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设计
至此,本书从分析视角等层面论述了相关研究,也明确了这些研究各自的内在局限。当前探讨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大都采取了传统的静态权力观,忽视了权力的关系性和实践性。进而,在静态权力观学者的相关研究中,大都认为农村权力结构体现了一种从上至下的管理,而不是自下而上的互动。同时,也忽视了宏观规则的变化给农村权力结构乃至农村治理过程带来的冲击。而既有征地研究将现实生活中复杂的征地事件简化为制度问题或者行动者之间的博弈,并没有将发现的社会事实上升到结构的层面,忽略了其背后隐藏的重大理论问题,即征地过程中农村权力结构的变化。结合上述文献的不足,本书尝试提出新的研究视角,以动态权力理论为基础,在中共十八大以来政策环境变化的背景下,考察征地过程中的农村权力结构变化。
一 研究框架
(一)动态权力研究的视角
在传统的权力观念中,权力是一种具备实体性质的物并且可以在社会中被分配。这种理解过分强调权力的驱动性和力量性,认为任何有待说明的社会现象都是权力所产生的效果。而在这种权力观指导下的农村权力结构研究,也大都根据占有权力的多少以及支配他人的能力来对权力结构进行分析,忽视了权力的关系性和实践性,采取的是一种相对静态的权力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是一种处于冲突和妥协中的相互演变过程(Migdal, 1994),当今的农村权力格局没有了绝对意义上的“支配”性规则,正是这种规则的不确定性为农村权力的变化提供了“机会主义空间”,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学者在传统权力观的基础上去探讨相对静态的农村权力结构已经与农村社会的实际不相符合了,应该在动态权力观的指导下去研究农村权力。福柯指出权力本身并不具备明确的位置,也并不像财富那样被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权力本身处于运转状态下(福柯,1999: 27~28)。从福柯的观点分析,马克思主义和法理主义都将权力看成了一种物,并且关注的焦点是权力支配的问题,但是从本质上而言权力要复杂得多,是一种多种力量和形态要素的组合并且具备流动性。他还进一步提出,权力是一种作为关系出现的策略(李猛,1996),而不是死板的规则,更不是压制性的外在控制。权力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渗透,并且具备灵活性和多样性,又在不同领域呈现不同的形态(Foucault, 1980)。与此同时,福柯还指出权力本身具备生产性,是一种权力关系网。这种关系网络不断在不同社会组织以及成员之间产生新的联系,总体而言,权力本身促进了活动的产生,并且对思想起到了诱导作用(李猛,1996)。也就是说,福柯观点中权力问题的核心并不是掌权问题,而是权力的运作、权力策略以及权力机制等相关问题。
组织决策分析(组织社会学的法国学派)与福柯的权力理论相比,更注重以经验为基础的推理逻辑分析,其有关权力、权力关系、行动者等的分析都为当代农村权力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组织决策分析的学者们认为,行动者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前提下进行权力争夺即组织运作,而组织现象本身并不依托于正式的权位职责、岗位制度或是严格的规范,反而更多地依赖于行动者之间的权力关系(杨甜甜,2007)。组织决策分析注重对实际生活的观察,强调以实际为基础对组织成员的行动策略进行观察,致力于对组织成员行动策略以及行动活力来源进行阐释与分析(李友梅,2001: 8)。组织决策分析主要从如下两个方面考察组织中的权力。
首先是权力的来源。费埃德伯格(2005)提出,权力是一种作为建构于己有利的协商性行为交换的能力,用于塑造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并且能够使这种交换过程得以持续。也就是说,利用交换诸种机遇和制约力量,使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发生作用。所有的参与者都能够有一定的收获并且一个或者多个参与者的收获可能更大。而权力关系是围绕行为交换而进行的诸种讨价还价的关系。根据组织决策理论,组织体系建立在行动者权力关系的基础上,组织体系的运行和内部关系的维系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权力关系,也只有经过权力关系结构的分析才能够对由特定结构组成的整体进行有效的阐释(李友梅,2001: 235)。这种交换行为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第一个是行动可能性的实际效果,参与者在行动过程中会控制与应对或是彻底解决妨碍自身目标实现的问题,如果这种能力越大,那么他的行为对他者的重要性也就越大。第二个是参与者与他人进行交换的自由余地,自由余地决定着相互行为的可预期性。比如甲方的行为对于乙方所期望的结果起着关键性作用,而同时乙方的行为对于甲方来说仅能发生微忽其微的作用,那么在甲方与乙方的互动中,甲方的自由余地就会很大,即甲方拥有了对将受选择结果所影响的那些人的权力(费埃德伯格,2005)。
