赏官。受赏官以授左右,俯伏,兴,复位。余官以次受赏讫,承制官、吏部尚书等俱至御前复命,退复位。受赏官皆再拜,三舞蹈,山呼。俯伏,兴,复四拜。礼毕,皇帝还宫。各官出,至午门外,以诰命礼物置于龙亭,用仪仗鼓乐各送还本第。明日进表称谢,如常仪。《明史·礼十一》“论功行赏”,中华书局,2000,第960~961页。

 

2.法律特权

《大明会典》卷五十三更加详细地记录了明代的“论功行赏仪”,因篇幅所限,这里不复赘引。明代获勋爵者得受庄田、公田。明太祖时“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 “又赐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禄”。由于勋戚求请庄田及侵夺民田的现象日益严重,皇帝不得不加以限制,如穆宗时定世次递减之限,“勋臣五世限田二百顷”;神宗时“复更定勋戚庄田世次递减法”,但终归效果寥寥。《明史·食货志》称:“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明史·食货一》,中华书局,2000,第1259~1261页。明代勋臣庄田不免于输役,穆宗时“着令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皇亲田俱令有司征之,如勋臣例”。《明史·食货一》,中华书局,2000,第1261页。

至于功臣在法律上的特权,包括军官犯罪至徒流,“以世功犹得擢用”;功臣及五品以上官吏入监服刑者,“许令亲人入侍,徒流者并听随行”。《明史·刑法一》,中华书局,2000,第1527页。较唐律而言,明律赋予功臣的法律特权相对较少,为了防止功臣居功自傲,在洪武五年六月,明太祖曾“作铁榜诫功臣”。《明史·太祖纪》,中华书局,2000,第18页。在后来定型的《大明律》中,除议功之条得以延续外,唐律中有关勋官犯罪请、减、赎、官当的规定,在明律中均不复见。《大明律·名例》“应议者之父祖有犯”条还特别规定,若“有人于本管衙门告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戚及功臣,占吝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大明律》卷一《名例律》“应议者之父祖有犯”条,法律出版社,1999,第6页。

在明代的勋爵体制下,三等爵的政治地位很高。《明史·职官志》称:“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与。”《明史·职官一》,中华书局,2000,第1159页。其中封号分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曰奉天翊卫推诚。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明史·职官五》,中华书局,2000,第1237页。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伯子男见职受封者,必须随即奏请封号爵禄等级及驸马婚礼,俱用具奏给授诰命,札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尚宝司用宝完备,择日具奏颁降”。又规定凡功臣殁后加封的,“公追封为王,侯追封为公,伯追封为侯”。《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功臣封爵”,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第121页。

此外,明代公侯伯均得推恩三代,如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国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国夫人;本官妻、封某国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人。伯子男同。”凡公侯伯的爵位得由子孙承袭,袭爵依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孙、庶长子孙的顺序进行。《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功臣推封”,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第121~122页。

3.铁券制度

明代对功臣均赐给诰命及铁券。封爵者的诰轴,均用一品之制,唯公侯用玉轴,而伯子男用犀轴。《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功臣封爵”,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第121页。而据《明史·舆服志》记载,侯伯冠上梁数为七梁,亦与一品同,公冠为八梁,则高于一品。公侯伯服色花样、腰带,也与一品同,即绯服、大独科花,佩玉带。《明史·舆服三》,中华书局,2000,第1092、1093页。他们还与京朝官一样领牙牌,以防奸伪,牙牌上刻有“勋”字。《明史·舆服四》,中华书局,2000,第1115页。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铁券制度最为完备的时期。洪武二年,明太祖欲效法前朝,赐功臣铁券,但当时未有定制,后来得到台州百姓钱允一家所藏吴越王镠唐赐铁券,于是因制损益,形成明代铁券之制:

 

其制如瓦,第为七等。公二等:一高尺,广一尺六寸五分;一高九寸五分,广一尺六寸。侯三等:一高九寸,广一尺五寸五分;一高八寸五分,广一尺五寸;一高八寸,广一尺四寸五分。伯二等:一高七寸五分,广一尺三寸五分;一高六寸五分,广一尺二寸五分。外刻履历、恩数之详,以记其功;中镌免罪、减禄之数,以防其过。字嵌以金。凡九十七副,各分左右,左颁功臣,右藏内府,有故则合之,以取信焉。《明史·舆服四》,中华书局,2000,第1109页。

 

