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设计
第一节 农村权力结构研究的现状
当前探讨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大都在农村治理的宏观视角下展开,相关研究都是以乡村秩序如何维系以及乡村社会如何发展为初衷的(贺雪峰等,2007)。具体而言,围绕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分析视角,分别是:“治理精英”视角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一 “治理精英”视角
“治理精英”视角倾向于探讨治理精英,也就是若干治理主体中发挥核心作用的群体,在农村权力结构中的作用以及相应的农村权力结构的特点。在村庄权力结构中精英处于中介地位,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村庄权力交互的关键点(金太军,2004)。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乡村精英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农村问题研究领域的学者们所广泛关注的重点。本书主要从三类研究路径来进行阐释:一是精英的划分与农村权力结构类型;二是社会变迁视角下的治理精英与农村权力结构;三是治理精英的动员与农村权力更替。
(一)精英的划分与农村权力结构类型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精英的类型研究逐步成为农村研究热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农村精英进行了分类,并进一步根据不同的农村精英划分对农村权力结构类型进行了概括。王汉生(1994)较早地对中国农村精英的划分进行了研究,她以影响场域的不同将农村精英分为经济领域精英、社会领域精英和政治领域精英三种类型,其中政治领域精英的代表群体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干部,集体经济中的管理者和私营企业负责人是经济领域精英的代表,而在个人能力、社会经验、品德修养和知识水平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且村内德高望重的一部分人则是社会领域精英,根据不同精英的划分,她还进一步区分了四种“理想型”乡村社区。事实上王汉生的这种分类方法受到了韦伯“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论断的影响,韦伯区分了三种权力分配的形式,即阶级(经济)的、等级(身份)的和党派的(韦伯,2006: 246~262)。还有学者以是否在“体制”内为标准,对农村精英进行划分并区分了农村权力结构类型,主要有两种划分方式。第一种将农村精英分为管理精英(体制精英)、普通村民和非管理精英(非体制精英)这三个等级,管理精英通常是指被国家正式授权,获得国家政权体系认可的村干部,而非管理精英通常是指知识精英、宗教精英和乡村地痞等并未得到国家层面正式授权的人。仝志辉、贺雪峰(2002)构建了“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以及普通村民”的三层研究框架,并结合各个群体掌握权力资源以及支配权力的能力,将村庄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分别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社区记忆较强的A类;低经济社会分化、弱社区记忆的B类;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弱社区记忆的C类;强经济社会分化、强社区记忆的D类。卢福营(2006)以权力资源的占有度为基础将村民分为普通村民、非管理精英和管理者三个阶层。根据这种阶层分类,他认为阶层之间的博弈方式主要包括干部和群众的博弈以及普通村民和权力精英的博弈。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将村庄权力结构分为权力精英主导型、管理者控制型和群众自治型。刘喜堂(1997)根据家族势力、村委会以及村民的分类,将村庄的内部权力结构分为传统型、形同虚设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其中,传统型权力结构中,村委会的权威性最小,主要以家族势力为主导;形同虚设型权力结构中几乎不存在家族势力,村民大多集中在村委会和党支部;混合型权力结构的核心为村委会和党支部,但是仍然残留家族势力的影响。
第二类是将村庄的群体划分为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在这一类划分中,体制内精英的含义与第一类划分是一致的,但是这一类划分中体制外精英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了,直接将其界定为有一定政治影响力的村民,在群体划分中也相对忽视了普通农民这一群体。孙龙(2007)运用“体制-内生”研究框架把村庄权力结构分为强内生性权力与弱体制、强内生性权力与强体制、弱内生性权力与强体制以及弱内生性权力与弱体制四种理想类型。吴思红(2003)提出了村庄二元精英论,将村庄精英划分为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并从权力结构稳定与否的角度将农村权力结构分为妥协不稳定型、强势稳定型、代理稳定型和对立无序型四种类型。除了上述两种划分之外,还有少部分学者根据传统的农村二元权力结构,将农村的权力主体限定为体制内的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郭正林(2005)对农村权力结构在民生转型过程中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并且将村庄权力分为了村支两委并列、“同心圆”和“一肩挑”三种结构,并且指出村庄精英和这些结构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
(二)社会变迁视角下的治理精英与农村权力结构
目前,农村治理精英大都以权力为基础进行角色定位,而农村核心治理主体的变迁也反映了不同时期农村权力结构的特点。这类研究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以士绅阶层及地方精英为代表的我国传统农村治理主体研究、以生产大队干部为代表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治理主体研究以及以村两委干部为代表的改革开放后农村治理主体研究。与这三个阶段对应的农村权力结构分别是宗法伦理型的农村权力结构、国家意志主导型的农村权力结构以及多元主体参与型的农村权力结构。
