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
一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是指导意识形态相关研究的重要理论武器。在意识形态理论发展史上,学者们通常把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界定划归为否定性倾向一类,这虽然抓住了马克思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总体倾向,但并不是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完整、准确的理解。埃利希·哈恩(Erich Hahn)在《马克思主义和意识形态》一文中认为:“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或术语很可能在双重含义上被运用:一方面,它被马克思和恩格斯具体地理解为虚假的意识的标志;另一方面,在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一些人的文献中,它主要是作为一个阶级的社会意识的总体概念而出现的。”从理论建构上看,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应该是中性概念。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始终是与特定时代、特定阶级或集团的整体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是放在整体社会结构中进行论述的,是一种客观的理论描述和逻辑推理。从无产阶级的政治实践来看,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展现出否定性倾向和肯定性倾向的双重特征,这是由马克思主义者鲜明的阶级立场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都明确表示过自己的无产阶级立场,并亲自指导过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基于思想论战和政治实践的需要,马克思在否定性意义上多次使用意识形态概念,这在上述的意识形态概念历史流变中已有论述。但马克思也肯定过意识形态能动性的积极作用,比如他认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可见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可以蕴含积极的政治力量。列宁、卢卡奇、葛兰西更多在肯定性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因为一味从否定性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马克思主义理论就不能真正成为无产阶级开展政治斗争、夺取政权并争取自身真正解放的思想武器。马克思曾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正因为马克思主义者把对旧有意识形态的批判和对无产阶级理论武器的肯定融合在了一起,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才在实践应用上具有了否定性和肯定性倾向兼具的双重特征。
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资本论》,再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晚期著作,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内涵在如下几个方面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同。
第一,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产物,是生活过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意识形态最根本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物质生活决定社会精神生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克思指出:“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第二,意识形态是观念的上层建筑。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政变记》中这样描述了意识形态:“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社会的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
第三,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反映并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统治阶级不仅将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宗教以及艺术等意识形态作为思想文化灌输给社会成员,而且他们也深信自己的意识形态,并将其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是作为“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而存在的。
第四,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社会意识以一定的社会存在为前提,其性质、取向、目标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存在,但是社会意识也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意识形态一旦产生,并作为一种“独立部门”而客观存在的时候,它的各种具体意识的产物,包括它们的错误在内,就要反过来影响全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物质生存方式虽然是始因,但是这并不排斥思想领域也反过来对这些物质生存方式起作用,然而是第二性的作用。”“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根源来自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解释了意识形态的产生与社会分工的关系问题,即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为意识形态的产生铺平了道路。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与社会存在变化发展的非完全同步性、与社会经济之间存在发展上的不平衡性、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和各种意识形式之间的相关性等多个方面。
二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本质特征
(一)坚实的唯物主义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的理论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在历史唯物主义诞生前,人们总是从神的意志、卓越人物的思想或某种隐秘的理性,即从某种精神因素出发解释历史事件,说明历史的发展,因而不能正确地认识人类社会历史。马克思首次把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到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研究中,将历史观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石之上。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描述的:“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般过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基本矛盾表现为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由此,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内涵可被理解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和价值取向,以保存或改变现存社会制度为宗旨的思想观点和体系。以坚实唯物主义理论为基石的意识形态理论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理论武器。
(二)突出的实践理性特征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gegenst ndliche)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正是实践这座桥梁沟通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人们的社会意识是在实践中感知的社会存在,也通过实践反作用于社会存在。意识形态的实践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意识形态来源于实践。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这说明了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的依赖性。人们是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意识形态观念的,无论其表现为真实还是虚幻,它终究是以特定的社会生活作为其自身来源和内容的。二是意识形态作用于实践。意识形态总是指向实践的,具有明确的指导实践、改造世界的价值倾向。“它以 ‘应然’来反对现实的 ‘已然’,要求人们通过实践努力改变现实的 ‘已然’,以趋于 ‘应然’。”不列颠百科全书也把意识形态解释为“寻求解释和改变世界的观念体系。其思想的某些特点证明在广义上适用于各种思想,包括或多或少综合性的社会理论、政治纲领、对实现该计划需要奋斗的预期(因而需要忠诚的追随者)以及理智的领导才能”。意识形态是社会政治集团集体行动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前提。统治阶级用意识形态来为其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自然性进行辩护,引导说服其他社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思想、规则和行为方式生活;被统治阶级接受意识形态的教化,甚至自愿在精神上归属于社会主流认同的某种精神或人格,也是出于生存实践的需要。
(三)旗帜鲜明的阶级性特征
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体系,代表着统治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和价值取向,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根本诉求,是统治阶级进行理论宣传和思想操控的基本理论依据。马克思特别指出,随着那些把编造统治阶级幻想当作谋生手段的意识形态家即“意识形态阶层”的出现,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更加凸显和强化。在《剩余价值学说史》中,马克思写道:“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这些阶层的活动不管是好是坏,因为是必要的,所以是好的”。“意识形态阶层”是统治阶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主要使命就是从观念上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被统治阶级不能支配物质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所以他们拥有的零碎的观念或相对完整的思想体系都只不过是民间意识而已,其理论形态的完备性、深度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都不可能超越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被统治阶级抵制或者反对统治阶级的思想倾向,一般都被控制在现行的政治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只有在统治阶级处于危机状态,从统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一些知识分子才有可能为被统治阶级创建具有革命性质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用以取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只有到了阶级不复存在的共产主义社会,观念才会不再被作为统治的手段,自觉联合起来的人们将以非意识形态的科学管理观念来组织社会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