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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司法人人格以及有限责任被滥用的手法不断翻新,这也推动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向前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早已突破了传统的“股东滥用型”的适用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张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法人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和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公司法虽然早在2005年就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法人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和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否认均未涉及。这致使实践中,在债务人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发生严重混同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试图让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指导案例的形式,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积累经验;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使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创新突破于法有据,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引导关联企业经济进入良性有序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