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想与观念·
晚清梁启超宪法思想中的“人民程度”问题
赖骏楠
摘要:在晚清时期,梁启超在多数时间内对于中国国民是否具备立宪国家国民所应具备的智识和道德能力,都抱有怀疑。在甲午战争之后的变法时期,梁在“公羊三世说”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共同影响下,主张中国宜缓开议院,即提倡先“开民智”,后“伸民权”,最终开设议院和实现“君民共主”之治。在因戊戌政变而亡日之后,梁以明治日本的思想学术为中介,摄取了大量西方法政知识,并一度提倡较为激进的共和主张。与该共和主张相适应,梁在此时期待并勉强相信普通中国国民能够以道德自觉的方式,转化成其所期待的共和国家中的“新民”。然而,光绪二十九年的北美之行,以及梁借此次访问对在美华人的考察,导致其对中国国民养成共和国家所需政治德性的信心发生根本动摇,并进而导致其主张中国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只能实施开明专制。伴随着对清末立宪运动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各种宪政制度的不断熟悉,梁自光绪三十三年开始,一方面积极主张迅速召开国会实现君主立宪;另一方面则对“人民程度”问题,拥有了一种更为现代、复杂和辩证的认识,尤其是对各种宪法制度本身对“人民程度”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消解或规避的认识。梁启超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思索历程,体现出儒家传统中高度精英主义的思想倾向,以及该传统之一元论和唯智论思维方式,在遭遇政治现代性时所呈现出的复杂命运。
关键词:梁启超 “人民程度” 立宪 儒家
一 引言
在梁启超政治思想之中,“人民程度”一语首度出现在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上半年所撰《开明专制论》和其他相关文章之中。当时正值梁与革命派之间思想“激战”的高潮。在这场政治论争中,梁启超反对激进革命,反对共和政治,甚至反对立刻实施君主立宪制,并主张在其后一定时期内(一二十年)实施其所称的“开明专制”。而这套政治主张背后的核心理由之一,便是所谓“人民程度未及格”。[1]换言之,在当时的梁启超看来,中国普通民众在政治上的智识和道德水平,远未达到立宪政治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一旦被赋予政治参与权(尤其是选举权和民选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将极有可能导致政治瘫痪,甚至引起列强干涉,并面临亡国的威胁。尽管革命派对这一论点曾予以激烈驳斥,但梁启超似乎始终坚持自己有关“人民程度不足”的判断。而且,本文也将表明,虽然梁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下半年组建政闻社后,曾极力呼吁清廷立即结束所谓“预备”立宪,并要求立刻实施以议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君主立宪制,但他对“人民程度”的忧虑,一直渗透在他对各种宪法制度的思考之中。因此,“人民程度”问题,无疑是梁启超宪法思想中一个无法掩盖且必须严肃对待的面向。遗憾的是,在这一方面,相关学界似乎着墨不多。[2]
本文将对晚清时期梁启超有关“人民程度”问题的言论,展开系统性的检视和反思。本文的考察将表明,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思考和忧虑,一直是其政治思想自形成以来直至辛亥革命爆发之际各个阶段的核心思考之一(尽管未必都以“人民程度”这类字眼呈现)。一方面,在梁启超的各个思想阶段,由于其不断变动的政治体制上的主张、不同种类的政治理论对其思考的影响,以及对中国国民政治能力之实际状况的不同认知,“人民程度”问题也表现为不同的思考方式和呈现形态;另一方面,某些根本性的问题意识却也是贯穿始终的:现代政治,尤其是立宪政治,究竟是否对参与其中的普通国民的智识和道德素养有所要求?如果的确存在这种要求,那么这些要求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究竟是什么?如果在政治和知识精英看来,一国普通国民在此方面的素养被认为是不足的,那么这种不足是否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到立宪政治的运行效果,从而导致倡导立宪之改革者的预期落空?而各种宪法制度安排本身,是否有可能实现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消解或规避?所有这些面向,都将被纳入本文对相应材料的考察和梳理之中。在文章结论部分,笔者将简略地指出,“人民程度”问题是一个独特的中国近代思想史问题,在根本意义上,该问题与传统儒家思想中某些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紧密相连。而梁启超与此问题不断搏斗的思想历程,正折射出儒家传统在遭遇政治现代性时,所可能呈现出的复杂命运。
二 变法时期:“君民共主”与“开启民智”(1896—1899)
自光绪二十二年(1896)创办《时务报》,直至因戊戌政变流亡日本后数个月时间,可以说是梁启超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该时期,梁的言论顺应了甲午战争后盛行的变法呼声,且在戊戌年间直接服务于光绪帝的各种改革措施。而在东渡之后的最初数月中,梁也不遗余力地主张保皇和恢复政变前各种变法举措。因此,该思想阶段可称为“变法时期”。在这一阶段,支配着梁启超之写作和思考的根本理论,一方面来自其师康有为所持的公羊学三世演化学说,另一方面则是主要由严复所译介的社会达尔文主义。[3]
在公羊三世说的直接影响下,该时期梁启超将人类政治演进路线划分为三个世代,即表现为“多君为政之世”的据乱世、表现为“一君为政之世”的升平世和表现为“民为政之世”的太平世。而这三个世代中的每一个,又可以在各自内部划分为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此即所谓“三世六别”。在“一君为政”的升平世中,存在“君主之世”与“君民共主之世”这两个阶段。[4]很显然,当时中国是处在从升平世中的“君主之世”演进到“君民共主之世”的阶段之中。而梁在该时期的一系列主张变法的言论,也正是服务于这个力求实现“君民共主”政治的过渡环节。
这种“君民共主”政治的具体制度设计,则体现在梁启超在光绪二十二年发表的《古议院考》一文中。与晚清时期较为时髦的“西学中源”“西法中源”一类学说相似,梁启超试图在文中对西方近代议会制度与中国传统典籍中所记载的表面类似制度和实践进行附会式的理解。[5]但对本文而言,更令人感兴趣的,则是《古议院考》所呈现出的梁对“君民共主”政治下议会制度之功能和权限的理解。在梁的眼中,议会是一个统合君权与民权、“通上下之情”的机构。因此,梁所理解的议院,是一种君主用以采集来自社会各方面之信息和意见,并用以议事和咨询的机构,而非拥有真正独立的立法权,更谈不上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权。此外,梁实际上也没有说明议院中的议员是通过何种方式产生的。[6]
然而,在梁启超看来,即使是这种仅拥有极有限权力的议院,在当时的中国仍不宜立即开设。在《古议院考》的结尾部分,他写道:“问今日欲强中国,宜莫亟于复议院?曰:未也。凡国必风气已开,文学已盛,民智已成,乃可设议院。今日而开议院,取乱之道也”。[7]因此,在梁启超首度讨论议会制度的作品中,我们就发现了“人民程度”问题的最初形态:议院开设的前提,是一国之“民智”已经发展到较高境界,而当时中国显然未能达到这种要求,如果遽开议院,将可能导致政治上的混乱。
“民智”一词来自严复的著作。在严复的社会有机体思想体系中,社会整体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类似于生物体与其各个组成部分——如四肢、器官乃至细胞——之间的有机性紧密联系,因此社会成员个体的能力(或缺陷),能够直接影响社会有机体本身的健康和实力。在《天演论》的多处按语中,严复反复强调,国家实力的强大,与组成国家的各个分子——各社会成员——之“智、德、力”的状况紧密相连。而在这三者之中,“智”的因素最为根本。在某一处按语中,严复指出“民智”水平与善政的根本关联:“盖泰西言治之家,皆谓善治如草木,而民智如土田。民智既开,则下令如流水之源,善政不期举而自举,且一举而莫能废。”[8]在发表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的《原强》一文中,严复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的“自强之本”,即中国应当全力培养和提升“民智、民力、民德”,且在这三者之中“又以民智为最急”。只有在“民智日开,民力日奋,民德日和”之时,中国的经济、军事和政治状况才能得到真正改善,开设议院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9]
《古议院考》最后部分有关开设议院有待“民智已成”的言论,无疑是受到严复这些作品的影响。结果,梁启超在变法时代的大部分言论,并非提倡议会制度,而是提倡他所认定的自强与变法之本,即“开启民智”。梁在该时期所创作的最重要作品《变法通议》,便是这种思考逻辑的体现。在这部作品中,梁主张在学校、科举乃至官制等一系列制度上做出变革,在妇女与儿童教育、译介西书等方面也提出一系列主张,而所有这些主张无疑都服务于开启民智之目的。[10]
然而,尽管梁启超能够较为清楚地把握到,“民智”水平能够影响一国的经济与军事实力(这一点对于大部分人也似乎是比较容易把握的),但在“民智”问题与政治问题(或者说议会和立宪问题)之间精确而具体的关联上,除了《古议院考》中的寥寥数语,“早期”梁启超的思想似乎未能产生足够清楚的阐释(而严复在该时期的作品似乎也未有这方面的清晰阐述)。因此,本文此部分也并不意在为该时期梁启超有关“民智”与政治改良间关系的思考建构出一个圆融而又完整的理论“体系”。然而,对于更为透彻地理解“民智”问题与政治改良问题间的具体性关联而言,梁在该时期乃至该时期之后一段时间内的某些言论,至少为我们提供了某些思考上的线索。
这其中最为关键的线索,就是“民权”概念。根据梁启超的事后回忆,他在光绪二十二年至二十三年(1896~1897年)主笔《时务报》时期,“亦时时发‘民权论’,但微引其绪,未敢昌言”;[11]而在随后担任湖南长沙时务学堂主讲席期间,则大倡民权之说。[12]然而,梁启超此时对“民权”的理解,或许与20世纪中国思想界与政治界的相应理解有所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梁眼中的“民权”,是一种在社会达尔文主义“世界观”下民众所拥有的事实层面上的权力、权势,乃至强权。一种强调所有个体和集体都处于“相争相夺,相搏相噬”状态中的天演论世界图景,必然是“去道德化”的。[13]不论梁在当时是否能够理解真正西方意义上的自然权利理论,此时深受“天演”的竞争性思维支配的他,是难以接受一种先验的、天赋的、人人皆有的道德性或法哲学属性的权利观念的。相反,他只能突出“权”的事实属性乃至力量属性。[14]在发表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的《论强权》一文中,梁直接宣称:“自吾辈人类及一切生物世界乃至无机物世界,皆此强权之所行,故得一言以蔽之:天下无所谓权利,只有权力而已,权力即(权)利也。”[15]人类世界亦然,因此人与人接触时,权力/权利之有无和大小,完全取决于具体接触情境中的强弱对比:“强也弱也,是其因也;权力之大小,是其果也。其悬隔愈远者,其权力愈大而猛,此实天演之公理也。”[16]甚至连“自由权”也被理解成强权:“强权与自由权,其本体必非二物也。其名虽相异,要之,其所主者在排除他力之妨碍,以得己之所欲,此则无毫厘之异者也。”[17]因此,不存在规范性(normative)或应然性层面上的所谓天赋权利:“诸君熟思此义,则知自由云者,平等云者,非如理想家所谓天生人而人人畀以自由平等之权利云也。……世界之中,只有强权,别无他力。”[18]在这种思维之下,“民权”既非作为个体的公民所拥有的以生命、自由、财产为核心要素的基本权利体系,又非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所拥有的主权或“制宪权”,毋宁是普通民众在与政治国家的实力博弈中实际占据的权力和权势地位。
只有借助这种“权利观”,梁启超在该时期有关“民权”依赖于“民智”的言论,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由于无论是在当下的升平世还是在未来的太平世中,以智力相争而非以体力相争都是重要的竞争类型(只有身处据乱世中的人类才纯粹依赖体力相争),[19]所以“民智”的提高,将导致民众在精神和物质力量上的提高,并最终导致民众在权力对峙中获取有利位置,亦即“民权”的实质性发达。因此,梁启超在给时务学堂学生札记所做批语中写道:“凡权利之与智慧,相依者也。有一分之智慧,即有一分之权利;有百分之智慧,即有百分之权利;一毫不容假借者也。”[20]同样的,在一篇讨论在湖南省内应如何具体地开启“民智”“绅智”“官智”的文章中,梁又声称:“权者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权。有六七分之智,即有六七分之权。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权。”[21]
因此,只有“世运”日进、“民智”日开,从而使得之前作为弱者的被统治者的实际力量得到增强,并与统治者的力量形成一种实际的权势均衡,统治者原有的强权才能从“猛大之强权,变为温和之强权”,而被治者才可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强权,即“民权”。[22]也只有形成这种实际权力上的均衡,“君民共主”之政以及相伴随的具体制度(哪怕只是咨询和议事性质的议院)才能发挥实际的效用。否则,由于民众所拥有的实际权势不足,所以将无法对君主和官吏形成有效制约,此时议院即使向统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建议,也容易被置若罔闻。或许,只有借助这种彻底“天演”式的乃至“权力意志”式的视角,而非一种规范性的宪法学视角,梁启超头脑中“君民共主”政治下“民智”与议会制度间的关联,才能变得清晰和容易理解。
当然,该时期梁启超并没有产生,更没有回答如下为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对于行使参政权,比如选举权以及议会的诸种权力而言,是否对行使此类权利的人有着具体的“民智”(或“民德”)上的要求?这种要求具体又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梁之所以未曾回答这些问题,是由于当时他对“君民共主”之治的具体制度形体缺乏清晰的建构。一方面,梁似乎对于议会成员的产生机制——近代以来的选举制度——缺少足够的认识,因而也就未能考虑到选举权行使过程中的可能弊端;另一方面,由于其所设想的议院的职权极为有限,尤其是最终的裁决权仍属于君主,所以此时梁启超也无须考虑议院本身滥用权力这种可能性。总之,由于“君民共主”政治下国民的参政权被控制在极有限的范围内,与“人民程度”有关的某些核心问题也就未能进入梁启超此阶段的思想视野。“早期”梁启超并没有像他后来所做的那样,设想到愚民式大众民主的恐怖混乱场景。
三 流亡日本前期:共和理想与新民公德(1899—1903)
1.“思想为之一变”
光绪二十四年(1898)八月,慈禧太后联合其他保守势力,对锐意维新的光绪帝发动政变,将其软禁于瀛台,并展开对维新志士的全面搜捕,六君子随后绝命于京城刑场。梁启超、康有为二人先后逃亡日本。[23]持续百余日的戊戌变法运动,至此以失败告终。
不过,作为流亡地的明治日本,却为梁启超提供了他在中国内地不可能接触到的大量近代学术与思想资源。他开始学习日语文法,于是日语图书令其“思想为之一变”。[24]他感到自己发现了一个巨大的知识宝藏,并且迫不及待地想要与其他中国知识分子分享这个宝藏:“哀时客既旅于日本数月,肄日本之文,读日本之书,畴昔所未见之籍,纷触于目,畴昔所未穷之理,腾跃于脑。”[25]他也承认在阅读大量日文书籍后,自己“脑质为之改易,思想言论,与前者若出两人”。[26]他甚至在之前所受学术训练的牵引下,开始做起针对日文书籍的“目录学”工作。[27]在这一系列思想言论的变化之中,我们所需要关心的问题,则是梁启超通过明治日本学术这一中介,在法政知识体系以及自身政治主张上面,究竟有着何种变化和更新?
