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调查(总第2卷·村庄类第1卷·华南区域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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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山池村谢氏宗族的经济形态与实态

共同的经济基础是宗族共同体维续、凝聚的重要纽带。在山池村谢氏宗族,宗族“公产”成为维续宗族“公性”的重要手段。但宗族并不排斥家庭个体经营,相反,以家户为基本单元的家庭经营是宗族经济的重要形式,也是宗族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

第一节 经济形态概况

一 产业构成

1949年之前,山池村谢氏以农业为主,辅以少数商业和副业。如谢廉章租有房内店铺一间,拥有四块茶山。茶山每年能获得茶油100多斤。茶油卖到兴宁,并从兴宁买回年料、布衫、鞋子。因此家中“衣衫靠茶山,生活靠做小生意,种田只够吃,还需要靠种杂粮来帮衬”。

(一)土地占有

1.地主占有

1949年之前,村内产业以农业为主。与附近村庄相比,处于相对贫困状态。据谢氏宗族老人回忆,山池村有水田1800亩左右,另有旱地500亩左右。1800亩左右的水田中,600亩左右为珍贝地主杨辉山所有。据族内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村内质量最好、田块最大的水田共有72坵,其中42坵即为外村地主所有,每坵2.5亩左右。根据1950年村内人口统计与土地改革数据,1949年时村内人口达到1740人,其中谢氏人口为1500人左右,村内人均分得耕地1.04亩。可见,尽管村庄内耕地资源人均达到1亩,但由于分配不均,特别是相当一部分为外村地主所占有,因此村庄土地资源又相对紧缺。

2.谢氏占有

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中,由于谢氏人口众多,因此村内大部分土地为谢氏占有。特别是清朝时期仁忠公、雪亭公等因财富巨大,大量购买土地,其他姓氏只能占有门前屋后的土地。据族人介绍,1949年之前,族内流传“有钱难买附近胃”的说法。“村里人买田的时候都会考虑,是否容易管理,是否会与其他人产生纠纷。其他姓氏即使有田在村中央谢氏附近,但由于耕作较远不好管理,且因为鸡鸭吃谷等容易产生纠纷,无形之中都会将村中央的田卖给谢氏。同时,由于谢氏大户多,其他小姓大户少,小姓买不到村中央的田”。

(二)商业经营

在农业之外,村庄拥有一定的矿业与商业,但并未成为村庄的主导产业。如村内煤矿虽然于清朝时期就已被开采,但由于族人担心破坏风水而关闭。龙川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龙川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5页。延桂居一房于清朝乾隆年间曾在牌坊下建有10多家店铺,但并未发展成墟市,延桂居一房也并未因此而兴盛。从土地改革时期划分阶级成分中“地主”的房支分布可知,延桂居仅一位“地主”,且为土改复查时期所划分。而从下文分析的店铺经营者来看,29家店铺中,下镇谢氏族人经营商铺为22家,上镇谢氏族人经营商铺为5家,黄氏与杨氏各1家。

(三)石灰开采

1949年之前,山池村石灰石均为谢氏所开采,其他宗族均未开采。据族人介绍,村内唯一的石灰石在黄氏祖山石坳岭上,由于黄氏有田耕,生活条件较好,因此未开采。谢氏族人发现山上有石灰石后,请地理先生问询黄氏,可否在其祖山开采。黄氏祖公黄志荣认为,“我一个人富,还不如一村人富”,因此允许谢氏在本族祖山开采石灰。据黄氏族人黄龙文介绍,清朝初年谢氏要将黄氏龙头山破坏以山烧石灰,当时黄氏为“双万户”,在山池村比较富裕,但人丁较少,居住不安全,因而允许谢氏在本族龙头山开采石灰。

与村内商业以谢氏下镇经营为主不同,山池村石灰开采以上镇皇焕、皇联、世遇、泰宇公四房为主。由于谢氏人口众多,为谋求本族发展,因此谢氏购买石坳岭后并不允许外族开采。而谢氏“有钱的一户可以开一个窑,钱少的几户合开一个窑”,石灰开采成为部分族人致富的重要途径。如民国时期谢梓修、谢任昌都曾借入股石灰窑而发家(见表3-1)。尽管石灰开采有强烈的宗族房分界限,但窑草收购并无房分讲究。据族人介绍,“卖窑草谁都可以卖,没有房分限制,外族的人也可以来卖。而卖给哪一个窑则看哪一个窑大方些,秤端得平一些,就卖给他,这样自己多卖点钱,没有固定的售卖对象”。

表3-1 山池村石灰开采情况统计据族内老人介绍,开采石灰窑一下子发不了大财。开采石灰需要成本,如需要购买石灰窑、窑草,请人挖石灰石,请人挑石灰以及建窑。如谢任昌曾在岳父的资助下开采石灰窑。族内烧石灰窑者并不多,大多数族人为挑石灰者。

二 生产能力

(一)土地潜力

从村庄内土地的生产能力来看,由于村庄内主要为洪积物形成的水稻土,土质肥力并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同时,由于村内普遍比较贫困,族人拥有的耕牛、生猪等积粪有限,土壤肥力难以有效培植,一亩土地收成仅三四百斤左右,一年收成不足800斤。特别是族人自耕土地有限,而租种地主或老祖宗的公田需要支付四成至六成租金,因此族人种植一亩土地实际收成也仅为三四百斤左右。如笔者访谈的相对富裕的“中农”谢春林老人介绍,其家由于有猪粪与牛粪,土地产量相对较高,但也难以突破500斤。


解放前,村内土地主要种植水稻,水田梗上种黄豆。当时一亩水田能产三四百斤谷,最高时有500斤。这个还算是高产量。当时没有肥料,产量一般都是比较低的。我(谢春林)家的土地还算比较肥沃,因为我家有养猪和牛,有猪粪和牛粪。但是因为当时比较穷,养牛的人很少,一般中等家庭才有牛。


与同属岩镇的临近村庄比较,山池村人口相对更多,但耕地相对较少。1953年,岩镇人口总计8265人,而山池村1949年人口高达1740人,1953年则高达2000人左右,占比达到24%。但山池村耕地面积仅2354亩,人均1.18亩。而岩镇耕地面积总计16536亩,人均耕地面积达2亩(见表3-2)。可见,山池村仅依靠岩镇14%的耕地供养了24%的人口。

表3-2 1953年岩镇查田定产土地面积统计

(二)耕作制度

在耕作制度上,山池村一般为一年两熟,以水稻为主。据族人介绍,水稻分早稻与晚稻,其中早稻相对高产,一般每亩400斤左右。晚稻因为受寒露风影响,谷粒不饱满,产量相对较低,每亩300斤左右。晚稻结束则种植树豆或小麦,一般而言在地势较高的旱地,少数族人选择种植小麦。小麦产量高者每亩100斤左右,低者则60斤左右。而在地势低洼、积水较多的水田则种植树豆,产量高者每亩可达150斤左右,而产量低者可能为80斤左右(见表3-3)。但树豆原本为马饲料,后因人口发展耕地有限而转为人食口粮。据族人介绍,食用树豆需要煮熟,并用冷水养一夜,否则人会浮肿,成为“马黄症”。

表3-3 山池村农业耕作制度与农业产量统计

由于早稻产量高,晚稻产量低,因此地主或族内公田收租谷也有讲究,一般分两季收,“早稻产量高,收六成;晚稻产量低,收四成”。而在借贷时,往往借钱就加三,即三成利息;借谷就加四,即四成利息。但借谷不分早稻与晚稻,借晚稻的谷可以用早稻谷还。尽管早稻谷因太阳暴晒而口味不佳,晚稻为低温谷食用口味更佳,但因粮食总产量优先,因此只要能够还清稻谷即可。倘若只用晚稻谷还,则可能因晚稻低产而难以还清。

三 经济水平

(一)贫富差距

山池村谢氏宗族长期以来以农业为主,导致谢氏宗族缺乏稳定的财富来源,使谢氏宗族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且属于普遍的贫困状态。据土地改革时期工作队成员之一的谢坤明老人介绍,由于村民土地普遍偏少,划分地主时的主要依据变为是否有请工而非土地数量,且事实上村内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地主。1950年村内评选的地主有王文甫、谢国强、谢任昌,但事实上三位地主拥有的土地并不多。如王文甫之所以被认定为地主,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要求上交枪支但其并未上交。同时,由于其买有两个继子,其中一个继子被工作组计算成长工。谢国强则主要因曾担任“伪乡长”而被划分为地主(见表3-4)。

表3-4 土地改革时期谢氏宗族“地主”划分统计表

据统计,土地改革复查阶段,山池村复查出2户地主、5户小地主、6户富农(见表3-5),但没收土地仅38.5亩。据族内老人回忆,1949年之前地主只是相对富裕,没有非常富裕的。很多人都是只够自己吃,平时也不会往外借,借给别人自己就不够吃。谢启堂可能是真正有钱,其父亲在外地赌博赚钱并购买田地,他本人不做事,不过很少在本村放债,大多放在外地。因为本村都是房门祖叔,不好收租。

表3-5 山池村土地改革期间阶级成分划分表

〔1〕鹊塘村为山池村的邻村。

(二)收入构成

山池村谢氏虽有石灰产业作为副业,但大多数族人主要依靠砍柴贩卖给石灰开采者而获得微薄收入。据谢宗良老人介绍,邻村鹊塘、大古都没有其他产业,也大都靠种田挑担为生。但鹊塘、大古人少,土地多,比山池富裕。山池其实土地并不少,但大量土地为外村地主所有。在穷人中,山池村又要好一些,因为山池村有人开采石灰,可以卖窑草。“开采石灰的族人行情好,就能赚一些;行情不好,还可能折本。”据山池村谢氏族人谢建辉介绍,1750年后山池开始在石坳岭开发石灰石及建窑厂,谢氏宗族崇兴围一房族人谢林瑞曾建一间大型石灰窑,但土地改革时期并未被划分为地主,而仅为中农。谢春林家也曾建造有石灰窑,但收入相对有限,仅能维持家用。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谢春林)家主要是种地、烧石灰,以做石灰生意为主。那个时候烧石灰就是用山上的窑草来烧,大部分窑草从村内其他村民那购买,石灰石要购买山林开采。石灰产量很少,一年能烧三四窑石灰,一窑能有几万斤。当时的收入够糊口,基本上能维持生计。


对于村内族人而言,由于家庭经济能力有限,其主要依靠“挑担”作为家庭经济的主要补充。据族人介绍,“除非农忙,大部分人天天都有挑担的工作”。1949年之前,族人非务农收入主要来源有三个。一是挑盐。由于岩镇有大商铺,谢氏大量族人帮商铺挑盐前往江西安源,并从江西挑茶叶、烟叶返回岩镇。往返江西一般为5天,一天报酬为半斗谷左右。二是挑窑草。由于村内族人烧石灰,因此族人不分男女老少,均参与割窑草,一担窑草卖一升半米左右,一天一人可以割两担。三是挑石灰。族人将石灰挑至上坪乡,江西商人前往上坪乡购买石灰。一人一天一担,一担报酬为一斗谷左右(见表3-6)。

表3-6 山池村谢氏族人农业外收入统计

尽管族内挑担者较多,但并未形成专业组织。据族人介绍,挑担时往往由店家指派一位包夫头,包夫头为谢氏本族族人,如兆显公一房谢占祥曾担任包夫头,由包夫头组织有力气的族人甚至外族族人挑担,并负责挑担路途中的伙食与工资结算。包夫头仅为店家比较信任的挑夫,其本身也需要挑担,但工资较普通挑夫高半天。但挑担工作并不稳定,有时工钱高,如族内曾有人8天得到三箩谷,但行情不好时可能一天只有8升谷。对族人而言,挑担也有风险,可能被别人抢劫,甚至被杀害。“以前挑担的族人身上不敢带钱,挑米回村也容易被抢。挑鸡、挑黄豆因为要到兴宁、梅县等地卖(本地有黄豆而难以出售),很少被抢。”而对于类似风险,宗族难以提供保障。“挑担时所走石砎路路窄,一些不讲理的人因为撞上而与外人打架,被打伤由对方店主赔偿,伤一天补贴半天工资,宗族并不负责管理。”

第二节 产权

1949年之前,村庄内产权形态包含宗族共有产权蒸尝租金相对更为客观可信。1949年之前,族人所使用的“亩”有较大的夸大成分,如一般12亩的面积可能称为18亩,而、私人私有产权两种。其中,土地主要包含公田、私田以及合作组织的“会田”三种类型。据族人推测,村庄内宗族所有的公田达300亩。但这300亩田主要为宗族内各房支所有,宗族集体所有的族田并不多。另外如泰宇公、朝泰公等在外村也购买房田。私田方面,外村地主在村内占有土地1000亩左右,其中珍贝地主杨辉山多达600亩,本村村民私人占有土地仅400亩左右(见表3-7),但由于人口多达1700余人,因此人均土地不到0.25亩。据谢氏宗族族人介绍,清末以及民国时期,大量族人吸食鸦片,因而大量私田被外村地主所购买。如1949年之前,谢宗良老人曾有老祖宗遗留下来的2亩田,民国时期其伯父因吸毒曾将自己的份子田卖给地主,最后由其父赎回。

表3-7 民国时期村庄土地构成情况本表格中数据根据谢宗良、谢宗铙、谢任敬、谢兆祥等老人的回忆整理估算而成。对于占比构成,也有说法认为外村地主土地占比达70%。

〔3〕公田主要指宗族的族田、房田等。此处统计包括村内其他姓氏宗族的公田。

一 共有产权

(一)公田

1.公田构成

从谢氏宗族的公田构成来看,谢氏宗族拥有的族田极为有限,而各房支族田又极不均衡。由此,形成了宗族经济能力有限、房支经济能力各异的格局。

据《谢氏族谱》记载,“十五世孙朝泰、朝杰等纠集公派一百二十一人捐金置田数束,永为祭扫之需”。但据谢氏宗族老人回忆,民国年间,宗族族田甚少,仅有二三石租,用于祭祀祖先。而其他活动的开展则需要各房支捐资。由于谢氏宗族开基祖为两堂兄弟,因此谢氏宗族内部有上镇、下镇区分。但上镇、下镇仅有少量公田用于祭祀彦良公、善良公。

在谢氏后裔发展过程中,由于不同房支积累财富不同,因此购置有不同的房田。据族人谢逢铙介绍,九牧公尽管发了财,但留下的蒸尝并不多,大约为18石租,在黄埠径处。而泰宇公尽管财富不多,但留下的蒸尝较多,约80石租,且规定不能分给子孙(见表3-8)。泰宇公一房的蒸尝主要在岩镇大岭背村。据房内老人回忆,“泰宇公在大岭背建有仓库,租给平越乡谢氏族人耕种。一年收两次租,夏季和冬季去收租,蒸尝剩余用于放贷,而扫墓、拜祖等需要用钱之时则安排几位本房子孙将蒸尝谷担往岩镇街售卖,卖完时提供一顿饭给担单的族人,且有 ‘脚力费’”。泰宇公长子兆显公建有显昌厦,据其后裔谢任敬老人介绍,兆显公大约有蒸尝田50石租,主要在郑坑村割禾坑处和本村老屋场、下塅屋背处。

