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本质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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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合作社本质问题的提出和拓展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及有关的几个问题

张晓山张晓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

一 合作社定义、价值观念及基本原则

各种形式的合作在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上源远流长,但现代国际合作运动的兴起则始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19世纪中叶,英国罗虚代尔镇的全英第一个成功的消费者合作社最早提出并制定了合作社的一些基本原则并付诸实施。这些原则大多包括在1921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规章之中,并由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15届代表大会认定为组织合作社的国际标准。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又确认并部分修订了这些原则,将其扩展为6项。这6项原则在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上又再次得到确认。它们的主要内容如下。(1)社员资格开放。(2)民主管理。在基层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3)资本报酬有限。(4)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额(惠顾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5)合作社教育。(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市举行了成立100周年的第31届代表大会,与会代表又进一步修改和重新确立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为的是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势并用以指导21世纪的合作运动。新的原则有以下七个。

(一)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

合作社是自愿加入的组织,它向能利用其服务并承担社员责任的所有人开放,不允许有任何性别、地位、种族、政治或宗教的歧视。

(二)民主控制

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社员积极参与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选出的代表对全体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以民主的方式组成。

(三)社员的经济参与

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做出公平的贡献并加以民主的控制,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对其为具备社员资格所认缴的资本通常最多只能得到有限的回报。社员盈余的分配应用于下列部分或全部:发展其合作社,如设立公积金,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同意的其他活动。

(四)自治和独立

合作社是由其成员控制的自治和自助的组织,如果它们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通过社外渠道筹措资本,社员的民主控制和合作社的自治原则不应因此受到损害。

(五)教育、培训和信息

合作社为其社员、选出的代表、经理及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使他们能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合作社要使公众(尤其是青年和民意领导人)广泛了解合作的本质及其优越性。

(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合作社要最有效地为其社员服务,并通过地方、国家、地区及国际的组织结构通力协作,以加强合作运动。

(七)关心社区发展

合作社根据社员批准的政策来促进其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国际合作运动中有不同的合作学派、不同的理论观点,对合作社的定义也各有不同。1995年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最新的、最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性的协会,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共同的需求和渴望。

在国际合作运动中,合作社不仅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而且是不同哲学思想的反映。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也指出,合作社价值观念的基点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成员相信诚实、公开性、社会责任感及关心他人这些信条所具有的理论价值。

上述定义、原则及价值观念在提交1995年代表大会前已反复讨论、修改,会上又进一步修改,最后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则的一部分提交1997年9月的代表大会批准。

截至1997年6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包括94个国家的225个全国性组织,7个国际性组织,它们代表657970个合作社以及77851万名社员。其中印度全国合作社联盟有17482万名社员,中国供销合作总社有16000万名社员,美国全国合作社商业协会有15069万名社员。如按销售额计,国际合作社联盟6个最大的农业合作组织排序如下:印度全国合作社联盟,美国全国合作社商业协会,法国全国农业信用合作社联合会,德国合作社与赖夫艾森联合会,日本农协,丹麦合作社联合会。

二 对合作社定义及基本原则的几点理解

合作社有不同的类型并存在于世界上许多国家之中。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不同,各国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安排有所不同,各国合作理论界对合作社原则的理解和认同程度亦有差别。100多年来,合作社的定义及基本原则不断修正与补充。如将最近这次制定的原则与1966年确定的原则相比较,区别是将原有的第3条和第4条原则合并为一条,并增加了要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的内容,此外是补充了第4条和第7条原则。据了解,合作社原则的修改工作是由国际合作社联盟委托一个工作小组(包括瑞典、加拿大、德国、以色列、日本等国的七位专家学者)来进行的。笔者从小组中的两位专家处得知,该小组工作近三年,共易17稿,其中一些原则在起草时有过激烈的争议,最后才确定了这些指导方针。即使如此,提交给1995年代表大会通过的文本与最终提交给1997年9月代表大会批准的文本仍有一定差别,可见要使基本原则得到普遍认同绝非易事,现仅对合作社定义及基本原则方面的不同观点做一些介绍,并提出几点个人的看法:

第一,合作社首先是企业,但它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一般的企业以效益最大化为其主要目标,公平的职能则由政府来承担,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现。而合作社企业要满足社员的社会与文化的需求,还要促进其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这说明合作社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平,实际上是分担了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所以许多国家规定合作社可享受税赋减免优惠,这是对其效益方面损失的一种补偿,也说明合作社企业不同于资本控制或政府控制的企业。

第二,对于民主管理原则,最普遍的理解是主张在基层合作社这一级实现投票权平等,一人一票。但也有人主张,投票权应与利润一样,按交易额分配:与合作社交易多的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大,负的经济责任重,理应有更多的决策权。一人一票会使合作社决策不合理,风险承担不平等。为防止合作社决策权全部由经济实力雄厚的社员所控制,可以一人一票为基础,另增添以交易额为比例的投票数,但应有上限限制。在实践中,也有少数合作社的投票权完全按交易额分配。