1.士绅、地方精英与宗法伦理型的农村权力结构
伴随着学界对韦伯“中国命题”的质疑(李猛,1995;狄金华等,2014),研究者开始以士绅为切入点来考察“在皇权无法深入农村基层时,究竟谁是农村治理主体”的问题,逐步形成了农村精英研究的“士绅”模式和“地方精英”模式。“士绅”模式的研究者将士绅称为精英,并对明清时期的权力构成和国家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指出,在地方上士绅代表了国家层面的权力,在维系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李猛,1995)。费孝通(2007)在对旧中国士绅与民众、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双轨政治”的概念。历史学家吴晗(2012)从经济利益的差别和身份的角度阐述了不同士绅的权力组成。还有学者提出了“士绅操纵”,他们认为士绅在传统社会有重要作用,操纵了政治生活等社会的各个方面(孔飞力,2002;张仲礼,1991)。“地方精英”模式的学者认为在“士绅”模式中,其核心概念“士绅”界定不清晰(黄宗智,2003),同时没有充分发展国家理论,未摆脱传统的政治史观,没有将日常生活和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考虑在内,因此不能对社会变迁过程中各社会成员的行动进行阐释(李猛,1995)。鉴于此,他们提出,应该探讨地方精英与国家及民众的互动关系。从“士绅”到“地方精英”的转换,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变化,也从侧面反映了治理主体的变化,即传统的士绅让位于民国的地方精英。杜赞奇(2003)注意到,国家政权从晚清以来逐渐向农村转移,农村的领导地位也逐渐从士绅阶级手中消失,因此他提出了“经纪体制”的观点,指出在民国时期精英成为连接基层和国家的桥梁。宿胜军(1997)所提出的“保护人”与杜赞奇的“经纪体制”一脉相承,他指出在封建社会中,国家政权并没有实现对基层的直接管辖,有着“政不下县”的特点,这就给地方精英管辖地方事务提供了制度空间。萧邦奇在浙江萧山个案研究的过程中分析了地方精英在推动群众参与革命中自身影响的发挥(Schoppa, 1982),这也与杜赞奇的“保护性”精英有重要关系。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进一步看出,在这两种农村精英的模式中,无论是“士绅”还是概念范围相对广泛的“地方精英”,都反映出农村权力结构有着浓厚的宗法特色。从传统的角度分析,乡村的本质就是扩大的家庭,根据宗族制度确立家族内部的权力分配状况,并且与血缘关系一一对应。因此,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出现了男女有别等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管理模式,以伦理组织的形式构成了农村权力结构(梁漱溟,2011)。而且,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乡村权力结构,得到了国家法律及传统政治思想的认可和支持。由血缘关系决定的等级结构,决定着在乡村权力结构中不同位置的分配与传承(曹海林,2008)。民国之前,传统的乡村权力结构和社会效应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国家曾经设想获得乡村的治理权,但是通过多方努力都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杜赞奇,2003)。
2.生产大队干部与国家意志主导型的农村权力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传统精英在农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地位随着土地改革的到来逐渐消失,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宗法特色显著的乡村权力结构逐渐崩溃,国家对于农村的控制权不断提升,并在“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时期达到巅峰(Chan, Madsen & Unger, 2009; Friedman, Pickowicz& Selden, 1991; Parish & Whyte, 1978; Shue, 1988),村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在生产大队中得到体现,生产大队干部取代了传统精英成为重塑后的农村治理主体。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人民公社的出现从50年代开始改变了农村权力的分布,导致传统的中间阶层消失,大队干部的角色也变成了体现国家意志并履行政府职能。随后,简单的两层结构取缔了传统的三层结构,新农村到处充满着共产主义的特色(周飞舟,2006)。也就是说,这时的农村权力结构由之前的宗法伦理型变成了国家意志主导型,这一时期的农村治理主体:生产大队干部,必须全力维护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制度,他们是政府的代表和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发言人,不能够进行自由选择(罗泽尔、李建中,1992;宿胜军,1997)。
有许多海外学者关注了这一时期的中国农村,萧凤霞(1989)对这一时期国家权力逐渐在农村得到体现并且实现对农村的行政控制的过程进行了分析。她指出,近现代以来通过对地方精英的扶持和拉拢,国家通过精英的关系网实现对农村地区的控制,并且间接将国家权力伸向了农村地区,从而将农村地区控制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最终出现了农村国家化的现状。另外一些学者进一步从传统文化以及宗族的角度,探讨了生产大队干部的权力基础,赵文词(1984)对农村干部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并且指出农村干部在中国社会无法被改造,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传统权力结构的影响。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2002)指出在权力结构的转变过程中,国家并没有摧毁地方关系网络,也没有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村庄整治的转变上,而是以地方精英为跳板实现了对农村和农民的控制。在农村权力结构中,亲戚和个人关系网、宗族因素以及传统观念是基本要素。