这种更新是全方位的。首先,在梁启超的政体类型学中,“君民共主”模式逐渐淡出视野,取而代之的则是与共和立宪一样实施立宪政治的君主立宪制。他逐渐放弃使用公羊三世说中的政体术语,转而使用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和共和立宪这类概念,以替代原来使用的“君主”、“君民共主”和“民主”这组概念。[28]“君民共主”的概念被放弃后,其蕴含的伴随着有限政治参与(以及相应的有限权力制衡)的君主政体改良路线,也随之淡出梁的视野,梁转而认识到君主立宪才是君主制政权改良的归宿。而对于立宪政治(不论是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在孟德斯鸠著作的影响下,梁清晰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29]
其次,梁启超对于近代立宪政治中议会的具体运作和各种职权,也有了实质性认识。他能够大致讨论各国国会上下两院制度的功能,以及两院各自成员的来源。他也罗列了立宪国中国会拥有的各种权力:宪法修正权、普通立法权、预算权、监督政府权等。而在政党制度发达的国家,国会的权力也更大,以至于“往往可以黜陟政府”。[30]
再次,梁启超也明确认识到,尽管各国国会上院制度各不相同,但下院制度却基本相似,尤其是下院议员“皆由人民之公举,为人民之代表”。[31]他也初步介绍了各类选举制度,如选区制、对选举权资格的开放与限制规定(有限制选举与无限制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等。[32]
最后,与之前的“天演版”或强权论的权利观不同,梁启超此时抱有一种类似于自然权利理论的权利观念。他有时将“权利”理解成阳明学中的良知或良能,这说明他对权利的“天赋”性质(及其不可剥夺性)有了足够清楚的认识。[33]在另一些场合,他对权利问题有着更为清晰的表述,此时他甚至放弃了意义模糊“民权”二字,并转而使用和阐释“天赋人权”这个新概念:
民权二字其义实不赅括,乃中国人对于专制政治一时未确定之名词耳。天赋人权之原字,拉丁文为Jura innate,Jura connata,法兰西文为Droits d’Homme,Droits Humains,英文为Right of man,德文为Urrecht,Fundalmentalrecht,Angeborenes Menschenrecht,Menschenrecht。其意谓人人生而固有之自由自治的权利,及平等均一的权利,实天之所以与我,而他人所不可犯不可夺者也。然则其意以为此权者,凡号称人类,莫不有之,无论其为君为民也。[34]
于是,在“君民共主”的政治目标被立宪政治(不论君主还是共和)目标取代、对议会制度(尤其是其职权和议员产生方式)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充分,以及权利观念从强权论向天赋论的转变等思想因素的影响下,梁启超在变法时代所追随的先“开民智”后“倡民权”,最终设立“议院”的政治规划也从而消解。东渡之后的梁启超,不得不开始其有关“人民程度”问题的新思考与新建构。
2.联邦与共和的中国
为了理解梁启超的这种新思考,我们的讨论需要从他在该时期——流亡日本前期——的实际政治立场开始。上文已经说明梁此时的政治目标是立宪,但他究竟是主张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仍值得探讨。众所周知,该时期梁启超在实际行动层面上,一方面与革命派人士往来密切,甚至磋商过两党合作问题,另一方面却也时而大举“保皇”旗帜,并在1900年策划了“勤王之役”。[35]而在公开言论层面,梁也时而发表各种“破坏主义”的言论,[36]时而大倡“尊皇”与“保皇”的宗旨。[37]然而,从《梁启超年谱长编》所保留的当时梁与康有为及其他同门的“内部”书信往来的情况来看,梁在这些书函中几乎是清一色地主张“革命”的论调。[38]甚至在筹备勤王起义的关键时刻(庚子年旧历三月),梁仍然在致康有为的信中“异常大胆”地提到民主政体。由于外界盛传光绪帝病重,极有可能在勤王成功之前驾崩,“然民贼虽讨,而上已不讳,则主此国者谁乎?先生今日深恶痛绝民主政体,然果万一不讳,则所以处此之道,弟子亦欲闻之”。[39]光绪二十八年(1902)秋冬间,康有为曾因梁之革命立场而致书痛骂,梁遂急发一函以示“悔改”。[40]然而在事后与同门的通信中,梁却仍然声明:“实则问诸本心,能大改乎?弟实未弃其主义也。”[41]因此,可以断定的是,尽管“其保守性与进取性常交战于胸中”,[42]但此时在梁启超胸中占据上风的,多是其所谓“进取性”,即发动革命、建立共和(尤其是后者)的立场和倾向。[43]
因此,发表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的《卢梭学案》一文,以及发表于光绪二十八年秋冬时直至二十九年夏之间的政治小说《新中国未来记》,无疑是该时期梁启超最真实政治主张的体现。在前一部介绍卢梭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学说的作品中,梁毫无保留地将卢梭称赞为“以双手为政治学界开一新天地”的伟人。[44]在文章结尾的按语中,梁则对卢梭提倡的联邦民主制大加赞赏,并且认为中国亦能遵循这条路线,即在地方民主自治的基础上,结合成一个大联邦民主国:
我中国数千年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虽然,民间自治之风最盛焉。诚能博采文明各国地方之制,省省府府,州州县县,乡乡市市,各为团体,因其地宜以立法律,从其民欲以施政令,则成就一卢梭心目中所想望之国家,其路为最近,而其事为最易。果尔,则吾中国之政体,行将为万国师矣![45]
而发表于《新小说》杂志上的《新中国未来记》,则将这种对中国政治美好前景的畅想,展现得淋漓尽致。在《新中国未来记》正式发表之前,梁启超就在其本人主笔的《新民丛报》(第14号,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出版)上为这部小说做过广告宣传。在该广告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原始写作计划,几乎与当时革命派的政治主张如出一辙:“其结构,先于南方有一省独立,举国豪杰同心协助之,建设共和立宪完全之政府……数年之后,各省皆应之,群起独立,为共和政府者四五。复以诸豪杰之尽瘁,合为一联邦大共和国。东三省亦改为一立宪君主国,未几亦加入联邦。”[46]而在实际发表的这部小说中,原写作计划中激进革命的立场则有所收敛,但经由各省自治(广东率先自治)随后合并成大共和国,并最终实现第一任大统领正式就任的联邦共和思路,没有发生本质改变。与原写作计划不同之处,则是中国在走向联邦共和的道路上并未发生革命,而是民意的呼吁导致“天子动容”,于是皇帝先是授予地方以合法自治权,最后则是主动终结帝制,并担任第一任总统(其姓氏亦由爱新觉罗改为汉人之罗姓)。[47]
3.“维新吾民”
也正是对共和政治的追求和思考,让梁启超开始对“人民程度”问题有了更为清醒和迫切的意识,从而也对此产生了相对更为完整的理论建构。这种清醒意识,来源于梁启超对于共和政治乃是人民实施自我统治的认识。由于人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而且都有义务参与政治,所以共和政治运行效果之好坏,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国民本身在行使政治权利(和义务)之过程中的表现,而这种表现必然与其自身的智识或道德能力紧密相连。而孟德斯鸠关于不同政体所需要的不同原则(孟氏“原则”被梁启超称为“元气”)的说法,也无疑强化了梁的这个判断。在《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一文中,梁启超认为,孟德斯鸠作品中的“特精者”,即是其有关“三种政体之元气”的议论。在这三种政体中,“专制国尚力,立君国尚名,共和国尚德”。其所谓“德”,是指“爱国家、尚平等之公德”。相较于另两种政体,共和国之所以尤为倚赖“德”这种“元气”,则是因为“彼立君之国,以君主之威,助以法律之力,足以统摄群下而有余;专制之国,倚刑戮之权,更可以威胁臣庶而无不足;若共和国则不然,人人据自由权,非有公德以自戒饬,而国将无以立也”。[48]于是,在孟德斯鸠学说的支持下,梁启超相信,共和政治对于参与其中的国民的各种素养要求,尤其是对其德性上的要求,在所有政体之中是最高的。
无疑,相比于变法时期梁启超借“开民智”来实现“君民共主”政治的规划,在梁此时对于“人民程度”的要求中,出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新因素,即“民德”。如上文所述,“早期”梁启超抱持一种彻底“去道德化”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世界图景,因此,“德”的因素在这种全面“物竞”的世界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然而,东渡之后的梁启超,已经开始逐渐抛弃这种较为粗糙的以“天演”和“物竞”的视角来分析一切政治与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49]尽管对于国与国关系仍旧维持一种彻底冷酷的达尔文主义看法,[50]但梁对于一国国内政治的思考,正如上文所显示的,已经带有更多规范性、宪法性和秩序性的色彩。当然,这种思考与梁试图强化一国内部的团结与整合,从而以更强力的姿态外竞于世界舞台的考虑有关。而在国内政治中单纯强调“智”以及由“智”所引发的“争”的因素,无疑不足以实现这种整合一国国民的目的。实际上,对于此时的梁启超而言,无论是在君主立宪国还是在共和立宪国中,“德”这一因素对于塑造国民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两种政体在这方面的差别,在于缺少人民之外的君主统治者和威慑力,纯粹依赖人民自我统治的共和立宪国,对于“民德”,亦即有助于将一国宪法秩序内化于人心的诸种道德要素,提出了最高要求。
伴随着这种意识,梁启超开始了对于一个联邦的、共和的、强大的新中国所需的新国民的想象。而将这些想象呈现得最为清楚的,则是梁启超在其创刊于光绪二十八年元旦的《新民丛报》上的大量言论,尤其是陆续发表的《新民说》系列论说文。让我们首先考察《新民丛报》第一号所刊载的该报章程本身。这份章程所宣称的该报宗旨的第一条,即是“本报取《大学》‘新民’之义,以为欲维新吾国,当先维新吾民。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故本报专对此病而药治之,务采合中西道德,以为德育之方针;广罗政学理论,以为智育之本原”。[51]非常明显的是,《新民丛报》与《新民说》的核心宗旨,正是结合中西道德学术以及政法知识,对国民实施“德育”与“智育”,并最终实现“维新吾民”之目的。而最终塑造成型的“新民”,将完美地契合共和政治的种种要求。
《新民说》是这种“维新吾民”思路的完整展开。在梁启超看来,中国人独不缺少的是“人人独善其身”的私德,但在“人人相善其群”的公德方面,却乏善可陈。[52]然而,在20世纪初这一列国相竞的年代,唯有提倡和实践能够“利群”“合群”的公德,才可能确保中国的稳固与强大。因此,梁在《新民说》中所重点展开论述的,正是他所期待的一个现代中国之国民所必须具备的诸种公德。由于他认定未来中国的共和政治将对国民德性提出极高要求,所以他此时所搭建的公德体系也就极为庞大,且标准极高。就种类而言,公德包括了国家思想、进取冒险、权利思想、自由、自治、进步、自尊、合群、生利(即经济能力)、毅力、义务思想、尚武等。[53]就“新民”实践这些公德所需要达到的程度而言,梁在《新民说》中列出的公德楷模,经常是马丁·路德、克伦威尔、华盛顿、吉田松阴、马志尼等各国历史上的英雄或伟人。[54]一个更有意思的例子是,尽管已经初步了解到了西方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但他在《新民说》中仍“情不自禁”地将公德体系中的“权利”,转化为一种类似于士大夫气节的精神性、尊严性事务,而非与近代欧洲中产阶级的生活和经济方式息息相关的(偏物质性的)诸种权利:“昔蔺相如叱秦王曰:‘臣头与璧俱碎。以赵之大,何区区一璧是爱!使其爱璧,则碎之胡为者?乃知璧可毁、身可杀、敌可犯、国可危,而其不可屈者,别有在焉。’噫!此所谓权利者也!”[55]
《新民说》中公德体系无疑会令人产生若干疑问。首先,从一种真正“现代”的观点看来,梁启超对“新民”所需具备的各种公德的建构,无疑在内容上是过于繁复的,在标准上则是过高的,现代人接触到梁启超的“新民”形象时,甚至有可能会感觉自己是在与超人接触。其次,梁启超未能澄清这一系列所谓的公德与共和政治之间的具体关联,亦即未能说明每一种公德具体对应于共和立宪制度中的哪一个具体环节,并对后者有何种具体的影响。再次,梁启超在以何种方式来塑造“新民”、培养公德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给出太多回答。在《新民说》中,他似乎相信国民能够在道德实践上实现“自新”:“新民者云,非新者一人,而新之者又一人也,则在吾民之各自新而已。”[56]然而这种大规模的道德自觉在现代政治中是否可能,无疑值得怀疑。最后,最为严重和直接的质疑则是:这种人人在公德上修炼圆满的“新民”国家,究竟是否可能实现(尤其是对20世纪初的中国而言)?