第三,关于资本报酬和公共积累问题。首先应指出,在大部分合作社中,社员都要认缴入社股金,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社即是股份合作企业,不同的是这种社员股金很少有利息。至于社员为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所提供的额外资本,则可以获取利息(一般按银行利率),但不能分红。关于合作社是否提取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更是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1937年9月,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15届代表大会上,一个特别委员会做的《罗虚代尔合作原则的现实应用》报告认为,从历史的角度看,罗虚代尔基本原则可归为7点,特别委员会并建议,合作社原则的遵循与否应取决于7项原则中的前4项(社员资格开放,民主控制,利润按购买额返还,资本报酬有限)是否得到遵守,后3项原则(政治与教育的中立,现金交易,促进教育)并非成为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必不可少的条件。该报告还指出,在调研时涉及的两个问题,但对于罗虚代尔体系来说,它们都不影响根本性的原则,其中一个问题即集体资产的处置。主张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的学者希望这一原则能被视为正确的合作社实践并推荐给所有的合作社,特别委员会向大会推荐这一意见,并希望它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赞同。但在当时的代表大会及1966年和1984年的代表大会上,都未将其列为基本原则。在提交给1995年代表大会讨论的文本中,第3条基本原则尚未把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列入,只是在背景材料中说明,所有的积累或相当一部分积累应集体拥有,许多立法规定,即使合作社解散,这一集体的“资本”也不能在成员中分配,而应转给社区企业或其他相关的合作社。直到提交1997年9月代表大会批准的文本中,第3条基本原则才写明合作社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是共同财产及合作社的积累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但据了解,合作理论界仍有人认为,在合作社的集体积累中,不可分割的资产比例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距离就越远,最终的结果是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在实践中,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占合作社资产总额的比例在各国合作社之间也差别较大,多的达到80%~90%,少的仅占2%~5%。

第四,关于利润按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有的学者指出,“资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额”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交易额不仅是社员入社的必要条件,亦是合作社赖以存续的衡量指标。交易额愈多,说明社员对合作社的需求愈大,合作社愈有其存在的价值;交易额愈少,则说明社员对合作社的需求愈小,如无交易额,则说明社员可通过自助或其他渠道完成自身的交易。合作社是提供交易服务的客体。这种观点总的来说是正确的,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社员则通过使用服务为合作社做出贡献(如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获取贷款,在合作社中的劳动等)。显然,社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越多,对合作社的贡献就越大,理应享有较多的剩余索取权。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社员作为所有者的身份和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身份二者的统一,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区别,也是剩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能否贯彻落实的基本前提。

第五,从经济关系上看,合作社并非一种单一的经济形态,它可包括各种不同的经济类型。笔者曾指出过,实行合作制度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可以是高度公有的集体产权(如工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另一些合作社中,社员仅贡献出自己的部分资源,将自身经济活动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环节的决策权和经营权交给合作社,同时自身又未被合作社的经营及生产活动所占据,成为一种合作社集体产权与社员私有产权相结合的混合形式。还有的合作社仅是社员互助(如托儿合作社或丧葬合作社),合作社自身的资产很少。可以说,合作社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而非特定的所有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载明的“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及“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特定历史背景下针对中国国情做出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表述,它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三 中国合作社未来的发展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城市中资产重组,产业结构调整,工人下岗及再就业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联合起来、采取共同经济行动的愿望将日趋强烈。在这种形式下,城市的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组织将有可能发展起来。在农村中,随着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换及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农业与产前及产后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农民迫切要求分享二、三产业使初级产品增值所带来的利润,农业产业化经营随之应运而生。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农户(农业劳动者)与工商企业的对接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要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点则应是培育和发展农业劳动者自己的合作组织,只有这样,初级产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许多发达国家农工一体化的成功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当前在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已有一些用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例。在这些地区,农民组织起自己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以及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通过二次分配,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将购买、加工与销售的利润返还给社员。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农业劳动者的购买、加工及销售等方面的规范的合作组织将会在农村兴起。对于中国合作事业的发展来说,这将是一种非常令人鼓舞的动向。

在城乡工业生产中,受现有经济条件的约束,组建工人生产合作社,并使其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当前中国农村第二产业中大量涌现的股份合作企业最显著的特性是其产权构成的异质性和多样性。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大股东控股型和股东经营型企业占多数,它们都是股份制导向的企业;少数企业为均股型,其中仍有很大的一部分实质上还是股份制导向的企业。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现状是资本稀缺而劳动充足,资本所有者和一般劳动者的身份很难同一,即使身份同一,也很难使劳动者持有资本的数量达到对企业关切度高的水平。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性又较大,使其成为企业出资者的一员亦有一定的难度,这是乡镇企业与城市国有小企业或集体企业明显不同之处。

在中国农村中也存在一些合作性质较突出的均股型企业,其特性是职工广泛持股,企业中很少有非职工的股东或非股东的职工;股权基本平均,没有控股大户或控股阶层;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剩余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有一部分按职工(股东)的劳动贡献作为奖金分配,股金分红受到一定限制,经常是挂在账上,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职工中亲朋好友居多,企业领导人思想境界较高,愿意带领大家走共同富裕之路。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为数很少,企业中成员入股金额不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低,企业在很大程度上靠政府和一些社团的扶持。这类企业能否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壮大,发展起来后是否还能继续坚持合作原则,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但可以断定,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中,较规范的工人生产合作社在城乡经济结构中必然也会占有一席之地,并获得长足的发展。

(本文原载于《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