铁券的书写由中书舍人执掌,“凡草请诸翰林,宝请诸内府,左券及勘籍,归诸古今通集库”。《明史·职官三》,中华书局,2000,第1205页。在明代历史上,颁赐功臣铁券的事例很多。仅洪武三年明太祖大封功臣,李善长等公、侯合计三十四人并赐铁券;洪武二十五年改制铁券,又赐傅友德等八家铁券。《明史·舆服四》,中华书局,2000,第1109~1110页。成祖时因所谓靖难之功,于建文四年九月、永乐元年四月先后赐丘福等三十六人公侯伯爵,并赐铁券。《明史·成祖纪》,中华书局,2000,第51~53页;《明史·舆服四》,中华书局,2000,第1110页。英宗天顺元年正月,因夺门功封石亨等六人公侯伯爵,三月又封徐有贞武功伯,并给诰券。《明史·英宗纪》,中华书局,2000,第105页;《明史·徐有贞传》,中华书局,2000,第3036页。石亨等人因所谓“夺门迎复功”即获赠封爵,明英宗的做法完全背离了明代爵制“非社稷军功不封”的初衷。此后更有武宗朝神英因厚赂太监刘瑾而受封泾阳伯之事,《明史·神英传》,中华书局,2000,第3103页。明中叶以后铁券制度之伪滥,于兹可见。

同唐朝一样,铁券在明代也没能真正成为功臣的免死牌。功高如李善长者受赐铁券,“免二死,子免一死”,却在致仕以后被明太祖以所谓“大逆无道”的罪名,“并其妻女弟侄家口七十余人诛之”。《明史·李善长传》,中华书局,2000,第2500~2501页。至于受世券者亦是颍川侯傅友德赐死、永昌候蓝玉伏诛,开国功臣的性命尚无法保证,后来的武昌伯徐有贞“徙金齿为民”则更不在话下。《明史·傅友德传》,中华书局,2000,第2522页;《明史·蓝玉传》,中华书局,2000,第2565页。不过《明史》称:“洪武功臣之不获保全者,或亦有以自取欤。”《明史·傅友德传》,中华书局,2000,第2528页。虽然明太祖诛杀功臣有兔死狗烹的意味,但明代对于功臣的约束比唐代更加严格却也是事实。既有铁券镌文防过于前,又有铁榜训诫功臣于后,则如蓝玉之流“骄蹇自恣,多蓄庄奴、假子”、“纵兵毁关入”, 《明史·蓝玉传》,中华书局,2000,第2565页。无疑是自取灭亡了。

(二)清代的封爵

清代未设勋官,对于功臣的奖励制度是封爵之制。

1.爵级及承袭

据《大清会典》记载,凡世爵之位九,其等二十有七:一曰公,其等三(一等公、二等公、三等公);二曰侯,其等四(一等侯兼一云骑尉、一等侯、二等侯、三等侯);三曰伯,其等四(一等伯兼一云骑尉、一等伯、二等伯、三等伯);四曰子,其等四(一等子兼一云骑尉、一等子、二等子、三等子);五曰男,其等四(一等男兼一云骑尉、一等男、二等男、三等男);六曰轻车都尉,其等四(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一等轻车都尉、二等轻车都尉、三等轻车都尉);七曰骑都尉,其等二(骑都尉兼一云骑尉、骑都尉);八曰云骑尉,其等一;九曰恩骑尉,其等一。

显然,清代封爵之制继承了明代封爵制度的某些内容,可以说是明代的勋官制度与封爵制度合二为一的产物。清代封爵是以云骑尉为准,加等则增加承袭次数(从云骑尉至一等公,承袭次数从一次至二十六次不等)。承袭次数用完则改授恩骑尉,但因军功给予世爵非阵亡者,袭次用完,亦不给恩骑尉。依旨世袭罔替者,不计承袭次数。清代封爵者赏给诰敕,但不像明代那样颁赐铁券。其中,世袭罔替者授诰命,有承袭次数者授敕命。诰命、敕命之轴,由吏部具题后,交由内阁撰写并用宝,再由吏部颁发。世爵袭替次数,每年要由吏部统计,登于皇册。公侯伯按其勋阀赐名,程序是先由内阁撰拟嘉名,经皇帝钦定后,载入袭爵诰敕内颁发。

清代对于所谓“爵除而其人存”的情况,也给予优恤。如因军功所立世爵,若子孙亡故后,袭次已尽,而立爵官尚在者,则给其全俸;或立爵官已死,而其母尚在者,则给其半俸。立爵官如因罪被革爵者,除所犯为枉法赃、侵盗钱粮之罪外,仍准许其应袭之子孙承袭爵位。终身无嗣,方查销其爵位。清代封爵制内容,参见《大清五朝会典·光绪会典》卷一二《吏部九》“验封清吏司郎中”条,线装书局,2007,第101~103页。