四 流亡日本中期:“人民程度未及格”与“开明专制”(1903—1907)
1.“桃源”之行与共和梦之破灭
“新民”学说隐含着一个思考上的出发点,即当下中国国民的政治德性是不充足的。正是由于这种不足,才需要对国民进行“维新”,以使其适应现代政治,尤其是适应共和立宪政治的需要。因此,梁启超除了在《新民说》中建构出他理想中的未来“新民”形象,也在另一些作品中描绘出当时中国人在他眼中所呈现的遗憾形象。同样发表于“新民说”时代的《敬告我国国民》(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四日)和《论中国国民之品格》(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这两篇文章,就表明梁此时对于中国“人民程度”的现状,有着足够清醒的认识。在前一篇文章中,梁以民间所办教育事业的现状为例,明确指出中国国民在自治能力上的严重缺乏。[57]在后一篇文章中,梁则对中国国民品格之缺点展开了系统梳理,这些缺点被他归纳为“爱国心之薄弱”“独立性之柔脆”“公共心之缺失”“自治力之欠阙”。[58]不过,总体而言,即使在“新民说”时期的最后数月中,梁通过公开言论所展现出的心态仍是乐观的,亦即他仍旧期待中国全体国民能够以“自新”的方式,养成其理想中的公德或品格:“人人有高尚之德操,合之即国民完粹之品格,有四万万之伟大民族,又乌见今日之轻侮我者,不反而尊敬我,畏摄我耶?”[59]
然而,这种“国民性批判”话语却具有思想上的双重效果。第一种效果是在认识到国民素质低下这一事实后,努力思考改造国民、提升其各种素养的可能性,并探索具体的改造和提升之道,《新民说》正是这种逻辑的全面展开。第二种效果则是,一旦认为国民素质在相当时期内难以得到质的提高,亦即“新民”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是难以造就的,那么国民素质低下这个出发点却也可以服务于另一种逻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拒绝承认国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也就是悬置任何形式的立宪,转而继续维持威权统治。而激发出这第二种思想效果的关键契机,就是梁启超光绪二十九年的北美之行。这次经历直接导致梁启超思想历程中“新民说”时代的终结,宣告了其“开明专制”思想阶段的开始。
在筹办《新小说》报之时,除了创作《新中国未来记》,梁启超还曾计划为该报撰写一部名为《新桃源》的小说。其故事梗概是距离梁启超所处时代两百年前(约1700年),中国一“大族民”,由于“不堪虐政”,举族逃离中国本土,航海抵达某荒岛,在与世隔绝状态下繁衍生息,并建立起“一如欧美第一等文明国”的共和自治政体,“且有其善而无其弊”。至20世纪初,该族始与中国本土交通,“卒助内地志士奏维新之伟业,将其法制一切移植于父母之邦”。[60]尽管梁由于种种事务上的繁忙而未曾写出这部小说,但这个写作计划本身,却一方面反映出梁对于久经专制的中国本土国民能否自行建立共和政体这一问题有所怀疑,另一方面反映出梁对于由海外华人建立的某个共和与自治的“世外桃源”的半幻想半现实的期待。
之所以说这种期待具有“半现实”的成分,是因为梁启超隐隐约约相信,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这么一个华人的共和“桃源”。这个现实中的“新桃源”,就在美国。梁所期待的,是在这个“全地球创行共和政体之第一先进国”中,[61]身处其中的华人能够沾染上共和习性,并建立起完善的自治制度。如果在美华人表现出了梁所期待的“新民”之诸种公德,如果在美华人能够实施良好的自治制度,那么对于梁在整个中国实现共和制度的规划而言,或许还有一线希望。
最终,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在美洲保皇会的邀请下,梁启超怀抱着考察华人在美国的生活和政治状况的目的,[62]开始了长达九个月的北美之行。他先后造访温哥华、纽约、波士顿、华盛顿、费城、巴尔的摩、圣路易斯、芝加哥、旧金山、洛杉矶等地。由于旧金山当时拥有全美数量最多的华人(约两万七八千人),所以梁启超在旧历八月抵达该市后,便以此地华人为代表,“研究华人的性质,在世界上占何等位置”。[63]其研究的结果,发表在《新大陆游记》一书之中。
众所周知,这次政治考察的直接后果,是梁启超通过对在美华人之状况的观察,对于一般中国人是否能具有适应共和政治需要的政治能力,产生了根本性质疑。他发现,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共和国,华人的种种习性仍与共和政治格格不入。通过对各种华人团体之运行状况和相互关系的观察,梁痛苦地承认:华人只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只有“村落思想”,而无“国家思想”;只能“受专制”,而不能“享自由”;华人尚且“无高尚之目的”。[64]这种毫无自治能力与政治德性的群体,在共和政治的“放纵”下,引发了社会秩序的极度紊乱:“吾观全地球之社会,未有凌乱于旧金山之华人者。”[65]最终,梁所获得的结论只能是:“以若此之国民”,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皆不可行,“故吾今若采多数政体,是无以异于自杀其国也。自由云,立宪云,共和云,如冬之葛,如夏之裘,美非不美,其如于我不适何”。[66]
正是在《新大陆游记》之中,梁启超思想中的“国民性”问题转向了不同于其之前立场的另一个方向:由于“新民”不可能实现,于是共和立宪也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实施君主威权统治。在分析和总结完在美华人的种种政治缺陷后,梁明确声明:“今日中国国民,只可以受专制,不可以享自由。”[67]他甚至开始为中国出现开明君主或贤臣祈祷:“吾祝吾祷,吾讴吾思,吾惟祝祷讴思我国得如管子、商君、来喀瓦士、克林威尔其人者生于今日,雷厉风行,以铁以火,陶冶锻炼吾国民二十年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夫然后与之读卢梭之书,夫然后与之谈华盛顿之事。”[68]
而标志着此刻梁启超“言论大变”的最关键的理论性文章,则是他结束游美之行返归日本后,发表于《新民丛报》38、39合号(报上所标出版日为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但实际出版日应在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初四日与三十年正月初五日之间[69])上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新大陆游记》中对华人政治能力的考察结果,出现在了这篇文章中:“深察祖国之大患,莫痛乎有部民资格,而无国民资格。”[70]要实行共和政体,国民必须具备足够的(部分内容在我们看来是标准极高的)“共和诸德”:“故行此政体而能食其利者,必其人民于共和诸德,具足圆满,不惜牺牲其力、其财,以应国家之用,且已借普及之学制,常受完备之教育,苟如是,其庶几矣。”[71]然而中国国民的特征却与这些“共和诸德”无缘:“共和国民应有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且历史上遗传性习,适与彼成反比例,此吾党所不能为讳者也。”[72]如果放任这群毫无“公民德性”的社会成员去组建所谓的共和国家,则要么将导致“所谓暴民政治者,而国或已亡”,[73]要么将导致政治秩序崩溃之后出现强人独裁政治,即所谓“民主专制政体”。[74]
于是,《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的结论,也必然是告别共和。曾一度“醉共和、梦共和、歌舞共和、尸祝共和”的梁启超,如今发现自己不得不与民权和共和挥手告别。他使用着最具有宣泄性的语言,写下对共和政治告别宣言:“吾与君别!吾涕滂沱!……呜呼!共和共和,吾爱汝也,然不如其爱祖国。”[75]然而,在告别共和后,梁甚至连君主立宪也放弃了,他声称自己在此时最向往的,是俄罗斯式的开明专制:“问者曰:然则子主张君主立宪矣?答曰:不然。吾之思想退步,不可思议。吾亦不自知其何以锐退如此其疾也。吾自美国来,而梦俄罗斯者也。”[76]
2.开明专制与预备立宪
有两个背景因素促使梁启超在光绪三十二年上半年将其开明专制论予以更系统化的澄清。第一个因素是于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间在革命派所办《民报》与梁启超所主笔之《新民丛报》间发生的言论激战。由于革命派人士如汪兆铭、胡汉民等自《民报》于光绪三十一年冬创刊之际,即以梁启超和《新民丛报》为主要攻击对象,梁不得不展开反击。在这场思想论战中,双方就革命是否会招致列强干涉和瓜分、种族革命是否需要与政治革命并举、社会革命与土地革命是否为中国所必需、中国能否实行共和政治等重大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77]正是这次思想论辩的背景,促使梁对自己在该时期所持的政治立场和理论依据予以全面展开。
另一个更为微妙的因素,则是此时清廷也半主动半被动地走上了考察和仿行宪政的道路,而且清廷随后的相关决策与梁启超的直接作用密不可分。光绪三十一年(1905)六月,清廷下诏令载泽等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政治。[78]出洋考察政治一事一度受到革命党人炸弹袭击的阻挠,但五大臣最终在该年年末得以成行。[79]多年来令史学界颇感扑朔迷离的“梁启超替五大臣做枪手”一案,正是发生在这次考察各国政治的过程中。如今,夏晓虹依据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资料中新发现的一批梁启超手稿,已经能够极为清楚地证明:在光绪三十二年闰四五月(1906年六七月)间,梁启超替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与端方代拟了《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请定外交政策密折》《请设财政调查局折》《请设立中央女学院折》五篇奏稿,从而以此种方式首度直接参与到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之中。[80]而且,在随后数月中,宣布进入预备立宪的清廷实际上(至少在表面上)采纳了梁在这些奏稿中提出的若干建议,尤其是有关官制改革的建议。[81]鉴于这种形势,梁启超一度对清廷重燃希望。在清廷下诏宣布预备立宪的当日(七月十三日)晚间,梁在一封致蒋智由的信中写道:“今夕见号外,知立宪明诏已颁,从此政治革命问题,可告一段落。此后所当研究者,即在此过渡时代之条理何如。”[82]由此可以推断的是,梁在此时的政治主张,倾向于由清政府进行一段时间的开明专制,以便在这段时期内完成预备立宪的诸项工作(包括提高“人民程度”),然后正式实施包括议会制度在内的君主立宪制。
发表于《新民丛报》第73、74、75、77号(光绪三十二年一月至三月,实际出版时间大致在正月二十七日至四月二十七日间[83])的《开明专制论》,以及发表于该报第79号(三十二年四月一日,实际出版时间应在四月二十七日与闰四月二十九日间[84])的《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以下简称《答某报》)这两篇文章,包含此时梁启超有关开明专制和“人民程度”问题最成熟的讨论,因此值得本文重点考察。在《开明专制论》一文中,梁启超首先进行的是较为繁复的概念界定:“发表其权力于形式以束缚一部分之自由,谓之制。据此定义,更进而研究其所发表之形式,则良焉者谓之开明制,不良焉者谓之野蛮制。由专断而以不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野蛮专制。由专断而以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开明专制。”[85]而专制之良与不良的标准,则在于“以自然人的一己之利益为标准,则其制必不良;以法人的国家之利益为标准,则其制必良”。[86]因此,在梁启超的设想中,开明专制是一种由君主制统治者主导的、以促进包括人民在内的国家之整体利益为宗旨的改良主义的威权政治形式。而且,这种开明专制的最终目标,仍旧是立宪政治:“故开明专制者,实立宪之过渡也,立宪之预备也。”[87]
不过,《开明专制论》的阐述重点,则是一方面驳斥革命派关于中国可以立刻实施共和立宪的主张,另一方面反对在中国立刻实施君主立宪制。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梁主张中国“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的核心理由,正是中国国民不具备“共和国民之资格”。通过对美国、法国、瑞士三国宪法制度的(或许并不成功的)分析,梁启超主张,“共和立宪国终必归于议院政治”,即政治的主导权属于议会,而三权中的其余二权——尤其是行政权——终必服从于议会权力。因此,他此时所推导出的“共和国民之资格”的核心标准,正是“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88]不幸的是,在梁的眼中,中国国民恰恰是无法满足议院政治之要求的。梁启超认为,议院政治的第一个要件,是“议院大多数人,有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然而,如果在当时的中国立刻开设议会,那么议会成员将是“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其结果自然是“苟老辈者多数焉,则复八股之议案,可以通过也;苟新进多数焉,则尽坑满州人之议案,可以通过也。而政府若否认其议案,则顷刻不能安其位,而彼之首领且将代之而实行之也”。[89]议院政治的第二个要件,是“发达完备之政党”,尤其是成熟且稳定的两党交替执政制度(很显然该标准又是设定得过高了)。[90]很显然,梁启超对于当时中国人的结社和“合群”能力极度悲观:“今之中国无三人以上之团体,无能支一年之党派。”一旦中国开设议会,将远远背离两党制的要求:“议院而有五百人也,吾敢信其党数必过百,而最大党所占无过二三十,而一党得一人者乃最多也。”[91]因此,一旦中国实行共和立宪,后果将不堪设想:“苟其采法国制,则浃旬之间,内阁可以更迭十次;苟其采美国制,则将今日出一政策焉,命大统领执行,明日出一正反对之政策焉,又命大统领执行,否则相持而一事不能办、一律不能颁也。”[92]于是,梁“毅然”断定:“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国政治,非可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93]
与此相似,在讨论中国当时尚不能实施君主立宪制时,梁启超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是“人民程度未及格”(第二个理由则是“施政机关未整备”)。梁启超承认,君主立宪制中议院的地位与功能与共和立宪制中的议院不同:后者由于人民主权的要求,其地位不得不高于行政权,因而“不能不立于指挥主动之地位”,而前者一般而言只是“立于监督补助之地位”。因此,君主立宪制所需要的“国民程度”,要比共和立宪所需要的程度低。[94]然而,梁启超认为,中国国民连这种较低的程度也未能达到。梁启超首先讨论的是议员的程度问题。他向读者描绘了“品格卑”“见识陋”的中国议员所可能带来的议会政治诸种弊端。(1)滥用对政府的质问权,或完全放弃行使质问权:“若无鉴别政治得失之识力,所质者皆薄物细故,或于其极正当之行动而故为责备,而其有干法越权及其他失政,或反熟视无睹,不予纠正,则政府视议会易与,谓其言一无价值,生轻蔑心,而议会之神圣损矣。”(2)滥用对政府成员的弹劾权:“若弹劾之无价值,与前所举质问同,则元首厌之,政府侮之矣。不宁惟是,弹劾无效,则议院势不得不被解散,屡滥用弹劾,则重解散以解散,而议院将虽有若无……夫学识幼稚之民,往往沐猴而冠,沾沾自喜,有权而滥用焉,其常态矣。”(3)滥用或放弃立法权,这又可细分为“三种‘怪象’”:“(甲)政府所提出者,盲从焉,不能赞一词;(乙)政府所提出,或有极良之法案,不能知其精神所在,漫为反对;(丙)自提出或偏畸、或危险、或无谓、或不可行之法案,而自议决之。”(4)滥用预算审核与批准权:“而程度幼稚之民,动偏于一端,而在中国义务思想未发达之人民,尤汲汲以轻负担为务……如此则恐预算不成立之现象,年年续见。”(5)在议场内因政见不合而爆发肢体冲突:“然在程度幼稚之民,往往因辩论而生意见,因意见而生仇雠,故中国向来议事之场,动则挥拳拔刀,数见不鲜矣。”[95]梁启超认为,所有这些他预测中的现象,都大为违背立宪精神。因此,对于开设议院这一问题而言,“故与其太速而资格缺,毋宁稍迟而资格完也”。[96]
随后梁启也超表达了对“选举议员之人民”的担忧。这些担忧包括:“程度幼稚之国民”可能大量放弃行使选举权,因为他们“往往视此权若弁髦”;选举过程中易出现贿赂和胁迫;竞选过程中易发生暴力冲突;在所选出的议员究竟是代表人民总体之意见,还是代表选民个人或选区选民的意见这个问题上,“程度幼稚之国民”的理解会与立宪精神发生冲突(梁认为议员应代表人民总体之意见)。[97]因此,对于选民素质问题,梁启超也认为:“苟非养之有素,则利恒不足以偿其害,有断然矣。”[98]
