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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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本书致力于揭示中国农民自杀现象在不同社会类型、不同区域以及不同时间段中的差异性分布及其产生与变迁机制,并试图走出经典理论中结构与行动在自杀研究领域毒瘤般的分裂性困境。

1987年伊始,中国开始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有关自杀死亡人口的数字,涉及的人口抽样规模约1亿人。在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自杀数据的39个国家中,中国的自杀率排第四位(费立鹏等,1999;谢丽华,1999: 210)。

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与哈佛大学联合出版的《全球疾病与伤害负担》系列报告,1990年,中国的自杀率为30.3/10万,其中妇女的自杀率为33.5/10万(费立鹏等,1999;谢丽华,1999: 211)。

费立鹏等在1999年根据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全国疾病监测点1990~1994年的数据(人口规模为1000万)推算出中国的自杀率约为28.7/10万(费立鹏等,1999;谢丽华,1999: 212)。

在2002年时,费立鹏(2002: 4~5)又根据我国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1995~1999年的数据推算出,我国自杀率为23/10万,年自杀死亡人数当在28.7万左右,并将这一研究结果在世界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凡属自杀率超过20/10万的国家便算是高自杀率的国家。因此,费氏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国内外对我国自杀问题的空前关注。

有趣的是,中国的自杀现象城乡差异相当明显,与国外报告的城市远高于乡村不同,中国的自杀现象中农村远高于城市。根据费立鹏(2004: 277)的推算,农村人口的自杀率约是城市人口自杀率的3倍。因此,就中国的自杀现象研究来说,如果能够理解农村人口的自杀现象,就意味着我们至少可以理解70%左右的中国自杀人群。

上述这些背景材料大致能表明:第一,中国的自杀现象十分严重,至少自有数据公布以来(尤其是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全球属于自杀率偏高的国家;第二,中国的自杀现象具有巨大的城乡差异,要理解中国的自杀现象,就必须深入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

有鉴于此,本书将聚焦于占中国自杀人口近70%的农村人口的自杀现象。在研究农村自杀现象时,我们还须自觉地注意到,中国是一个巨型社会,其内部差异十分巨大,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剧烈转型、变迁的过程中。因此,中国农村自杀现象在不同的空间和不同的时间里,具有十分不同的内在逻辑。本书旨在揭示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基本现状、时间差异、空间差异以及时空差异背后农民自杀的机制,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探讨行动与结构两者的理论关系问题。

第一节 中国的自杀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内关于自杀的研究逐渐增多,涵盖了医学、社会学、人口学、法学、文化人类学与历史学等众多学科。

一 非社会学研究

至今为止,国内关于自杀的研究主要以医学为主,如精神病学、自杀流行病学、公共卫生学等学科对我国自杀的基本状况及其简要原因所展开的系列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医学方面的研究为人们了解自杀的基本情况,关注和干预自杀危机等做出了独特的贡献。然而,医学研究的缺陷在于,其将自杀原因过度地看作自杀者个人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其研究结论都极为相似,除揭示自杀流行状况的具体数据在不同的地方有所差异外,这一学科关于自杀的机理所展示给人们的均是自杀者个体具有“抑郁、孤独、多疑、焦虑、病态人格”等病理性判断(董汉振、路英智等,1999: 362)。对于这种研究状况,有学者十分正确地指出,如果不另觅进路,中国的整个自杀研究就会陷入“过度医学化”的陷阱(吴飞,2005: 3~10)。

历史学方面的研究主要以对1949年以前的自杀现象进行分析为主。从时间段上来看,又主要集中在两个时段:其一,关于清代及以前的女性的自杀现象研究和历史精英的自杀现象研究;其二,关于民初时期的女性的自杀现象研究和知识分子的自杀现象研究。