表3-8 山池村谢氏宗族公田不完全统计由于缺乏文字资料做支持,表中数据主要根据族内老人回忆估算得出。

而林福公一房因相对贫弱,并未置办房田。林福公一房传至第十代由宝光公置有公田10亩,分别在中心茛附近的“大坵妈”和“下湖洋”。但该公田并非为林福公一房所共同拥有,而仅仅为宝光公一支所享有。同样,下镇雪亭公拥有蒸尝约50石,族人并不知道具体的蒸尝数量,此数据根据族人推测而来。位于雪亭公祠前。因每季能收五十石谷,一石为两箩,因此族人称之为“百箩坵”。据谢宗良老人介绍,因为田块太大,雪亭公请人做工时在田中心放置一锅猪肉。工人做完工后,雪亭公去看猪肉还在,因此证明工人偷工减料。而雪亭公之子谢宾同样购置有房田40亩左右,但其田产主要为旱田,收成并不高。据谢建咏介绍,其祖公谢宾的公田主要分布在王坑和月光背两地,均为旱田,收成较低。

2.公田功能

事实上在谢氏宗族,很多老祖公有蒸尝田。公田最主要功能之一在于祭扫祖先,凝聚族人或房人。据谢志汤介绍,“祖公皇焕公共有5石谷蒸尝田,由一两户人家轮流租种,租金收上来以后主要用于祭祖、扫墓等公事活动,也可以救助房内成员读书,不需要还租,属于无偿的”。

但对于数量较多的公田,其往往承担相对更多的功能。据谢廷奎老人介绍,其所在泰宇公一房蒸尝达80石谷,主要用途如下:一是教育保障,即房内族人读小学由蒸尝全包,而小学之后每年30石谷,如一人读高小一人得30石谷,3人读高小则3人平分30石谷;二是扫墓、拜祖等公共活动;三是防卫,如民国时期泰宇公一房曾购买20余枪支;四是每年三四月青黄不接时向房内子孙放贷(见表3-9)。

表3-9 山池村谢氏宗族公田功能分析

3.“最小的公”

对公田的重视并非意味着公田越多越好。总体来看,谢氏宗族拥有的公田相对有限,重要原因在于其更多地强调将田产分配给子孙。据族人介绍,清朝时期,仁宗公田产分布在江西宜都、梅州兴宁、连平、和平等地,但其并非全部作为蒸尝,而是分给12位子孙,其中10位子孙成为龙川县的“万户”,因此号称“十万户”。而仁宗公的蒸尝却仅能支付扫墓祭祀之用。又如泰宇公曾在大岭背建有仓库,分家后土地分为三房管理与耕种,但蒸尝租金集中管理。

4.公田来源

从山池村谢氏宗族的公田来源来看,谢氏宗族所拥有公田主要来源于购买。在谢氏落居山池村之时,这里已经有邝氏、李氏、罗氏、薛氏等宗族存在,因此村内大多数耕田都已被开垦。据族人介绍,为了拓展土地,谢氏也曾开垦荒地,但开荒地主要在村外。据族人介绍,“解放前,牛神墩是打醮用的不能开荒,只有在乌眼山、红茛头、下浸坑、水浸坑几座属于谢氏的山林上开荒。这几座山作为牧牛山,谁愿意开荒都可以,开荒没有奖励,谁开荒就归谁。开荒的土地主要种黄豆等,后来因为洋货进来,就没人种了,民国时期就已经开荒完毕并重新被抛荒”。

5.产权变更

在宗族内部,公田并不允许对外房出售。据族人介绍,民国时期由于大量族人吸毒,大量私人耕地被出售给珍贝地主,但未曾有族田或房田出售。“如果族人自己偷偷将族田或房田卖出被房内人发现,则房长可以处理,认为其不是好人,不是祖公的子孙,将其开除房籍,逐出本房,房内人也不承认其是本房人。如果卖公田的族人犯了法或其他事情,房内不会给其保护,不会理他。如果房内分蒸尝等,也不会分给他。因此房内人都不敢卖祖公的财产”。

据族内老人介绍,如果族人没有粮食吃,最好找房长商量,借蒸尝或找其他门路渡过难关,但绝对不会卖祖公财产,即使房长本人也不敢卖。据谢任敬老人介绍,“雪亭公购买100箩面积的田产后对其孙子说,这么大的田没有人敢买。其孙子回答,‘公公,这么大坵,可以钉钝分块卖’,雪亭公听后心灰意冷,认为败家子出生了,最大的田始终也要被卖掉”。由此可见,在谢氏宗族,族人对于土地,特别是公田特别重视。

但在特殊情况下,公田可以对外出售。一是因生活困难或所在房支人丁少,可以将本房所占有的公田出售给本房其他房支;二是当整个宗族移居外地时,则可以对外出售。如宝光公拥有公田10亩,且明确“不准卖外,只准卖内”。宝光公有四子,因此公田被划分为四坵,四子轮流耕种。由于其中一子无后,他的一坵公田被划分为三份,与另外三坵土地搭配,形成三份一坵公田和一小块公田,由其他三房后代轮流耕种。而每一房又将轮耕到的公田划小,每户每年都有2分或3分公田可以耕种。对于自己耕种的公田,自己可以直接做主卖给本房的族人,但出售后不参与轮耕(见表3-10)。

表3-10 山池村谢氏宗族公田产权变更

(二)公山

明清时期,由于山林经济价值相对较低,价格相对不高,谢氏宗族各房支因此购买有大量公山。如宗族族山主要为邝屋山,邝屋山为谢氏所购买后曾改名为“富头山”,但因族人习惯称为邝屋山,因此本报告也使用“邝屋山”这一名称。为邝氏迁居外村后从邝氏宗族购买而来。泰宇公购买的公山有“草坑”和“水浸坑”。其中水浸坑的水平面面积有1000多亩,实际山坡面积上千亩。据泰宇公后裔介绍,清朝时期泰宇公的财富能买下岩镇半条街,但泰宇公并没有购买,而是购买多处山林,以便后代延续。又如公田较少的林福公、皇焕公,其各自拥有的公山达到上千亩。又如雪亭公之子谢宾尽管公田多为旱田,收成不高,但于王坑附近购置有祖山500多亩。

林福公所拥有的“水口山”,又名“元尔坑”,由于谢氏祖坟“文申公墓”安葬于此,因此成为谢氏祖坟山。同时,村庄溪流汇聚于祖坟山前,并绕山流出村庄,因此祖坟山成为扼守全族风水之象征。1949年之前,文申公墓被指定由林福公一房祭拜,水口山也为林福公一房房山。2013年新修文申公墓,由文申公祠堂修建筹备小组与林福公一房商量,土地以象征性每平方米2元、每棵树3~5元的价格征收坟墓附近部分土地。土地征收后管理权归属整个谢氏宗族,且规定树木不准砍伐,也不准开垦。文申公墓修建成功后,有族人在文申公墓下方修缮并扩大本房支祖公墓地,但遭到全族人的共同反对,并将扩建部分铲掉。

从山池村谢氏宗族拥有的山林资源情况来看,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对于族山、祖坟山以及全族风水山,即使其产权属于房支,也同样需要让位于宗族利益,其他房支均禁止开发。二是谢氏对山林土地的重视。1949年之前,由于山林开发价值优先,因此山林产权变更相对频繁。从山池村谢氏公山的来源来看均为购买而来。而据族人介绍,族人并未曾听闻有祖公出售山林,而只有购买山林。“公山没人敢去卖,大家都有份,只要有一户不同意就卖不成。谢氏在山池有500多年历史,但没有卖过山林”。三是山林经营的开放性。除族山、祖坟山外,谢氏其他各房支山林均允许所在房支族人私自开发,而非“集体统一经营”(见表3-11)。

表3-11 山池村谢氏公山情况统计

(三)祖屋

如第一章所介绍,山池村谢氏宗族祖屋呈现“宅祠一体”的特点,因此祖屋往往是公中有私,私中有公。

1.产权归属

一般而言,祖屋所有房屋为“祖公”所建造,因此产权名义上归属祖公,而祖公去世后所有祖公的子孙均能够参与继承。因此,“祖公”决定着祖屋产权的归属范围。据皇焕公后裔谢焕文老人介绍,皇焕公有两个儿子,长子祚坦公、次子祚庭公。分家后皇焕公本与次子祚庭公一起生活,但因祚庭公媳妇对皇焕公并不友好,长子祚坦公便将皇焕公接到自己家住且皇焕公在祚坦公兴建的坦兴厦去世。因此,祚坦公兴建的围屋命名为坦兴厦,但祠堂命名为“皇焕公祠”,且放置皇焕公祖牌。由此,祠堂产权为祚坦公、祚庭公后裔共同拥有。

基于同样的原因,开基祖彦良公所修建的彦良公祠并未放置寿八公抑或其他祖辈祖牌。据谢氏宗族下镇族人谢宗良介绍,下镇最先修建的祖屋林广公祠、林福公祠新建之初都没有设置祖牌,林广公、林福公去世后后代才将林广公、林福公的祖牌加上,原因有三个。其一,因为林广公、林福公的祖父、父亲没有修建围屋,如果将祖父或者父亲的祖牌摆上,则其他房支也将拥有祠堂的所有权;其二,林广公、林福公在世时,祖父或者父亲祖牌没有摆上而摆自己的祖牌,则是对祖辈的不敬;其三,由于开基祖是两兄弟,林广公、林福公也是两兄弟,对于祖先祖牌容易出现“相争”,因此双方都不摆祖牌。

2.产权变更

祖屋内产权分为两种,一为私有产权,如住房、厕所、外门坪等,尽管其均为祖公建造,但因分家析产而分配至各家户。二为共有产权,如祠堂、巷道、内门坪,因无法分而为公用。如同样为门坪,外门坪为石灰筑造,能够晒谷,因此分至每家每户。而内门坪为石头铺成的,由于不平整不能晒谷,供族人聊天聚集所用,因此公用。但两种产权为“公中有私,私中有公”,不能全然分开。如上镇开基祖彦良公所建造围屋彦良公祠,其住房、厕所、门坪等均为私有产权,分配至不同家户。但祠堂等始终为公有,未分配至家户。同时,即使分配至各户的房屋也是相互交错,并非自成一体(见表3-12、图3-1)。

表3-12 上镇开基祖彦良公祠祖屋分配情况

〔1〕在围屋外面建造,均为私人所建,数量很少。

〔2〕厕所在围屋外面建,均为私人建,几乎一户一间。

〔3〕所居住家户为泰宇公兆遴房玉香、玉标、玉昌、玉兰、钧清、观全、观金、观富、屏锦;皇焕公房志义、志秀、志栋、志芬。

〔4〕为内门坪,内门坪不能晒谷。外门坪在祖屋外面,分至每家每户。

图3-1 彦良公祠祖屋房屋分布示意图

厅堂、巷道等公共空间,主要用于祭祀、存放公共使用的石磨(私人所有的农具存放于自己家庭内),回廊用于停放棺材等。对于厅堂等公共空间,房长会视察,如私人将柴草放在厅堂,房长会直接拿去烧掉。而其产权始终为房支所有,因此并不准许族人出售。从山池村谢氏宗族祖屋的产权变更来看,整体出售或购买房屋主要源于宗族外迁(见表3-13)。如张氏宗族迁居车田乡后,其祖屋出售给谢氏泰宇公一房。

表3-13 山池村谢氏宗族祖屋购买情况统计

同时,名义上划分到户的私有财产,如住房,其产权变更仍然受制于房支。据谢氏族人介绍,祖屋里的房屋一般只能卖给本房族人,外人一般不愿意购买。因为外房人无法购买厅、巷,即使购买了也不适合居住。如雪亭公祠房屋分配至四位儿子。其中长房、三房均因在外建房而将雪亭公祠房屋空置,但并未出售给外房族人,也无外房族人进行购买。次子谢宾同样建立有新的围屋,因此将雪亭公祠房屋出售给弟弟玉发一房,而祠堂、中厅、下厅等产权始终未有变更(见图3-2)。可见,厅堂等公共财产,使私有的房屋并不能绝对“私有”,而是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

图3-2 雪亭公祠产权变更示意图

二 私有产权

(一)房屋财产

1.产权所有

从山池村族人居住情况来看,由于族人并未建立单独小栋房屋,因此均居住于祖公所建造围屋中。如林福公一房在第十四世由后裔宝光公建造有围屋宝莹光昌,宝光公其后裔均居住在宝莹光昌。因此,其居住于宝莹光昌的后裔房屋大多为继承所得。但由于各户发展情况不一,因此房内也存在相互购买房屋的情况。如谢宗纯仅继承房屋1间,但其购买房内房屋多达7间(见表3-14)。

表3-14 宝莹光昌房屋归属情况统计

2.产权变更

宗族内私人财产一般优先出售给本房族人,原因之一在于私有财产也具有公共属性,特别是房屋。一般而言,外房人不会来购买本房房屋,除非买一栋,买一间两间不会买。因为巷子、厅、禾场其他房内人均有份,购买房屋后难以处理。如峰兴厦其祖公建有13间房屋,四房后人每一房分得3间房屋,剩下1间因难以分配则设置为公房,用于存放祖公蒸尝。但对于独立于祖屋之外的完全私有房屋,宗族并不能限制其卖给外族人。如民国时期迁入山池村的叶姓族人曾从谢氏宗族谢鼎孙手中购买一处100多平方米的私人房屋,并因此定居山池村。

(二)土地财产

1.土地来源

族人私有土地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继承祖公财产,二是从外购买。如谢宗良老人的爷爷谢罗高曾通过勤俭务农购买有30多亩水田。其伯父谢智渊通过继承获得10亩田,但后来吸食鸦片,将10亩田卖给外人,最终只剩下一亩多田。而谢宗良老人的父亲谢逢如通过继承获得四分田。由于谢逢如的兄弟吸食鸦片并将所继承的田产典当,谢逢如通过赎回其兄弟的田产而获得一亩多田。又如泰宇公一房谢廉章继承有3石谷田,其后又从房内其他家庭购买1.25亩田。

2.产权变更

对于族内私人产权变更,无论是宗族本身,还是宗族内家户,都鼓励财产的增加而非卖出。据族内老人介绍,族人一般不会卖田,除非迫不得已。“传说族内有一户人,有一块两石谷的田,其本人两三天没米吃。两公婆商量,将田卖给别人来度荒。其找到有钱的父老商量。其到一户富裕人家后,见到饭汤就头昏,并询问能否吃饭汤。吃完后两公婆精神好起来,认为如果将田卖掉就没有任何依靠和想头,因此原本打算卖的田决定不再卖”。