在《答某报》一文中,梁启超更为明确地主张,支撑着共和立宪下的议院政治的,是一种由“自治秩序而富于公益心”构成的“共和之真精神”。[99]只有一国国民中人人都具备这种自治心和公益心,才有可能在缺乏一个外在权力之威慑的情况下,形成立宪政治所依赖的基本秩序。革命派(以及流亡日本前期的梁本人)所提倡的自由与平等,固然也是共和政治的真谛,但如果没有与自治心和公益心相结合,那么这种自由平等,“是未形成国家以前原始社会之心理,而决不可谓为今世共和国民之心理也”。如果只是单纯提倡自由与平等,那么自治、公益和秩序,“则非惟不见进行而已,且视前此更有退步焉”。而这种为共和国家所必需的“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非养之以岁月而万难成就”。[100]
梁启超进一步从人民主权的高度,认定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国民本身。因此,“国民全体之程度能否当于最高机关而完其责任,是即此种国家成立维持之第一大问题也”。在梁启超看来,只有是“因习惯而得共和政体者”,其“国民程度”才可能“发达圆满,有自治秩序而富于公益”,于是其作为最高机关的国民,“先无内讧鱼烂之忧,然后可以语于对外行动”。而对于长期屈服于专制统治之下,从而未能获得实践自治之机会的国民而言,如果以发动革命的方式来获得共和,“则国民前此未尝当于一机关之任,虽使之组织一补助机关犹虑不胜,一旦而跃立于最高机关之地位,安见其可?机关自身之要素,先自不具,他更何论矣!”[101]而中国所面临的,正是这后一种窘境:“而吾中国今日之人民,据之以构成机关,吾认其责任心公益心未能圆满者也。……而吾中国今日之人民,据之以构成机关,吾认其政治智识太过幼稚者也。”[102]
无论是在《开明专制论》中还是在《答某报》中,由于共和立宪和君主立宪这两个选项都因为“人民程度”问题而被排除,因此梁启超认定当时中国只能选择开明专制:“然则为今日计,舍开明专制外,更有何途之从?”[103]至于中国通过开明专制这个过渡阶段所能够实现的政治形态,梁显然更为倾向于君主立宪。而为着实现立宪政体,中国必须经历至少一代人左右的开明专制阶段。如上文所述,梁在《新大陆游记》中,声称这个期限将长达“二十年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在《开明专制论》中,梁认为最快亦需要“十年乃至十五年”。[104]在《答某报》中,梁认定君主立宪制只能实现于“十年乃至二十年以后”。[105]
然而,梁启超开明专制思想体系的最大问题在于,尽管他声称“故开明专制者,实立宪之过渡也,立宪之预备也”,但他始终未曾在理论层面上彻底澄清应当通过何种具体方式来实现这种过渡和预备。虽然说在现代国家建设,尤其是梁在《开明专制论》中所罗列的各种施政机关的准备上,开明专制确实可能做出些许贡献,而一个拥有完善和合理的官僚制度、财政制度、军事制度的现代国家,无疑是立宪政体的重要基石。然而,与本文论旨高度相关的是,梁始终未能清楚地指出,在国民政治参与度极为有限的开明专制之下,应当如何“培养”和“训练”与未来立宪政治相匹配的“人民程度”?在《答某报》一文中,他似乎祭出教育这个解决方案,但实际上这并不是该文的论述重点。[106]可见梁本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似乎没有确切的把握。
通过将梁启超《开明专制论》的原本写作规划,与之后真正发表的该文各章内容做一对比,也可以明显地观察到梁的类似思想困境。在《开明专制论》第一部分首次发表于《新民丛报》时,作者在文章第一页提供了计划中的该文完整目录,该目录的最后三章标题分别是:“第八章 论开明专制者所当有事……第九章 论开明专制者之人物……第十章 论开明专制之精神。”[107]但在随后各期的《新民丛报》中,梁启超实际上并没有写出原定的这最后三章。相反,在真正发表的《开明专制论》全文中,梁在最后部分实际上是使用排谬法来证明“论开明专制适用于今日之中国”,即通过证明当时中国既不能适用共和立宪,又不能适用君主立宪,来得出中国只能适用开明专制的结论。因此,梁实际上回避了对中国开明专制的正面论述。可以推断,整个清朝统治阶级的现实状况,给梁的开明专制规划蒙上了难以消除的阴影。在清政府内部,究竟是哪个具体人物或集团,能够承担起包含现代国家建设和现代国民智识与道德培养等重任在内的开明专制使命?这个问题或许深深困扰着梁启超(即使是在他对清廷态度最为乐观的时刻)。无论光绪帝本人是否确如梁启超早先所描绘的那般“英明仁厚”或“数千年之所未有”,[108]他在未来数年内仍旧处于无权状态,却是个无法回避的尴尬事实。而光绪帝无法握有实权,也就意味着康梁无法摆脱政治犯身份,从而无法辅佐皇帝实施又一次“百日维新”。慈禧太后则是梁所代表的保皇会的公开政敌,因此也不可能成为梁心目中的开明专制者候选人。在王大臣、军机大臣、各部堂官等人物中,似乎也不存在如梁所期待的那种“20世纪的管仲与商鞅”。
五 流亡日本后期:现代政论家的思考(1907—1911)
1.梁启超与国会运动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布预备立宪之诏。[109]此后,梁启超逐渐从与革命派的论争中抽身,并将更多精力投入实际政治活动。是年冬间,梁启超与杨度两方面势力开始磋商合作组建政党事宜,相关的商议和筹划一直持续至第二年春夏间。但由于在内部人事安排和政党组织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分歧,合作一事以失败告终。先是杨度从日本回到中国内地,单独组织宪政公会。而梁启超则与蒋智由、徐佛苏等人,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在日本东京和中国沿海一带组建政闻社。十月,作为政闻社机关报的《政论》正式问世。[110]
尽管与杨度商议合作组党却最终告吹,对梁启超而言是一次不甚愉快的经历,但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该时期与杨度的接触过程,使得梁对中国是否需要立刻实施宪政,尤其对是否需要立刻开设国会这个问题的思考,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如上文所述,按照梁原本的规划,由于中国“人民程度”尚未达到立宪政治,尤其是议会政治所需要的水平,梁并不主张立刻实施诸多宪政制度,尤其是议会制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杨度则在光绪三十二年年底于东京创办《中国新报》,并在该报上大力鼓吹速设国会。例如,在该报第一号登载的《〈中国新报〉叙》中,杨度便开宗明义地主张速开国会,建立责任政府。针对当时革命、立宪两派争论不已的“人民程度”问题,杨度提供了两种不同解答:第一种是在严复译著《社会通诠》一书的影响下,认为中国(尤其是其中的汉族)“国民程度”已经进展至较高水平,因为“其自封建制度破坏后,由宗法社会进入于军国社会中,固已两千余年,惟尚不能如各国之有完全军国制度耳”;第二种则是主张宪政实践本身能够促进“国民程度”:“然吾人以为进行一步,即程度高一步,鼓其进行,即所以养其程度,若不进行,而待程度之足,虽再历万年,犹将不足也。”[111]梁启超则在《新民丛报》上对《中国新报》第一号的内容予以热情回应,并照录该报《叙》之全文。此时他一方面对杨要求立宪的主张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却尚未明确自己对速开国会一事的态度。[112]杨度随后在《中国新报》第四号发表《致〈新民丛报〉记者》一文,并在该文中以更加旗帜鲜明的姿态,主张速开国会。而之所以有此主张,则是因为相较于地方自治、司法独立、改革官制等事业,要求设立国会在立宪运动诸事项中,最具重要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最易在国民心理层面上收到效果:“故必于一切宪政之中,择其至重且大者,以专注之力而主张之,一事既成,再谋其次,始能有实际之能力。……此其理虽复杂,然其事甚简单,一入人耳,尽可了然,以此唤起国民之政治思想,责望政府要求权利之心,必为较速。”[113]值得补充的是,才华横溢的杨度的这几篇文章,都是以极为流畅明快的语言写就的,因此这些文字即使不能在“道理”上“说服”梁启超,也很有可能在“气势”上“压服”后者。
真正有可能打动梁启超的,则是杨度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三月间写给梁的一封信。[114]在这封信中,杨度就筹划中的联合政党的成立日期和组织结构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是杨度就与组党一事相关的政见宣传、群众动员等技巧方面对梁启超的“肺腑之言”。杨度在陈述促开国会所能带来的益处时,实际上都是从这种政党政治之实际操作的角度来展开的。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必须提出简单直接的口号,而“开国会”三字正符合此种要求:“夫政党之事万端,其中条理非可尽人而喻,必有一简单之事物以号召之,使人一听而知,则其心反易于摇动而可与言结党共谋。以弟思之,所谓简单之事物,莫开国会若也。”所以,一旦梁启超能够配合杨度,动用其所拥有的报界资源,日日鼓吹开国会事,那么“人人心目中有此一物,而后吾人起而乘之,即以先谋开国会为结党之第一要事,斯其党势必能大张”。[115]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复杂的法政理论始终是难以理解的,但口号式语言却最容易在群众心理上生根:“一切法理论、政治论之复杂,终非人所能尽知,必其操术简单,而后人人能喻,此‘排满革命’四字,所以应于社会程度,而几成无理由之宗教也。”[116]因此,为了与革命派“排满革命”的口号对抗,从而吸引更多受众,舍“开国会”三字外几乎别无他途:
吾辈若欲胜之,则宜放下一切,而专标一义,不仅使脑筋简单者易知易从,并将使脑筋复杂者去其游思,而专心于此事。我辈主张国会之理由,但有一语曰:国民举代表人以议国事,则政府必负责任而已……以此为宗教,与敌党竞争势力,彼虽欲攻我,亦但能曰办不到,而不能曰不应办也。[117]
杨度此信显然收到成效。尽管组党合作事最终以失败告终,但梁启超在回信中明确肯定了杨度强调开国会的建议:“至专提倡开国会,以简单直捷之主义,求约束国民心理于一途,以收一针见血之效,诚为良策。弟当遵此行之,并在《时报》上有所鼓吹。”[118]因此,下文将介绍的梁启超于光绪三十三年下半年政闻社成立时对速开国会的提倡,无疑有着杨度的重大影响。
不过,梁启超在是否即开国会一事上判断的变化,也与其本人对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一年以来的政治和改革形势的观察密切相关。尽管清廷宣布将从官制改革入手展开预备立宪工作,但一年来这方面的改革状况无疑是令人失望的。梁启超对此描述道:“号称预备立宪改革官制,一若发愤以刷新前此之腐败。夷考其实,无一如其所言,而徒为权位之争夺,势力之倾轧,借权限之说以为挤排异己之具,借新缺之立以为位置私人之途。”[119]而清政府的腐败情形,也显得几乎无可救药。在《现政府与革命党》一文中,梁甚至将当时的清政府称为“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而“制造革命党原料之主品”,正是政治上的腐败。[120]当他回顾自宣布预备立宪一年多以来政界中的各种“波澜”时,他只能发现各种倾轧和排挤,而一年来所谓的党争,实际上只见旧的“私党”,而不见立宪国所需的真正“公党”。[121]此外,尽管康梁及其党人一度对清廷预备立宪政策表现出积极的配合姿态,但清政府本身却仍在积极查缉党人,并严厉禁止署有康梁等人姓名的出版物在内地流通。[122]
面对如此腐败且不思进取的现政府,梁启超的开明专制企图受到了致命打击。他意识到,这样一个政治制度层面上不受有效监督和制约,且本身又有着难以克服的腐败恶习的政府,是难以完成他所设定的开明专制和预备立宪的使命的。相反,这样的政府只会将中国带入更危险的境地。他进一步意识到,如果不改革现有的政府体制,如果不存在一个在政治上负责任的政府,亦即“代君主负责任之内阁”,那么包括宪政建设在内所有善政,都将无法得到切实的制度性保障。[123]而与这种责任内阁对峙,并使之真正承担政治责任的,正是主要由民选议员构成的国会——只有民选而非任命才能保证国会不沦为君权或行政权的一部分——这个关键机构。
因此,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梁启超明确放弃了之前的开明专制设想,并转而积极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中的最核心制度,亦即国会制度,该宗旨也成为成立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的政闻社所持宗旨中的第一条。[124]自此以后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梁启超都在不遗余力地以各种形式敦促清政府立即无条件地开设国会、建设责任政府。他甚至设想过将预备立宪时期身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直接改造成真正意义上之国会的可能性。[125]政闻社于光绪三十四年将本部由东京迁往上海后,请愿速开国会成为该社的运动重心。当政闻社由于自身在速开国会上的积极主张而遭到清政府查禁之后,梁仍旧坚持一面以言论之力量,一面以委托其他立宪派人士在国内积极活动的方式,对之后历次请愿国会运动予以实质性支持。[126]而在他几乎所有对要求速开国会之理由的论述中,通过设立国会而形成对责任政府的监督,并迫使后者实施良政治,都是最为重要的理由之一。他此时所期待的,是议会能够妥当地使用协赞预算权、质问权、事后承诺权、上奏弹劾权等手段,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127]他甚至愿意描绘他想象中的中国未来国会的运作场景:
以今日卖官鬻爵,公然列肆,持筹而算,驵侩圉隶,弹指卿相者,一经国会之质问,政府能辨答乎?冗署冗缺冗差冗员,政府所以位置私人而招徕善价者,将其经费提出于国会,能见承诺乎?日构虚辞,捏报成绩,经国会委员会分科调查,其能隐蔽乎?国家岁计,入不敷出者逾万万,而岁出之属于靡费者,殆三分之二,此种预算案,其足以出丑于国会议场乎?凡编预算案,必期于收支适合,国会若质问政府,以何术弥此巨亏,能置答乎?其他若外交政策之方针、军事政策之方针、教育政策之方针、交通政策之方针、产业政策之方针、理藩政策之方针,无论为大纲、为细目,国会任举一焉以质问各部大臣,其能以片语见答乎?民间种种颠连疾苦,上请愿书以求国家救济者,国会受理之以移于政府,政府能展一筹乎?[128]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清末政治现实中的种种因素或困境,迫使梁启超不得不去思考制度上的应对之道。而他的思考成果,正是以民选国会来监督他眼中作为“恶政府”之典型的清政府。很显然,在清末新政的最后数年,梁对“人民程度不足”的忧虑,已经被对于政府的腐败和无能并可能导致亡国的担忧所彻底压倒。正是这种现实所带来的强烈压迫感,导致梁启超不得不去诉诸他原本认为不宜立刻实施的议会政治。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一立场转变,是否意味着梁此时已经放弃了他之前对“人民程度”问题的判断,遽而主张此时中国的“人民程度”已经达到了理想的立宪政治的要求?实际上,梁对这一问题的新思考,并没有彻底转向原来思考的对立面,而是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而正是这种思考上的复杂性,折射出一种能够包容旧有问题意识的、中国式的“现代”精神。
2.现代世界中的“人与政治”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的一个看法是,“人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能够成为考察梁启超广义的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线索。这其中的“人”表示主观性、思想性与文化性的因素,而“政治”则表示客观性、制度性与结构性的因素。本文此部分之前的内容都表明,在光绪三十三年秋季之前的梁启超政治思想中,就“人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而言,决定性的因素都是前者。在大部分的时候,梁本能性的思维方法是:如果政治不良,那么是因为参与政治的“人”的问题;如果要改良政治,那么就必须首先从对“人”的改造开始,比如提高其智识和道德水平,乃至灌输法政理论与国家思想;如果参与政治之“人”能够得到真正的改造,那么他们所从事的政治活动也能够得到近乎是直接和自动的改善。尽管梁并没有对自己这种思维方式及其背后的理论依据予以系统性的澄清(或许他下意识地认为这种想法由于太过“天经地义”,从而也就无需澄清),但几乎可以确定的是,在这种思维方式的背后,无疑隐含着深厚的儒家思想背景。