还有一些国内学者受到费里曼等的启发,在研究中指出,国家在向农村地区渗透的过程中也受到了某些传统要素的影响。贺雪峰(2001)对江曲贯村进行了调查分析,他指出在片区管理和姓氏比例分配等方面,村干部从人民公社时期以来逐渐实现了固化。仝志辉(2000)在对江西艾村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他将这种现象称为“村政精英均衡”。梅志罡(2000)对河南汪村进行了研究并指出,村干部并不一定都是村里的大姓,其在权力分配上遵从了族姓均衡机制,他将这种现象称为均衡型村治模式。
经过人民公社与合作社的探索,基层治理精英们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探索出了新经验,认识到要遵从党和中央的政策方针,这样才能对自身利益和区域利益起到推动作用。如果自身利益和党的方针出现了冲突,则要学着去变通。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村干部这一角色更多地体现的是国家代理人的角色,但是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越来越多的村干部对当时的国家政策心存疑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村干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变通就比较普遍,这也说明了他们的身份也从国家代理人向社区守望者和家庭代理人转变(杨善华,2000; Putterman, 1993)。
3.村干部与多元主体参与型的农村权力结构
我国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生产领域中,国家政权的影响力逐渐降低,乡村生活具备了更大的自由性。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人民公社体系的根基逐渐被动摇,由国家政权力量设计并强力推行的乡村权力结构很难再将分散化的农民有效组织起来。而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推行,原来通过政社合一的体制直接延伸至农户的国家行政管理权全面上收至乡镇,国家开始从农村退出,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取代原来的生产大队主导了村庄权力格局。在此时期,村干部也出现了相比于其他历史时期更加鲜明的特色。
学者们指出,从80年代开始,村干部本身具备的除国家代理人之外的社区守望者与家庭代理人的身份被国家认可,只要政府的各项任务能够得到保障。相对于国家代理人而言,村干部的社区守望者和家庭代理人的身份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并且在很多村庄,村干部更多地表现为家庭代理人的角色,大都为谋求个人利益而努力(杨善华,2000;宿胜军,1997)。王思斌(1991)认为村干部是处于行政管理系统和村民自治系统之间的“边际人”,但是就长远利益、基本身份而言,村干部属于民系统。徐勇(2003)在研究中对村干部从农村改革以来的角色转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村干部本身具备社区当家人和国家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不仅扮演了国家代理人的重要角色,同时也是村民谋取福利的代表。由于双重角色在权力分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得到的期望值也有一定的差距。从政府方面而言,更加期望村干部执行党的政策,落实政务,而从村民的角度分析则更期望村干部为村民谋求更好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乡村经济改革逐渐打破了以集体经济为核心的经济格局,乡村经济也朝着多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曹海林,2008)。
随着乡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多元参与在权力配置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除了政治精英之外的经济精英等其他精英群体开始在农村权力结构中发挥作用,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型的农村权力结构。郭正林(2003)在研究中指出,直接选举的方式能够更好地推选出经济能人。郎友兴(2003)以浙江农村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村民选举和自治制度的相关研究,他发现该制度实施以来,农村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村民选举而来的经济精英转变成了治理精英,与此同时他在研究中也对经济精英参政的内在动力进行了探索。
(三)治理精英的动员与农村权力更替
自村民自治制度推行以来,越来越多针对农村权力更替中精英发挥作用的研究开展起来。仝志辉(2002)在研究中指出,在村民选举的过程中,精英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和影响力动员普通选民投票,这是使得村民广泛参与的重要影响因素,他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农村精英的动员策略:表达共同利益、建构利益共同体以及强化投票效能感,而影响精英动员能力的多重因素则分别是精英个人实力以及其所处群体中与普通村民的社会关联强度。刘明(2009)对村庄精英动员进行了研究,他发现这种方式能够改变村民政治参与度不高的现状,对选举公正性的体现有推动作用。而要实现有效的精英动员,首先要解决村庄精英的“衰退”现象,其次,要从策略选择的规范性上进行探索。