同时,山池村谢氏族内曾流传“卖鸡蛋,凑田价”的俗语,激励族人多买土地。俗语来源于族内传说,即“一对夫妻见附近有一块大坵,听说对方想卖,两公婆商量买下来。但家里钱不够,妻子将积累下的一箩筐鸡蛋卖掉,凑够买田的钱将田买下”。族人认为,土地是族人生存之本,因此即使妇女也应该协助丈夫添置田产。

(三)产权变更规则

据族内老人介绍,当产权发生变更时,族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其一,关于产权变更顺序,族内有不成文规则,即“如本房人有钱购买,需优先出售给本房族人;如本房人无力购买,则可以出售给其他各族人”。

其二,关于产权变更决策,村内谢氏族人认为,“困难时家里东西都能卖,甚至卖儿子都可以。但只有家长能卖,子孙不能做主卖。如果子孙做主卖,外人不会买”。同时,家产需要父母双方均同意才能出售,“卖家产如果妻子不同意也难卖。妻子会找房门,房门会出来进行干涉,因此如果妻子不同意卖了也没用。但若父母双方均同意出售,则子女没有权力干涉”。

其三,关于产权变更担保,族内并无明文规定。但为避免发生纠纷,往往“卖田、卖房、卖牛等大宗物品都需要中人,否则子孙会反口,引发争执。而卖鸡、鸭、犁耙等则不需要中人”。但典当不需要中间人,“不管谁都可以拿东西去当,如媳妇的嫁妆可以拿去当,小偷偷窃的东西拿去也可以当,且当铺人不承担责任,因为不是当铺本人偷的。以前房内有烂仔头将祖公的挂像当给当铺,后来被发现。但烂仔头逃跑,最后只能用祖公蒸尝赎回来”。根据谢任敬老人回忆整理。

其四,关于担保中人的选择,买卖双方均可以请中人,但一般由卖主选择中人。中人能够得红包,谁请的中人则谁出红包费用。“但今后双方若有争执,中人需要出面作证。”在交易过程中,“买者的钱交给中人而非卖主,由中人撰写合同,卖主从中人处拿钱”。据族内老人介绍,中人大多时候并非房长,“一般请会写字、为人正直、对事公道的人作为中人,不会请地痞无赖。房长也可以当中人,但因为很多房长不识字,因此不会去当”。

如下文中显昌厦谢际通与谢际贞两兄弟出售晒谷坪的契约所示,其出售禾场并不需要征求房长或其他兄弟同意。其中人谢占震为房内教书先生,而非房长。同样,在场者均为房内年轻人而非长辈。


立杜卖禾场,契人际通际贞,今因少谷食用,兄弟商议,愿将祖父遗下显昌厦门口禾场一只,前与门坪为界,后与振权国柱禾场为界,左邦选公禾场为界,右观文观大禾场为界,四址分明,要行出卖。自请中人(占震),送与逢锦侄(逢锦为买者)出首承卖。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有禾场谷一石正,即日谷契,两交明白。合其禾场,全全只四份一份自卖。之后卖主兄弟叔侄永远不得收赎过手,永久管辖。卖者兄弟叔兄弟侄不得生端异说。兹事等情愿卖愿买。二比二兄两无必力口云。无凭立杜。禾场契附执为据。

在场:刘氏、周氏、逢蝶、逢亮、逢城、逢旺。

中人:占震。

三 混合产权

除此之外,村内还存在会田100亩左右。会田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跨宗族活动,如祭神等,由相应组织购买,作为活动的资金来源。如为祭拜观音,由观音会会员集资购买一块公田,租给会员承耕或者以竞拍形式给村民耕种,每年租金用于在观音生辰时办素席宴请会员,多的租金则分给会员,租金一般为五成。二是桥会、老人会等社会组织购买的公田。如桥会一般为邻近几户人为定期修缮桥梁道路,由会员出资购买部分田产,用田产租金供桥梁维修。

1949年之前,一个村有多个会,小型“会”可能几户人组织,大型“会”甚至以县为单位。而秋田会可能为龙川县最大的会,每个村都有秋田会的田,由龙川县城人管理。小的庙会、观音会往往在祭拜后由租种者置办酒席。“一般有人号召,愿意量钱的量钱,购置会田。会田你耕一年,就由你家买纸炮、办酒席。会员每家来一两人,轮流耕种”。

由此来看,在山池村,宗族的“公”是“有限的公”,私人所有的私人田、地主田以及私人之间合作的“会田”等在村庄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宗族而言,共同的经济基础是维续宗族共同体的重要纽带。但实现宗族的“公”,并非是对村庄资源的全盘控制,而仅仅是以“有限的公”为杠杆,来撬动和凝聚族人的共同利益,避免族人走向原子化的“私”。

第三节 经营

一 共同经营

(一)公田经营

1.公管外租

对于数量较大且资源相对稀缺的公田,则往往采用“共同管理,外租耕种”的经营形式。如泰宇公一房有公田80石租,由于公田在外村,因此租种给外村人。收到的租金由蒸尝管理理事会管理并决定具体支出,蒸尝管理理事会成员主要由房长、威望高的人组成。值得注意的是,泰宇公一房土地分由其三位儿子所在三房人经营,但三房所收取租金归泰宇公蒸尝管理理事会决定用途。

同样,质野谢司马书舍谢宾公一房由于公田主要在鹊塘村王坑,距离相对较远,因此主要外租给外村人耕种。而据谢守周老人介绍,其房内蒸尝由理事会专门管理。“理事会由7个人组成,租金是由理事会决定的,还有专门的人做保管、会计,都是比较有权威的、有钱的、有文化的人。”

但具体收租、存放往往指定专人管理,且往往由所谓的“恶人”负责。如民国时期泰宇公一房蒸尝由谢占成负责收租和管理。据泰宇公后裔谢廷奎老人介绍,谢占成曾是山池村“三点会”的头目。“三点会”又称哥老会,名义上为反清复明的组织,但实际就是土匪。谢占成曾借管理蒸尝之机,霸占泰宇公一房蒸尝租金用于放高利贷,并因此在土地改革期间被评定为地主。“由于公田在外,只能由相对 ‘凶恶’一点的人负责收租,否则外村人不会缴纳租金。”

2.房管轮种

公田相对较少的房支,则往往采用房内人轮流耕种、抽签耕种或者分块耕种的形式。由于公田租金相对较少,负责管理租金者没有额外好处,因此往往由为人好、家庭相对富裕的族人保管租金,以避免私吞。如皇焕公一房房田为5石租,其房田由各房支轮流种,一年一轮,以抓阄形式决定具体哪一房支承耕(见表3-15)。而对于族田,由于数量极少,仅为2石租左右,因此往往指定专人负责耕种并组织扫墓、祭祀等活动。

表3-15 山池村谢氏宗族部分房支公田统计表

在宗族公田经营过程中,尽管同样交租,但相对于地主土地而言其土地质量更好。一般而言,宗族公田外租给族人租金为四成或五成,但租给外族人租金则为六成左右(见表3-15)。同时,宗族土地交租相对更有“弹性”,如谢受封老人所言,“即使收成不好,只要祭祖那天你请大家吃饭了就没事了”。但在经营过程中,特别是由族人承耕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众多,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与矛盾,甚至是“大房欺负小房”。此时房内房长甚至宗族族长,则成为调解的主要主体。


解放前,房下有公田,租种时也需要交租,交租都交到房下,房下要祭祖就拿小公田的粮食来吃。房田租金跟租地主地租金一样多,但田就是比较好的,如果收成不好交不起租,祭祖的时候饭就要你家出米,没米借也要去借,只要祭祖那天你请大家吃饭了就没事了。房田不可以卖,因为是一个房下人都有份,按抽签来决定谁耕的。但由于房下又分大房小房的,大房人多把田霸着,不给小房的人耕。一次我(谢受封)叫了个姑爷来解决,他也解决不了。因为他跟大房那边的人也是亲戚,看见大房那边生活比较好就向着大房那边。后来我叫来族长谢向锦,那一年公田就给我耕了。

(二)祖山经营

1.族山经营

尽管族内公田较少,但公山相对较多,且私人家山面积很小。其中,邝屋山为谢氏族山。1949年之前,邝屋山由族长管理。由于邝屋山被视为龙脉山,族人认为族山要旺起来后代才能旺起来,因此禁止族人以及外族人砍伐。族内孤寡老人或者单身者可以前往邝屋山捡柴,但同样不准许砍伐。

2.风水山经营

文申公墓所在的“元尔坑”为林福公一房公山。由于文申公、叠山公等葬于元尔坑,同时,在风水上此山也为山池的风水宝地,是守住族人财富的山,因此也为宗族所管理,禁止族人砍伐,违禁则需要罚钱并“游村示众”。据谢宗良老人回忆,1949年之后,元尔坑上的树直径大都有2米多,甚至有4米多的,大量树被砍伐用于修建铁路铁轨的枕木。而族人修建房屋等需要的木材则从外地的公山砍伐。

3.房支山经营

泰宇公在村内购买的公山主要在草坑和水浸坑。新中国成立之前,公山由房长或有文化、威望的绅士管理,且明确规定不准外人占据或砍伐。若有外人占据,则发动族人反击,且曾与邻近的鹊塘村王姓宗族发生冲突。公山由房内族人开发、经营,但任何人无权卖山,只能种不能卖。对外出租只能房长出面,但由于经济效益低,实际上并没有人愿意承租。由于山林面积庞大,因此房内每家每户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去开发、种树,开发多少由自己决定,但土地产权仍然归属集体。如谢廷奎父亲谢廉章曾种植大片茶树,其去世后由谢廷奎负责管理。

与泰宇公相对分散的经营不同,显昌厦一房山林位于村内大坪处。山林由房长统一管理,且房长组织每三年左右割一次柴草。柴草卖给村内烧石灰的族人后,其收入归所属房支公用,而族人仅能得到砍伐的工资。卖柴草的收入则主要用于祠堂修缮、祭祀扫墓等。但对于地处外村以及相对偏远的山林,则主要以“谁开发,谁经营”的方式管理(见表3-16)。

表3-16 山池村谢氏宗族族山与部分房支公山统计表

(三)祖屋经营

在祖屋中,由于大多数房屋为族人所居住,因此祖屋中真正的公产主要为祠堂与厅堂。在祖屋内,厅堂一般由房长进行管理。在日常不使用时,下厅主要用于存放公共使用的石磨等物品(私人所有的农具存放于自己家庭内)。而宗族需要使用厅堂摆放酒席或举行其他活动时,则由房内人将石磨等腾出。祖屋前池塘一般由各家各户每年一轮,以轮流管理的形式经营。部分居住人口多的祖屋则按照房分轮流经营,房内再按照家庭轮流经营。一般池塘内会放养鱼苗,由于购买鱼苗需要成本,因此部分贫穷家庭可能直接放弃池塘经营的权利,让给相对富裕者经营。

对于祖屋的晒谷坪,由于族人大都会使用,容易引发纠纷,因此祖屋的晒谷坪大都分配至房内家户。如由上文际通、际贞两兄弟出售祖屋显昌厦门口禾场的契约可以看出,该禾场在其祖父时已经分配至家户,因此际通、际贞作为其祖父的后裔能够继承并且私自出售该禾场。

对于祖屋中的祠堂,主要有三种管理形式:

一是自愿管理,如林福公一房由于没有蒸尝,因此未能聘请专人管理。据谢宗良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林福公祠堂并没有门,男女都能进去,且只有正月初一和十五时有人烧香点烛。香烛等则为房内添丁者购买,放置于祠堂,供香官使用。香官由居住在祖屋且热心的族人自愿担任,如谢宗千等人曾负责为祠堂烧香点灯,但并没有报酬。

二是“香丁会”管理。如彦良公祠的管理由彦良公后裔子孙中有钱者购买会田,会田租金用于支付祠堂祭拜以及香官报酬。据谢任敬、谢廷奎等人介绍,彦良公祠每月初一、十五由香官负责烧香点烛,香官每年获得一石谷作为工资。香丁会有会田2亩左右,由各房房长决定承耕者。而香官由各房房长推选居住在祠堂附近且负责任、忠厚老实、辈分较高以及有一定文化者担任,民国时期九牧公后裔谢建华曾担任彦良公祠香官。

三是房长管理。如泰宇公一房由于蒸尝相对较多,因此泰宇公祠由房长指定房内族人进行管理,香官每月初一、十五前往祠堂烧香、点灯,同时,香官负责记录房内添丁情况。香官工资由泰宇公蒸尝支付(见表3-17)。

表3-17 山池村谢氏宗族祠堂经营情况

二 家庭经营

(一)经营决策

在宗族社会,宗族并非一个统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家庭经营过程中经营决策往往由家长做主。据族人介绍,在家庭经营过程中,一般由父亲做主,父亲不在则母亲做主,父母均不在则兄长做主。从对山池村土地改革工作队队员之一谢坤民的访谈来看,宗族对个体家庭的经营影响有限,家庭是经营的主要单位。如谢坤明家因洪水歉收时,只能向地主借粮食,并最终导致土地被地主收走。同时,族人向地主租种土地、交租也并不需要以宗族为中介或者需要得到宗族的许可,且族人个体的经营单位并不局限于宗族内部,如谢坤明家所租种的土地为外村外族地主的土地。


我(谢坤明)家本来一开始是有田的,但是有一年因为收成不好没有饭吃,所以后来就向地主借了粮食来吃。本来借了一年粮食要在第二年还,可是第二年正好又发洪水,把我们家的地给淹了,导致第二年又没有收成,因此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就又去找了地主。地主当时说给我们家免去五年的租,但事实上这是骗我们家的。五年之后,我们家因欠了地主五年的租,根本还不起,所以地主就把我家的土地给收走了。

(二)经营分工

1949年之前,山池村谢氏宗族的家庭分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男女性别分工,二是耕读分工。

在男女性别分工上,一般男性侧重体力活,而女性侧重日常管理。据族人介绍,以往犁田、耙田、担谷、收割都是男性的事情,而插秧、除草、松土都是女性的事情,在平时男性还要负责担石灰或柴草到江西等地出售。

在耕读上,族人认为读书的是文人,文人不用干农活。因此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可以不让读书的子女参与种田。据谢宗良老人介绍,谢雄英曾在麻布岗读高小,是林福公一房学历最高的,其在家时父母不让其做事情。但对于大多数条件较为贫穷的家庭而言,读书的子女同样需要帮助家人干农活。

在家庭经营过程中,分家后的家庭则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如从上文中与谢宗昌的访谈能够看出,由于其父亲与叔叔已经分家,因此其父亲请其叔叔做临工也一样需要支付工资。而在谢春林家则不同,由于其父亲去世较早,其大哥需要承担父亲的责任,因此即使其大哥已经成婚,也并没有分家,而是需要承担抚养弟弟的义务。在未分家时,族人的个人收入则归家庭,而非个体所有。以下为对谢春林的访谈。


问:您父母是做什么的?

答:我父亲当过一任(三年)平山乡乡长,1943年因病去世。母亲在家种地。当时家里主要靠我大哥,我听大哥的。

问:您哥哥是做什么的?