然而,从光绪二十九年开始,至少有两个背景性因素逐渐开始腐蚀梁启超头脑中的这种根深蒂固的思维结构。第一个因素是上文已经介绍过的梁启超访美一事。众所周知,在正式游美之前,梁对美国共和政治评价极高。而此行赴美考察,无疑使梁获得了实地观察美国种种美好“政俗”的机会。[129]梁似乎认为,美国政治的根基即在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种自我塑造“新民”上的成就,亦即正是由于美国有着大批他期待中的完美国民,美国共和政治才能以良好方式运转起来。遗憾的是,在《新大陆游记》中,我们几乎没能发现梁启超对美国人之“公民德性”真正具体描述。相反,梁所见到的,似乎尽是资本主义经济下的尔虞我诈与人心叵测、政党制度中的分赃与贪腐现象,乃至政治人物的平庸和无能。他几乎没有给出任何有关“条顿民族”(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之“高贵特质”的例子。他也没有去描绘美国的政治人物是何其高尚。相反,他揭露了各种触目惊心的贪渎情节。[130]此外,被梁启超视为“最不可解”的一个问题,则是在他眼中美国历任总统“多庸材”,“而非常之人物居此位者甚希焉”。[131]结果,梁不得不意识到的一个问题是: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共和国中,包括普通民众、官员乃至政治家在内的所有人,仍远不是他原本所期待的那个完美的、近乎超人状态的“新民”形象。
问题在于,尽管普通美国民众不见得充满公德心,尽管美国政客中不乏贪墨之徒,尽管美国总统多为平庸之才,这却并不妨碍美国才是一个强大的且持续发展的共和国。如果谜底已经不能再从“人”的角度去寻找,那么不妨从“政治”领域本身出发去思考。至少在思考身为“庸才”的美国总统何以能够操纵起共和政治的问题上,梁启超意识到,美国政治所赖以维系的根本,并不在于“非常之才”,而在于其宪法制度。后者的持续运转,就已经能保证政治的相对平稳运行:“美国之国势及其宪法所规定,非必须非常之才,始足以当此任也……故大统领之在平时,不过一奉行成法之长吏而已……故勤慎敏直之人,即可当此职而有余;而远虑博识、雄才大略,非所必需也。”[132]这种依赖制度而不依赖“人”来实施的政治治理,无疑对梁启超而言是一种崭新体验。
影响梁启超有关“人与政治”问题之思考变迁的第二个因素,是他深深卷入其中的清末立宪运动。不论是否已经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面对直接袭来的立宪浪潮,梁都不得不予以应对,并且不得不展开对中国未来所可能适用的各种宪政制度的思考和讨论。从光绪三十二年发表《开明专制论》起,梁以令人难以置信的充沛精力,投入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中有关中国宪政之路的论争之中。在六年的时间里,他前前后后讨论过如下众多与君主立宪和国家建设息息相关的话题:公债政策、货币政策、地方财政问题、地方税与国税关系问题、国民筹还外债问题、节省政府开支问题、召开国会期限问题、责任政府问题、国体与政体理论、中央与地方官制问题、国会组织形态问题、选举权是否应有限制问题、选举方法问题、国会职权问题、国务大臣在君主谕令上署名问题、资政院性质和表现问题、君主朱谕与立宪政体是否冲突问题……[133]通过这一系列讨论,梁启超自身的角色,完成了从儒家士大夫向现代政论家的转变。
尽管梁启超要迟至民国时期才将自己在中国政治中的角色明确界定为“政论家”,[134]但一种政论家的精神,无疑已经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梁的各种言论中得以清晰展开。所谓政论家的精神,就是在不动摇国体(君主或共和)的前提下,去寻求政体(专制或立宪)中各种具体制度的变革,以使一国宪政制度能够适应该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现实状况,并使各种宪政制度安排能够收到所预期的政治效果。用梁自己的话来说,就是:
以吾平昔之所信,总以为国体与政体绝不相蒙,而政象之能否止于至善,其枢机则恒在政体而不在国体。无论在何种国体之下,皆可以从事于政体之选择。国体为简单的具象,政体则谓复杂的抽象,故国体只有两极端,凡国必丽于其一,政体其参伍错纵,千差万别,各国虽相仿,而终不能尽从同也。而形式标毫厘之异,即精神生千里之殊,善谋国者,外揆时势,内审国情,而求建设一与己国现时最适之政体。[135]
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政论家的精神,正类似于一种“宪法工程学”(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的眼光。这种“宪法工程学”主张,宪法与政治制度是独立的变量,是可以通过政治家和宪法学家的人为设计来起到制度本身的独立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与所谓“经济基础”或“民族精神”分离开来)。而不同的宪法与政治制度安排,则会导致不同的政治结果。因此,“宪法工程学”认为,只要各种宪法制度安排得当,并适合一国的实际状况,那么宪法制度本身就能够起到一方面保障国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一方面巩固立宪政体和提升政府能力的双重作用。[136]而政论家的职责,正在于从“宪法工程学”出发,设计和改善适合一国民情的各种具体宪法制度,而不是凡事归咎于所谓“民智未开”或“人民程度不足”,并借此直接否决国民的参政权利。至此,在“人与政治”这个问题上,梁启超的认识逐渐转向一种更现代、复杂、辩证且就事论事式的认识。
让我们首先考察梁启超此时对现代政治中的“人”这个因素的思考。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梁启超在该时期主张立即结束专制,并强烈要求立刻召开全国性民选国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梁在“人民程度”的判断上瞬间转向了原有判断的反面。实际上,梁对于当时中国“人民程度”的看法,基本上延续了之前开明专制论时代的观点,即中国国民距离典型的立宪政体所需要的智识和道德水平,仍然有较大距离。在一系列的公开言论中,他始终担心,人民政治意识和参政意识不足会导致政党与国会制度形同虚设;或者民选议员由于缺少政治上的能力,将无法提供系统性的政策与法案,或滥用质问权与弹劾权,而这也将使国会无法发挥应有的政治效果。[137]甚至在武昌起义已经爆发、中国即将迎来它的首个共和国家之际,梁仍然表示在“人民程度”这个问题上,他不能“面谀国民”。[138]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一种新的认识也逐渐浮出水面。尽管全国范围内大多数国民的“程度”在梁的眼中是不足的,但梁此时也逐渐摆脱了原有的一种“泛政治化”的思维,并逐渐清楚地意识到,即使是在人人都有参政权的现代政治中,也没有必要令所有国民都转变成他所期待的那种充满“新民”公德的“政治人”。在立宪政治运行的大部分时候,直接决定或影响着政治之运转的,只是这多数人群中的少数精英阶层。正如几乎与梁启超生活于同一时代的意大利政治学家莫斯卡所言,即使是在已经实现普选的立宪国家中,政治的本质,即一种有组织的少数人统治无组织的多少人的形式,依旧没有发生改变。[139]这种有组织的少数,实际上正是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之极少数人与处于塔基的大多数人之间的“中间阶层”,而“一个政治有机体的类型及其运作效率往往取决于中间阶层是如何构成和发挥其影响力的”。[140]在现代社会,这种“中间阶层”即是中产阶级。而在已经实现普选的国家,政治权力实际上并未真正滑入普罗大众之手,而是被牢牢掌握在中产阶级手中:“这些阶级总是操纵政党和选举委员会,无论是出版界的编辑,还是官僚机构成员或军队指挥官,其中绝大多数正是来自中产阶级。”[141]类似的,梁在此时也明确提出“中流社会”(虽然不一定意味着现代中产阶级)这个概念,并认为只有这个社会群体才是国民运动与立宪政治的中坚力量。[142]因此,与在“新民说”时代动辄号召“四万万同胞”群起而献身中国政治的做法不同,梁在此时重点关注的问题,正是如何对这一“中流社会”输进普通智识、普通道德,以及普通法政知识。如果这一部分社会中坚力量能够产生政治上的自觉,并具有立宪国民所需要的智识与道德水平,那么中国政治便能得到显著的改良:“但使一国中有普通智识居普通地位之中流社会,能以改良一国政治为己任,则居乎其上者,尸居余气,无相与交绥之价值,居乎其下者,本无一定之成见,有人焉为之先,且所导之路,于彼有百利而无一害,故相率景从已耳。”[143]
对于“人与政治”这两个维度的中的另一维,即“政治”事务,由于对美国政治的实地观察和对各种宪政制度和理论的反复接触,梁启超也逐渐摆脱了那种“政治”单纯地由“人”来决定的单一化思路。相反,作为一名政论家而非文化批评家,他开始更多地思考政治领域内各种制度本身的作用和意义,并寻求以一种“制度主义”的方式来消解或规避“人民程度”问题。
从这种更为重视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梁启超对“人民程度”问题的第一个直接回应是,政治制度本身对于“国民性”具有明显的反作用力。一方面,梁启超不再像之前那样,主张是由于旧有之道德、文化和政治习性上的缺陷,才导致中国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统治。相反,他此时将这重因果关系予以直接倒转,从而声称中国国民政治能力低下的事实是专制之果,而非其因:“若夫专制政体,行之既久,致其固有之能力,蛰伏而不得伸,且潜销暗融而不逮其旧,此固事之无可为讳者。然此则其果也,而非其因也。”[144]这无疑是对之前那种“(先定的)文化决定政治”思维方式的摆脱。另一方面,梁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立宪政治中的一系列制度及其实践,都能起到促进“人民程度”、培养国民政治能力的作用。首先,在梁启超看来,国会制度以及相应的选举制度能够激发国民的政治兴趣与爱国心,长期的选举实践也无疑能够提升国民的政治判断力。[145]其次,与国会制度关系紧密的政党制度和政治团体,也能够促进国民的政治兴趣、政治判断力和政治行动力。[146]最后,立宪政治中的地方自治制度,对于培养国民的政治能力而言,尤为关键:“使人民在小团体中,为政治之练习,能唤起其对于政治之兴味,而养成其行于政治上之良习惯。此其利益之及于国家者,盖益深且大。”[147]
然而,这种看法面临的问题在于,仅仅依靠宪法制度的实践,是否就足以消纳“人民程度”问题?以更为具体的方式提问则是:各种宪政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功能,是否就能够导致国民政治能力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质的提升?是否有可能在宪政运转的最初时刻,便由于国民政治能力不足,导致宪政机器一经开动便走向瘫痪?此外,是否会由于国民政治能力在短期内无法经由宪政实践得到实质提升,宪政在勉强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又不可避免地走向停摆?梁启超的头脑中,也无疑时常闪现这些问题。因此,作为政论家的梁启超,在从制度层面出发对“人民程度”问题的回应中,尚有另一种途径:在认识到“人民程度不足”的事实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无法得到实质性化解后,梁并没有直接选择否定国民参政权,而是转向在具体的宪法制度安排上,尽可能规避中国“国民程度”不足所隐含的潜在弊端。
首先,梁启超已经能够初步认识到,作为间接民主制度的代议制,本身就是对选民的“非理性”意志的过滤。与《开明专制论》所描绘的一群要么顽固不化、要么极端激进的议员,在议场内无理取闹甚至导致国会瘫痪的闹剧场面不同,梁此时相信民选议员本身的智识和道德水平,必然比普通国民高:“今世之国会,则采代议制度而已,人民各举其贤智于我者以为议员,被选人之程度,恒加选举人一等,此各国之通例也。”[148]伴随这种认识,梁对自己之前所设想的那些议场内混乱场景的担忧,必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而由这种“程度”较高之议员在国会中提出的政策或法案,以及这些议员对监督权的行使,无疑也不再如之前所设想的那般无系统、无条理或无意义。
其次,梁启超进一步从不同政治机构的法定权力配置层面,来思考对政治上可能不成熟之议会的诸种不合理举动的宪法制约。梁启超发现,在君主立宪制国家,虽然君主在常态政治下的权力被其他权力机构“架空”,但在正式身份上高居于三权之上的君权,却仍可能在“宪法危机”时刻进行介入。因此,议院本身在运行中出现严重问题时,君主可以使用议会解散权和法案否决权予以干涉:“又况各国通例,君主有解散议院之权,有不裁可法律之权。然则苟遇有不应议决而议决之法律,可行其不裁可权以防止之;遇有应议决而不议决之法律,可行其解散权以救正之。”[149]
最后,由于议会政治必然意味着必须由众多国民以投票方式选举出议员,而中国多数国民在其眼中仍是“程度不足”,所以梁启超在制度层面应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最关键方式,正是选举制度的设计。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梁并没有以大幅度限制选举权范围的方式,简单地否定多数国民的参政权。在立宪浪潮的影响下,梁认为,“人民之有参政权,其当然之权利也”,所以直接剥夺部分国民参政权的做法,无疑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150]而且,在事实论的层面上,要在众多国民中精确鉴别出何者具有政治能力,何者又不具有政治能力,从而决定将选举权赋予哪些国民,无疑也是不现实的:“除非得一人焉具有佛世尊耶稣基督之神慧,皆随时一望而知国中人之孰有政治能力,而孰为无之者,砉然划一界线以识别之,无铢黍之忒,乃因其识别,而定选举权之予夺焉,斯可矣。”[151]因此,梁明确反对以拥有一定数量财产为标准赋予选举权的做法。[152]如何在承认和保障多数国民参与政治之权利以及确保立宪政治之稳定和政府能力之充足这两个维度之间寻求一种均衡这个问题上,梁启超的解答是间接选举制,即通过第一级选民在各自选区内选出选举人,随后由被选出的选举人再行投票以选出议员的制度。在梁看来,间接选举制下“第二级选举人”在政治上的判断力,“必较原选举人为优,而所举易于得人”。[153]由于中国不能直接实行“制限选举”(即直接剥夺部分国民选举权的做法),所以面对“当此教育未普及之时,选举人之智识能力,诚不免有缺乏之感”这个事实,[154]只有采用间接选举制,才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并造就能够承担立宪政治使命的合格议员:“既先由人民选出选举人,彼选举人,必其学识能秀于其县或其乡者也。再以此学识较秀之人选出议员,则其所选之员之程度,必不至太劣下明矣。”[155]
六 结论
从根本意义上说,每一种政治哲学都隐含着与其相对应的一种“人”之形象,现代政治哲学也不例外。[156]对于现代自由主义而言,与强调“国家”与“社会”分离、并在“国家”内实施严格的权力分立和正当程序的市民法治国家相“匹配”的,是一种以合理性的(rational)思维方法和道德体系实施自律的“原子化”个体。这种个体认可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并努力确保自己各种基本权利不受政治权力的干涉和剥夺。[157]对于现代共和主义思潮而言,政治中的“公民”必须具有足够的“德性”(virtue),而公民德性意味着对公共善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奉献,也意味着愿意在一个由平等主体构成的政治世界中,搁置个人在物质上的私利与偏见,并参与进平等和公开的政治辩论与商谈之中。而这种对于公共性的担当,来自一种超越具体个人利益的道德感,乃至审美上的渴望。[158]
然而,在这几组“人”之形象与各种现代宪政制度的具体关联这一问题上,侧重于抽象地褒扬人民主权(从而将“人民程度已经满足”视作不证自明的前提),而且本能性地以教义学规范分析作为主要范式的现代宪法学本身,并没有为我们提供确切的答案。实际上,一种“宪法人类学”[159]理论——这种理论必须能够解答本文引言中所提出的那几个问题——的缺失,不仅使得笔者在反思和评价梁启超对“人民程度”问题的言论时明显感觉到理论上的困难,甚至使得梁本人在百余年前与政治对手就“人民程度”问题展开论争时,也颇感理论资源上的捉襟见肘。一个极为关键的文本事实是,尽管梁启超在与革命派争论各类政治问题时,都动辄对当时各种欧美法政理论予以旁征博引,但唯独在“人民程度”问题上,或者说在为近代宪政所需的国民智识与道德素养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上,始终未能找到充分的西学资源,以建构一个系统而又清晰“公民德性”体系。这甚至导致梁在其不同作品中,会依据作品具体主旨的不同,列举出各不相同的、他想象中的西方各国国民与宪政相关各种智识、道德或政治能力。
这一切都暗示,梁启超宪法思想中的“人民程度”问题,具有浓烈的原创和“本土”特色。实际上,在整个19世纪的西方(尤其是英国)宪政史中,如果政治与经济上的精英阶层试图对大众民主的趋势予以遏制,他们并不需要将民众的智识与道德水平与选举权资格直接绑定,也不会提出“民智未开”或“人民程度不足”这类公然否定人民主权和平等原则的理由。对于他们而言,对广大无产阶级的选举权予以限制,存在更为精巧的意识形态的辩护术。T. H. 马歇尔的一篇著名论文曾对这一辩护机制进行过简洁而清晰的描述:尽管公民权主体仍限于拥有足够财产的社会群体,但由于理论上每个人都有希望在一个形式上开放和平等的资本主义市场竞争中取胜并获得收入,所以这种公民权制度对他而言也显得是开放而非封闭的。[160]另外,这套限制选举权机制的另一种说辞是,拥有足够财产且缴纳较多税款的社会阶层,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必定更大,因而理应在政治上享有更多权利。[161]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这两套相互交叉的辩护机制中的哪一套,都未曾直接质疑任何一个国民行使公民权的实际能力。[162]梁启超并没有选择这种思路。尽管熟悉西方“生计学”的梁对资本主义经济与财产制度绝非陌生,但他依旧不接受以财产为标准来划定选举权人群的做法。相反,他宁可直接质疑大部分国民在政治上的判断与行动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其对于各种政治制度的设计,不论其设计成果是不承认多数国民政治参与权的开明专制,还是建立在间接选举制之上的君主立宪制。