国外用来描述精英动员的理论观点主要是拉斯韦尔关于政治精英统治方式的研究。他指出精英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会采用暴力、物资、威慑等多种手段,与此同时他还表示,任何形式的动员最终目标都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精英通过意识形态所形成的共同命运象征来巩固自身地位并获得特殊利益(拉斯韦尔,1992: 19),而政治宣传是精英利用意识形态的一个突出表现。通过宣传,能够产生希望的共同行为的各种象征,并用此引导或分散群众的注意力,从而达到遏制反对、巩固自身的目的(赵虎吉,2002)。重复法和分散注意力法是精英们在宣传过程中最常采用的方式,有效的宣传在处理不同的情绪方面也是灵活多变的。在精英统治的过程中,暴力也是一种重要方式。拉斯韦尔在对政治和暴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时充分说明了暴力在政治中的作用、如何使用暴力、使用暴力的措施以及协调策略等内容。他指出暴力是在特定发展形势下为实现特定目的而采用的方式,只有被正确使用时,暴力手段才能够成为精英获得权力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暴力只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换言之,暴力行动只有与组织、宣传、情报等各方面的工作配合起来才有可能发挥作用(拉斯韦尔,1992: 33)。
此外,宣传和暴力都离不开物资。精英集团拥有财务控制权,他们通过对物资的配给或影响其定价,通过毁坏物资或影响物资生产,通过扣留和委派来巩固自己的权势。由此,物资成为精英维持统治的手段(拉斯韦尔,1992: 47)。在政治统治中的实际措施也是精英统治方式的一种,精英采取的实际行动的成功与否决定了他能否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此外,精英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含了精英训练、政策制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模式(拉斯韦尔,1992: 62)。
二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除了侧重治理主体的视角之外,还有学者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角度分析农村权力结构。根据西方的方法论,从国家和政治的角度对地方政治的激励性分析中出现了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国家中心论的核心是以国家为中心,而社会中心论的核心则是以公民为中心。国家和社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对方的制约是两个不同的论点的关键(张静,1998),权利和权力、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市民社会等冲突和调适的关系等都是相关论点的核心内容(郭正林,2003)。具体而言,该视角还可以分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多元视角以及“社会中的国家”视角。
首先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多元视角,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学者们不再强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零和博弈或者是此消彼长,相关的研究更倾向于两者的互动。戴慕珍(Oi, 1992)指出相较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消长,她更乐于讨论二者之间的互动方式。许慧文(S. Vivienne, 1988)对中国乡村结构进行了分析并且探索了演变过程,她指出国家和农村社会在权力变迁的过程中逐渐重塑对方。徐勇和张厚安(1995)在研究中提出了乡村整治的观念,他们指出村民自治的过程能够展现国家和社会的互相影响,折射出社会和国家的重大关系。还有学者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框架中加入了其他变量。黄宗智(1993)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领域”。根据他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是国家和社会的混合物,是一种第三经济,而村组织则是第三领域在制度化上的组织体现。崔大伟(Zweig, 1997)指出,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农民和国家的单纯性力量都不足以产生足够的作用,基层干部、农民与国家的多方互动才是改革的内在动力。受其启发,于建嵘(2002)在对岳村的研究中,从村民利益需求方面对国家、基层政府、村民和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吴毅(2002)对川东双村进行了研究,他从“村庄场域”的概念入手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新的界定,根据他的观点,国家和社会之间是权威与秩序形态的互动。王铭铭(1997)从政治人类学的角度对闽台三村进行了研究,深入探索了民间传统的复兴和民间权威的兴起。这些研究在方法论上都有“从宏观把握微观”的特点,都试图从“本土经验中提炼出一般性的理论解释”(郭正林,2005)。
其次,是“社会中的国家”视角。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在国家和社会研究领域内提出要打破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两分的现状并建立社会中的国家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社会和国家之间互相影响,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都是两者互动的结果,无法预测(Migdal, 2001;张静,1998),从而“社会中的国家”应运而生。在具体研究中,该视角主要通过农村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得以展现。樊平(1998)指出生活规则对传统地域定义的社会生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生活规则是基层政权的本质,村落内新的生活规则的建立以及文本规则的没落是村落权力运作的根本内容。孙立平、郭于华(2000)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对华北地区某镇的征粮行动进行了研究,他们探索了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日常生活准则和民间观念的引入。马明洁(2000)对北方某乡动员农民进行香瓜种植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经营动员与权力经营这两个概念。他指出乡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其可以在动员的过程中实现再生产。应星(2001)以西南水电站移民过程中的集体上访为例,对中国社会权力结构中弱者如何表达自身意愿进行了分析。周晓虹(2000)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对毛泽东时代和后毛泽东时代的农民参政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对两个阶段的情况进行了比较。
