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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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团结型社会的农民自杀

团结型社会即是本书所说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比较强的一种社会类型,从学术脉络传统来说,它近似于人们所说的宗族型社会或准宗族型社会。如果从自杀的社会结构类型的学术传统来说,它与迪尔凯姆所说的社会整合度比较高的社会类型接近。当然,在迪尔凯姆(1996)那里,社会整合度高与社会规范强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并塑造出不同的自杀类型。然而,在本书的理论框架中,我们前已述及,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两者双强的时候所组成的社会类型是从中国经验中抽取出的同一种社会结构的理想类型。

第一节 田野与概况

为了考察团结型社会这一理想类型中的自杀现象及其机制,我在田野作业中选取了三个社会结构类型与之接近的村庄来展开我的研究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说的理想类型仅是一个观念上的结构,它同时具备方法论上的意义。因此,在经验现实中,我们要寻找一个各方面特征完全与之相契合的经验类型是不可能的,如果有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的类型就不是观念结构上的理想类型了,而是经验实在的实体类型了。因此,迪尔凯姆关于自杀以及社会结构的分类法与其说是类型学意义上的分类,倒不如说是一种理想型意义上的分类。

我所选择的这三个村庄均位于鄂东南大冶市某地,基于学术伦理的考虑,本书将这三个村庄技术化处理为丰村、茶村和沼村。这三个村庄处于同一个乡镇并相邻。三个村庄的范围大约方圆5公里,因此,可以算是一个小区域。其中,丰村的田野调查由我负责与我一同参加调查的还有桂华和钟琴等人,他们亦分别就丰村的自杀现象撰写了论文。其中,桂华等人(2010)的《家庭矛盾中的妇女自杀》一文主要从家庭纠纷的角度展示了家庭关系变化与妇女自杀的关系;而钟琴(2010)的硕士论文《社会变迁视角下的农民自杀现象研究》则从社会变迁的视角出发,认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主导的社会变迁是丰村地区农民自杀潮出现的重要原因。,茶村的田野作业由杨华负责,沼村的田野作业则由袁松负责本章在数据分析上运用了杨华与袁松所收集的材料,特此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我们的田野作业时间同时开始于2009年7月5日,杨华与袁松的田野作业结束于2009年7月25日,我在丰村的田野作业结束于2009年8月6日。三个村庄总人数共6613人人口数据以现有人口数据为准,收集时间即我从事田野调查的时间。

为什么可以将这三个村庄组合成一种类型呢?除我们在田野作业中共同界定发现的社会结构的性质基本相同外,如宗族性很强,祖先崇拜的氛围很浓郁,家乡观念很浓烈,村庄内聚力很强,村庄内部的合作能力以及一致对外的行动能力均很强,村庄的传统文化保存较好,规制危害村庄秩序的系列舆论规则比较成体系且规制力强等诸多方面,三个村庄均基本一致。除此之外,我想从自杀研究者对自杀死亡判断和讨论最多的性别与年龄别变量来初步认识这三个村庄,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这三个村庄可以成为同一种类型。

在察看表2-1的数据前,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本书并非纠缠于自杀的各类变量的任何绝对数字,而是看其“趋势”或“大势”,对于我们后文所要考察的自杀率而言,我们更注重的是自杀率的相对数字以及其所体现出来的“趋势”或“大势”,特别是对于其变迁而言,我们主要通过自杀率的数字来观察其变化的“潮流”。因而,解释这些“趋势”或“大势”或“自杀潮”的形成机制才是本书所着力考察的重点。

表2-1 团结型社会三村分性别与年龄别自杀死亡人数所占比例

在这一基本观照下,我们再来观察表2-1中的数据。由表2-1可知,在三个村庄中,从年龄别来说,根据各年龄区间自杀死亡者人数所占自杀死亡总数的比例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三个村庄中,最严重的自杀群体均是青年女性,且所占比例的差别均不太大,大致较为接近;老年人自杀虽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比起青年女性的自杀而言,在三个村庄中均不算特别严重;中年人的自杀在三个村庄中的表现均较为相似,且均较之老年人自杀死亡所占的比例要低。尽管茶村中年人自杀总量比丰村和沼村略多,但这并没有改变中年人自杀在三个村庄所有年龄区间的自杀情况中的“低位”这一根本特征。因此,仅从研究者最常关注的年龄别与性别的变量来考察丰村、茶村和沼村这三个村庄自杀死亡数各自的比例分布便可以归纳出,三个村庄均表现出青年女性自杀现象极其严重,老年人自杀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中年人自杀率较低的总体状况。