其中,在第一个方面的研究中,如刘蓉(2005: 76~80)通过分析《史记》和《汉书》中的自杀案例指出,西汉的自杀现象主要集中在俸禄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吏和诸侯王,他们的自杀充满了恐惧、悲愤、哀怨,没有信念支持而透着屈辱、无奈。郑晓江(1999: 16~22)通过对古代史书记载的一些自杀案例的分析指出,中国古代主要有被迫自杀(如文种、吕不韦)、宁死不受辱的自杀(如田横)、为知己者死的自杀(如田横的五百死士)、为某种承诺或理念慷慨赴死的自杀(如程婴)、怀才不遇且不愿与世俗同流合污的自杀(如屈原),以及成仁取义的自杀(如伯夷和叔齐)等几种主要的自杀模式。刘卫英(2000: 75~79)分析了古代女性以暴制暴的复仇式自杀。杨果与陆溪(2008: 89~94)通过对《宋史·列女传》等史料的整理就宋代121例女性自杀现象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宋代女性自杀的共同点在于女性生活平衡被打破以后被迫用自己的身体进行消极抗争。张涛(2001: 40~49)运用《清史·列女传》的材料,通过对294例妇女自杀死亡的分析指出,清代妇女的自杀是社会暴力与男权文化强加在女性身上的产物。刘正刚与唐伟华(2001: 75~79)分析明清时期鲁、浙、粤三省的女性自杀,指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殉节式自杀。显然,对中国古代的自杀研究主要显示出政治精英的特殊自杀(更多地甚至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自杀而实质上是他杀的情况)与普通妇女的反抗性自杀和殉节性自杀。前者大多属于政治性自杀,而后者则基本可以放置在父权制的解释框架中予以分析。

在第二个方面的研究中,刘长林(2008)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主要就1919~1928年的爱国运动中一些爱国者的自杀行为分析指出,自杀者自杀的社会意义诸如为国捐躯、爱国、警醒国人抗争等是人们逐步通过各个环节建构起来的,从而赋予了自杀者自杀的道德价值和社会价值。王合群(2001: 74~79)对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的自杀现象的历史研究指出,上海当时的自杀现象是上海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时的直接或间接的产物。周锦章(2009:84~89)以同样的研究路径对民国时期北平普通平民自杀的分析指出,北平的自杀现象同样是当时社会转型所造成的角色危机与社会紧张所带来的。侯艳兴(2006: 52~56; 2008)通过对1927~1937年上海女性自杀的研究指出,上海女性这段时期的自杀既是权力的体现,又是权力的产物,她们是“爱情神话”和“父权文化”共同的献祭者。第二个方面的研究,其实仍与第一个方面的研究的思路相似,关于爱国者的自杀本质上仍可算作是政治性自杀,而对普通女性的自杀研究则仍然可以在父权制的解释框架中得到理解。

历史学研究的长处在于其对史料的挖掘和整理分析,其短处在于同时受到了史料的限制,因而,这些研究主要局限于政治性的自杀和妇女的自杀。前者离现实中普通大众的自杀较远,后者则因其研究对象所处的特定年代,决定了其自杀逻辑相对较为单一,这对于理解当下的自杀现象显然是不够的。

人口学领域研究较为突出的是穆光宗先生(2002)提出的丧失理论模型。颜廷健(2005)将之更加具体化和操作化后,运用这一模型来分析老年人的自杀现象。在其看来,老年人的自杀是由于人们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发生的一系列所谓“丧失事件”所导致的,如身体机理、心理健康、社会地位等。然而,正如我曾经指出的,每个人从出生之日起都会随着年龄增长而不断丧失一些东西,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因丧失而自杀,对于老年人来说同样如此(刘燕舞,2009a)。因此,人口学的进路实质仍仅将人们的自杀当成个人的问题来看待。