三 农村权力结构研究的不足
总体而言,当前有关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无论是“治理主体”视角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都在传统静态权力观的基础上展开,相对忽视或减少了对国家政策环境变化所引发的农村权力结构变化的探讨。首先,他们忽视了宏观规则的变化对于农村权力结构带来的冲击。虽然部分学者在探讨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时候,着重分析了地方性规范的作用,特别是传统社会中的习俗、宗族文化等因素,但是他们忽视了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给农村权力乃至农村治理过程带来的影响。还有学者讨论了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的变化,但突出的都是变化后乡村治理呈现的新困境,并未将国家政策的变化与农村治理变化的过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狄金华,2015)。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以及成立之后不久的农村社会适用这种分析方法,那时候农村社会的“模式化”很强,比如费孝通所说的“长老统治”“礼治秩序”(费孝通,2007),农村的权力被极少数精英掌握,也很容易与国家政权进行深入对接,又如杜赞奇所提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2003),这个阶段的农村权力结构相对静止,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稳定不变。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促进了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打破了原本存在的农村权力结构,诱发了单一权力结构的分层。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村民自治组织成为个别乡村地区农民为管理公共事务而建立起来的自治性组织,并渐渐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推行开来。从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并取消试行在全国推广,更是将村委会组织建设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和细化(O'Brien, 2001; Pastor & Tan, 2000)。逐渐地,农村社会摆脱了传统社会对于地方性规范的依赖,但也未能充分体现出现代公民规则(张静,2006)。也就是说,当今的农村虽然不存在确定性的“支配”规则,但还未过渡到完全村民自治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策对于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依旧不容忽视。因此,当前探讨农村权力结构以及农村治理必须要结合国家政策的变动进行分析。
其次,他们忽视了农村权力结构的可变动性。相关研究对于权力的分析,有很明显的“韦伯”色彩。韦伯开辟了对权力现象的真正的社会学分析(Dahl, 1968),他的观点对现代的权力分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韦伯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当代最主要的两种权力模式,分别是合法化权威模式以及利益冲突模式(李猛,1996)。韦伯认为,权力是一种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基础上都能实现自由意志的机会(韦伯,2006: 81)。与这个概念一起讨论的是支配的概念,支配被定义为“一个带有特定内容的命令将被特定群体服从的机会”(韦伯,2006: 81)。与韦伯同时期的齐美尔也着重分析了支配,他认为支配是一种互动形式,与支配有关的是主宰和臣服(Simmel, 1977)。相关学者从传统权力观念的角度分析将权力运作当作权力的运用,权力往往体现在社会分配的过程中,从而将权力与“占有”或者“拥有”联系在一起(李猛,1996)。
这种理解过分强调权力的驱动性和力量性,认为任何有待说明的社会现象都是权力所产生的效果。而在这种权力观指导下的农村权力结构研究,也大都根据占有权力的多少以及支配他人的能力来对权力结构进行分析,忽视了权力的关系性和实践性。进而,在静态权力观学者的相关研究中,大都认为农村权力结构体现了一种从上至下的管理,而不是自下而上的互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隶属于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而并不被社会行动者所持有(Olsen, 1972),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Migdal, 1994)。既有研究并没有考虑到权力主体的互动可能会对原有权力结构以及治理过程带来的冲击。
此外,这种静态权力观指导下的农村权力结构研究也具有过于宏观的缺点,忽视了治理主体的策略互动对于权力结构的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种结构分析,在运用上很容易屏蔽或者是忽视行动分析。虽然有一部分学者已经试图从行动者策略互动以及权力具体运作方式的角度对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阐释,但是他们所理解的权力主体之间的动态互动以及具体权力的运作依旧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大背景之下,并没有切实展现宏观规则变化之下,各个权力主体的互动所体现的农村权力结构乃至治理过程的变化,表现出“宏观有余,细微不足”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