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民主集中制是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基层党组织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就必须遵循民主选举原则、集体领导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的提出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在改组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过程中,其想法中已经蕴含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列宁在继承这些思想的基础上,结合革命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制度。
1905年12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上,由于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均赞成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两者得以合并,建立了统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首次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这样,党章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制度,具有党内最高效力。1919年3月,共产国际成立以后,民主集中制也成了共产国际及其所属支部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1920年,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列宁明确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列宁选集》第4卷,1995:254)此后,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都将民主集中制视为根本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二)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是发展党内民主与强调必要的集中、纪律和权威的统一。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必须是按一定原则组织起来的战斗部队,既要反对无政府主义的“绝对自由”,又要反对密谋组织和活动的“独裁专制”。这是因为,民主意味着多数人决策,意味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同样离开了必要的集中,党的意志的凝聚和行动的统一就无从谈起,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无所作为。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任务,党组织在民主与集中方面会有所侧重。在共产主义者同盟创立时期,马克思恩格斯针对正义者同盟思想混乱、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的现实,重点强调通过一系列制度来发展党内民主。但在第一国际时期,针对巴枯宁宣扬绝对个人自由、否认任何权威、反对一切国家、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阐述了党的集中领导和权威的作用。事实上,加强党的领导和权威与发展民主并不矛盾,民主基础上的权威既不是对民主和自治的否定,又不等同于集中制。加强党的权威,其原因大致有三个。一是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巴黎公社失败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缺乏集中和权威是不能够取得革命胜利的。二是集中和权威是现代社会产生联合行动的必要条件。三是权威能够保证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和决议得到贯彻执行。因此,第一国际(国际工人协会)时期,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总委员会的领导权威,但同时又给予各个地方组织以独立自主的行动自由,从而使整个国际成为适合革命形势发展需要的坚强战斗组织。恩格斯指出:“谁也不会否认支部有自治权,但是,如果联合会不把某些全权给予联合会委员会,并且最终给予总委员会,那么联合会的存在是不可能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2009:375)“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捏在一起,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2009:375)权威与民主是相对的,在革命过程中,无产阶级要正确处理发展党内民主与坚持党的集中和权威的关系。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也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包含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没有高度的民主,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文集》第7卷,1999:209)从不同时期的重大决策来看,中国共产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也是各有侧重的。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曾指出:“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毛泽东选集》第1卷,1991:278)
(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民主选举的原则
选举是党内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得以产生的合法性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员定期由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被罢免,要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每个党员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2009:236)。列宁强调:“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2009:346)《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
2.集体领导的原则
集体领导是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方式之一,它强调的是由一个集体或是机构整体来决策,防止个人专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第一国际总委员会内部执行集体领导的原则。一方面要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关党内重大问题要提交全体党员集体讨论,总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集体做出决策,每个委员人手一票,实行记名投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何人的提议,只有在委员会中成为多数人的意见后,才能最终付诸实施。另一方面是执行轮值主席制度。马克思建议用总委员会每周例会上选出的执行主席来代替固定的主席职位,这样可以避免某个领导人长期担任主席职位而搞个人独断专行。正因为如此,第一国际才能把欧洲各国工人阶级联合起来。
列宁认为,集体领导是工人阶级政党领导的最高原则。为了加强集体领导,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决议》要求党的工作制度必须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行而进行调整,将“战斗命令制”改为“工人民主制”,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内一切机关均要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报告制,党内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党的决议未通过之前,都要进行充分的讨论以做到集思广益、集体决策,决议一旦通过就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得以正常开展的保障。列宁一贯主张党在决策前需要兼听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允许不同意见的充分交流,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决策的失误。他特别指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组织。”(《列宁全集》第25卷,1988:185)列宁作为俄共(布)党内具有崇高威望和地位的领导人物,他在党内决策时与其他中央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他认为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决定中央委员会的问题,而应该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便是在多数没有接受他的正确意见和主张的情况下,他也不会凭借他的领袖地位而把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而是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以争取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在党内生活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必须遵循的六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可以说,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六条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他原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