答:我大哥在村里烧石灰,卖到岩镇、江西等地。当时收入主要靠烧石灰,但收入归一家人用。

问:1949年之前您家里经济条件怎样?

答:我大哥好赌,输了钱的时候准备把我和我弟弟都给卖了,但是我的母亲不同意,就开始找人借债。

(二)税赋承担

如谢宗昌介绍,在宗族村庄,家庭不仅是独立的经营单位,也是独立的国家税收单位。如由于其家庭内有10多亩土地,因此需要向政府交税。但交税并非由宗族代替交税,而是由家庭独立向政府缴纳。同时,家庭的经营也较少受到宗族的干预。如谢宗昌父亲因赌博而将土地与耕牛卖出,并没有受到宗族的干涉与阻止。


我(谢宗昌)祖父是地主成分,那个时候我家有10多亩地,还有4头水牛。10多亩地由我们一家人耕种,我祖父祖母、父亲母亲,但是雇用有短工。一个是我叔叔,一个是别的外地人。叔叔跟外地的工人一样需要给工资。同时,10多亩地还需要向政府交税,自己家交,自己将粮食担到岩镇去交税。


1949年之前,族人主要承担两种税赋。一是灶头捐,以户为单位收,每年一箩谷,60斤谷左右,但贫穷的家庭不需要缴纳;二是人头捐,以人丁为单位征收(包括女性),家境一般的家庭一人5斤谷,家境较好的家庭一人10斤谷,每户缴纳标准由政府制定。据族人介绍,以往只有富裕的家庭才会交税,因为富裕的家庭需要政府保护,穷人交不起,政府也不会保护。比如出了人头税的家庭,如果家里耕牛被偷,可以找乡公所,乡公所会出面来调查,交了税的乡公所会尽心负责。如果没交税,乡公所即使来查,也不怎么负责任。

(三)土地租种

由于宗族以及房支公田有限,因此大量族人需要租种地主土地。据族人介绍,“租地主地,租谷年年按时交的,就继续给你种。如果关系好,就可以长期租种,即使偶尔收成不好,也可以到下一年补交。如果没有耕牛,没有农具,种地的产量不高,交不起租,地主就会转由其他人耕种”。

民国时期,由于村内无地农民较多,而村内土地半数以上为外村珍贝两位地主所占有,因此在土地租种过程中,地主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在地租形式上,主要为定额租金。据族人介绍,租地主土地时地主会讲定,所租水田早稻、晚稻能够达到多少产量,然后按照所定早稻六成、晚稻四成的规矩收租。假若因天灾收入不好,可以和地主商量,少数地主可以减租,但大部分地主不会减租。

据族内老人介绍,租种地主土地时,一般不需要中间人,也不会写契约。因为地主不愿意撰写契约,这样地主想收回土地时就可以收回,不受制约。如果想租种较多田(一般三亩以上),则过年交完租金时还需要给地主送一只鸡作为礼物,成为“田租鸡”。如果自己不续种,一般需要交租谷时告知。但告诉晚也没有关系,因为很多农民求着地主给土地租种。如果地主不想让农民继续种,就没有什么讲究,只要播种前告知即可。

三 合作经营

在山池村谢氏宗族,尽管家庭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单位,但由于族人相对较为贫困,拥有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相对有限,因此有着合作经营的需要。

(一)换工

在谢氏宗族,由于族人普遍比较贫困,大部分家庭没有耕牛和农具,部分族人只擅长犁田或耙田,难以单家独户实现自给自足,因此存在大量换工现象。据族人介绍,族人换工都是自愿的,由双方自行商定,族长或房长并不会进行组织。换工之时,“一般技术工没有换工的,不愿意换,都需要出钱请。如果是关系好,也可能换,但是换时要多还半天工,成为 ‘对半’。如与一位泥瓦匠换工,即使是请泥瓦匠帮忙割2天禾,也需要还3天工”。

从笔者与谢守周老人的访谈来看,宗族内尽管存在生产合作,但并非固定的,而是根据需要临时的合作。如谢守周自己家没有耕牛,因此会跟有牛的家庭换工。而谢春林家自己有耕牛,因此不会与其他人换工。换工对象往往以本房、本族的人为主,如谢守周家换工时以本屋族人为主。但换工对象并不是固定的,据谢任敬介绍,民国时期其曾与非本房的大观第、谢缄公祠等族人换过工。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谢守周)家没有牛,种田需要租别人家的牛,靠换工,牛换人的形式。所谓“牛换人”就是他把牛借给我,过段时间他家种田的时候我就去帮他家做工。一般借一天牛,还两天人工。除了用牛工换人工,还有人工换人工,人工换人工就是大家一起劳动。今天你给我家种,明天我给你家种。一般关系近的换工比较多,当时换工一般是共祖公的人,同一个祖公几十户人住在一个屋子里,一个屋子能住200多人。

(二)帮工

1949年之前,本房的人也会相互帮工。据族人介绍,“以往帮工都是自愿帮工,但主要是亲戚之间帮工,而且会主动来。但也会由需要帮工的族人主动去找亲戚帮工。如某族人家因做屋需要两个小工,就会找到亲戚,请亲戚帮两个小工”。帮工一般不需要报酬,仅仅是不同时间段的劳力交换。如今年本人做屋得到亲戚的帮工,过几年亲戚做屋时则需要还工。如林福公一房谢宗昌的邻居曾给谢宗昌家进行帮工,而谢宗昌在其邻居面临生活困难时则需要予以救济等。


问(笔者): 1949年之前,有没有人向您家借过水牛?

答(谢宗昌):有,一般是平时他们给我家放牛,我们就把牛借给他家耕田。

问:灾荒年份您家有没有救助过别人啊?

答:有。邻居谢宗板家里很困难,有时候就会帮帮他家。会借米给他家。

问:那借米后需要还吗?

答:不需要还,是给他的。但农忙的时候他会过来帮我家做工,比如插秧。他拿了粮食,心里过意不去,看到我家忙不过来,所以就会过来帮忙。

(三)请工

据族内老人介绍,民国末期族内请工一般男性一斗谷,女性六升或七升谷。如果做“干工”,则需要多半天工资。所谓“干工”即请工家户不提供工具,不提供三餐。比如请族人犁田,犁田者往往需要在请工家户吃两顿饭,并要求提供牛和犁。但如果请工者不让其在家吃饭,也不提供牛和犁,则请一天就需要给一天半的工资。

1949年之前,族内请工会优先考虑本房,但“没有严格亲疏之分”。据谢宗昌介绍,1949年之前,其家内拥有十多亩土地,但人口仅三人。因此需要请工来进行耕种。当时雇用两人,其中一人为谢宗昌堂叔,一人为外村人。在工资上,其叔叔与外村人同样需要给粮食作为工资。

从经营的角度来看,宗族尽管以“公”为追求,但并不排斥“私营”,且“私营”是宗族内的主体部分。甚至对于宗族公共财产而言,也并非“公有公营”,而更多的是“公有私营”。如宗族祖屋通过分家形式分配给族人居住与维护,宗族公山通过族人开采管理,宗族公田通过租种族人经营,以此激活族人的积极性。但祖屋厅堂过道共有、族山所有权共有以及族田租金公用,使个体经营的公共财产又具有“公”的属性。

第四节 交换

一 族内交换

1949年之前,山池村存在自己的小圩市。主要沿村内石砎路而建,包括牌坊下、布缸下和三角店三处,其中以牌坊下最为繁华。据《岩镇区志》介绍,“牌坊下街始建于乾隆四十年,但集市货物不多,到此交易的人少”。而据族人回忆,民国时期,山池村商店合计达29间,其中牌坊下17间,布缸下3间,三角店6间,当风坳2间,高寨下黄氏经营1间(见表3-18)。

表3-18 民国末期山池村村内商铺经营情况统计表

从店铺的经营者归属来看,除一家伙店为黄氏所经营外,村内其他商铺均为谢氏所经营。而事实上村内石灰窑也几乎均为谢氏所经营。由此可见,谢氏在财富经营上并非局限于农业。而商业、石灰等尽管未能给谢氏族人带来巨富,但也使其收入来源更稳定,在宗族竞争中更具有优势。

从经营商品来看,谢氏族人经营产品主要为与族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如卖豆腐、猪肉等。其中卖豆腐的店铺多达10家,占比超过1/3。可见,族内店铺主要为便于族人日常生活需要。从经营者的情况来看,商业往往并非经营者的主业,而主要作为农业的补充。据族人介绍,民国时期29家经营店铺者均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其中仅谢占成被评为地主。但谢占成被评为地主最主要原因在于其曾为“三点会”头目以及霸占泰宇公一房蒸尝,而非因为其财富。

而从经营者的房支归属来看,下镇谢氏族人经营商铺为22家,上镇谢氏族人经营商铺为5家,下镇商铺明显多于上镇商铺。而据族人介绍,在清朝以及民国时期,下镇相对上镇而言更为强势。从商铺的来源来看,除私人所有、本房所有的外,也存在跨房支租用的情况。但租用更多体现在本房支范围内,如上镇族人租用的商铺均为上镇的商铺,而下镇租用的商铺也均为下镇的商铺(见表3-18)。

二 族外交换

据族人介绍,村内商铺经营并未限定仅对本宗族开放。如半岭王氏曾与谢氏发生冲突,部分王氏族人前往较远的岩镇购买物品,但其他王氏族人仍然选择在谢氏所经营商铺购买物品。如半岭王氏族人王观英曾表示,“大牛斗架,小牛吃草,你们斗归你们斗,我还是来谢氏商铺聊”。

1949年之前,龙川县北部交通相对便利的乡为岩镇乡与贝岭乡,其商业也相对发达。山池村距离贝岭乡相对较远,而距离岩镇仅2.5公里。因此族人主要前往岩镇赶集,赶集圩日为逢一、四、七。而赶集时族人除了购买东西,也可能卖一些剩余的农产品,如鸡、猪肉等。谢维汉曾于1942~1949年在岩镇开设水货店。

同时,村内石灰窑均为谢氏族人所开采,而烧石灰主要使用柴草烧。族人收购柴草时不仅向本族族人收购,也向其他族人收购。据王氏族人王正炎老人介绍,民国时期老屋场王新光曾入股谢氏族人所开采的石灰窑,并在土地改革时期被评为地主。而民国时期,半岭王氏因卖窑草给谢氏族人烧石灰,获得较大财富,并因此准备购买枪支。但为了防止半岭王氏的壮大,谢氏上镇、下镇绅士共同决定,统一不再收半岭王氏的窑草。

部分产品族内不能自我生产,如赏灯时的“花灯”需要前往兴宁或者麻布岗镇等地购买。而族人居住的每个祖屋的大门口,都设置有两个石墩,供货担郎歇脚,同时也避免货担郎进入屋内。据族内老人介绍,“货担郎主要是兴宁人,来村时间不定,一般卖丝线、发毡、丝带、糖果,东西很少。因为兴宁靠近海陆丰,商业头脑发达”。据族人传说,清朝时期袁氏丈夫早逝,其15岁开始守寡。为保证自己清白,避免族人怀疑自己做对不起逝去丈夫的事情,袁氏将屋子门口的石凳搬掉,以免货担郎逗留。

三 宗族产品市场化

据族人介绍,“山池村为穷山之地,能卖的东西很少。山林资源没有(附近山林主要为其他姓氏所有,且主要用途只有卖窑草,收入不高),水利资源也没有(鱼塘水库少,没有大江大河),水田也大部分是珍贝地主的”。可见,在1949年之前,族内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据族内几位老人回忆,1949年之前,族人卖东西需要到岩镇或者麻布岗,甚至兴宁。村内店铺主要是卖豆腐,而族人出售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茶油。因山池村山林较多,族人以茶树作为副业经营。据族人介绍,1949年之前,岩镇街有商店收购茶油,但因兴宁等地茶油价格相对更高,茶油多的族人则直接将茶油担至兴宁等地卖给兴宁农民,返回时可以从兴宁担盐并将盐卖至江西(岩镇的盐经河运而来,经过商家转手价格相对较高,卖至江西等地赚得相对少)。“但如果只有100来斤,则自己家里用,炒菜、点灯照明都要用到茶油。”同时族人也出售茶篐,由于茶篐本身价格低,担至外地卖并不划算,因此主要出售给岩镇的收购商店。

二是稻米。据族人介绍,由于族内水田较少,因此直接售卖稻米者较少,而主要为做米贩生意。“山池村大部分土地为珍贝地主拥有,且因水稻品种问题产量低,因此能够出售的稻谷少”。而临近的麻布岗乡钟氏族人等水田多、稻谷多,且在上坪等地还拥有水田,丰收时能够将大量多余稻谷出售。而珍贝等地由于旱田多、水田少,因此珍贝人需要到岩镇等地买米。山池村谢氏族人则在两地之间穿梭,即从麻布岗乡购买稻谷,在本族内加工,并前往岩镇街出售稻米。民国时期谢氏宗族有10多人从事贩米。

三是牲畜。1949年之前,由于族内粮食有限,大部分族人家里一年养一头猪,因为没有多少粮食饲养,大的也仅120斤左右。“过年杀年猪的很少,一般在族内个人或者屠夫那里预定,一户一般十几斤猪肉”。因为村内族人普遍较为贫穷,能买肉的人很少。谢任鑫曾为屠夫,但其宰一头猪在山池村内卖不完,需要将猪肉运往岩镇出售。族人所养猪除部分族人作为年猪外,大部分为兴宁人所购买。“以前兴宁有人来山池买生猪,一般不称,靠眼睛看。如果买方与卖方有差异,就折中或者商定。有些族人为了多赚点钱,就自己将猪抬到兴宁去卖”。

四是家禽。据族人介绍,族内大部分房屋在村中央,不好养鸡鸭,且养鸡鸭容易偷食稻谷而被族长指定巡视的人打死。因此以往族人养鸡鸭较少,大多自己食用,很少出售。但也有族人前往江西等地购买鸡鸭并前往岩镇街出售。对于各类产品价格,族内老人大多回忆不清楚。但族人认为“百货随粮转”,粮食价格高,其他商品价格也高。

第五节 分配

一 族产分配

(一)公山分配

1.族山分配

对于宗族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价值或者重要象征意义的财产,其经营成果不参与分配。如族山邝屋山被视为谢氏宗族的龙头山,因此邝屋山禁止族人砍伐。同样,安葬祖先文申公等的水口山在风水上被视为宗族的风水宝地,是守住族人财富的山。水口山尽管为林福公一房所有,为房支山,由林福公一房管理,但同样禁止本房以及本族人砍伐,违禁族人则会被族长罚钱并“游村示众”。

2.房山分配

对于房支公山,其分配相对灵活。房支公山由于数量庞大,往往足够房内族人使用,因此对于房内族人的开发与砍伐等并无限制。据谢宗良老人介绍,其房支公山在族人建房需要木材时即可以前往砍伐。由于房内建房的族人并不多,且山林面积庞大,族人不会发生纠纷,房长也不会管理,但是对于外姓族人的砍伐,族人则会制止。如泰宇公购买的草坑和水浸坑两座山林,面积上千亩。新中国成立前,明确规定不准外房人占领或砍伐。若有外人占领,则发动族人反击,并曾和鹊塘王姓族人发生冲突。而房内每家每户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去开发、种树,所开发的林地归属开发者经营。