因此,“人民程度”问题作为一个思想史问题,其发生学机理只能存在于中国传统思想之中,尤其是在儒家思想之中。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之后的西方主流观念体系中,无论是认定人人皆带有原罪且在上帝面前一律卑微的基督教思想,还是倾向于从“自然状态”出发观察“自然人”或强调人的理性禀赋之平等性的自由主义思想,承认人类内部在“本性”(nature)上存在差异,从而具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性,都是极为困难的。然而,与西方这种过渡抽象化或“普世化”的思维方法不同,作为一种前现代的、世俗的思想体系,儒家眼中的“人”毋宁更多带有现实性、差异性,乃至等级性的色彩。将不同人群在智识和道德能力上予以分等,这几乎是儒学的一个固定本能,而这其中一个颇为重要的划分,便存在于作为文化和政治精英的“士”与作为多数被统治者的“民”之间。一个无法掩盖也无法美化的事实正是,在儒家经典中出现的“民”,基本上是以无智无识无德的群氓形象出现的。在《左传·昭公六年》对子产铸刑书一事的记载中,颇有早期儒家风范的叔向便对制定和公开成文法律表示过强烈担忧。在叔向看来,对于充满“争心”的民,必须综合使用礼乐刑政等多种手段来实施治理,由此才可能实现安抚“民”的目的。而一旦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并将其作为唯一的治理手段,那么“民”将不再怀有对统治者的顺从和敬畏,并将导致“诉讼爆炸”的恐怖场景,最终导致国家的败亡:“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种作为被治者的“民”的负面形象,更是在《礼记·坊记》中得以集中呈现:尽管已经有包括孔子在内的众多圣人对教化大众孜孜以求,但“民”仍旧几乎体现了天下所有“恶德”,如“薄于孝”“忘其亲”“争利而忘义,以亡其身”“弑其父”“贰其君”“以色厚于德”“淫佚而乱于族”等。这种对未受教育、生活贫困的普通民众在智力和道德上深刻的不信任,无疑也是梁启超所认同的。他毫无顾忌地写下“全国中大多数之愚民”这样的话语。[163]在反对革命论时,他有时也直接诉诸“民”的不可靠性:“民皆蚩蚩,伏莽遍地,一方有事,家揭竿而户号窃,莫能统一,徒鱼肉吾民。”[164]结果,以如是之“民”是否可能实现立宪“伟业”这一问题,无疑会在梁的头脑中时常下意识地呈现。
而且,同样是在儒家政治思想中,“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林毓生早已指出,在传统儒家思想中,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一元论与唯智论的(monistic and intellectualistic)思维方式。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之下,包括政治事务在内的整个文化被视为一个整体,而这个整体的终极驱动力,则是人的内在道德和智识状况。[165]于是,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在应对中国政治所面临的危机时,这种一元论与唯智论的思维方式,便被激化成一种“文化—智识进路”(the cultural-intellectualistic approach):文化变革是包括政治变革在内的其他所有必需的变革的前提,而“文化变革——一种象征、价值和信念系统的转变——最适合以改变人之观念的方式来实现,这些观念涉及人对于宇宙和人类现实的总体观念,以及他与这种现实的关系,亦即改变其世界观”。[166]因此,作为一名“四五岁就王父及母膝下授四子书、《诗经》”,[167]18岁(虚岁)时便师从康有为学习陆王心学、《朱子语类》,[168]而且以毕生精力提倡阳明学中“知行合一”“致良知诸”说的士大夫的杰出代表梁启超,[169]为了与他所认定的旧的恶政治告别,并实现其所期待的现代立宪政治,本能性地寻求种种对中国国民之文化与思想状况的改造之道,而“人民程度”问题无疑诞生于这种语境之中。另外,儒家政治思想中强烈的德治主义倾向——不仅认定政治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而且进一步认定“人”的道德水平是最为决定性的因素[170]——也迫使梁启超在这种“为政以德”思维的驱动下,在改造中国国民文化状况的事业中,侧重于对其道德状况的改善,而非侧重于纯粹智力和知识水平的提高。他在《新民说》一书中对公德体系的建构,他在批评中国“人民程度”不足时所使用的包括“自治心”“公益心”等内容在内的所谓“共和诸德”的标准,都是这种重德不重智之传统思维的体现。
也正是在以上两种儒家思想因素——对普通民众智识与道德能力的不信任以及对政治中“人”(尤其是其道德层面)之因素的强调——的共同作用下,作为中国近代思想史上一个独特问题的“人民程度”问题,得以在梁启超不同时期的言论中以完整形态出现。作为中国第一代启蒙思想家中的核心人物,梁启超试图接受所有个人都享有平等公民权的现代立宪政治。然而,他在此时所遭遇的巨大的思想与情感障碍是:如果在一瞬间将如此之多的道德水准无法确定的社会底层民众带入现代政治的舞台,是否会导致“民主崩溃”?两千余年前叔向所发出的那句“郑其败乎”的感叹,或许时常回响在拥有士大夫和现代知识精英之双重身份的梁启超的耳际。为着解决这个问题,他首先是直接从“文化—智识进路”出发。凭借曾经受过的儒家修养之学的训练和处于半消化状态中的西方伦理学知识片段,他在《新民说》一书中建构出一个并不完善的公德体系,并试图通过媒体鼓吹的方式,向中国国民灌输这一整套新道德。然而,一旦他发现这种“维新吾民”的方式在短期内——在他想象中的中国被列强瓜分灭亡之前——几乎不可能收获实效,他便仍然从儒家思想本身含有的“文化决定论”的角度出发,断定以当时的“人民程度”,中国只能实行开明专制。
然而,本文的考察也表明,随着梁启超对现代立宪政治了解的渐趋深入,尤其是他对各种宪法制度的原理和实际功效的就事论事式的考察,一种更为现代的政论家精神也逐渐呈现在晚清最后数年梁启超的言论之中。他首先认识到,现代政治并不需要政治体中所有人都转变成他原本所期待的那种理想的“新民”,支撑起立宪政治的关键社会力量,是被他称为“中流社会”的社会中上阶层,因此他对普通民众不具备足够政治德性的担忧,也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更为关键的是,渐趋成熟的政论家精神使梁启超能够意识到,宪法制度安排本身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规避“人民程度”问题。一方面,宪政实践本身便能够起到政治教育和训练国民政治能力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人民程度”在较长时期内仍然是一个问题,但巧妙的宪法制度设计本身,却能在很大程度上消解或规避由于“人民程度”不足所可能带来的诸种弊端。尽管从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梁借助间接选举制应对“人民程度”不足这一事实,其实际收效可能仍待商榷,但这一主张本身,却足以表明梁在借制度设计化解“人民程度”问题上探索的真诚。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清末新政最后阶段的梁启超政治思想,已经基本实现了从旧有的文化决定论的儒家思维方式向多元、分化、辩证,并能与传统问题意识兼容的现代性精神的转换。或许,我们需要感谢梁启超本人那种“不惜以今日之我,难昔日之我”的勇气。因为正是他在理智和情感上的这种双重坦诚,使得我们在今日仍旧可以透过他这些不深邃但伟大之作品的字里行间,细细品味一个个有关“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的故事。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1]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中华书局,2015,第77页。
[2] 部分作品在讨论清末立宪派与革命派之间思想论争时,曾涉及“人民程度”这一主题,参见高良佐《开国前革命与君宪之论战》五,《建国月刊》第8卷第5期,1933年,第7—12页;亓冰峰:《清末革命与君宪的论争》,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0,第195—198页;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154—161页;苑书义:《中国近代史新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8,第252—254页;耿云志:《从革命党与立宪派的论战看双方民主思想的准备》,《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6期。但以上研究对该主题的探讨皆稍嫌简略,且未曾有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展开。
[3] 康有为对该时期梁启超思想的影响,自不待言。梁在该时期接触严译《天演论》书稿的情况,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57页;梁启超:《变法通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2015,第71、75页;梁启超:《说群序》,《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第3页。此外,严复从达尔文与斯宾塞理论角度阐述中国自强之道的重要作品,即《原强》一文的第一稿,也早在1895年就已发表(参见《原强》,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第5—15页)。
[4] 梁启超:《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第7页。
[5] 梁的此种做法受到严复的来信批评,而梁亦在回信中承认问题,参见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108页。
[6] 梁启超:《古议院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94—96页。梁对议院的功能和职权的看法,似乎是来自该时期流行于知识精英间的“通说”,例见徐建寅《德国议院章程·序》,中华书局,1985,第1—2页;郑观应:《盛世危言·卷一·议院》(六卷本),光绪二十四年上海书局石印本,第15—17页;康有为:《上清帝第四书》,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第176、187页;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三联书店,2005,第285—292页。
[7] 梁启超:《古议院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96页。
[8] 〔英〕赫胥黎:《天演论》,欧阳哲生导读,贵州教育出版社,2005,第59页。
[9] 《原强》,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第13—14页。尽管严复声称他的主张来自斯宾塞哲学,但这些主张无疑是对斯宾塞本人高度宿命论的理论体系在主观主义和唯智主义方向上的歪曲。关于这种思想歪曲,参见〔美〕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第38—39页。
[10] 参见梁启超《变法通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1—83页。
[11]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四》,第62页。
[12] 参见梁启超《时务学堂札记残卷序》,转引自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84页;梁启超:《蔡松坡遗事》,转引自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84页;梁启超:《初归国演说辞·鄙人对于言论界之过去及将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九》,第2页。
[13] 关于这种“天演”图景,可参见梁启超《变法通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71、75页。
[14] 佐藤慎一在阐述19世纪末以来被输入中国的进化论观念时,也指出严复、梁启超这些进化论者“对‘天托之权’的观念是不得不否定的”,从而只承认“强者之权”,参见〔日〕佐藤慎一《一八九〇年代的民权论——以张之洞和何启的论争为中心》,许政雄译,许政雄:《清末民权思想的发展与歧义:以何启、胡礼垣为例》,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10,附录三,第127页。
[15] 梁启超:《自由书·论强权》,《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第29页。
[16] 梁启超:《自由书·论强权》,《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第29页。
[17] 梁启超:《自由书·论强权》,《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第30—31页。
[18] 梁启超:《自由书·论强权》,《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第31页。
[19] 参见梁启超《变法通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14页。
[20] 梁启超:《湖南时务学堂札记批(节录)》,陈书良编《梁启超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第497页。
[21] 梁启超:《论湖南应办之事》,《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第41页。
[22] 参见梁启超《自由书·论强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30、32页。
[23] 康、梁二人逃亡的细节,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154—172页;康有为:《康南海自编年谱(外二种)》,台北,宏业书局,1976,第67—77页。
[24] 梁启超:《三十自述》,《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一》,第18页。
[25] 梁启超:《论学日本文之益》,《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80页。
[26] 梁启超:《夏威夷游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二》,第186页。
[27] 梁启超:《东籍月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82—102页。
[28] 例见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71页。
[29] 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73页。梁对孟德斯鸠学说的介绍,参见梁启超《饮冰室自由书(补)·蒙的士鸠之学说》,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1245—1249页;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18—29页。
[30] 参见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74—76页。关于“黜陟政府”之权,此时(1899)的梁启超认为这并非“宪法所定本有之权,不过侵轶他权耳”(第76页)。