2.服制

清代公侯伯服饰亦有定制。如《清史稿·舆服志》载,公“朝冠,冬用薰貂,十一月朔至上元用青狐。顶镂花金座,中饰东珠四,上衔红宝石,夏顶制同”。又“朝服,蓝及石青诸色随所用。披领及袖俱石青,片金缘,冬加海龙缘。两肩前后正蟒各一,腰帷行蟒四,中有襞积。裳行蟒八。十一月朔至上元,披领及裳俱表以紫貂,袖端薰貂。两肩前后正蟒各一,襞积行蟒四,皆四爪。曾赐五爪蟒缎者,亦得用之。蟒袍,蓝及石青诸色随所用,通绣九蟒”;而“朝珠,珊瑚青金绿松蜜珀随所用,杂饰惟宜。绦用石青色,朝带色用石青或蓝,镂金玉圆版四,每具饰猫睛石一。佩帉下广而锐,吉服带佩帉下直而齐,版饰惟宜。雨冠、雨衣、雨裳俱用红色”。《清史稿·舆服志》,中华书局,1977,第3048页。侯伯以下服饰,依次减配,这里不复赘述。

四 近代勋章制度的诞生

近代门户开放以后,在中国的衙门、军队、工矿企业及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中出现了不少受聘的洋员,他们襄助中国有功,这便产生了如何奖励洋人的问题。比如对于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中立功的洋人,“有仅专旨嘉奖者,有行知各该国主自行给奖者,有赏给银牌者,有赏给银两者,其功绩大小不同,故奖赏亦厚薄有别”,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三)卷二二廷寄“谕议政王军机大臣等”,中华书局,2008,第988页。标准并不统一。同治元年十二月,李鸿章向清廷提出对于“助剿”出力的英法领事、官兵的奖励办法,“即由臣饬令会防局依照该国功牌式样,另铸金银等牌若干面,分别酌给佩带”。《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二)卷一二“李鸿章又奏请奖英法各国出力各员片”,中华书局,2008,第523页。但清廷并未采纳。同治二年三月,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向清廷提出仿照宝星,“查外国向有宝星名目,一中国宝星相似,不过制造精工”,在取得总理衙门支持的情况下,崇厚提出了一个仿照宝星的改铸方案,改铸后的功牌称金宝星,式样为背面双龙形,正面铸御赐字样。这个方案最终得到清廷允准,[注1]并制成标准样式向全国推行。

[注1]《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二)卷一五“奕等又奏议复崇厚请以宝星等奖英法助战各员片”,中华书局,2008,第658页。

(一)《宝星章程》

光绪七年十二月,总理衙门奏准颁布《宝星章程》,照会各国使臣并知照南北洋大臣、各省督抚、出使各国大臣遵照办理。该章程将宝星分五等十一级:头等宝星为方形,长三寸三分,宽二寸二分,赤金地,法蓝双龙,其中第一宝星嵌珍珠,金龙金红色带,专赠各国之君,第二宝星嵌红宝石,银龙大红色带,颁给各国世子、亲王,宗亲国戚等,第三宝星嵌光面珊瑚,银龙大红色带,颁给各国世爵大臣、总理各部院大臣、头等公使等;二等宝星为圆形,直径二寸七分,赤金地,银双龙,嵌起花珊瑚,黄龙紫色带,其中第一宝星给各国二等公使等,第二宝星给各国三等公使、署理公使、总税务司等,第三宝星给各国头等参赞、武职大员、总领事官、总教习等;三等宝星为圆形,直径二寸七分,法蓝地,金双龙,嵌蓝宝石,红龙蓝色带,其中第一宝星给各国二、三等参赞、领事官、正使随员、水师头等管驾官、陆路副将、教习等,第二宝星给各国副领事官、水师二等管驾官、陆路参将等,第三宝星给各国翻译官、游击、都司等;四等宝星给各国兵弁;五等宝星给各国工商人等。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外交》第一一二辑,中华书局,1996,第671页,转引自王开玺《清代外交礼仪的交涉与论争》,人民出版社,2009,第576~577页。

颁发宝星,必须奉旨允准,头等、二等宝星由总理衙门制造发给,余下宝星由何处奏请即由何处照式制造颁给,仍须知照总理衙门盖用关防。另外,除头等第一、第二宝星外,以下宝星均须由总理衙门发给执照、盖用关防,作为凭据。《宝星章程》颁布后,实践效果良好,并且根据需要对适用对象、宝星形制作了某些修改。特别是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外务部奏请清廷“赏给出使大臣宝星”,得到清廷批准,遂使宝星制度的奖励对象,由外国人延及中国出使大臣。

在这份奏折中,外务部指出:“查各国通例,其国之有宝星者,内外官员一律颁给”,而“臣部奏定宝星章程,专为赠给各国人员,以示联络邦交”,其结果却是出使大员“每于中外庆典樽俎周旋,不能不佩带他国所赠之宝星,而独无本国之宝星”。《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第5989页。这种情况虽因清廷允准外务部奏请而有所改变,但制定适用于本国人民的勋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勋章章程》