除了实际效力与自由余地之外,规则是权力的产生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石,而行动领域也是在权力和规则的相互作用下构建而成的。行动者的有限理性是产生权力的基础(克罗奇埃,2002),在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这种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了行动的不确定性,并且为行动者之间的协商与谈判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为了获得更多的权力,每个人都尝试控制互动中的不确定性。为了实现组织的正常运作和持续运行,必须通过构建一定的规则实现对成员行为的协调与约束。规则建立的目标实际上是实现上级对下级行动中不确定性的控制。虽然正式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建构着行动领域并且对实际行动进行塑造,但是规则的实施在根本上是不确定的,一旦规则被创造出来,人与人之间交互作用的策略属性就会对其进行侵蚀,由此使任何一种可能会有的透明存在都变得模糊不清。从长远的角度分析,缺乏规则制衡的权力将会形同虚设(费埃德伯格,2005: 147)。也就是说,在实际组织的运行中,规则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从表面上看,正式规则的制定反映了正式结构中上级对下级的严密控制,但事实的情况是,面对行动者的策略行动,规则的执行变得没有那么严格,甚至遭到了扭曲。规则在对一部分行动者的行动进行约束的同时,又因为结合了行动者的策略行动而充满了新的不确定性,而行动者恰恰利用这种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新的空间来提升自身的权力,追求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规则是与“有限理性”相对应的行动者的策略行动相辅相成的。
正是这种“有限的规则”为权力产生提供了机会,如果规则严格限定了行动者的行动,同时行动者也非有限理性的话,那么行动者便不再拥有自由余地,比如甲方和乙方都在明确的规则限制下行动,那么他们就能预见彼此的行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效力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双方都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也无法通过协商性交换来增加自己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只存在科层制内部的客观性的权力关系,不存在可变动性的权力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正如上文所说,正是规则的有限性,才使得权力与其密切相关,权力生产于规则无法控制的其他空间,并驱动行动者利用规则的修订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规则和权力的相互制衡和推动过程中,行动者获得了一定的自由与保护,并且构建了行动领域,建立了协商关系(杨甜甜,2007)。克罗齐埃(2002)进一步提出对于在组织中处于不同地位的行动者,与规则相联系的权力是不同的。上级的领导者同时拥有理性化的权力,比如制定相应制度和规章的权力;以及对规避规则的权力。而下级的执行者则根据上级的策略行动,在进行协商性交换的时候,获得自己相应的权力,比如上级需要依赖下级完成某项组织目标,那么下级就拥有了相应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获得并不是等价的,而是不均衡的。总的来说,从行动者的“有限理性”和“有限规则”的角度出发,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行动者会对规则加以利用,不论是正式的规则还是非正式的规则都为行动者的策略行动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其次是有关“具体的行动系统”(concrete systems of action)的探讨。