[31] 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74—75页。
[32] 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75页。
[33] 例见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32页。梁启超有时也将“自由”解释成阳明学中的良知,参见梁启超《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63—64页。
[34] 梁启超:《〈新民丛报〉问答》,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82—83页。
[35] 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181、195—255、256—258页;梁启超:《与日本东邦协会书》,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4—55页。
[36] 关于这些“破坏主义”言论,参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68—78页。
[37] 例见梁启超《戊戌政变记(补)》(横滨清议报社1899年5月版),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第1199页;梁启超:《书十二月二十四日伪上谕后》,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67—70页
[38] 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285—287、313、319页。
[39]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221页。
[40] 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299页。
[41]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20页。
[42]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四》,第63页。该版本中“保守性”三字被误印为“保持守性”四字,现据朱维铮校订本改正(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朱维铮导读及校订,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第86页)。
[43] 至于梁启超在此时为何持激进的革命与共和立场这一问题,由于本文核心问题意识的限制,此处暂不讨论。不过,可以简略指出的是,导致梁此种政治倾向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是戊戌变法和勤王运动失败后梁对清廷近乎彻底的绝望。另一方面,公羊三世之说可能也是一个因素,即梁可能仍旧认为太平世中的民主或共和政治,必然要优于升平世中的君民共主甚至君主立宪。
[44] 梁启超:《卢梭学案(Jean Jacques Rousseau)》,《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第97页。
[45] 梁启超:《卢梭学案(Jean Jacques Rousseau)》,《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第110页。
[46] 梁启超:《(中国唯一之文学报)新小说》,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124页。
[47] 梁启超:《新中国未来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八十六》,第5、8—9页。
[48] 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23页。梁对孟德斯鸠这方面学说的转述,大体上是准确的。孟氏原著中的讨论,可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19—28页。
[49] 这方面的思想变化,也体现在他此时对加藤弘之有关“利己心”之表述的重视上(加藤氏认为人的“利己心”中实际上包含着部分“利他心”),参见梁启超《自由书·加藤博士天则百话》,《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第95—98页;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第49页;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37—39页。
[50] 例见梁启超《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56—61页。
[51] 梁启超:《〈新民丛报〉章程》(原题《本报告白》),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75页。
[52] 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12—16页。
[53] 参见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六节至第十七节。
[54] 参见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41、61页。
[55] 参见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33页。
[56] 参见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3页。
[57] 参见梁启超《敬告我国国民》,《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四》,第25页。
[58] 参见梁启超《论中国国民之品格》,《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四》,第2—5页。
[59] 梁启超:《论中国国民之品格》,《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四》,第5页。
[60] 梁启超:《(中国唯一之文学报)新小说》,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124页。
[61] 梁启超:《汗漫录》(一名《半九十录》),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钟叔河、杨坚校点,岳麓书社,1985,第588页。
[62] 当然,此行最为直接的目的,则是统一和壮大保皇派在北美各地的势力,其次才是政治考察。而政治考察亦包含两个层面,“一以调查我黄族在海外者之情状,二以考察新大陆之政俗”(梁启超:《海外殖民调查报告书》,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第142页)。
[63]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29页。
[64] 梁启超:《新大陆游记及其他》,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第555—556、559页。
[65] 梁启超:《新大陆游记及其他》,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第556—557页。
[66] 梁启超:《新大陆游记及其他》,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第558—559页。
[67] 梁启超:《新大陆游记及其他》,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第559页。
[68] 梁启超:《新大陆游记及其他》,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第559页。
[69] 此处参考的是森时彦利用日本《东邦协会会报》确认《新民丛报》实际出版日期的成果,见《附录二:〈东邦协会会报〉受赠书目中所见〈清议报〉〈知新报〉〈新民丛报〉一览表》,〔日〕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474页。
[70] 中国之新民:《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22页。
[71] 中国之新民:《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35页。
[72] 中国之新民:《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47页。
[73] 中国之新民:《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35页。
[74] 中国之新民:《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43页。
[75] 中国之新民:《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47—48页,第49页。
[76] 中国之新民:《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49页。在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之前,梁启超对俄国政治的认识,大体上是较为稳定和有效的开明专制的面貌。例如,在发表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的《中国积弱溯源论》一文的结尾部分,梁如此描绘俄国政治:“今夫专制之国钤辖其民,以自保私产,古今恒情,吾姑无责焉。虽然,保之则亦有道矣。如彼俄罗斯者,现世最专制之国也,而其任百官也,则必尽其才,尊其权,政府之方针有定向,施政之条理有定程。盖虽不知有民,而犹知有国焉。其君其臣,一心一德,以务国事,此其所以强也。”(梁启超:《中国积弱溯源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第41页)对俄国政治的这种认识,可能是受到了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部分作品的影响。
[77] 参见亓冰峰《清末革命与君宪的论争》,第145—234页。
[78] 参见《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第1页。
[79] 参见《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出京乘坐火车遇炸情形摺》,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3页;《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出使各国考察政治放洋日期摺》,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1979,第4—5页。
[80] 夏晓虹:《梁启超:在政治与学术之间》,东方出版社,2014,第28页。
[81] 参见夏晓虹《梁启超:在政治与学术之间》,第33页。
[82]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65页。
[83] 此处参考的是森时彦利用日本《东邦协会会报》确认《新民丛报》实际出版日期的成果,见《附录二:〈东邦协会会报〉受赠书目中所见〈清议报〉〈知新报〉〈新民丛报〉一览表》,〔日〕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第475页。
[84] 此处参考的是森时彦利用日本《东邦协会会报》确认《新民丛报》实际出版日期的成果,见《附录二:〈东邦协会会报〉受赠书目中所见〈清议报〉〈知新报〉〈新民丛报〉一览表》,〔日〕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第475页。
[85]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21页。
[86]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22页。
[87]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39页。
[88]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4页。
[89]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5页。
[90] 关于各种政党制度与民主政体稳定之间的复杂关系,参见Juan J. Linz,The Breakdown of Democratic Regimes:Crisis,Breakdown,& Reequilibration,Baltimore and Lond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8,pp. 24-27。
[91]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7页。
[92]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7页。
[93]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7页。
[94]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77—78页。
[95] 参见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78—80页。
[96] 参见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80页。
[97]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80页。梁启超关于议员应对人民整体负责,而非对其所得以选出的那部分选民负责的观点,是一种建立在人民主权和公意不可分割之观点基础上的典型的欧陆政治观念,但在议会制度的诞生地即英国,这种观点并不占主流,参见〔法〕皮埃尔·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31、370页。
[98]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81页。
[99] 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第78页。
[100] 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第78页。
[101] 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第84—85页。
[102] 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第88页。
[103] 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第88页。
[104]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82页。
[105] 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第88页。
[106] 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第94页。梁实际上是在驳斥革命派有关革命之后可通过速成教育培养共和国民资格的观点,梁认为,只有经过较长时段的开明专制,才能实现革命派的教育目的。
[107]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新民丛报》第73号(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一日),第1页。
[108] 梁启超:《与日本东邦协会书》,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4页;梁启超:《戊戌政变记(补)》(横滨清议报社1899年5月版),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第1199页。
[109] 参见《宣示预备立宪先厘定官制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44页。