(二)公田分配

1.族田分配

对于数量有限的宗族或房支公田的收益,其分配往往仅限于祭祀祖先。如以寿八公为名义置办的“秋田会田”,主要用于每年前往县城祭扫谢氏宗祠。据族内多位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宗族族田仅有一两石租,仅能用于购买烟花爆竹、祭祀牲口等。由于缺乏族田作为支撑,宗族层面并没有固定的救济功能,族内开展活动,如扫墓、上灯等往往需要由各房以及族人捐资。据谢氏宗族族人介绍,清朝时期上镇族人为修缮开基祖之一的彦良公祠,由各房捐资。其中捐资最多者为泰宇公,因此修缮后的宴席上泰宇公一支坐在上厅,其他房支按照房支辈分坐中、下厅。而伯颙公一房虽然对祠堂也有份,但由于没有参加祠堂的修缮,因此不能到彦良公祠祭拜。

相对于地主田而言,宗族族产给族人提供了一份生活保障。如谢守周老人所言,由于宗族公田人人有份,因此即使租种宗族公田,在社会中也“不会觉得低人一等”。在承耕宗族土地的过程中,族人本身也享受着宗族土地的分配,特别是对于分块给族人承耕的公田而言。但对于族人而言,公田同样需要交租。因此,在经济层面,公田与地主田又有相似性。只是公田租金的用途归于“族”“房”而非“个人”。但这也体现出,即使族田、房田在产权属性上公有,其经营形式也为私。而在经营成果上,则是“公”与“私”相结合,即通过租金用途体现“公”,通过族人个体所得以及交租行为体现“私”。


(谢守周)因为是祖公的田,大家分开都会耕种,所以不会觉得低人一等。房内大部分族人都耕种了祖公的田。土地分成一块一块儿的,每家耕种一块,你家耕种一块儿,他家耕种那一块儿,多就多点,少就少点。每块地的产量都是定额的,比如你种8分地就交8分地的租,种5分地就交5分地的租。田也有肥瘦,分了三等,不同等级交不同比率的租。

2.房田分配

对于数量较多且价值较大的房内族田,一般而言,房田收入往往有以下用途:一是优先给读书的人;二是支付私塾的先生;三是支付扫墓、上灯等公共活动;四是如有剩余则按照男丁人数平均分配;五是每年三四月青黄不接时,房田租金也会用于子孙救济。以泰宇公一房为例,泰宇公有公田80石租。租金优先用于教育,收回的租金率先分配给读书人家庭。据泰宇公后裔谢廷奎介绍,泰宇公每年固定30石租用于教育,一人读书一人得,3人读书则3人平分。没有子女的房人则被认为对宗族没有贡献,因而并无救济。剩下的租金则用于祠堂修缮、祭祖以及防卫。如民国时期泰宇公一房曾购买18支单发枪、5支五发枪、一箱子弹和10支手榴弹,且每年大年初二至正月十五晚上组织房内青年人在祖屋练习武术,并用公田租金请来教练等。

由于族田等祖产相对有限,因此大量公田有限的房支的祖公蒸尝主要用于祭祀扫墓等。据谢宗良老人介绍,其祖公宝光公蒸尝主要用于扫墓。每年扫墓次数多达四次。一是农历八月十四前往石崖寨和珍贝等地,祭扫祖婆(宝光公母亲)和外婆(宝光公外婆)等祖坟,并在岩镇街吃饭。由于祖坟距离较远且蒸尝相对少,因此往往三四人前往扫墓。二是农历八月二十五前往黄步径等地祭扫宝光公等坟地,返回后在宝光公祠堂办席,房内族人不分男女老少均前来就餐。三是农历九月份前往郑坑等地扫墓,且在郑坑聚餐,房内愿意去者均可前往,但并不强制。

3.剩余蒸尝分配

对于族内以及房支公共剩余蒸尝,其分配原则为“优先整体,房分与人丁兼顾”。如泰宇公每年收租80石谷。一般而言,优先根据可能的开支预留公用的费用,比如支付教育、扫墓以及拜祖等,剩下的蒸尝则平分。但是由于有些房分人丁多,有些人丁少,分配的时候按照两种分法同时分配。如剩下40石租谷,一是其中一半租谷,即20石谷需要按照房分平分,每一房得10石租谷;二是另一半租谷,即20石谷按照泰宇公后裔男丁人数而非房分平均分配,女性不参与分配。分配到各房后需要按照同样的规则继续分配到户。而修建祖坟、祠堂等需要房内族人量钱时,则按照房分分配,如需量谷100石,则需要各房支平均分担。对于人丁较少的房分而言,由于享受蒸尝分配时曾经分得较多的房分蒸尝,因此量钱出资时也需要承担同样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宗族公共族产的分配制度深刻影响到宗族功能的发挥。如泰宇公对于公田明确规定“只准公用”,因而整个房支功能相对全面,凝聚力相对较强。如康熙年间仁宗公是龙川县大富豪名流,曾创建约25亩的赛兴围大屋,为村内最大围屋。但是其将财产分配给子孙后,由于自身缺乏经济支撑,以仁宗公一房为单位的救济功能因此而消失,房内族人转而认同其子孙运崇公、雪亭公等。据仁宗公后裔谢逢祥介绍,仁宗公将其财富分给12个子孙,他们另外修建了9个围屋,因此赛兴围住的人极少,以致建成数十年后就开始倒塌。

二 家产分配

(一)分家原因

1.“不分不和”

据《谢氏族谱》记载,员外郎文申公与夫人朱氏曰:“吾家愿效张公之法,忍可以九世同居”,夫人曰:“嗣孙繁众,而实难调,宜效黄峭之法,二十一子散居异乡,俱各峥嵘。”公曰:“诚哉,是言也。”于是十一男分派闽、吴、楚、蜀、粤,各立居址,养亲事老,俱各蕃盛,继世书香。同时,《谢氏族规》规定,“远族宜爱”,“吾族本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丁口盛蕃,居住星散,悉赖祖宗庇荫。凡异地族人相识相遇,虽远犹近,虽疏犹亲,必须致敬致爱,尊卑有序,急难相恤。则无愧敦本寻源,枝连派共之道也”。可见,在谢氏宗族看来,家庭不分则“不和”,因此需要“以分求和”。

2.“不分不勤”

族人认为,家庭“不分则不勤”,即不分家就不会勤劳,不分开各儿子就没有自己的规划,没有积极性不会有发展。同时,由于土地限制,不分家就不利于做屋建房。“如果不分家,则没有那么多土地建房子;如果分家,相对较小的土地就可以建房子”。在谢氏宗族流传老话“葬地不如分家”,意为祖上的财富比不上分家的作用,只有分家后裔才有建造房屋以及创造的动力。据族人介绍,泰宇公长子兆显为人老实,认为“没有屋场”而不打算搬出祖屋单独建造房屋。但泰宇公所请风水先生则劝说“下塅可以做一个屋场”,因此兆显搬离祖屋,在族人尚未开发的地方建造“显昌厦”,并由此形成“下塅”这一新地名。

3.“不分不发展”

族人认为,祖先通过“分”来避免子孙争执,以此促进宗族繁衍与壮大。如仁宗公创业巨万,为龙川县大富豪名流之一,被称为“千户侯”。但其将财富均分12位孙,12位孙出了10个万户,被称为“十万户”,产业遍布广东、江西各地。雪亭公获得财富后,将其财富均分给四位儿子,并令四子分居四处。据谢廷奎老人介绍,皇联公长子准备在其屋背建屋,但其他儿子不同意,认为会破坏祖屋风水,因而阻止其长子建房屋,但皇联公坚持让长子建房并责打其他儿子。

(二)分家规则

1.房屋分配

在谢氏宗族,由于族人普遍较为贫困,因此分配的主要财产为房屋与土地。一般而言,房屋以左为大,因此一家人如果有两个儿子,则左边房屋分给长房。据延桂居后裔谢天涛介绍,延桂居建成后,长子被分配在左边,次子被分配在右边居住。但因长子所娶妻子怀有身孕,且水井位于围屋右侧,在长子与次子的协调下,长子调换到右边房屋居住,次子因而居住在左侧。而如果有两个以上儿子,则由父亲指定或采用抓阄的形式率先分给长房一间屋子,剩下的由兄弟平分。分配顺序同样以左为大,因此长子先分左边第一间,但为兼顾平均,长子同时分右边倒数第一间屋子;次子分右边第一间,左边倒数第一间,以对等线形式划分,形成最好与最差相互搭配的格局。

2.田产分配

田产分配规则如下:按照平分的形式分配给长房、长孙一份,剩下的由所有儿子再平分。如一屋人有4位儿子,8位孙子,则长子和长孙先平分20%的田产,剩下80%由四位儿子再平分。长子、长孙所多得的一份被称为“长房屋”“长房田”以及“长孙田”,而女儿则不参与分配。

3.其他财产分配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现金一般在父母百年归世时应用,因此不参与分配。但父母若有欠债,则需要由兄弟分担,一般为平分,但也可能根据特殊情况考虑,如儿子的不同贡献情况。同样不参与分配的还有生产工具以及厕所等。据族人介绍,由于厕所在老祖公建造围屋时已经建造好,因此数代以后往往几兄弟共用一个厕所。而饲养的猪、鸡、鸭等大都视为父母的财产而不参与分配,主要由父母支配。“新中国成立以前,父母农具一般兄弟之间共用,不会分,也不好分。用久了坏了就自己家单独再置办。如果兄弟之间闹矛盾,就通过 ‘抓阄’分到各家各户。”

4.赡养分配

由于族人相对较为贫困,大都采取均分养老形式。具体而言有三种方式,一是父母有独立生活能力时采取儿子量钱量粮负担的方式。如林福公一房族人谢罗高年老时独立居住,其生活费由谢逢馨、谢逢彬、谢逢如三位儿子均分。而当谢罗高去世,谢罗高夫人卧病在床时,则由谢逢如服侍,但生活费同样由三位儿子均分。因为仅谢逢如娶妻,其他兄弟没有结婚。二是儿子轮流扶养照料的方式。如皇焕公一房族人谢德修年老时以轮食为主,4位儿子每个月轮流照料一次。三是指定与某一位儿子居住,但赡养费用均分。如果家产分配时幼子年幼,往往父母与幼子一起生活并将自己所属财产转让幼子,以此照顾幼子。如谢宗良老人年纪比其大哥小18岁,因此分家后其与母亲共同生活,但由其他兄弟共同承担赡养费用。又如泰宇公一房族人谢心锦与儿子谢廉章共同生活,并将三箩田单独分配给谢廉章。

总体来看,谢氏宗族在分家过程中遵循“诸子均分”与“长子多得”的原则,其中长子多得意味着长子需要多承担一份义务,在父母去世时负责端灵牌。假如父母早逝则长子需承担抚养弟弟、妹妹的义务,族人称之为“长子当父,长嫂当母”。假若父母、长子均早逝,则由长孙扛灵牌。

(三)分配方式

1.“父为主”与“人情阄下愿”

由于“父亲乃一家之长”,因此家产分配往往也由父亲做主。父亲不在则母亲做主,父母均不在则兄长做主。如果兄弟间有不服,则请舅舅、长辈或者房长出面,并撰写契约。对于分配过程中如何平分家产以及如何做到平均,族人往往通过抓阄决定,以此避免父母偏心。族人称之为“人情阄下愿”,即分配是否合理,都怨不得父母、房长,只能怨自己。可见,抓阄是宗族避免在分家中带来纠纷与不和谐的重要手段。

2.纠纷调解与宗族干涉

一般而言,只有当兄弟之间存在意见分歧难以调解时,才会请求房长、族长等介入。据族内老人介绍,下镇祯祥第曾有5兄弟居住。在分家时,由于长兄件件要多分些,甚至连牛、鸡、狗也要多分点,其他四位兄弟不满,遂发生争执并打架。族内一名化名为“老督”的绅士前往调解,但路上被最小的弟弟开枪打死。双方为此在官府打官司长达三年。但三年间政府并未捉拿凶手,而是借机到该房来索要钱财。最终官司以幼弟逃跑而告终。

据谢廷奎老人介绍,民国时期其父亲谢廉章作为家内的家长,子女不听父亲话可能会被父亲打。其哥哥谢捷奎结婚后并未当即分家,而是一年多后才提出,经父亲同意后分家。分家时哥哥18岁,由于谢廷奎小哥哥8岁,年纪尚小,因此分哪些家产由父亲说了算,自己并无意见,也未立契约。

可见,分家是宗族以及家庭内部不可避免的,但为维系宗族的延续,宗族会在差异中谋求平均。所谓差异就是为了补偿长子多尽的义务而多给长子家产以及更加尊崇长子,但也并非如长子继承制般一边倒,而是尽可能地谋求平均。如通过“左”来提升长子地位,但通过左右搭配来谋求平等。因此分家后的宗族围屋里一家人的房子可能分布在不同角落。

三 赋税分配

(一)因家而异的捐税

据《龙川县志》记载,“民国元年至20年(1912~1931年),龙川的财政收入归结为土地税(包括田赋)、房屋税(即房捐)、营业税、契税、捐税、厘金、筹饷、官产、垦荒、地租等10项”。龙川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龙川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6页。而据1968年10月24日,即“文化大革命”期间批斗“伪甲长”谢观任的一次对话可以看出,当时政府在村内主要收取“灶头捐”。


问(“文革小组”):你当保长时做什么的?

