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假设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有限理性的“自利人”
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人”的假定,是在接受了新古典理论“经济人”假定的(认为人是“自利的”和“理性的”)基础上,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一是用“有限理性”来替代“完全理性”;二是用“获取信息的交易费用为正”来替代“信息问题易于处理”的假定;三是认为经济主体除追求自身财富利益的最大化外,还追求非财富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满意化(罗必良,2005)。本书认为,在小农经济的背景下,农民属于独立的生产个体,他们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合作社“领导者”,还是各类合作社中的“参与者”——农户,他们均可被视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利人”。一些合作社成员的“利他”行为,可以用其追求除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目标(如荣誉、自我价值等)来解释。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作社的参与者是有限理性的“自利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组交易和契约的集合,其内部的制度安排是交易各方共同选择的结果
按照威廉姆森(O. E. Williamson, 1979)的思路,组织问题实质上就是契约问题。组织治理结构是交易者共同选择的结构。在利益主体的不断博弈过程中,组织的演化将使组织的绩效得到不断检验,最终创造相对高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和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一种创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又可被视为一组交易和契约的集合。交易的主体是合作社企业自身及其内部的农户成员,交易的过程就是各交易主体对契约进行选择的过程,契约的达成取决于交易双方谈判的结果。这一过程力求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并最终实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利益最大化。本书将从这一角度出发,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农民联合行动以提高其盈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并对其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和绩效进行研究和考察。
(3)在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中,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是不完全的
“复杂性”是指一种既定的客观存在,是一个静态概念,它说明环境或事物的属性是客观确定的,但其内在的技术和组织结构相对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复杂性的特征。“不确定性”是一个动态概念,主要着眼于未来,意味着事物的属性或状态是不稳定和不可确知的(罗必良,2005)。新制度主义者认为,正是因为事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人们才设计出各种制度来加以限制,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同时,他们认为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基础上,信息是不完全的,并且其获得是有成本的。这种不完全信息不仅体现在人们对客观经济环境的现实(如不同的交易对手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和价格)的无知上,而且也体现在对不同交易主体的个人偏好和心理因素的无知上,特别是在机会主义倾向存在实施可能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对于势单力薄的广大中小农户来说,市场无疑是复杂和充满变数的。在处处充满不确定性、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情况之下,要获得产品交易过程中的完全信息,无疑其成本是巨大的。为了降低潜在的交易成本,我们有必要创造出更适宜的制度安排来取代原有的制度安排,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特殊组织应运而生。其意义就在于,它能够有效地抑制市场垄断和减少信息不对称,使农户获得稳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