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构想:广州智库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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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综合性政策支持体系

(一)改革国际监管政策

2020~2030年,国际贸易规则极有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众多深层次国际和区域贸易协定有可能进入实质部署阶段,TPP、TIPP、PSA、亚太自贸区、欧盟等多双边经贸协定,正从货物贸易拓展至服务贸易,从税率优惠延伸至监管便利,从经贸合作、行业合作、部门合作拓宽至经济深度一体化,“关境”的约束性将显著减弱。在这一趋势下,港口作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首要窗口,未来缔约国之间极有可能出现大范围的监管便利化、一体化,申报互通、口岸互通、监管互认等将成为可能。而目前,中国已经签订的国际协约的深度和广度与欧美地区还有一定差距,标准相对灵活,在国际竞争中,有必要率先与个别区域试点开展高标准的国际贸易(如自贸区),广州应继续敢为人先、先行先试,争取国家支持,在监管政策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可以围绕港澳台地区、东南亚沿线等区域以及与我国缔约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国家和地区率先开展监管规则的多向、双向一体化。

(二)优化航运税费结构与政策

低税率、市场化经营营利是国际航运发展的基本趋势。当前,我国及多个地区关于航运、港口、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税收繁多、税率较高、规则与政策不透明,政府主导性的收费项目众多,政府干预港口定价的现象广泛存在,阻碍了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可以预见,随着国际航运市场的高度自由竞争、信息透明度的快速提升,全球港口服务收费减少、税收结构调整或种类减少、税率降低时代将很快到来。广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应抓住这一趋势,在特定区域范围内,争取国家支持,优化航运税费结构与政策,以高度的市场化经营赢得可持续的高效发展,深度理顺各类税费流程环节与规则、提高信息与政策透明度,如实行船舶吨税、针对不同船型船龄设定不同的税收系数,利用税收调整运力结构,提高本区域(注册法人机构)船队竞争力,打造一流的、符合发展趋势的航运营商环境。

(三)优化口岸政策

口岸是提高航运通关效率和监管效能的重要环节。与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区域相比,内陆的口岸服务环境依然较为落后、烦琐。鉴于广州港口岸服务环境现状,为加快实现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亟须在中期内实现口岸环境的优化。一方面,推动口岸管理机构设置整合与功能优化。整合“一港两关”的矛盾现状,提升口岸效率与控制区域内部的恶性竞争。加速与协助推进口岸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如加快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取消船舶到港的联检等。另一方面,推进通关模式从“橄榄型”变为“哑铃型”。将海关、检验检疫等手续前置或后推,如实行船舶到港前的预申报、预审核、预审价,实行有关单据的事后集中递交、复核。改变通关程序,将货物的流动与口岸监管部门的档期审核加以分割。

(四)创建国家航运综合改革示范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是我国从战略高度主动适应国际贸易规则变化的举措,试验期结束后,广州要加快复制和推广中国(广东)自贸区政策至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范围内,并进一步努力创建国家航运综合改革示范区。一方面,要拓宽自贸区相关航运、金融、通关等贸易政策,将外资准入等投资政策率先复制到珠江—西江流域港口、空港等枢纽和节点区域,将其拓宽至广州区域内的金融集聚区、新业态集聚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挖潜自贸区政策。如在近中期内尽快全面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并争取扩大启运港范围,促进中转业务的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珠江流域内河港口之间的沿海沿江捎带业务,以广州港口航运为纽带,扩展捎带运输工具范围至公路、铁路车辆。在中远期内实现与港澳及东南亚地区航运服务规则对接,以及在法律冲裁、人才认证、监管认证等领域的对接;探索在示范区内实现海关口岸等管理的属地化,建设专业化的口岸队伍,推动监管环节等的市场化服务外包等系列改革措施;探索改革税收结构等。

(五)创新航运金融制度

至2030年前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将持续强化,人民币国际化取得实质进展,人民币将成为重要的储备货币、结算货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金融脱媒与金融创新加快加强,离岸金融等业务稳步发展。航运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领域,可以预见,航运金融也将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广州作为区域性的金融中心,现代金融体系将不断健全、富有活力,可以争取率先试点,大力推动航运金融制度创新。如创新船舶融资方式,允许境外设立SPV进行船舶投融资,鼓励国内外航运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船舶证券化,成为投资理财的标的。允许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航运企业浮漂、债券及基金。允许设立航运碳债券、碳期货、碳基金,个人可参与航运碳交易。允许设立船舶私募基金,开展互联网船舶众筹模式。再如创新航运保险制度,鼓励推广运用保险自助机。积极支持在广州设立船东互保协会。允许开发无船承运保证金责任保险、海盗赎金保险等新品种。允许发展航运衍生品,允许开展航运知识产权和版权等资产证券化,允许巨灾保险产品、航运碳排放产品证券化等。允许珠江价格指数成为交易标的等。

(六)创新航运仲裁政策

随着我国仲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仲裁的行政化色彩将逐步淡化。随着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提升,航运仲裁案例也将大幅提高,创新航运仲裁制度,也是大幅优化综合服务环境、提升国际地位的重要措施。在中长期内,应争取国家允许,探索与伦敦、新加坡等地的对接。如允许在广州率先设立临时仲裁,并推动机构仲裁成为更通行的争端解决方式。允许在南沙新区范围内设立国际航运仲裁机构,对接国际惯例,完善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和规则,提高仲裁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完善公众参与法规、规章起草机制,允许委托国际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等。

(七)强化资金、人才支持政策

资本、人才始终是航运发展的关键推动要素,在任何阶段都是重要保障。关于资本、人才的政策已经较多,力度也逐年加大。但在中长期内,仍有较大创新空间。

一方面,强化航运资金支持的可持续性。如广州可联合周边腹地联合设立规模较大的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发展基金。在航运产业细分领域,设立行业性发展基金。鼓励境内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等组织建立航运航空发展基金,为航运航空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强化航运人才保障。一是培育本土的航运人才。大力发展海事高等教育、海事职业教育,可创设新的海事高校,或在已有高校中创办航运学院,或强化现有航运院校综合实力。二是引进国际化航运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推动人才政策创新。如实施更加便利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政策,制定广州范围内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率先推进穗港澳航运航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对在广州从业的外籍航运高级管理人才,在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待等。

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研究基地成果

作者:葛志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