答(谢观任):料理国事、抓壮丁(这里没有得过钱,如得过钱,就由群众处理)、催过灶头捐。


据谢氏宗族老人介绍,民国时期村内交税主要为地税和捐税。由于山池村谢氏超过一半的水田为珍贝地主杨辉山本系列书其他卷册有写作“杨飞山”或“杨辉珊”因被访问者语言等问题,难以确定其姓名的准确文字。——编者注。的土地,因此农民只需要交租给地主而不需要交地税给政府。如谢廷奎老人的父亲当时家里8口人,但只有2亩不到的水田,收入极低,自己吃都不够,所以不交税。但部分农民曾交有灶头捐,一般一户60斤谷,有田者才交,且大部分土地改革时期被划分为中农及以上者才交过税。访谈过程中谢兆祥、谢逢铙两位老人的家曾交过灶头捐,而谢宗良、谢任敬两位老人尽管也有2亩私田,但因家庭相对更贫困,并未被征收过地税。

据族人介绍,新中国成立后被划分为富农及以上者大部分还交过“人头税”,同时地主平时还会缴纳政府的其他税收。据谢兆祥老人介绍,其祖公仁宗公当年有巨额财富购买的田产遍布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以及江西省南部部分县,为当时龙川县“大富豪”之一。每年县衙经费紧张时,都会请仁宗公捐助,而每年仁宗公都会捐助一撮箕白银。对于山林等,由于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因此也并未征税。政府的征税对象主要为个体,并且是相对富裕的个体。

(二)房支影响的兵役

民国时期,抓壮丁成为族人的一大负担。抗日战争爆发前,国民党军队实行的是募兵制,1937年后则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征兵制,这一原则并没有被遵守,事实上很多族人仅有两个儿子,但同样被抓丁,如下文中提及的谢利大被抓当壮丁的故事。兵额由县下达到乡,再由乡分配到保、甲。保长、甲长以抽签的办法来确定当兵对象。但一般而言,保长、甲长并不亲自抓壮丁,只是国民党部队来抓壮丁时带路以及根据族人家庭人口情况决定抓哪家壮丁而已。据谢廷奎老人介绍,其父亲谢廉章曾经就是被保长指定的甲长之一,一次国民党部队“保山中队”来山池收税,谢廉章不愿意带路,当兵的就用枪托打其父亲,以致后来其父亲见到当兵的就躲。据宗族多位老人介绍,大量被抓的壮丁并未返乡,至今杳无音讯。

面对抓壮丁,宗族并不能提供有力的保障以避免族人被抓。据谢氏宗族多位老人介绍,族长谢维汉曾担任平山乡乡长,在国民党官兵将进村抓壮丁时,其提前告知族人躲起来以避免被抓。如果壮丁与税赋指标为县一级政府分配,则族长并不能干涉或帮助族人免除税赋。但如果税赋以及壮丁名额为乡长或保长私自添加,则族长可以代表宗族进行抗议并拒绝承担(详见第六章)。

对于族人而言,部分被指派壮丁的富裕农民则可以出钱请穷人替自己去当兵。据谢宗良老人介绍,抓壮丁时一家人有两兄弟及以上的就需要抓一个,采取抽签抓阄的形式决定,而在此过程中强房往往可以操控抓阄。谢宗良老人所属房支由于属于弱房,在国民党抓壮丁时往往年年都被抓,而强房有时就可以躲开。由于其父亲早逝,因此其哥哥承担了照料弟弟的责任。但是其兄长几乎每年都被抓,因此每年都需要花钱请人替其当兵。

“分”是谢氏宗族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尽管“分”是宗族裂变之因,但同样也是宗族活力之源。谢氏宗族通过强化以“家庭”作为基本的经营、分配单元,使宗族小家庭成为一个个“工兵”,从而不断扩展宗族财富,促使宗族强大。但这种“分”并非彻底的、毫无保留的“分”,而是以一定的“公”为基础。如家产分配中“长子”“长孙”多得一份,以长子、长孙的责任促进家庭团结。同样,在宗族祖屋分配过程中,厅堂、过道的“公”使祖屋不至于彻底私化。

第六节 消费

一 宗族大锅饭

由于山池村谢氏开基祖为两兄弟,分为上下两镇,族人并不在一起拜祖、扫墓,因此较少吃族内大锅饭,而更多以房支为单位。

(一)功名大锅饭

据族人介绍,清末至民国时期,族内仅一次以族为单位吃过大锅饭,即清朝末年谢谨夫考取大学时所办“功名饭”。

1.大锅饭时间

据族内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族内人考取中学或大学需要宴请族人吃饭。“本家要通知房内人办酒后蒸尝才能拿出来进行奖励,否则房内族人不知道是否考上,房长无法将蒸尝拿出给考取学校的族人。”而具体日期则由本家请风水先生看日子,并由本家通知房内或族内族人,房长不会予以通知。

2.大锅饭经费

据族人介绍,族人考取功名,大锅饭费用由蒸尝支付。但如果祖公蒸尝没钱,本家也没钱,则不办酒席。如林福公一房谢雄英曾考取县中学,但因祖公没有蒸尝而没有办酒席。办酒席地点在围屋祠堂与厅堂,“座位像以往办红事一样,族长、房长、长辈坐第一桌”。

3.宴请对象

功名大锅饭的宴请对象主要根据蒸尝大小和考取功名高低确定。如谢谨夫曾于1901年左右考上大学,为族内唯一考取大学者。由于延桂居蒸尝较大,且延桂居一房当时人少,因此宴请时上一级祖公林广公后裔男女老少都前往,其他房支则由每户家长前往。“当时办流水席,到了就吃,吃完,后到的人继续吃,数不清多少桌,山池村最大的一次。”而泰宇公一房谢耿然长子考取龙川一中,则只邀请本房族人前往就餐。邀请房门或族人以红帖贴在各房围屋大门的形式来邀请,请柬写本家姓名而不会写房长名字。

4.大锅饭参与者

据族内老人介绍,吃功名饭除了外婆、姑姑等女性亲戚,房门如果每户只请一人,那么去吃饭的均为男性,房内小孩和女性不能参加。“一般都会去吃,不去的话会被认为闹意见。如果家长在外,可以委托长子前往。全山池谢氏家家户户参与吃饭的仅谢谨夫一家,自后再也没有”。同时,房内还会请本房人做厨师和帮工,但不需要本家请,一般由房长安排。

5.宗族奖励

据族人介绍,吃功名饭时不需要拜祖公,族人前往吃功名大锅饭并不需要送贺礼,因为祖公蒸尝已经进行奖励。如泰宇公一房每年奖励30石谷,如果只有一人考取则一人得,多人考取则多人平分,但请去的族内长辈有些会包红包。“办酒时族长或者房长以及族内绅士会讲话,没有水平的长辈不会去讲,主要是进行勉励,讲好话。”

(二)祭扫大锅饭

由于上镇、下镇开基祖彦良公、善良公所拥有蒸尝有限,因此在祭扫彦良公、善良公时族人并不一起吃大锅饭。而房支由于蒸尝相对较多,因此山池村谢氏宗族大锅饭主要以房支为单位。同时,由于祭拜祖公主要在大年初一,且由上镇、下镇分别组织,因此祭拜祖公时并不吃大锅饭。各房支吃大锅饭主要在为各房支祖公扫墓之时。

1.大锅饭时间

由于不同房支扫墓时间不一,因此族内不同房支大锅饭时间并不一致。据族人介绍,族内扫墓并非统一在清明之时,而是由祖公确定,从清明开始至冬至,分布在不同时间。如泰宇公扫墓后大锅饭时间为八月十三,宝莹光昌一房选定在八月二十五(见表3-19)。但冬至之后被认为“阴间关门”,因此不再扫墓和吃大锅饭。

表3-19 山池村谢氏宗族扫墓情况统计表

〔1〕谁指定以及如何指定族人并不清楚,如民国时期谢宗千并非房长,但是热心,因此其负责祭扫。而是否有专用蒸尝族人同样并不知晓。

2.大锅饭地点

大锅饭地点以祠堂为主,但并非一定在祠堂。如林广公一房祭扫林广公墓地时,由于本房人丁众多,而祠堂难以全部容纳,因此其聚餐地点选择在坟地。据林广公后裔谢兆雄老人介绍,新中国成立前,房内人祭拜林广公需要宰羊宰猪,并在祭拜之前在坟地前搭建大棚,祭拜完后直接在坟地前聚餐。清朝时期,泰宇公一房由于人口相对较少,扫墓后主要在管理蒸尝者家聚餐,人口增多后才在祠堂聚餐(见表3-19)。

3.大锅饭组织

大锅饭的组织极为简单。由于大锅饭的时间和形式均由祖公确定,这样就可以“参照历史”,因此大锅饭的组织并不需要房支找族人商议。“以前都是房长决定,房长找房内绅士或有威信的人商量,不是跟家长商量。日期是祖公指定了的,不是房长能改变,主要是商量简单扫还是热闹扫。能花的钱只有祖公有限的蒸尝,花钱少的话剩下的就大家分,因此族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据族人介绍,“大家都知道这一天要聚餐,各家各户自己带碗筷去就可以,没有人通知”。但在扫墓前一天,房长会告知需要去扫墓,并会事先告知帮忙办席的人扫墓时不需要上山扫墓,留在祠堂办席。房长、长辈以及蒸尝管理者吃完饭后会进行决算,并将蒸尝使用账目告知族人,但不会张榜。

4.大锅饭参与

据族人介绍,以往吃祖公大锅饭男女老少都有。“如果不去也没关系,但吃亏的是自己,因为吃饭吃的是祖公的,不需要自己量钱。”吃饭时房长、长辈坐第一桌,其他族人则以家庭为单位就座。“如果一家有8个人,就8人坐一桌,给一桌的菜。如果不够8人,就与其他家庭凑一桌。但如果家里父亲是房长或长辈,则父亲坐第一席,家里其他人在下面坐一桌。”

5.大锅饭规模

在谢氏宗族,大锅饭规模取决于房支蒸尝大小。据谢宗良老人介绍,年末时部分蒸尝多的房支还可能会分肉,分给60岁以上的老人称为瘦肉,分给学生的称为学肉,如果收入多分给每家每户的称为人丁肉。如景相公一房由于租金较多,为激励族人祭拜,凡参与扫墓者都能得到一份肉作为奖励。林福公因无公田蒸尝,因此并不会单独祭扫。宝光公公田较少,因而仅能食素。

由于林福公没有蒸尝,因此祭扫林福公墓时由峰兴厦与宝莹光昌两大房分开祭扫。如宝莹光昌一房祭扫林福公墓选定在八月二十五,与祭扫宝光公墓时间一致。祭扫后由宝光公蒸尝资助在宝莹光昌聚餐。根据祖先定下来的规矩,新中国成立之前,文申公墓由林福公一房某一户人祭拜,其他房支并不祭拜。如民国时期由谢宗千负责祭扫,聚餐时仅自己家人一起吃饭。

(三)立祠大锅饭

1.宴请对象

据族人介绍,族内建好祠堂或新屋,各房房长、长者、绅士以及本房男女一起庆祝并聚餐。“一般请亲戚、房门、绅士,祖公富裕可以请更多的其他房门。其他房门具体邀请哪些参加则由房长和理事会决定,并送请柬”。

2.座次顺序

祠堂建立或修缮后,族人一起在祠堂以及厅堂内聚餐。在祠堂聚餐,一般风水先生坐主座,其次各房房长、长者依据辈分秩序坐上厅,女性以及辈分较低者坐中厅与下厅。

3.宴席仪式

据族内老人介绍,彦良公祠、林广公祠修缮后需要“安龙”,其他祠堂不需要“安龙”(详见第一章)。因为两大祠堂最先建立,所建祖公辈分最高。祠堂新建或修缮后祖牌上座时,由房长、长辈一起托祖牌上座,并点香火,其他房内族人“添”香火。

二 家庭大锅饭

家庭内“大锅饭”主要为红白喜事。其中红事主要指结婚与生子,而生女以及嫁女一般不会办酒席。而红白喜事是否请“大锅饭”,在谢氏宗族有一不成文规定,即“不请不贺”。由于谢氏人口众多,且相对贫困,因此并不大办酒席。

(一)婚宴大锅饭

1.宴请形式

据族人介绍,结婚需要本家发送请帖,族人方才前往,否则“不请不贺”。一般而言,外房亲戚、朋友需要每户呈送请柬,而本房则不需要每户呈送,只需将请柬张贴在祖屋大门口,且需要于5天前贴好。房长也不会负责通知,“谁办事谁请人去谢,房长不会管,不是房长的事情,而且很多房长没有文化,自己不会写请帖”。

2.宴请范围

谢氏宗族内一般以“围屋”为单位进行宴请,宴请范围需要根据家庭财力确定。“没钱的一般只请本房的,一户一人,包括房长,一般十几人;有钱的可以请更大的房支,以及其他亲戚,请外房的房长、绅士。”1949年之前,一般由结婚者将请帖贴在祖屋大门口,且写哪个祖公名字则代表请哪一房的族人参加。如泰宇公一房有人娶媳妇,如想请泰宇公一大房则写泰宇公名,并贴在泰宇公祠堂大门口,如果只请一小房的人,则贴在小房的大门口,如显昌厦的大门口,并写兆显公的名字。

3.宗族参与

族人办理婚宴过程中,房长、绅士等会作为“首席”出席婚宴,但并不会干涉婚宴的具体操办。如谢宗良老人回忆其兄长谢宗平结婚时介绍到,当时父亲邀请了下镇的三位绅士和本房的一位房长出席,而邀请出席的主要为林福公一房人。摆高堂时,房长未能出席,而是委派其孙子作为代表出席,座次则按照辈分高低就座。新娘新郎拜祖时由房长和绅士将带来的“金花”插在新娘礼帽上,以示认可和祝贺。

4.座次顺序

婚宴时主桌左边第一个位置为长房房长,左边第二个座位为二房房长,右边第一个座位为三房房长,依此类推。但如果有请外族士绅、族长,则左边第一位置为外族士绅,其次为族长,第三为房长。本房内一般一家人都去,男女老少都可以去。兄弟房分如果请则以男性家长为主。同时,办喜宴时房内族人还需要帮忙,但帮忙的人由房长安排。

(二)添丁大锅饭

1.宴请形式

据族人介绍,族人添丁不需要写请帖,但需要在祠堂贴“告祖帖”,房内人看到告祖帖就知道会办酒席。而贴在哪个祖堂,则代表宴请哪个房支。

2.座次顺序

族人办添丁酒时,主位为婴儿外公或舅舅,次位为老外公,即婴儿父亲的外公,如果不在世的话则由舅舅代替,然后是族长、房长等。

3.宗族参与

据族内老人介绍,解放前,族人添丁半个月后房内人会送糖果、饼干,关系亲者会送鸡鸭等礼物,称为“送月”。添丁家庭如果有经济条件办满月酒,则可以接收礼物;如果不办满月酒,则不接收礼物。办满月酒时,房长、房内长辈并无特别仪式,但需要由添丁者将婴儿抱给房长、长辈认。同时,第二年大年初一时需由族长向开基祖禀告。

4.继子酒

尽管族人添丁后是否办添丁酒可以由族人自己决定,但过继儿子则必须办酒,房门方才认可。如显昌厦族人谢占贵曾为继孙办结婚酒。但房长指出,结婚酒中午吃一餐,但第二天早上需要补办过继酒,房门方才知道买了儿子或孙子,继子才能得到认可。

(三)白事大锅饭

1.宴请形式

在山池村谢氏宗族,白事房内人不需要写请帖,但需要跪拜房内房长和长辈,房长方才前往逝者家内,并组织房内族人前往帮忙料理后事。“在族人或亲友吊丧时房长会安排族人进行记录,并发请帖。但请帖主要发给外房的人,房内人不需要发请帖,房长组织自动会来,而且需要戴孝。”

2.宴请范围

据族人介绍,房内老人去世,其宴请范围并非由逝者后裔决定,而需要房长根据逝者家产情况决定。若逝者后裔无力支付丧葬费用,房长并不会承担逝者丧葬费用,而往往由房长作为中间人,将逝者财产或逝者后裔财产当给其他人,如三年之内逝者后裔能够偿还则可以赎回财产。