二 社会学或类社会学研究

自杀研究的过度医学化弊病越来越显示出其无法深刻地反映自杀的机制,尤其对于自杀的历时变迁及其与社会转型的关系的把握,医学领域的研究基本无法有效解决。因此,对于关注自杀的学者来说,突破自杀研究的过度医学化的陷阱就势所必然。人口学与历史学领域的研究除各自学科的局限外,其对自杀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也明显不足,已有的几篇文献略显这两个学科在这一领域的尴尬。因此,作为社会学研究的经典命题,一些学者转而从社会学色彩更加浓厚的角度来思考中国的自杀现象及其机制。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中,我认为有三种类型的观点是最值得提及并进行讨论的:第一种是吴飞先生关于中国人自杀的系列文化人类学、哲学等的思考;第二种是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关于农民自杀的经验思考与社会学思考;第三种是景军教授与张杰教授关于中国自杀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一)“过日子”的内涵及其局限

吴飞先生受美国著名的自杀学家杰克·道格拉斯(Jack D. Douglas)的影响,着重关注自杀的社会意义(social meanings of suicide)。他通过对照西方哲学中上帝与人的关系,受西方生命观的启发,在中国的经验中寻找能够对应西方“上帝”的“物”,他找到的指称这个“物”的概念叫作“过日子”,并在他的具体研究中运用“过日子”的分析框架阐释了其对我国自杀现象的机制的理解。

作为“过日子”这一分析框架的文本实体,《自杀作为中国问题》、《论“过日子”》以及《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均较好地反映了对这一框架的运用(吴飞,2007a, 2007b, 2009)。其中,《自杀作为中国问题》是一本札记,主要是吴飞对自杀现象进行思考的一些散论。《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一书则是其对“过日子”这个框架的系统表述,而发表在《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的《论“过日子”》一文则可以看作其关于自杀思考的核心观点的浓缩。

在吴飞(2007b: 71)看来,所谓“过日子”,就是指中国人对生活过程的概括,这个过程包括人的出生、成长、成家、立业、生子、教子、养老、年老、寿终、送终等系列环节,即一个人走完一辈子的过程。在整个过日子的人生过程中,家庭是其中的核心单位,围绕家庭,人们要处理诸如人、财和礼等核心要素的关系。而家庭是一个情感与政治相结合的实体,从情感角度来看,家庭起于亲密关系,也终于亲密关系;而从政治角度来看,家庭内部则需要面对一系列的权力游戏。于是,人们在过日子过程中,处理人、财、礼等关系时,容易遇到情感挫折,从而产生委屈或权力挫折,遭遇家庭内部的不公正,这两种失败及其张力的处理失调简而言之就是过日子的失败,这种失败往往引起了人们的自杀。换言之,就是过日子和做人没处理好引起了自杀的产生(吴飞,2007a, 2007b, 2009)。

在国内自杀研究主要以流行病学或精神分析学一枝独秀的局面下,吴飞的这些思考对推动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对自杀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分析框架让人极大程度地缓解了接受类似于“抑郁、孤独、多疑、焦虑、病态人格”等习以为常且十分普遍的医学化解释的疲劳感。

然而,吴飞的研究在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商榷的地方。择要来说,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缺乏时间。吴飞的研究将自杀现象压缩在其写作文本时的具体物理时间点上,因而,在其系列研究成果中看不到近30年来中国人自杀逻辑演变的轨迹。事实上,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自杀现象至少有两个明显的时间分野。1949~1980年的30多年中,社会上尽管有自杀现象,但主要是各类精英的政治性自杀。就农村而言,根据我们的田野经验,主要是“历史成分不太清白”的地主的自杀,相反,普通民众的自杀是很少的。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这30多年中,自杀现象突然加剧。农村第一波自杀潮是青年妇女自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2000年以来,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已经迅速退潮,农村老年人自杀却掀起了中国人自杀的第二波高潮。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时间和人群上的变化呢?在吴飞的研究里,并没有对这种变迁机制及其内在逻辑展开分析。

(2)缺乏空间。吴飞的研究在空间上仅局限于华北的一个叫孟陬县的地方,这个地域的自杀现象具有鲜明的华北农村的特征,与我所调查的山西、山东、河北、河南等地的农村十分接近,但与南方农村以及中部农村的差异极大。因此,对华北一个区域的自杀现象的解读无法揭示整个中国的自杀现象。