据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将这三个村庄合并在一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且与考察单一村庄不同的是,由于三个村庄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且相邻,合并成一个整体后,其数据所体现出的样本量则明显扩大,在这个基础上更有利于我们简要考察自杀率的分布情况及其变化。相反,如果在单一的一个村庄中考察自杀,则因样本量太小,不利于我们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中对之进行十分仔细的考察。

我们所收集的自杀死亡资料以及部分自杀未遂资料,其时间跨度在1980年以来的这30多年中,对于1980年以前的自杀死亡案例,三个村庄仅收集了3例,均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除1例未婚青年女性的自杀是与其母亲因日常琐事发生冲突导致外,另外两例均属于“五类分子”,在难以忍受批斗等羞辱时自杀死亡。

对于1980年以前的情况判断,一个质性感受是,此前自杀现象十分少,因此,众多年龄稍大的被访谈者均谈到,不是因为记忆问题而遗忘此前的自杀现象,而是因为确实很少有自杀现象发生,特别是普通农民的自杀现象更是少之又少。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因为记忆原因而遗漏部分自杀死亡案例,但总体而言,1980年以前的自杀死亡现象一定很少,几乎可以看作是一个社会正常的偶然现象,未必会具有某些社会规律可言。

但是,对于1980年以后的情况,人们同样有非常直观且较为准确的判断。对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情况,几乎经历过那一个时期的人都反映说:“那些年,妇女喝药喝疯了!”对于2000年以来的情况,人们普遍反映说:“这十来年中,喝药、上吊的少了,尤其是妇女喝药的明显不多了!”

被访谈者的这些基本判断来源于他们的直观生活感受,从“趋势”或“大势”上来判断,他们的感受无疑具有非常直观的准确性。我们的研究正是要探讨自杀现象的这种波动,1980年以前为什么很少有人自杀,我在本书中不想做太多专门的讨论。但对于近30多年来,在团结型社会中,如果说80年代和90年代“妇女喝药喝疯了”作为一种最直观的感受描述较为准确的话,那么,将其转译成学术语言即是,为什么会在80年代和90年代这近20年中,突然出现一股“妇女自杀潮”,或者说妇女自杀的这股“潮”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在2000年以来的这近10年间这一社会中农民的感受是妇女自杀现象明显减少了,转译成学术语言就是,为什么近10年间,妇女的自杀“退潮”了?团结型社会自杀样态的这种“潮”涨“潮”落的纵向变动及其在一个时间段内的横向分布,显然就是我要探讨的重点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广泛考察其他群体的自杀分布情况及其变动情况。在理清这些前提性状况后,我们再就团结型社会自杀问题的概况展开表述。

我们共收集到1980~2009年这30年间团结型社会三个村庄共90例自杀死亡案例,基本分布见表2-2。

表2-2 团结型社会农民自杀死亡基本概况

表2-2中的数字是1980~2009年三个村庄自杀死亡的绝对数字,从合计栏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出,从年龄别来说,青年人自杀死亡人数最多,其次是老年人,但相较于青年人来说,老年人自杀死亡人数要少一半以上,中年人自杀死亡人数相对较少,可以说在整个自杀分布中最不突出。从性别来说,合计栏中同样清晰地显示出,团结型社会自杀问题主要是女性的自杀问题,女性自杀人数是男性的3倍多。详细的占比情况我们通过表2-3可以更直观地看出。

表2-3 团结型社会农民自杀死亡占比

由表2-3我们可以归纳出团结型社会自杀最直接的特点:第一,青年人自杀现象最为严重,青年人自杀死亡人数占到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62.22 %,也就是说占到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3/5强;第二,女性自杀现象十分严重,女性自杀死亡人数所占比例高达76.67 %,占到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将近4/5;第三,在性别和年龄别群体的自杀死亡人数分布中,青年女性自杀死亡人数占比最高,达到54.44 %,也就是说,仅青年女性自杀死亡人数就占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将上述三点归结到一点上就是,在团结型社会中,理解青年女性自杀现象是我们的重点,能把握住这一点,就意味着我们能理解这种类型的社会中一半以上的自杀现象。