3.宴请地点

由于族人大多居住于围屋之内,其房屋少且分散,因此大锅饭地点设在祠堂与厅堂。同时,逝者遗体入棺之前只能安放于下厅或中厅,只有盖棺后方能放置于祠堂,且去世者为男性则放置于左侧,女性则放置于右侧。吃大锅饭时子孙不能上桌,需跪在地上吃。

由此来看,无论是宗族还是宗族内的家庭,“大锅饭”都相对有限。在宗族或房支层面,“大锅饭”受制于宗族公共经济不足的难题。而在家庭内,其同样受制于家庭有限的经济能力,族人更倾向于“不请不贺”。正如谢氏族规中“勤俭当勉”所言,“勤则有成,俭则足用。量其之入,度其之出,事皆可立,财卒不匮”。可见,“以俭持家”是谢氏宗族在经济消费中的重要要求之一。

第七节 继承

一 共有财产继承

(一)继承形式

对于围屋厅堂、公山、公田等族内公共资产,往往采取共同继承的形式,以财产的最先所有者为共同单位而不具体到单个个体。如林福公后裔尽管建有“宝莹光昌”和“峰兴厦”,但林福公祠的祠堂与厅堂仍然为其分离后的后裔所共有和继承,房内人在正月十五上灯以及举办红白喜事时,都共同使用林福公祠祠堂。

共同继承时对于能够经营的财产,如公田与商铺,往往采取共有私营的形式继承。如泰宇公去世后,泰宇公公田分给三房管理与耕种,但蒸尝租金则由泰宇公后裔集中管理。又如村内牌坊下曾有10多家商铺,为下镇延桂居朝纪公夫人袁氏所建。尽管商铺归房内人所经营,但所有权仍然归属朝纪公一房。同样,上镇谢廷奎老人的高祖曾修建一间店铺,店铺为一房人共有。谢廷奎父亲谢廉章曾租下用于卖豆腐,但每年需要向房内支付一定租金,用于扫墓。

(二)继承范围

共同继承的范围主要由财产的创造者决定,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与财产的象征主体密切相关,如祠堂的祖牌所代表的祖先。清朝时期上镇皇焕公有两个儿子,长子祚坦公、次子祚庭公。分家后皇焕公本与次子祚庭公一起生活,但因媳妇对皇焕公不友好,长子祚坦公便将皇焕公接到自己家住,且皇焕公在祚坦公兴建的坦兴厦去世。因此,祚坦公兴建的围屋命名为坦兴厦(结合自己的名字),但祠堂命名为“皇焕公祠”,且放置皇焕公的祖牌。正因为放置祖公皇焕公的祖牌,所以该祠堂不仅为祚坦公后裔所有,且祚庭公后裔也享有。但除祠堂之外,坦兴厦的其他房屋则归属于祚坦公后裔。

(三)继承单位

对于共同财产,继承单位往往为“房”而非个人。如宝光公拥有公田10亩,且明确“不准卖外,只准卖内”,即只准许卖给宝光公一房内。宝光公有四子,因此公田被划分为四坵,四子轮流耕种。由于四子中一子无后,其中一坵公田重新划归宝光公,并将该份公田划分为三份,与另外三坵土地搭配,形成三份一坵公田和一小块公田,由三房后代轮流耕种。又如泰宇公儿子兆升一房因太平天国军侵袭而被杀害,其土地则归泰宇公其他儿子的后裔耕种。

总体来看,共同继承是维续宗族公共财产“公”的重要途径之一。借助共同继承,可以有效避免宗族公产演变为“私产”,为族人提供一种稳定的利益联结。但从谢氏宗族财产的继承来看,宗族内公共继承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主要为房屋中的“厅堂” “坪”等。可见,宗族追求的是有限的公,以有限的公来撬动更大规模的私。

二 家庭财产继承

(一)“男丁继承”

家庭财产主要由“儿子”继承,女儿并不继承。“嫁出的女儿即使家中的墙钉都没有份,父母丧葬不用女儿负责,只需女儿哭下脸。”据族内老人介绍,族内曾传说“家有万金也无用,现有五子又缺房”的故事,即曾有族人生育有10位女儿,而女儿称为千金,因此10位女儿就为“万金”。同时,上门女婿成为“半子”, 10位上门女婿相当于“五子”。但事实上五子并非真正儿子,本房事实上仍然得不到真正延续。

与共同财产的继承不同,家庭财产的继承直接到“个人”而非“房支”。如谢宗良老人的爷爷谢智渊曾拥有3亩多水田,为谢宗良父亲谢逢如娶大媳妇时卖掉一半水田,留下一亩多水田。谢智渊去世后,其一亩多水田由谢逢如三兄弟平分。虽然谢逢如为长子,但因为娶媳妇时曾卖掉一亩多水田,因此没有分得长子田。而继承来的财产,则完全归属个体所有。如谢逢如兄弟因为抽鸦片当掉自己所分耕田,后来谢逢如赎回,但赎回的土地并非再归属其兄弟,而是直接归属谢逢如本人所有。

(二)“购买继承”

在财产继承过程中,除分家所形成的继承财产外,剩余财产主要以“购买”形式进行继承。如谢宗良老人的爷爷谢智渊分家时,先除去两间房屋,然后按照长子多得一间,其余平分的形式进行房屋的分配与继承。在兄弟之间将房屋分配完毕后,谢智渊请来族内谢祖修、谢任远等几位房长担当中间人,由其四位儿子投票竞标未分配的两间房屋,标的高者得这两间屋。据谢宗良老人介绍,当时谢宗良父亲谢逢如投了60多银圆,其他最多20多银圆。所投标的钱负责父母去世时办丧事,并撰写契约文书。所投标的钱只有父母去世时才拿出置办丧事,而父母平时衣食住行由四兄弟平摊。

同样,谢廷奎祖父谢心锦有四间房,分家时三个儿子一人一间,剩余一间由谢心锦本人居住,去世时则由谢廷奎父亲谢廉章购买,所卖经费用于支付谢心锦的丧葬费用。由于平日谢心锦依托长子谢廉章生活,因此谢心锦生前将一亩多田分给三位儿子后,将剩余的三箩谷田交给谢廉章耕种,以此作为共同生活的补偿。由于其他儿子没有负担谢心锦生前生活,因此谢心锦去世时其三箩谷田并没有在三位儿子之间平分,而是由谢廉章继承。

(三)“依贡献继承”

据族内老人介绍,家庭财产继承过程中同样遵循“长子多得”的原则。因长子在家庭发展过程中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因此在继承过程中可以继承更多财产。如民国时期谢心锦一家由于父亲早逝,谢心锦通过做肩夫、帮人做工等承担了照顾兄弟以及养家的责任。因此在继承过程中,给兄弟之间协商,多分3箩谷田给谢心锦,供其喝酒。

但继承过程中的“长子多得”也可能受制于家庭财产的多寡。如谢观大与其兄长分家时,父亲留有0.6亩土地和三间房屋。其三兄弟谢保大、谢陕大、谢观大各分得0.2亩土地,每人分得一间房屋。民国时期,由于谢观大二哥谢陕大被土匪打死,因此其财产并非由兄长或者弟弟继承。谢陕大财产具体继承如下:其一间房屋和0.2亩土地均由兄长谢保大购买,购买的资金用于支付谢陕大丧事之用;另有半间厨房归属其父亲,但由谢观大使用,并由谢观大负责父亲去世后的丧葬。

对于厕所、牛栏的继承并无固定的继承规则,主要看儿子需求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如民国时期,谢如锦将牛栏作为一间房屋,与其他房屋一同分配,最终分配给二儿子。而谢心锦有一间牛栏与厕所,继承时由于长子购买有耕牛,因此长子继承有牛栏。而次子由于没有耕牛,因此在继承时有厕所一间。对于家庭钱财以及牲畜等,则优先用于置办丧事,多余则兄弟平分。

第八节 山池村经济变迁

一 宗族经济单位的变迁

1949年之后,国家实施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传统的宗族经济被视为封建遗留,传统的农村经济迎来巨大变革。

(一)宗族公产“从有到无”

据《岩镇区志》介绍,土地改革分田时“由农会组织算账小组,调查核实各农户田亩、人数,评定等级。由乡平衡各村土地,然后按人口统一分田。分田一般以农民原耕田为基础,多退少补”。据曾担任山池村农会主席的谢受封老人回忆,1950年,山池村成立农会开始土地改革。此时山池成立三个农会。其中上镇农会由谢受封老人担任主任,另有谢志胜、谢志焕两人为副主任,下镇农会由谢玉砚担任主任,另有谢逢源、谢复荣两人为副主任,而王氏、黄氏等外姓农会由黄国帧、王火星等担任。此时尽管开始打破宗族内部的房支界限,但仍然沿用了传统谢氏上镇、谢氏下镇、外宗族的区分。

1954年山池村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烽火社、红光社,分别由谢受封、谢杀清担任社长,此时正式打破宗族、房支的地域区分,王氏、黄氏等与谢氏一并纳入合作社管理。而在1958年,岩镇成立岩镇人民公社,其中山池分为一队、二队、三队、四队四个生产大队。此时四个生产大队完全按照地域相近而非血缘的亲疏远近,以“划条条”形式划分,完全打破宗族、房支界限。

在土地改革时期,原本的财产所有者主体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主要有三个原则,其一,在本村之外的土地归属土地所在村庄所有并重新分配;其二,祖上三代以上遗留下来的财产属于封建遗留,归属村集体重新分配;其三,地主财产分配给无地、无房的贫农,其中土地改革时评了两位地主,土地改革复查阶段查出地主5位、富农两户。由此,宗族共同体赖以维续和依靠的经济基础被极大破坏。

据曾担任山池村农会主席的谢受封老人介绍,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按人口来分。当时山池有1800多亩地,村里人口是1700多人,一个人就能分一亩多的田,好田跟差田搭配分配。“以前你租别人的田耕你就继续耕,以你现在耕的田为主。要是跟你分的对比有多就要拿出来,跟你分的少了就补给你。比如你以前耕四亩你家里才三个人,只能分三亩,你就拿出一亩来分,没得大调整。”

其中,宗族蒸尝田由于大多属于三代以上祖先,因此被视为封建遗留而分配到个体家庭。如宝光公一房在“下湖洋”、大坵妈拥有10亩公田,土地改革时期大坵妈一片的公田中谢宗千分得1.5亩,谢宗良、谢祖亨、谢宗林、谢宗拔、谢祖尧等人均分得0.7亩。而泰宇公一房位于平越乡大岭背约30石租的蒸尝田则直接分配给平越乡大岭背谢氏承耕者。

与宗族以及各房支公田全部划归个体经营不同,宗族公山尽管也被视为封建遗留,但并没有完全分配到个体,而主要分配到生产大队或生产小队(见表3-20)。据族人介绍,“邝屋山、半岭山等族山被划为封建山,为村集体所有。大炼钢铁时期,邝屋山、半岭山等族山几乎都被砍伐一空。而水口山、草坑等房支山被划为 ‘伙食山’,为生产小队所有。所谓伙食山就是供生产队人煮饭做菜时烧柴使用。但由于很多生产小队与房支重叠,因此实际上仍然为各房支所占有”。

表3-20 土地改革时期宗族公产处置情况

同时,祖屋中祠堂等公共财产则被视为生产大队所有。林广公祠因为交通便利、地方集中,曾先后被改造为学校、大队办公地点以及生产小队的仓库。雪亭公祠靠近马路的一面墙被拆掉,并被改造为村内举办样板戏的舞台。而彦良公祠因为交通不便利,人口不集中,因此被空置。林福公祠、崇兴围都曾被作为食堂、会场。

(二)集体经营

1949年之后,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村庄经济经营进入“集体化”时代。据族人介绍,1951年山池村开始成立互助组,此时互助组自由结合,两三户也可以成为互助组,一般二三十户。1957年山池村成立高级社,高级社与初级社的区分就在于高级社不允许互助组这种小合作存在。如族人谢廉章因家庭劳动力足,有自己的农具和耕牛,互助组时期其与两户邻居组成互助组,三户人家都有自己的农具和耕牛。初级社成立后,其并不愿意加入初级社,但在后来因干部要求不得不加入高级社。

而在土地经营上,进入高级合作社后,农民家户不再是独立的经营单位。据族内老人介绍,人民公社时期,村内劳动力被分为5个等级,其中7级为技术工,如木匠、泥瓦匠;6级为农业全能手,即在犁田、耙田、插秧、打谷等方面件件都行;5级为会种田挑担但不会耙田、不会插秧的劳动力;4级主要为妇女,以割禾插秧为主,其他不会;最低等级为3级,主要为带小孩、放牛等的弱劳动力。但1959年后改为评工分,由6分到12分不等。年终时根据工分情况进行分配。一般而言,10分为一个时日(天),加上全年净收入,如口粮、余粮、红薯、黄豆、花生、茶油、副业收入等,以此做出结算。结算后超支的家庭需要拿钱到生产队买谷,而劳动力多者大多为应得户,可以从生产队分钱。

在新中国成立后,原本属于各房支所有的商铺被视为封建遗留而归生产大队公用。据族人介绍,土地改革时期山池村成立供销合作社,旧有商铺大都合并作为“综合商店”,由生产大队经营。而部分私人拥有的商铺则被禁止经营,或者分给房屋少的村民,或收归集体。如被划分为地主的谢占成,其店铺被作为村内信用社使用。

在人民公社时期,曾被视为破坏风水的煤矿开采不再受限,以前族人私人开采的石灰也变为集体开采,村庄集体经济迎来“高潮”。据谢兆祥老人介绍,人民公社时期村内拥有水泥厂、煤炭厂、打石厂等,特别是石灰厂远近闻名,成为村集体经济的主要来源,山池村因此成为龙川县远近有名的富裕村。从表3-21可以看出,石灰厂收入占其集体总收入的70%以上。尽管村集体收入巨大,但由于生产大队支出也大,农民只剩卖柴草的钱。

表3-21 1971~1975年山池村经济收支统计表统计时间为1971年4月1日~1975年9月30日。单位:元

二 家庭经济单位的变迁

人民公社时期,族人工作效率极低。“大生产大家出工不出力,如冬季割晚稻,十三四个人大家慢慢割,一天才割5担谷。”而当族人通过报纸知道“邓小平说边远山区可以搞单干”时,族人也竞相开始单干。据族人介绍,第一次分田单干时惠阳专员李富灵“下令”不准大干,不准包产到户,只能包产到组。岩镇人民公社副社长谢逢新为传达李富灵的意见,在山池组织群众,宣布“不准分”。但有群众呛声:“谢书记,李富灵不是吉鸿昌。”族人认为吉鸿昌为抗日名人,是说话算数的人。族人认为既然邓小平都支持单干,李富灵说话是不算数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包产到户的过程中,土地先由生产大队发包至生产小队,再由生产小队发包至家户。土地包产到户后,曾先后于1984年和1989年两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土地调整,但1989年后未再进行过土地调整。如今,由于各村民小组人口发展速度不一,有的村民小组人均土地能够达到0.5亩,但也有村民小组人均土地不够0.3亩,且同一村民小组内各户因人口发展不一出现了人均土地占有不等的情况(见表3-22)。如红旗生产队谢祖君一户现今人口9人,总耕地面积4亩,人均0.44亩,而谢亮一户现今人口4人,人均耕地面积0.48亩。