(3)缺乏较为清晰的方法交代。从进路上,吴飞(2009: 16)主要采取道格拉斯阐释自杀的社会意义的办法,尽量揭示社会和不同的人对自杀的文化意义的理解。这种研究进路从学理传统上来说,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那里,其后经阿尔弗雷德·舒茨(1991)的现象学和社会学的拓展,更加注重对社会行动的意义的理解。这种进路的分析单位是社会行动,当其在一个点上用力时可以十分深刻地阐释某种社会行动的逻辑,然而,因其缺乏足够的样本量,不可避免地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克服这一方法困境的有效办法是尽可能地对社会行动进行理想类型的划分,如韦伯(2005:31~32)将社会行动划分为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传统性行动以及情感性行动。然而,吴飞未能在其研究中遵循这一点,既没有对自杀行动进行基本的类型划分,也未交代对所收集的案例和数据的处理办法。他一共收集了204个案例(吴飞,2009:15),然而,真正被其作为研究材料的却只有63例(吴飞,2009:主要人名表,1~4)。这就意味着还有近70%的案例被其“隐藏”了,且剩下的这约30%的案例中被当作重点去“理解和阐释”的仅有30余例。在我看来,这70%甚至85%的案例极有可能与“过日子”的逻辑大相径庭。事实上,根据我对华北农村农民自杀现象的了解,如果说“过日子”的分析框架完全成立的话,其只能解释华北农村25%左右的自杀案例。那么,剩下的约75%的自杀案例背后的机制又如何理解?

吴飞的研究为推动社会科学对自杀的关注起到了有力的作用,作为国内类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和哲学)进路的自杀研究的开拓者,其分析理路所存在的问题也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本书在开篇所提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我们的田野调查所得的直观灵感发现吴飞的研究存在缺陷后历经思考的产物。因此,本书试图在对自杀的时间、空间差异及其背后的机制理解上做些努力,也希望能在中国农民自杀的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

(二)“自杀秩序”的理解

吴飞缺乏时空观照的自杀研究引起了华中村治研究群体的极大兴趣。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因为常年行走在田野,且在不同的空间区域中跨越穿梭,早已不断接触过大量农民的自杀现象,因此能够凭田野经验判断出吴飞的研究所存在的问题。自2008年以来,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围绕农民自杀的时空差异进行了较为有效的努力和思考。

贺雪峰应是这个群体中最早关注农民自杀的人。他2005年到湖北省京山县曹武镇调查土地抛荒现象时便发现当地老年人自杀现象十分严重(贺雪峰,2005)。直到2008年在京山县就农村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状况展开专题调查时,贺雪峰才开始专门就农民自杀现象撰文。他认为,在京山农村的结构中,老年人几乎是找不到位置的,在整个结构中处于最弱势的地位,且更重要的还在于,京山农村存在一种十分不利于老年人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或地方性共识认为,人老了就应该死,人老了就不应该对子女有过多的期待,不能劳动了就应该自行了断,因而老年人在碰到并不是十分难以克服的困境时也会选择自杀(贺雪峰,2009a: 5~6)。为什么老年人会选择自杀?贺雪峰着力从农民的死亡观角度解释了这一原因。他指出,京山农民“不相信鬼神而只信科学”,因而,对死亡没有任何畏惧。正是不信鬼神而只信科学使得老年人对死后的世界缺少想象,缺少对生命的敬畏,同样,生者也因为缺少对死亡的畏惧,在老年人自杀之后没有任何负罪感。这种唯物主义的态度几乎塑造了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的基本特征(贺雪峰,2009a: 7)。