进一步地,我们再从婚姻状况对之做些简要考察(见表2-4)。

表2-4 团结型社会农民自杀死亡者的婚姻状况

表2-4清晰揭示出,“已婚”的婚姻状态是各年龄群体和各性别群体自杀死亡者的主要状况,这表明了团结型社会中的自杀现象主要发生在婚姻内,对于青年女性而言,发生在婚姻内部的自杀现象是其主要部分,尽管未婚青年女性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其中有较大部分仍然是因婚姻问题而引起的。当然,我们说主要发生在婚姻内部,并不是说引起自杀的关联方就是夫妻之间,而是指围绕婚姻扩散的以家庭为核心的范围内部,这应该是中国自杀现象的一大突出特点。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离婚是导致自杀尤其女性自杀的一个关键变量,这在迪尔凯姆的《自杀论》中有过专门论述(迪尔凯姆,1996)。然而,表2-4的数据表明,在自杀问题上,并没有一例离婚者出现自杀的情况。这背后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团结型社会离婚现象很少,在80年代和90年代这近20年间,离婚现象更是少之又少;其二,即使有离婚现象的出现,它所产生的作用恰恰不是引起自杀,相反,它会降低自杀的产生,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文论证时还会述及。

为了说明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现象主要发生在以家庭为核心的范围内部,我们进一步从自杀发生的关联方来做论证。所谓自杀发生的关联方,是指围绕自杀事件的发生而有关的各方,最直接和最核心的形式就是,造成自杀死亡者采取自杀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自杀者自杀的人与自杀者两者的社会关系构成,如婆媳关系、公媳关系、夫妻关系、情侣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母女关系、父女关系以及邻里关系和其他关系等,这些关系中最主要的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横向的夫妻关系和纵向的代际关系(见表2-5)。

表2-5 团结型社会自杀关联类型

从表2-5我们可以看出,自杀关联类型最多的便是夫妻关系,从比例上来说,占到所有自杀死亡者的38.89%,可见婚姻与自杀的关系较为紧密。其次是婆媳、公媳以及公公、婆婆、夫妻等混合进来的婆媳关系或公媳关系,这种类型的共有18例,占到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20.00%。而父子、父女、母子和母女等直系血缘关联引起的自杀死亡亦共有18例,同样占到了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20.00%。此外,还有因姐妹、爷孙、兄弟与弟媳之间冲突而引起的自杀以及自杀者并没有与其他人发生直接冲突而出现的自杀共13例,占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14.44%,其中祖辈与孙辈之间冲突引起自杀的共2例,未婚情侣冲突引起自杀的1例,姐妹之间冲突引起自杀的1例,兄弟与弟媳之间冲突引起自杀的1例,父女与母女混合冲突引起自杀的共2例,父子与夫妻混合冲突引起自杀的1例,其他没有直接冲突关系纯粹为自杀者个人选择的自杀共5例。除此之外,邻里关系的纠纷引起自杀死亡的共6例,仅占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6.67%,可以说其所占比重微乎其微。

所有这些自杀关联类型可以说明中国农村自杀现象中两个最根本的特色问题。

第一,绝大部分自杀发生于家庭内部,主要冲突或矛盾或各种引起自杀的直接原因等都产生于家庭成员内部,从关系上来说,这些成员之间要么是血缘关系,要么是拟血缘关系,总之与血缘关系密切。表2-5可以揭示出,发生在血缘和拟血缘之间的关系类型所引致的自杀现象共79例,占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87.78%,也就是说超过4/5的自杀冲突发生在有血缘关系或拟血缘关系的群体之间。仅此一点就表明,要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就必须要理解家庭内部的各种关系及其变动。我在理论框架的建构中之所以要将血缘联结度作为考察社会结构最核心的关系变量之一,就是因为其比较贴近经验现实。

第二,在血缘关系或拟血缘关系的家庭内部中,引起自杀冲突的关系类型又有所侧重。从纵向的代际关系与横向的夫妻关系来看,前者共发生41例(含混合关系引起的自杀冲突),后者共发生35例。同时,我们前述从年龄别的角度与性别的角度已简要述及过基本情况,可以归纳得出的是:在代际关系冲突中,主要是子代的自杀;在夫妻关系的冲突中,则主要是妻子的自杀。因此,如何理解亲代与子代的关系及其变动以及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动就成为理解团结型社会农村自杀现象的关键切口。

在简要了解过团结型社会自杀的基本特征后,我们下文将以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重点考察自杀特征的各种分布状况,然后逐步展开对其背后的形成机制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