表3-22 1991年山池村土地发包情况统计

〔2〕人口中之所以出现0.5,是因为部分村民小组留置半份土地归属村民小组长,由小组长耕种,作为对小组长的工资补助。而其他部分村民小组大都将祖屋前的池塘分配给小组长经营。

土地承包合同如图3-3所示。

图3-3 1989年山池村村民土地承包合同

第九节 山池村经济实态

改革开放以来,村庄经济走向分散经营的状态。但在分散经营中,传统宗族“统”的要素仍然深刻影响着当前的经营形态。

一 产权

从目前村庄内财产的归属来看,产权主要归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宗族和家户个人。其中以村委会作为产权归属者的财产主要有传统属于宗族所有的族山、归属宗族房支的店铺以及1949年之后集体修建的水塘水库等。而人民公社时期归属生产大队的“祠堂”如今则再次成为各房支的共有资产。当前村内祠堂并未进行确权,但无论是村民还是当地政府,均将祠堂视为宗族或宗族内房支的资产。其中,族山邝屋山曾被视为封建残余,因此被称为“封建山”,在人民公社时期收归生产大队所有。改革开放后,为保护森林植被,含蓄水源,邝屋山被划为生态公益林,族人称之为“水利山”,为村集体所经营与管理(见表3-23)。

表3-23 山池村村内传统宗族资产统计表

〔1〕在笔者所调查的村庄,土地归属于村集体,但发包给家户的单位为村民小组,且1984年与1989年两次土地调整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1949年之后,原本村内山林名义上归属村民小组但实际所有权单位为宗族各房支。以泰宇公一房拥有的草坑、水浸坑两处山林为例,1949年之后,泰宇公后裔被划分为4个村民小组,在林权确权过程中,草坑、水浸坑被确权到4个村民小组,国家给予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接收单位以及山林出租给深圳某公司的合同签署单位均为各村民小组。但实际过程中各村民小组本身无法单独处理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和山林出租转让资金。同时,享受祖山租金收益的包括所有泰宇公后裔,即使其后裔已经迁移出山池村。

但从传统产权形态到当前产权实态的转化,也给村内带来了一定的纠纷隐患。特别是土地改革时期,部分在村外的宗族山林因“四固定”而被划分为其他村庄所有。但在族人看来,祖宗的山林仍然归属本房支后裔。如山池村谢氏宗族雪亭公曾在鹊塘村购置山林,土地改革时期山林因“四固定”而被划分到鹊塘村。但20世纪80年代,鹊塘村村民准备在雪亭公所属山林种植板栗被谢氏雪亭公一房族人所阻止,由此引起纠纷,并打了多年官司。

二 经营

(一)祖屋经营

改革开放以后,村内各祠堂重新由各宗族房支管理。但是由于宗族已经缺乏传统的公田支撑,因此祠堂的维护修缮更多依靠族人量钱与捐助。但量钱的方式却并不一致。“解放前,修缮祖屋等尽管量钱也以男丁为单位,但先将摊派平均分配至各房支,因此实际不同房支人丁款不一。其原因在于分配蒸尝时一般以房支为单位分配,因此量钱也以房支为单位分配。而解放后,由于祖公无蒸尝,因此直接以男丁为单位,而不再以房支为单位。”

但由于族人对宗族以及祠堂的认同度越来越低,依靠族人捐助变得日益困难,因而转向了具有强制性质的“摊款”。如雪亭公一房谢达彬介绍,“以前来赏灯,组织大家捐一两百的用于修缮祠堂。有些人参加时如果不捐觉得没面子,捐钱又事实上不愿意,导致很多人不愿意来参加,长此以往赏灯都可能没人参加了。因此只能平摊,让大家参加时没有要捐钱的压力”。同样,如谢氏皇焕公祠因长期缺乏维护于2012年前后坍塌,2014年,其房内每位男丁筹资500元进行祠堂主体工程建造,2015年每位男丁筹资600元进行装修。尽管高昂的筹资让部分家庭压力较大,但部分房内族人还是表示,“祠堂是添灯拜祖的地方,不修建就没地方添灯了”。

在祠堂的管理上,更多的是要具有行政性质的“村民小组长”而非宗族权威象征的“房长”负责。如皇焕公祠祠堂修建时理事会共11人,一般一房一个代表。其中红光生产队一房人丁较多,因此有2位理事,其中一人担任理事长;晋兴生产队小房较多,有6位理事,其中一人担任副理事长;群红生产队产生2位理事,散居在其他村民小组的房支以一位理事做代表。尽管房内有“房长”,但在修建祠堂时并没有征求房长以及其他辈分高者的意见。理事会成员认为,“房长以及其他辈分高者思想保守,他们的参与容易导致祠堂建不成功”。正如村民小组长谢建咏所言,“过去字辈高、岁数大者为房长。现在房长不起作用,房长不管青年后生的事。现在是生产队长管事”。

祠堂的日常管理问题则更加突显,如林福公祠因无人管理而只能“锁起来”。据房内谢宗良老人介绍,由于房内没有钱用于日常管理,甚至没人愿意打扫卫生。“喊附近的人打扫卫生,附近人都说 ‘没有空闲’。”“生产队长住得比较远,很多事情不知道,也管不到,族内人将农具等放在祠堂,在祠堂打牌,弄得极为脏乱,因此祠堂只好锁起来。”据族内老人介绍,文申公祠堂建设过程中也有族人议论:“建的再好没人去管理,就会被毁坏。村委会办公大楼没人居住,玻璃都被打碎,何况没人管理的祠堂。但请一个人又请不起。”(见表3-24)

表3-24 传统与当前时期宗族祠堂管理对比

而在至今保持较高房支收入的泰宇公一房,同样存在祖屋管理难题。据泰宇公一房谢任敬老人介绍,“泰宇公公山山租主要用于修祖坟、修祠堂。如果安排一个人管祠堂,租金就不够修祠堂、修祖坟。祖屋内住了一位86岁的五保户,之前五保户自己的屋子倒塌,现在所住为房内其他人的屋子。但由于屋主不会去维修,五保户也不会去维修,屋主担心屋子倒塌将打到五保户,不想让该五保户继续居住”。

(二)祖山经营

对于传统宗族祖山,目前主要有以下经营形式。一是集体经营。宗族族山,如谢氏邝屋山、王氏半岭山、杨氏杨屋山等,均为村委会所有与经营。目前,邝屋山、半岭山以及杨屋山均为村内“水利山”,采取封山护林的形式禁止村民砍伐,其政府补助资金也归属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为集体使用。尽管如此,宗族界限仍然存在于村集体所属的公山之中。如谢氏族人在选择坟地时会选择邝屋山作为坟地,但谢氏族人砍伐王氏半岭山时则会遭到王氏制止。

二是房支经营。据泰宇公一房谢廷奎老人介绍,尽管泰宇公祖山确权到4个村民小组,但祖山实际上并没有被划分为4份,而是由管理小组一起管理。改革开放后本想分到生产队甚至分到家户管理,但由于各生产队人丁多少不一,各房大小不一,导致难以分割,且房小的不愿意分,因此最终统一公用。目前,公山租给深圳一家公司经营,但租金不是由各村民小组而是由管理小组管理。管理小组由谢柏青、谢逢腾、谢金照、谢逢缘、谢逢凯、谢柳青、谢维东、谢廷奎八人组成。目前,祖山每年租金合计6700元,主要用于房内教育奖励,如考取大学的房内族人每人奖励300元,也用于扫墓祭祖、修缮祖屋、修缮祖公墓地以及其他房内公益事业,但不能用于修路等公益事业。在泰宇公后裔看来,修路属于全村性事务,而租金属于泰宇公后代,两者存在根本差别。2015年泰宇公祖山经营情况如表3-25所示:

表3-25 泰宇公一房祖山经营情况

三是私营共管。如皇焕公一房拥有祖山上千亩,且已经分配到户。尽管政府会将生态公益补贴发放至各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并非将补贴发放至户,而是需要通过皇焕公祖山经营理事会商议如何使用,并确定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到户,其后再由村民小组长与小组组民开会商议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到户。又如林福公所属的“元尔坑”的管理采取族人分地块抓阄抽签的形式,且部分家户未抽到管理的土地。抓阄抓到的土地可以私人种树、砍树,但整个土地所有权归属林福公后裔,而政府每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助属于公用,并未分到各户(见表3-26)。

表3-26 山池村谢氏宗族祖山经营对比

(三)祖屋经营

1949年之前,祖宗祖屋归属家庭个人经营。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族人陆续搬移出祖屋单独建造房屋,归属个体经营的祖屋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但其产权却属于族人个体。如皇焕公一房修建祠堂时需要占用部分分配到户的“祖屋宅基地”,对于部分不愿意捐献的族内家户,理事会仅能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征用。

祖屋中分配至房内族人的房屋因缺乏修缮,大都已经倒塌。未能对祖屋修缮的原因,族内人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尽管祖屋分配至每家每户,但祖屋相互连接,只要其中一家未修缮倒塌其他房屋也容易倒塌;二是统一维修费用在四五十万元以上,而族人都已经有自己独立的房屋,因此并不愿意出钱进行维修。相对而言,祠堂由于还有生产队长或者热心人士牵头,因此祠堂还能够进行修缮。

在祖屋内,除祠堂等对族人有拜祖、赏灯等作用外,其他如炮楼等由于功能有限,同样处于无人管理与维护的状态。据显昌厦谢逢豪介绍,其祖屋炮楼保存完整,但维修预计需要3万元左右。筹资是一大难题,房支内族人不愿意捐资,其中重要原因在于族人不需要炮楼进行防卫,炮楼仅用于给临近族人堆放杂物。

同样,传统宗族祖屋前的池塘往往归属房支共有,主要用于防范祖屋火灾。现在池塘大都由村民小组长经营,以此作为村民小组长的工资补贴。但池塘的使用同样需要给族人利益让步。如林福公一房一位族人提出祠堂前池塘春季容易积水,影响房内人的生产生活。对此,祠堂理事会决定此后池塘不再养鱼。

三 交换

改革开放以来,村内市场交换日趋活跃。如位于牌坊下、布缸下等的商店多达30家,总计达40余家。对比1949年之前的村内商铺情况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当前商铺所有权主要为农民个人而非传统的宗族房支。在1949年之前,族人个人所拥有的店铺仅5家,占比不到1/5。而当前的店铺中除3间为村委会所有外,其余27间均为村民个人所有。其二,当前商铺不仅为谢氏宗族族人所经营,且有外村外族族人经营。如鹊塘村村民卢旺租有山池村谢氏雪亭公后裔谢建伟的商铺,鹊塘村王振兴租有山池村谢氏林广公后裔谢兆明的商铺(见表3-27)。

表3-27 山池村村内商铺统计表改革开放以后,村内部分村民在大坪居住,并开设有商铺。本表为便于与传统时期的商铺对比,并未对大坪的商铺进行统计。

与此同时,每逢二、五、八日,山池村村民均前往麻布岗镇赶集,而非行政上所属的岩镇,其重要原因在于岩镇相对较远。目前,山池村距离岩镇为15公里,而距离麻布岗镇则为10公里。同时,岩镇由于修建广东省第二大水库——枫树坝水库——而选址重建,因此其集市繁华程度相对有限。

四 继承

在当前村庄,由于宗族公共财产相对有限,因此族人的财产继承主要为家庭财产的继承。以族内谢宗良老人的分家与继承为例,谢宗良老人有五个儿子,其分家主要分了两次。第一次分家为1991年,在第三位儿子娶媳妇后由谢宗良老人提出分家;第二次为1997年,在其第四、第五个儿子结婚后再次分家。可见,在分家的时机上,“有些人家结婚即分家的有,有些结婚一两年再分的也有”,但都在儿子成婚后选择分家,具体时间由父亲提出。而参与分家的仅为儿子,女儿并不参与分家与财产继承。

对于分家的原因,谢宗良老人认为,两桌人吃饭,难以维持生计。但其深层原因有两点。其一,族人认为不分家各儿子就没有自己的规划,没有积极性。其二,仍然为土地限制,老人认为现在不分家就不好建新房,如果不分家,一大家人建房子需要一亩多地,但目前村内并没有如此多土地建房子。如果分家,每位儿子两三分地就可以建房子。现如今,其五位儿子中有两位儿子的房屋建造在距离较远的当风坳。

对于土地的继承,1991年分家时谢宗良决定,在兄弟之间无异议的情况下,将承包而来的11人份田分为13份。其中第一个儿子一户四人分得四份;第二个儿子一户三人分得三份;第三个儿子分得两份(据老人介绍,土地联产承包到户时其未结婚因此只有一份土地,但为了照顾多分一份);第四个儿子继承两份(同样其本来只有一份,但为照顾由谢宗良本人一份分给第四个儿子);第五位儿子两份(其本来也只有一份,但为照顾将谢宗良夫人一份分给第五个儿子)。可见,在土地分配过程中,尽管土地承包到户时按照人口承包,但在家庭分配与继承过程中,族人更多地考虑平均分配,因此会在家庭内部再次进行调整。在族人看来,“有土才能养人”,因此对土地的平均分配与保障有着强烈诉求。

在房屋分配过程中,谢宗良老人一家更多地考虑儿子在家庭中的贡献。据谢宗良老人介绍,其分家时有18间房屋,长子分4间,其他儿子均分得3间。而长子之所以多分一间,主要考虑建房子时长子出力最多。另外,18间房屋中有两间柴草屋单独分给第二、第三个儿子,同样考虑到了在建房时两个儿子出了较多力,而建房时第四个儿子在外务工,第五个儿子尚在上学。

在家庭债务分配方面,分家时谢宗良老人曾因建造房屋负债1000元,1000元债务由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儿子继承分担,因为这三个儿子均已经成家。其中,长子负责400元债务,主要考虑其之前曾在外做工,在家负责劳动比较少。而第四、第五子没成家,因此被认为不应该分担债务。同时,为帮扶幼子,谢宗良老人将妻子分配去帮衬幼子,主要考虑最小媳妇来自外省广西,年轻且不熟悉本地风俗,因此需要家婆教导。

对于谢宗良老人自己,在分配过程中其长子认为自己年长,因此需要承担更多责任。而“父亲轮食不像样,单独居住也不好”,因此谢宗良老人跟随长子生活。其他4个儿子则出一定生活费,具体金额多少则根据自己的情况。谢宗良老人认为,如果定标准过高可能让儿子负担重,自己过意不去,儿子如果孝顺则会主动给。可见,在赡养的继承上,由于缺乏传统的“养老田”等财产作为支持,因此养老更多地需要依靠道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