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先:中国对乌干达卫生发展援助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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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评价DAHCU有效性的视角与维度

基于“双边四重嵌入”框架我们认为,DAHCU对援助与受援双方的每一个嵌入层次都应该有一个主效应,即对什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影响”的方向与程度就是有效性的量度。循着这个思路,DAHCU的有效性在中乌双方的每一个嵌入层次中也都应该有自己的指标。

从援助方的中国来看,1983年中国向乌干达派驻医疗队是应乌干达政府请求的举措,如图2 -1左图所示,援助方的第四重是中国外交的一部分,DAHCU既是一颗外交“真心”,也类似于围棋的一枚“闲子”;DAHCU在第三重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一部分,是援助类型覆盖的一部分;在第二重是中国DAH的一部分,也是DAH地区覆盖和类型覆盖的一部分;在第一重则是中国对乌干达所有援助的一部分,与其他类型的援助一起构成了中国与乌干达外交关系在援助领域的内容。

从受援方的乌干达来看,1983年邀请中国向乌干达派驻医疗队时,其卫生资源尤其是高端人力资源和医药资源非常稀缺,DAHCU在第一重是乌干达从中国获得的DAH;在第二重是乌干达获得DAH的一部分,是DAH的一个类型;在第三重是乌干达获得的各类援助中DAH的一部分;在第四重是乌干达外交内容的一部分,是乌干达需要的援助。

由此看到,DAHCU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中国做了什么和怎么做的,更取决于DAHCU给四重关系结构的每一重带来什么样的影响。DAHCU对中乌双方不同嵌入层级有不同的意义,即有效性具有不同维度。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关注DAHCU对每一层级的主要影响,如此,可以把上述讨论指标化为“双边四重嵌入”框架下的DAHCU有效性维度,如表2-1所示。

表2-1 中国对乌干达卫生发展援助有效性指标的维度

鉴于DAHCU是应乌干达之邀的“依需而援”(aid on demand),援助方并没有附加自己的条件,因此我们有理由假设中国对DAHCU有效性判断的依据是其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乌干达的需要,满足需要的程度进而影响中国对乌援助的有效性、中国DAH的有效性和中国援助的有效性。从乌干达的视角来看,DAHCU在第一重为中国DAH对乌干达卫生体系的有效性;在第二重为在乌干达获得的DAH有效性;在第三重为各类援助中的有效性,即DAHCU在这个层次的有效性既取决于其在DAH中的有效性,也取决于DAH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援助有效性;在第四重为中乌外交关系上的有效性。

在四重嵌入的有效性中,第三重涉及的因素非常复杂,且中国在其中的份额非常微小,故不列入评价范围。如果说DAHCU在双边四重嵌入的有效性为预期的有效性,那么,其他的有效性就可以被理解为预期之外的溢出有效性。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归纳出评价DAHCU有效性的指标议题如下。

(1)资源有效性,指在乌干达卫生体系中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2)结构有效性,指在乌干达获得的DAH中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3)连接有效性,指对中乌外交关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4)溢出有效性,指在上述预期有效性之外还有怎样的有效性?

希望再次说明的是,这4个指标议题源自对DAHCU实践的考察,与《巴黎宣言》提出的“援助有效性”评价原则有区别。

《巴黎宣言》提出了评价“援助有效性”的5项原则,特别强调的是让受援国自主决定自己的事情。这5项原则是:①自主原则(ownership),要求受援方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改进体制,协调行动。②联系原则(alignment),要求援助方的援助以受援方的发展战略、制度与程序为基础。在这项原则之下,有6个指标:(A)援助方的援助与受援方的发展战略相联系;(B)使用受援方增强了的管理系统;(C)受援方在援助方的支持下提高发展能力;(D)提高公共财政的管理能力;(E)提高国家的援助资金获取能力;(F)并能把援助资金用好。③协调原则(harmonisation),要求援助方之间协调援助计划,透明地、集体地采取行动。在这项原则之下有5个指标:(A)援助方简化程序;(B)采取更有效的分工;(C)鼓励集体行动;(D)在脆弱的国家采取有效行动;(E)采取促进环境评价的协调行动。④结果管理原则(managing of results),要求为获得实效管理好资源和做好决策。⑤相互问责原则(mutual accountability),要求援助和受援双方都应对发展成果负责《巴黎宣言》还针对每一项原则制定了2010年的目标。参见Paris Declaration on Aid Effectiveness(2005), Accra Agenda for Action(2008), http://www.oecd.org/dac/effectiveness/34428351. pdf。(贺文萍,2011a;王妍蕾、雷雯,2013;张玉婷,2014)。

尽管《巴黎宣言》的5项原则及其之下的11个指标难以被直接运用于对DAHCU有效性的评价,但作为参照却能给我们一些启发:①DAHCU是中国应乌干达政府之邀提供的,是乌干达政府设定的议程,满足自主原则。②关于DAHCU的4项基本内容,中国政府与乌干达政府部门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和协调,是乌干达卫生体系发展的一部分;也自始至终被纳入乌干达卫生体系,满足针对援助方的联系原则;针对受援方的联系原则不适用于援助方。③DAHCU中的双边程序非常简化;在牵涉多边关系时,尽管中国没有与在乌干达的DAH各方直接协调,却通过乌干达的卫生体系进行了间接协调,也符合集体行动指标;透明性不足是DAHCU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此,部分满足协调原则。④DAHCU注重实践却没有对结果进行制度化的评估与管理,尚未满足结果管理原则。不过,我们对DAHCU的有效性评价可以被看作进行评估和管理的一种尝试。⑤中国从2011年开始便尝试问责,可以认为DAHCU部分满足相互问责原则。

从DAHCU实践中提炼的4个指标议题,之所以与《巴黎宣言》的指标有较大差距,我们认为有两类因素的影响是重要的。第一,《巴黎宣言》尽管强调受援方的主体性,但其强调的强度远不及中国在1964年提出且始终践行的对外援助原则1964年1月16日,中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在结束了对加纳的访问之后,通过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政府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等八项原则》: ①平等互利;②尊重受援国主权,绝不附带任何条件,绝不要求任何特权;③中国以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方式提供援助;④帮助受援国走自力更生、经济上独立发展的道路;⑤力求投资少,收效快;⑥提供中国最好的设备和物资;⑦帮助受援国掌握技术;⑧专家待遇一律平等(完整表述请参见第3页注①)。。甚至可以说,从《巴黎宣言》到《釜山宣言》的努力只是在追赶中国对外援助的基本原则。第二,《巴黎宣言》针对的是发达国家尤其是OECD-DAC成员国和国际组织过去对附加条件的强调,希望援助方削弱甚至放弃对附加条件的强调,从援助方立场转向从受援方立场来强调援助有效性。而DAHCU实践自始至终都在以受援方的发展为目标,没有自己的附加条件。

在这样的语境下,我们提出的评价DAHCU有效性的4个指标议题可以被看作一种超出《巴黎宣言》有效性评价原则的努力。由于DAHCU并非源自系统设计,没有预设目标,其在实践中展现的有效性便是实际的有效性。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DAHCU的4种类型中,第4类“提供临时卫生资金援助”属于临时性援助。尽管我们在调查中做了充分的努力,但还是无法获得具体的内容和数据,故不纳入有效性评价。对于其他3类,我们将运用表2-1中列出的有效性维度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