对于京山农村老年人这种“老了就应该死”的观念及其确实存在大规模自杀的现象,杨华等(2009)和刘燕舞(2009)曾经在对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的调查讨论中提出“自杀秩序”这一概念来描述之,并且在后续的研究中各自对“自杀秩序”从两个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维度进行了阐释。杨华等(2009: 104~125)认为京山农村没有民间宗教信仰的基本形式,不信鬼神和祖先,因而对死后的世界没有想象且缺乏畏惧。同时,对于死亡方式、时空位置,京山农村也缺乏神圣化的规范,人们对死亡的认识流于随意且没有太多忌讳,因而对生命终结的方式、时空的控制等能够较为自主地决定,这种形态为自杀带来了极大的自主空间。而当地人对老年人“没用了就该死”观点的普遍认可则为老年人自杀提供了十分宽松的社会氛围和心理基础,由此形成了一种老年人自杀正常化的村庄秩序。

杨华的思考与贺雪峰关于死亡观的讨论异曲同工,但我认为仅从观念角度探讨老年人的自杀显然还不够。因此,我曾从家庭结构内部的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双重失衡的角度指出,当前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秩序的形成主要是因为,老年人的结构性权威已经被打破,相应的保障他们弱势地位的机制却未建立,在生存困境中容易选择自杀这条不归路(刘燕舞,2009 a)。究其深层原因,我曾指出,1949~1980年国家权力全面进入农村,剧烈地改变了农村社会特别是农村家庭的结构,国家与集体取代了家庭而承担了老人的赡养任务。1980年后,国家权力逐渐退出农村,国家与集体养老模式复归至1949年前的家庭养老模式,但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天然需要的父辈权威与宗族权威早被1949年后的系列运动所摧毁,老年人在随之侵入农村的市场逻辑下是天然的弱者,因此,当他们遭遇生存困境时,自杀就成为他们的生活选项(刘燕舞,2009 a: 147~160)。与杨华从观念的角度分析不同的是,我主要从结构的角度去理解老年人的“自杀秩序”是何以形成的。

华中村治研究群体中另一位对自杀问题关注较多的是陈柏峰。同样在京山这一异于吴飞在华北孟陬县调查的空间,陈柏峰以京山6个村的自杀数据分析了老年人自杀的原因。陈柏峰(2009a:157~176)认为京山农村的社会关联越来越低,代际关系的变动使得老人处于弱势地位,同时,生活在这一空间区域中的农民对未来的生活也没有长远预期,因此,老年人并不害怕自杀,年轻人也并不会因老年人的自杀而心生愧疚。村庄舆论的乏力,孝道伦理的急剧衰落,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老年人自杀的产生。因此,他认为当前京山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秩序”可谓既具备了社会基础,也具备了价值基础。

华中村治研究群体的上述几项研究主要是就老年人的自杀现象而展开的讨论,且其空间区域均在京山。他们将此简约地视为代表中部区域农村的一个理想空间,从而在空间上对吴飞在华北区域调查所提出的“过日子”的分析框架进行了回应。与此同时,他们所关注的农民自杀从时间跨度上来说主要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因此,他们还从历时变迁的角度做了较好的努力。

在京山这一地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杀研究中,华中村治研究群体曾尝试过将农民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试图将之操作化。其中,比较成型的成果是他们尚未发表的由陈柏峰博士和贺雪峰主笔撰写的关于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研究报告——《三十年来中国农村的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当然,该报告仍主要包含了京山地域所收集到的数据,数据来源于该中心在全国10省(安徽、河南、山东、山西、湖北、四川、福建、湖南、江西和浙江)25村的田野调查,其中,涉及京山的样本村有6个,此外还有湖北的其他4个村庄。总体来说,湖北的样本量明显偏重。基于这些样本的数据分析,他们指出,中国农村的老年人自杀存在巨大的区域差异:南方农村因代际冲突导致的激愤型自杀较多,中部农村和北方农村相对最少;中部江汉平原地区因子女不孝引起的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较为普遍,北方农村次之,南方农村最少。对这些差异的分析,课题组主要从代际关系变动的角度进行解释,但是,细究起来,我们发现,上述结果以及对结果的解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他们的解释其实并不能很好地阐释上述区域之间的差异,这是因为他们基本上是基于京山地区的农村老年人自杀案例,数据来源不够广泛。

