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语言是通达心智最为便捷的通道,也是连接道义和规范的必然桥梁。虽然借助于语言或文字来建构制度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将语言的使用看作一种行为,将制度建构的过程看作言语行为成功执行的过程,却是在有了言语行为理论之后才成为现实。言语行为理论的引入将制度和社会建构论研究从宏观的社会层面延伸到微观个体的语言和心智层面,从对制度的静态分析延伸到制度的动态生成。我在本书中通过研究制度生成过程中主体的道德自律与外在制度他律对建构合理性的双重保障,实现了微观个体德性伦理与宏观制度伦理的统一,从而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提供学理支撑。
以往关于制度本体论或者制度伦理的研究,大多对语言在制度生成中的角色和作用认识不够,更没有认识到人类建立制度的语言能力是天性和教养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实质是忽视了人类独有的言语行为理性。其产生的负面结果有二:一方面是忽视了人作为建构主体的道德自律性,另一方面是将人的内在道德自律性与外在制度他律性割裂开来,最终造成了将社会的演化与人的演化割裂开来的后果。事实上,一切社会制度的建构都离不开语言。那么,语言为什么能够在制度的生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呢?这主要归因于语言的符号表征和伦理规约功能;并且,作为语言伦理规约功能来源的言语行为理性和语言能力一样,是天性和教养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一种社会性智能,因此制度建构的合理性由内在层面的个人先天理性和外在层面主体间性作用下的习俗或者法律共同保障。语言在制度的生成中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不是所有的语言都能建构制度,只有一部分特定的语言被恰当地说出或宣告后,由于说话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获得集体认可和接受后才逐渐成为制度。
一切依赖制度而进行的人类活动,都是制度性事实,包括那些在基本制度下建构次级制度的行为。因此,制度性事实是制度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通过对制度性事实建构基础的研究可以发现制度社会是如何形成的。本书从制度性事实的建构来阐释制度社会的建构,一方面期望能够通过对制度性事实建构中言语行为和意向性行为的内在规范性与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双重保障的阐释,更新传统的制度伦理观,另一方面也尝试揭示个体层面的语言、心智和伦理与群体层面的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深层关联,以此维持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张力。
本书首先对制度性事实构建过程进行了逻辑上完备的“心智-语言-伦理”三维审视,然后从制度性事实的可理解性视角出发,通过对科学实在论的辩护论证了科学理性实践转向的合理性。为了回应时代问题对理论的要求,本书还讨论了法治中国建设中公共理性缺失导致的问题及公共理性对法律制定者和监督者的不同要求,以及科学实践理性转向背景下公众参与科技创新及创新文化的构建等问题。
诚然,并不只有语言参与了制度性事实的建构,但没有语言就不可能产生规范人类行为的制度,而其他作用因素则被囊括进言语行为背后的集体意向性作用的“背景”之中。由于制度是群体协商后达成的共识,那么集体意向性是否存在成为关键。为了论证“语言是集体心理的创造”和“制度性事实建构的合理性是独立于个人欲望、符合公共目标的理性”,本书提出了“集体意向性是一种基本的意向性存在方式”的理论假设,并运用认知心理学、认知语言学和神经生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来为此辩护。在研究中本书采取了温和的自然主义立场,通过现有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尝试从个人的自我意识、意向、言语行为到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生成进行连贯性的理论建构,并通过制度性事实建构过程的合理性(即程序上的合理性)来论证制度构建的合理性和制度的“善”。这既是对架起自然科学研究与社会科学研究桥梁的一个尝试,也可能深化制度伦理的研究并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提供学理支撑。
本书是我十年来对语言与制度伦理问题持之以恒研究的结果,其中一部分内容已经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书中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过由于本人学识尚浅,无论是研究深度还是广度都还存在不足,欢迎学界前辈和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