宣统元年二月,训练禁卫军大臣载涛上《为请拟颁行各项勋章事奏折》,其中谈道:“外务部所制之宝星,昔仅用以奖励外宾,近虽颁赏外务部堂官及出洋各使,其非办理外交人员,尚未能获此美观、幸邀旷典。盖缘宝星制自外部,与各国之制自政府者,惟质既有不同,用法因亦各异。刻值四方和会,士大夫交相砥砺,已稍稍以此为荣。军人戎服佩刀,尤以不带勋章为憾。”载涛在奏折中先是概述了各国勋章制度的情况,最后指出:“此项勋章确有激励人才之妙用,中国似宜仿行。”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宣统年间清政府拟定颁发勋章章程》, 《历史档案》1999年第3期。清廷接到奏折后,下旨交外务部、陆军处、会议政务处议奏。至宣统三年正月,外交部拟就颁发勋章办法,宣统三年二月由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劻将议定后的《勋章章程》八章三十条上奏朝廷,《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劻等为遵旨会议各项勋章事宜并拟定章程事奏折》,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宣统年间清政府拟定颁发勋章章程》, 《历史档案》1999年第3期。很快得到清廷批准。

根据《勋章章程》规定,外务部暂设勋章局,负责赏勋事务。由各衙门奏请赏给中外臣民勋章者,应将拟给人员履历、功绩等详细胪陈,由勋章局核办。特旨赏给或奏奉特准者,由勋章局注册给发。勋章等级共十九级,其中前三级依次为:大宝章,由皇帝佩带;黄龙章,由皇族中爵位最崇、勋劳卓著者佩带;赤龙章,赐皇族有勋劳者佩带;四至十九级依次为一等至八等青龙、黑龙勋章,赏赐对象为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员及绅民中着有勋劳者,以及农工商业人等于事业学问上着有功绩、国家社会受其利益者,但文武官员五六品者请赏勋章不得过三四等,七八品者不得过五六等,九品不得过七等,着有劳绩者经褒奖实官虚衔花翎封典者,亦不得再请赏勋章。

除二等青龙、黑龙勋章外,各级勋章均佩有绶带,自大宝章至八等黑龙勋章,绶有大绶、领绶、襟绶之别,色彩有明黄至蓝红之分,显示其尊卑等级的不同。勋章于礼服上佩带,大绶,佩章于左胸;领绶,佩章于领下;襟绶,佩章于左襟。各勋章均附勋表,颜色如绶制,于便服襟上扣带。赏给勋章者除大宝章外,还要颁发勋章执照,黄龙、赤龙及一等青龙勋章至三等黑龙勋章,均用御宝,四等以下勋章,加盖勋章局印信。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宣统年间清政府拟定颁发勋章章程》, 《历史档案》1999年第3期。

根据奕劻在《为遵旨会议各项勋章事宜并拟定章程事奏折》中所做的解释:“命名则称大宝,取《易》义,以彰中国之圣人。带绶则用明黄,采月令以显中央之土德,此臣等遵拟大宝章之义也。自《易》着龙飞之象,史传龙负之样,龙之为文炳于中土,施为礼服而章彩缤纷,画之国旗而声名洋溢,古今同尚,中外咸闻。今拟皇族、臣工勋章,中皆绘龙,而以黄、赤、青、黑四色分为四种,盖用古者伏羲以龙纪官,设黄龙、赤龙、青龙、黑龙诸官之说。”如此看来,《勋章章程》虽然是借鉴各国勋章制度的产物,其中的中国元素却是不少。不管如何,《勋章章程》是普遍适用于中国人的勋章制度,这也是它超越《宝星章程》的地方,自此开启了中国近代勋章制度的先河。

结语

中国古代奖励功勋制度的历史,大体经历了军功爵制、勋官制度、封爵制度三个时期。尽管各个时期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不同,但奖励功勋的主旨却是一脉相承的,这也是近代勋章制度的宗旨之一。通过分析可知,中国人对于功臣的奖励比较注重物质层面的赏赐,受封赠者往往可以因功取得某些政治、经济以及法律上的利益。同时,精神方面的奖励也并未付之阙如,方形的头等宝星或许就有古代铁券的影子,勋章执照与封爵诰敕也有相通的地方。不过,总体而言,封爵制度的演进,几乎始终未能彻底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影响,如西晋五等爵即已经是非宗室不得封,而清代的酬庸制度则把外戚或孔子后裔都包括在内,这就使得奖励功勋制度掺杂了更多的身份因素。虽然这与近代西方的勋章制度若合符节,但从追求法律平等的意义上说,这些因素未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毕竟,秦代军功爵制的推行,便是从摒弃世卿世禄制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