我们先将这一报告所收集的数据附录在表1-1中,然后就此进行一些分析。

表1-1 农民自杀分布

续表

他们对上述村庄所在的区域进行了分类,认为赣中南永春村、鄂南仙崖村、鄂南界牌村、湘南水村、福建涧村、赣南竹村、浙西古村属于华南区域,皖北李圩村、豫北东村、鲁中刘家庄、豫北洹村、山东南村、晋南董西村、豫南宋村属于华北区域,皖南龙峰村、皖中方祠村、鄂西白村、鄂西坳村、京山的6个村、川西三邑村等都属于中部农村区域,其中京山的6个村属于中部江汉平原农村,具有相当典型性,川西农村则属于另外一种典型的中部农村。

然而,他们没有讨论各村庄为什么可以分别划分到上述三大不同的区域中,同时,对区域的划分本身也没有过多的交代。这种随意性使得上述表格的数据与基于这些数据所得出的结果和结论经不起推敲。例如,我们暂且以将上述村庄归并至各自区域的办法来分析上述表格中的数据,对于南方区域(即华南区域)的7个村庄而言,仅从自杀率来看,其数据就欠缺统一性,自杀率最高的湘南水村为49.1/10万,是自杀率最低的赣南竹村——13.0/10万——的近3.8倍,这种区域内部的差异如何解释?报告在讨论时有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同样,在北方(即华北区域)的7个村庄中,皖北李圩村的数据与山东南村的数据均远高于另外5个村庄,而在中部区域的11个村庄中,鄂西白村与川西三邑村的数据均远低于另外9个村庄。经过上述三大区域划分后,根据所收集的数据来看,区域内部的差异十分巨大。该报告在回避这一问题的同时,却又恰恰主要以各自区域中自杀率较高的村庄的经验来分析整个区域的情况(因为自杀率越高,自杀死亡的绝对数字越大,从而从样本量上看更便于做出分析),如南方区域主要依赖湘南水村的经验,北方区域主要依赖皖北李圩村的经验,中部区域主要依赖京山6个村庄的经验。这种处理方式从方法上来说是基本错误的,因为行文之中没有任何交代,我们有理由怀疑这种关于区域比较的尝试和操作化是失败的。

那么,问题何在?是不是农民自杀现象不存在区域差异?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另一份关于自杀的区域差异的比较分析的文献,然后再细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一份文献即贺雪峰与郭俊霞(2012)合作撰写的《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在这篇论文中,他们同样运用了我们前述研究报告中用到的京山以外的部分其他村庄的数据。同样,我们将他们的数据引述如下(见表1-2),然后在此基础上做些分析。

表1-2 关于自杀原因的归类

表1-2中的数据是他们从“中国农村村治模式实证研究丛书”(共15种)中整理出来的,该丛书由贺雪峰主编。在村庄与区域划分之间的关系上,贺雪峰与郭俊霞将皖南龙峰村划入了南方农村,而在前述《三十年来中国农村的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的报告中则是划在中部农村,这种随意性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其中,两份文献中涉及同样村庄的数据有出入,如:龙峰村,在研究报告中是18例,在论文中是0例;湘南水村的数据在研究报告中是22例,在论文中是26例;豫北洹村的数据在研究报告中是2例,在论文中是1例;江西竹村的数据在研究报告中是8例,在论文中是7例。我仔细查阅过这些数字在“中国农村村治模式实证研究丛书”(共15种)中的出处,其中,龙峰村确为18例(含自杀未遂)(张世勇,2009),恒村为2例(郭鹏群,2009),湘南水村应为29例,自杀死亡22例,7例自杀未遂(杨华,2009),江西竹村共8例,自杀死亡7例,1例自杀未遂(郭亮,2009)。