行动体系这一概念是在集体行动分析的领域中演变而来的(费埃德伯格,2005: 107)。费埃德伯格(2005: 3)分析指出,要从最广泛和最一般的属性入手对组织现象进行分析,从其动态本质的角度将组织现象当作行动领域进行构建和再构建的过程。他还进一步指出,组织分析研究应该重点关注现象的不可还原的权变性,而组织分析研究的核心是对行动领域的具体现象进行解释(费埃德伯格,2005: 11~12)。也就是说,组织决策分析学者认为具体行动领域具有权变性、局部性、暂时性的特点。在具体的行动系统中,行动者的重要性被充分强调,在行动领域的具体化布局中,拥有有限理性的行动者通过行动实现这一布局,规范彼此的合作。但是作为行动环境的布局受到先前结构化的社会特征、文化特征、技术特征等的影响,而行动者在具体行动中的协商性交换行为也是决定布局的关键所在(费埃德伯格,2005: 11)。具体的行动系统中包含了与行动领域对应的游戏规则,这是行动者实施策略交换的产物,局部性和短暂性是其主要特征。同时,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会对规则进行不断的调整与修订,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协商性关系也会在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发生变化,这也是组织研究的核心内容,即组织的行为变化与所处的环境同步并且能够反映出所处环境的特点(Scott, 2002; Wilson, 1989)。
(二)本书的研究框架
上述对动态权力观的讨论,尤其是组织决策分析的观点,直接启发了笔者。组织决策分析弥补了被英美组织社会学所忽视的层面,即作为行动领域的动态组织,也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组织决策分析的学者认为,组织在行动者争夺权力并利用规则的过程中得以建构,其本质是行动者协作关系的建构,所以自然会受到行动者的策略行动和暂时的由规则搭建起来的秩序的影响。此外,组织决策分析从交换以及互动的角度界定权力,权力关系也被理解为一种围绕行为交换而进行的讨价还价的关系,而这种行为交换直接受到行动的实际效力以及自由余地的影响。同时,每个组织体系所具有的一定结构都是围绕权力关系建立的,也就是说对于组织权力结构的研究要通过组织权力关系来展现,组织权力结构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关系结构。但是,组织决策分析仍然具有一定的不足。相关学者虽然提出了组织具体行动领域的权变性特点,提出从权力关系的角度考察组织结构,但是并没有明确表述具体行动领域的权力关系如何发生变化,也没有把组织决策分析的核心要素——规则与权变联系在一起,而这恰恰是在分析具体行动领域的权力结构变化时所无法忽视的。
结合组织决策分析的不足,本书在分析方法上进一步借鉴了“过程-事件分析”,这种强调行动过程和策略的研究框架一方面结合了我国本土的社会事实,同时也与福柯、吉登斯等人的理论相一致,所以在我国学术界得到广泛的运用(孙立平等,2000;马明洁,2000;应星,2001;何艳玲,2007),被视为理论与方法相结合的学术增长点。但也有批评者认为该方法具有及时性与不可重复验证的特点(杨念群,2001),其标榜的“社会真实”实质也是其特有的话语技术的建构(谢立中,2007),而且忽略了社会抽象性的特点,仅仅就事论事地研究行动,从而大大限制了该策略的解释力(李化斗,2011)。本书认为,虽然该方法过于强调具体事件中的行动者的策略,相对弱化了行动背后的社会制度与结构,但是能充分展现事件发展的过程以及行动者之间复杂的互动,对于本书的研究来说,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在本书中,农村权力结构是指行动者的权力关系构成的动态权力关系结构。在具体情境下,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处在不断建构中的(特纳,2007; Parsons, 1969;卢曼,2005),而在这种变化的权力关系中往往会出现结构层面所无法发现的“实践的增量”(Bourdieu, 2010, 1990)。只有通过对征地过程的动态调查,我们才能分析行动者在征地过程中的行动策略对农村权力结构产生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这种影响给农村政治生态带来的变化。基于组织决策分析与国内学者研究的不足以及个案调查的实证材料,初步形成了本书的研究框架(见图2-1)。本书在十八大以来政策环境变化的背景下,对征地过程中农村权力结构的变化展开探讨:首先,分析宏观规则的改变对基层政策环境产生的影响;其次,在新的政策环境下,通过征地事件的具体行动领域,考察不同行动者之间的策略互动,从而进一步分析他们彼此权力关系的变化;最后,揭示征地过程中农村权力结构的变化所反映的农村微观治理的改变。