[110] 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57、369、390页。
[111] 杨度:《〈中国新报〉叙》,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三联书店,1977,第870、872页。
[112] 参见梁启超《新出现之两杂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472—479页。
[113] 杨度:《致〈新民丛报〉记者》,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第877页。
[114] 《复梁启超函》,刘晴波主编《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第404—411页。从信件内容上看,此信的写成时间,应早于该年旧历三月梁启超给杨度的回信(梁的回信全文,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92—395页)。另,杨度此信中提到写信时《中国新报》第三号已出版(第404页),所以信件写作时间应当在该报第三号出版日(二月初七日)之后。
[115] 《复梁启超函》,刘晴波主编《杨度集》,第404页。
[116] 《复梁启超函》,刘晴波主编《杨度集》,第405页。
[117] 《复梁启超函》,刘晴波主编《杨度集》,第405页。
[118]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95页。
[119] 梁启超:《现政府与革命党》,《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九》,第47页。梁启超甚至通过与戴鸿慈等人的书信往来,直接得知了官制改革时不同机构之间的(甚至是违反立宪国权力划分原则的)权限争夺纠纷,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79—380页。关于戴鸿慈与梁启超此次通信中提到的“部院之争”(法部与大理院之间权限纠纷一事),参见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郑定、杨昂:《还原沈家本——略论沈家本与晚清司法场域之变迁(1901—1911)》,《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第31—32页。
[120] 梁启超:《现政府与革命党》,《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九》,第45—46页。
[121] 参见梁启超《一年来政界之波澜》,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13—514页。
[122] 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88页。
[123] 参见梁启超《所谓袁张内阁》,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16页。
[124] 参见梁启超《政闻社宣言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第25页。
[125] 参见梁启超《政闻社总务员马良等上资政院总裁论资政院组织权限说帖》,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37—544页;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428页。
[126] 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453、468—474、499、501、511—512页。
[127] 参见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11页。
[128] 参见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12页。
[129] 梁启超:《海外殖民调查报告书》,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第142页。
[130] 参见梁启超《新大陆游记及其他》,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第579、581页。
[131] 梁启超:《新大陆游记及其他》,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第490页。
[132] 梁启超:《新大陆游记及其他》,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二种·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第491页。
[133] 参见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目录》,第33—57页。
[134] 例见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三》,第86页。
[135] 梁启超:《宪法之三大精神》,《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九》,第94页。
[136] 参见包刚升《民主转型中的宪法工程学:一个理论框架》,《开放时代》2014年第5期;包刚升《民主崩溃的政治学》,商务印书馆,2015,第117—139页。
[137] 参见梁启超《政治与人民》,《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第18页;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25页;梁启超:《论读十月初三日上谕感言》,《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50—151页;梁启超:《将来百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200页。
[138] 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七》,第40页。
[139] 〔意〕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任军峰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212页。
[140] 〔意〕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367页。
[141] 〔意〕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411页。
[142] 参见梁启超《政治上之监督机关(十月十一日在东京锦辉馆所开政闻社大会席上演)》,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26页;梁启超:《说常识》,《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三》,第3、5页;梁启超:《国风报叙例》,《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9页。
[143] 梁启超:《政治上之监督机关(十月十一日在东京锦辉馆所开政闻社大会席上演)》,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26页。
[144] 梁启超:《中国前途之希望与国民责任》,《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六》,第24页。
[145] 参见梁启超《政闻社总务员马良等上资政院总裁论资政院组织权限说帖》,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34—535页;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57页;梁启超:《评资政院》,《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66页。
[146] 参见梁启超《政闻社宣言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第23—24页。
[147] 梁启超:《政闻社宣言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第26页。
[148] 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27页。
[149] 梁启超:《政闻社总务员马良等上资政院总裁论资政院组织权限说帖》,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39页,另见第541—542页。
[150] 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53页。然而,对于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相信人民主权学说这个问题,却仍有商榷的余地。至少在这个时期,梁对于国会制度和普通国民选举权的提倡,基本上并非出于对抽象的“人民主权”或“民主”价值的尊重,而是从其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得出的结论,亦即只有一个其权力来源和形成机制不是发自君权且独立于君权的机构,才有可能对君权下的行政权——被当时的梁视作“恶政府”的清政府——实施有效监督,从而迫使行政权去实行梁心目中的强国善政(如完善的官僚、财政、经济和军事制度),进而使中国能在当时残酷的国际斗争中生存下来。
[151] 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55页。
[152] 参见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51—58页。但是梁同意以是否识字为标准确定选举权资格(参见第59—60页)。
[153] 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74页。
[154] 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75页。
[155] 梁启超:《政闻社总务员马良等上资政院总裁论资政院组织权限说帖》,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33页。
[156] 参见〔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第138—148页。
[157] 参见〔英〕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管可秾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11页;〔法〕皮埃尔·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第82—83页;〔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第17、30—31、46页。对这种自由主义个人形象的批判,参见迈克尔·J. 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第19—80页。
[158] 参见〔美〕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第14—59页;J. A. Pocock,“Virtues,Rights,and Manners:A Model for Historians of Political Thought,” Political Theory 9 (Aug.,1981):358;〔意〕诺伯托·博比奥、莫里奇奥·维罗里:《共和的理念》,杨立峰译,应奇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第9—10页。
[159] 此处是在一种更为“传统”的意义上使用“人类学”(Anthoropologie)一词的,这种用法主要出现在19、20世纪的德语学术圈中,例见〔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第1—30页;〔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138—148页;〔德〕马丁·海德格尔:《林中路》,孙周兴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第87、105页;Eric Voegelin,The New Science of Politics:An Introduction(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2),pp. 59-75。
[160] 参见T. H. 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and Other Essay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0),pp. 19-20。
[161] 参见〔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1800—1914)》,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第113页。
[162] 当然,19世纪之前的西方政治思想则未必如此“忌讳”。根据麦克弗森对17世纪“占有性个人主义”思想的研究,同世纪的洛克及同时代的主流观念,都倾向于认为,占据社会中大多数人口的劳动阶级由于始终在温饱线上挣扎,所以不具备更为高级的“理性”生活——受到自然法或理性法引导的生活——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具备“理性”政治行动的能力。有鉴于此,洛克在其作品中否认了劳动阶级的公民权资格(参见C. B. Macpherson,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Hobbes to Lock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p. 231-38)。然而,在遭遇18世纪以来更为激进的欧陆版人民主权学说的冲击后,这种认为中下层民众缺少足够财产从而亦缺少足够“理性”的思想倾向,是否仍能在18、19世纪充分维护其理论正当性,有待进一步考察。
[163] 梁启超:《说常识》,《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三》,第5页。
[164]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补)》(横滨清议报社1899年5月版),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第1199页。
[165] 参见Lin Yü-Sheng,The Crisis of Chinese Consciousness:Radical Antitraditionalism in the May Fourth Era(Madison,Wisconsin: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79),pp. 38-55。
[166] Lin Yü-Sheng,The Crisis of Chinese Consciousness:Radical Antitraditionalism in the May Fourth Era,pp. 26-27.
[167] 梁启超:《三十自述》,《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一》,第15页。
[168] 参见梁启超《三十自述》,《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一》,第16—17页。
[169] 例见梁启超《王阳明知行合一之教》,《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十三》,第23—25页。
[170] 关于德治主义,参见徐复观《儒家政治思想的构造及其转进》,王曰美主编《儒家政治思想研究》,中华书局,2003,第183—184页;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第327—3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