同样,即使我们按《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一文所呈现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也会发现问题之所在。从表格中的数据以及分类来看,既然是讨论区域差异,那么,为什么同一区域内差异这么大?在南方农村,如果说都是宗族型村庄,为什么杨华调查的水村,其数值比其他村庄都要高出那么多?如何解释?为什么龙峰村竟然为零?如果说区域内部,我们要探讨背后有结构性的因素的话,那么,同一结构性因素,为什么竟产生出不同的自杀情况?不管是总数,还是分类,其中的差别足以颠覆其共性。又如北方农村,为何皖北的李圩村高居榜首?其他村庄反而都较低?特别是毛王村,竟然还是零?都是北方村庄,我们又都论证说共同的村庄社会结构会影响自杀关系,但一个自杀数很高,而另一个自杀数为零,这就是自相矛盾的。同属北方的河南村庄,为什么一个村只有1例,另一个村却有5例?再说中部地区,湖北艾村的数据与我们在京山、应城所调查的数据就严重不相符合。吉林的枣子河村很低,四川井村竟然为零,如何解释井村的零自杀?湖北坳村有13例自杀,京山地区却几乎每个村庄都存在30~40例的自杀,如何解释?如果我们将上述数据再按性别、年龄别、时间段、类型以及基本原因等各种要素加以细分的话,上述表格中的数据就有可能成为毫无用处的数据,成为自相矛盾的数据。

我们不能说一个村子有1例自杀是因代际冲突引起的,便在此基础上大胆讨论代际冲突和自杀的关系,实际上很有可能一点关系都没有,也可能还有很多没有收集到的数据能够表明,代际冲突仅是很小的一个因子,相反其他如夫妻关系的因素可能还更多一些。同样,《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一文亦存在前述研究报告中所存在的问题,如谈到南方农村时,主要以湘南水村为经验进行解释,谈到北方村庄时,又主要以李圩村的经验进行解释。但是,在北方农村中,除李圩村外,其他很多村庄的各项数据都缺失,这就造成一个很可能发生的错误,即以李圩村的数据代替了对整个北方区域农民自杀的分析。然而,表格中的数据反映的恰恰是其他村庄与李圩村存在的巨大差异。用一个有别于表格中其他北方村庄的李圩村来替代性地解释北方农村,逻辑上是有误的,也欠缺说服力。同理,所选择的中部区域的村庄的典型性也值得怀疑。如果我们将京山和应城的数据放进来分类考察就会发现,同样的中部区域内的各个村庄几乎也是自相矛盾的。因此,《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所尝试进行的区域比较分析同样是失败的,其结果与结论也同样经不起科学的推敲。

真正的问题在于,上述村治模式丛书中关于自杀的调查是极不完全的,相对较为全面的数据仅有京山地区的数据以及陈柏峰和杨华两位学者所收集的皖北李圩村和湘南水村的数据。因此,我们并不是说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可能不存在,而是要说明,前述两篇文献关于自杀的区域差异的研究因为数据的缺陷是失败的研究。事实上,根据我的调查经验,我认为湘南水村、皖北李圩村和京山6个村的情况,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自杀在南方、北方和中部三大区域之间的差异。但是,如何论证则需要我们更为科学的展开,特别是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上。同时,就比较分析而言,我们亦需要统一比较的标准,不能随意地进行分析。具体说来,当我们谈性别情况时,就要详细收集性别类的数据;当我们详细谈及年龄别时,就应该有详细的年龄别的数据,乃至时间、类型等,我们都需要尽可能严谨地在细分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比较。由于自杀本身的特殊性,我们按单一的村落收集数据时,有时可能会因为偶然性的因素而遭遇太多的缺失值,可以克服的办法是以地域社会为基础来展开资料收集。具体说来,就是在村庄社会结构基本相同的基础上,收集邻近几个村庄的数据,当这些村庄的数据基本一致的时候,我们可以合并数据然后进行分析。这样,我们就会尽可能地避免过多的缺失值,从而尽可能地使分析更为科学。