图2-1 研究框架
二 研究方法与资料
(一)研究方法
费孝通先生指出,针对农村研究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而目前最常采用的方式是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过程中,研究者可以直接观察社会事实,通过深度访谈来获得研究资料,而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资料通常具备可靠性与客观性,借助科学的整理和分析能够获得科学性的结论与相对正确的认识。该研究方法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费孝通,2005: 5)。而实地研究的主要长处也在于能给研究者提供系统的观点,适合分析人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此地位上所表现出的行为,田野工作者可以进入他们的世界进行探险,从而获得相关研究领域人们生活、交谈和行为等相关资料(艾尔·巴比,2000; Emerson, 1983)。本书的目的正适合用实地研究来实现,通过实地研究,笔者可以到正在进行征地的村庄,直接观察征地过程中的社会现象,有利于了解征地事件发展的阶段和细节,并与征地事件相关的乡镇干部、村干部、农民等建立感情,从而能深入、细致地考察农村征地事件表层以下的有关情况及具体体现,这是间接调查方法所不能做到的。通过实地研究所获得的直接的、具体的、生动的感性认识与更为细致的一手资料也是其他调查方法所不及的。
本书具体来说采取的是个案研究,这种研究途径通过聚焦特殊事件,并相对完整地呈现其面貌来达成理解现象、命题概化、理论建构与知识创新的目的(汤京平,2013)。个案研究相比于宏观研究更能够帮助研究者深入被研究领域进行体验,并借助历史、生活和事件观察被考察区域人们的日常生活如何与宏观社会相联系,从而实现以小见大的目的(吴毅,2002)。本书所选取的个案位于江苏省中南部,基于学术惯例,笔者称之为桥村(详见第三章对桥村的介绍)。第一次到桥村是在2014年的11月,在问到陈书记当地的征地概况时,他说:
像我们这边有一个大的工作氛围,还是不错的,我们经常有城建项目在进行,比如去年这边的河道拆迁,等等。地价老百姓也都知道,总之价格在这个范围之内,相差也不是太大的,老百姓脑子里有这个概念。(访谈,QCCSJ20141130)
陈书记的话让笔者对桥村产生了研究兴趣,从他的话中可以看出桥村的征地拆迁事件比较多,有一定的典型性,把这个村庄作为研究农村权力结构的调查点是合适的。另外,之所以选择江洲市三洲街道的桥村,还有几点原因:一是笔者在2010年、2012年分别对江洲市其他镇的拆迁以及失地农民情况进行过调查,因此,在正式开始实地研究之前,笔者对该地区的情况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与该市的相关干部也都认识并建立了信任关系。二是笔者是江洲市人,从小在江洲市长大,对于当地的方言、习俗、社会文化等都比较清楚,更能理解一些非本地人难以理解的隐晦说法,更容易发现征地过程中的细枝末节和独到之处。三是笔者有过农村生活经历,对于农村的权力结构以及权力关系有更为感性的认识。
(二)研究资料
由于本书的研究主题是新政策环境下,征地过程中农村权力结构的变化,正如前文所说,权力结构的变化通过行动者连续不断的策略互动来展现。而这一过程涵盖了整个征地事件,时间跨度虽然不算长,但过程曲折,需要收集的资料相对繁杂。因此,本研究的实施前后历时近一年半时间,包括从2014年11月到2016年3月之间在江洲市的三洲街道、桥村以及国土局等进行实地研究三次,共计10个月。第一次实地研究时间为2014年11月,在江洲市征地比较多的开发区、主城区以及国土局等了解当地的征地情况;第二次调研为2014年12月~2015年7月,在桥村参加征地并对征地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深度访谈以及收集相关征地资料;第三次调研为2015年11月~2016年1月,根据前期调查资料的整理,进一步访谈三洲街道以及江洲市国土局的相关干部并补充与征地相关的法律以及十八大以来的新政策资料。实地研究时间跨越了整个征地阶段,调查内容对征地的背景、过程均有涉及。资料来源以及获取途径如下。
1.参与观察法
参与观察法是田野作业中最普遍采用的调查方法,要求调查者进行实地研究和现场观察,全身心地投入被调查研究区域的社会生活中,从而直接了解情况与发现问题(蔡家麒,1994)。本书的资料收集正适合用参与观察法来实现,由于征地具有时效性、敏感性的特点,只有在征地事件发生时,参与其中,才能真实描述与分析个案本身所反映的社会事实。
鉴于征地事件的特点,笔者并没有通过“介绍信”的方法进入桥村,而是凭借以往在当地调查中构建的私人关系网络以及与当地征地拆迁相关部门的历史联系进入现场。在参与征地的时候,笔者的田野角色不断变化。在参加乡镇的指挥部会议、桥村的大小会议以及面对镇干部和村干部的时候,笔者的角色是进行参与的观察者,是以调研学生的身份参加的。而在跟随相关人员到村民小组签协议的时候,笔者的角色是完全的参与者,不表明任何身份,这时,在不熟悉的被征地的农民看来,也许笔者是村里刚来的大学生村官,并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与询问。而在需要访谈农民的时候,笔者会跟他们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调研的学生。在不同的角色下,征地中的各个主体都给予了笔者很大程度的信任与支持。乡镇以及村干部将笔者视为“家乡人”“来村里学习的学生”,从而成为“村委会的人”,除了可以拿到一手的征地资料外,还可以跟随他们去村民小组签订协议,甚至参加“钉子户”的谈判。而很多村民私下会觉得笔者是从大城市来这里调研的,肯定能向上反映一部分情况,于是也会对笔者卸下防备,有很多倾诉的欲望。
2.深度访谈
除了参与观察法之外,本书还采取了深度访谈的方法来收集资料。因为征地具有复杂性和一定程度的敏感性,光靠参与征地活动并不能充分了解社会现象背后隐含的深层机制,因此,笔者还采取了半结构式的深度访谈来进一步了解征地的细节以及访谈对象自身的决策与行动。半结构式访谈主要是指研究者提前将研究问题及主题明确,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则根据受访者的回应进行提问顺序和问题方向的调整。也就是说开放式问题是半结构式访谈提问的重要方式(吴嘉苓,2013)。这种提问方式给予了受访者朝各个方向回答的可能性。但是为了达到一定深度,研究者要能够了解事情的脉络,处理多重复杂甚至相冲突的谈话旨趣,善于追问、加问,注意各种情境、意义与历史的特定细节(Rubin & Rubin, 2005: 35)。
在具体访谈的时候,笔者首先交代自己的身份——调研的学生,在访谈的时候也尽量不去记录,以防给被访者带来压力,访谈的过程大都以“友好的聊天”方式进行。在笔者看来,这样做能更好地了解到行动者的真实想法,也便于考察到事实的真相。根据研究主题,笔者访谈了三洲街道的相关干部、桥村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以及农民。通过这些访谈资料可以发现在新政策环境下,征地事件所带来的冲击远不只是农民土地的变化,相关行动者之间的策略互动给农村权力结构带来了冲击。具体而言,访谈对象组成为:三洲街道干部与政府部门干部9人、桥村村干部5人、相关村民小组组长(俗称“队长”)3人、村民小组管理人员(俗称“队委”)12人、普通农民24人,对于其中每个群体里的重点对象笔者都深度访谈了3~4次,每次访谈耗时1~2小时,整理了40万字左右的田野资料。
3.文献收集
在实地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在江洲市政府部门、街道干部、村干部还有农民的帮助下,收集到了很多一手文献,这些文献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资料的获取是在2014年11月,笔者在江洲市住建局获得了该市城区建设规划以及江洲县志,后来在三洲街道,笔者获得了三洲街道志,是了解个案所在地的历史、地理、经济、社会文化状况的重要资料。第二部分资料的获取是在2014年12月~2015年7月,通过与桥村村干部以及街道干部建立友好关系,笔者获得了桥村村志、村委会以及党委组织构成表、网格化管理名单、村干部日常工作分工表、村干部基本情况表、年终各个条口的评分表。还有与征地项目直接相关、相对敏感的材料,包括征地分工包组表、征地工作进度表、年终总结汇报材料、土地补偿协议书(非正式)、个别村民小组的联名信、界址纠纷材料以及征地期间的所有会议记录。第三部分资料的获取是在2015年11月~2016年1月,笔者在江洲市国土局的相关科室获得了与本次征地项目相关的政策与法律资料以及征地项目土地审批的全部材料,包括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桥村所有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协议书(非正式)、征地协议(正式)。此外,笔者还在三洲街道以及江洲市法制办获得了十八大以来的所有新政策材料,这些材料的获取为笔者充分把握桥村征地的政策背景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