小结起来说,无论是吴飞的研究,还是华中村治群体的研究,均为本书提供了有益启示,同时也留下了供我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巨大空间。这个空间即是本书在开篇之时所说的,要尽可能深入和深刻地揭示近30多年来农民自杀的时间差异、空间差异(特别是空间观照下的类型差异)及其背后的机制。而我的这些问题意识实质上是对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对自杀问题的思考的进一步深化。就时间角度而言,我所要做的工作是在华中村治研究群体既有基础上从更长时间范围内做些推进。就空间角度而言,华中村治研究群体一直关注、思考且尝试展开研究,但未能成功,我试图对此进行实质性的推进。就自杀机制的角度而言,我试图在华中村治研究群体从观念、结构的单一维度去阐释的基础上将两者综合起来考察。因此,本书既属于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关于中国农民自杀现象思考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对其前期研究工作的更大时空范围的更深入的推进。当然,限于我个人的精力与研究条件,我关于区域之间的差异(即自杀的空间差异)的讨论仍主要服从于“大数定理”,特别是现实研究条件的限制使我无法十分精确地完成如此宏大的研究计划。

(三)扭力理论及其他

在“过日子”、“自杀秩序”之外,另一种较有影响力的分析框架是张杰教授等人介绍引进和提出的“扭力理论”(strain theory,亦翻译成压力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不同的压力源所造成的不协调从而引起的自杀。这种理论既有社会学的色彩,同时也具有心理学的色彩,因而,这一理论既考察微观的自杀者的心理机制,也考察宏观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不同的压力源对自杀产生的影响。

扭力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自杀者个体在其自杀前经受过一种特殊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是由矛盾和相互竞争的压力所形成的,主要的压力源于如下几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愿望与现实的不一致;相对剥夺;危机和应对危机技能的缺乏;等等(张杰,2005: 778)。

张杰教授与景军教授等对《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统计年报以及全国疾病监测系统在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网站上所公布的数据进行整理后指出,中国的自杀率自1987年至2008年逐渐呈下降趋势(景军等,2010;张杰等,2011)。他们认为,这一下降趋势从数据来看,是由中国农村自杀率的下降所引起的。在《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一文中,他们认为中国农村自杀率的下降是由16岁以上及60岁以下的农村女性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所造成的(景军等,2010)。我曾运用我及我所在的研究团队在7省34村所收集的质性数据展示了当前农村自杀率可能因为老年人自杀率的急剧上升而仍呈上升态势的判断,并指出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可能并非由农村女性劳动力迁移所导致,而可能与代际关系变动、离婚率的变动等因素相关(刘燕舞,2011)。在另外一篇重要文献《中国自杀率下降趋势的社会学分析》中,张杰教授等运用其扭力理论来解释中国的自杀现象。对于自杀的产生来说,他们认为可能因为前述四种压力源或压力情境的变化而使得自杀者个体产生巨大的心理痛苦从而可能做出选择自杀的非理性行为。至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则可能与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流动等因素高度相关(张杰等,2011: 102~110)。在另一篇关于城市老年人自杀的文献中,景军教授等着重从相对剥夺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他们指出,相对剥夺感的大小可以强化或缓解久病厌世和家庭纠纷这两种导致自杀的驱动力对自杀产生的作用(景军等,2011: 84~94)。总体来说,张杰教授与景军教授的研究实证主义色彩较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此前主要重视自杀产生的某一文化因素的分析困境,而且,从数据来看,他们所整理出的数据历时较长,对偏重横向关注的中国的自杀研究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贡献。同时,其分析时的宏观把握亦可以为我们提供十分有益的启示。然而,吴飞所面临的缺乏空间观照的问题亦同样存在于张杰教授等人的研究中,不管是对于中国整体的自杀率,还是基于对农村或城市自杀率的分析,因为宏观数据本身的缺陷,他们无法从经验的角度考察自杀现象在中国不同类型的社会与不同的空间区域中所呈现的巨大差异;因而,他们分析的自杀问题仍是作为整体意义上的中国自杀问题,而对作为差异性意义上的中国自杀问题则缺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