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权利是否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既然认真对待权利的最终目的在于坚持自由主义平等观并做到将每个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应当是,我们为什么要将每个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加以对待呢?这个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权利是否值得我们认真对待?通观德沃金的理论著作,每个人都具有人性尊严的观点是德沃金对于这一问题的郑重回答。
作为著名的权利理论家,虽然德沃金以“认真对待权利”作为他的第一部代表作的书名,但是,德沃金在这部权利理论的代表作中并未明确权利的来源问题或者权利的道德基础问题,相反,他回避了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德沃金虽然意图强调作为自由主义传统组成部分的人权观念,但是他却有别于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并没有接受作为自由主义学派的两大基础,即自然法学派和功利主义对人权基础问题的解释。他既未承认下述自然法的观点,即“人权的这种真正哲学是以自然法的真正观念为根据的,这种自然法是我们以本体论的观点来加以看待的,并且它通过被创造的自然的主要结构和需要传达着造物主的智慧”。他也未承认功利主义的下述主张,即“‘个人自然权利’只在习惯法承认时才有效,否则他们仅仅是花言巧语而已”。德沃金对此问题的回答只是对尊严观念和平等观念进行了预设,即如果任何人自称认真对待权利并且称赞政府对于权利的尊重,那么,他必须接受下述两个重要的理念,或者至少接受其中的一个理念。“第一个是人性尊严这个含混而有力的理念。这个理念是和康德联系在一起的,但也被许多不同的学派加以维护。这个理念认为:承认一个人是人类社会的正式成员,同时又以与此不一致的方式对待他,那么,这种对待是极不公正的。第二个是关于政治上平等这个更为人熟知的理念。这个理念认为:政治社会地位较弱小的成员有权像比他强有力的成员那样,取得政府同样的关切和尊重,因此如果某些人有做决定的自由——不论对于公共幸福产生什么影响,那么,所有的人都一定要有同样的自由。”而且,尽管他提出了这些理念,但他并没有对这些理念进行论证,在他看来,这些理念似乎是不言自明的。这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我在这里不打算捍卫或者详尽阐述这些理念,我只是坚持,不论什么人主张公民享有权利,他都必须接受类似于这些理念的理念。”
人性尊严可以作为权利基础的问题并不令人感到陌生。美国哲学家霍勒曼就曾指出“通观人权运动史,有一个主题比其他所有的命题更能证明推进人权的基本依据,这个主题就是人的尊严”。尽管如此,德沃金上述不加论证就加以断言的方式无论如何是让人无法信服的。德沃金本人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认真对待权利》出版后,为完善他的权利理论,他不断地进行探索并逐渐形成了一个论证权利的道德基础问题的完整链条。在1993年出版的《生命的自主权》一书中,他论证了人类生命的内在价值问题,“人类生命具有与生俱来、内在的价值;人类生命本身就是神圣的;一旦人类的生物性生命开始,生命的神圣本质就存在了,即使生命本身还没开始运动、感觉、有自己的权利”。在2002年出版的《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他提及了伦理学个人主义的两个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和具体责任原则,“首先是重要性平等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讲,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而且从主观的角度讲这对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其次是具体责任原则:虽然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生的成功有着客观上平等的重要性,但个人对这种成功负有具体的和最终的责任——是他这个人在过这种生活”。在2006年出版的《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一书中,他明确宣称了人性尊严是法律、政治与道德论述的“共同立基”(common ground),并认为人性尊严是由以下两项原则所构成的,即内在价值原则和个人责任原则。前者主张,每个人的人生都有一种特殊的客观价值;后者主张,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生,负有使其成功的特殊责任,其中包括判断何种人生对自己而言是成功人生的责任在内。在提出这两个原则之后,德沃金进一步指出,这两项原则分别对应平等与自由两大政治价值,而且这两大价值是彼此兼容的。平等的政治道德价值来自承认每个人皆有其内在的客观价值,故主张人人皆应受到同等的关注和尊重;自由的政治道德价值则来自承认每个人都负有实现自我成功人生的特殊责任,所以除了承认人人皆有追求与规划自我人生愿景的权利以外,也要承认与之相对应的尊重他人追求美好人生的道德责任。在2011年出版的《刺猬的正义》一书中,德沃金进一步指出:在本书概要的最开始,我描述了两条基本的政治原则:一条要求政府对治下的人民给予平等的关心;另一条,进一步要求政府尊重人民的伦理责任。根据这两条政治原则,我建构了两条对应的伦理原则。人们应当认真对待他们自己的生活:他们应当承认他们如何生活在客观上是很重要的。人们应当认真对待他们的伦理责任:他们应当坚持最终由自己做出伦理决定的权利——并行使这种权利。
对于德沃金的上述观点,台湾辅仁大学庄世同认为:“德沃金的思想,一向带有浓厚的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色彩。因此,即使他强调自由与平等并非相互冲突的对立价值,而是彼此兼容的政治道德价值,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在他的人性尊严二原则当中,内在价值原则乃是个人责任原则得以成立的前提。试想,在缺少肯认每个人都有同等重要之客观价值的情况下,主张个人负有追求美好成功人生的道德责任,是毫无道德意义的,因为每个人对美好人生的看法不尽相同,故在各自追求人生目标的过程中,倘若不承认他人与自己一样,拥有足以承担其个人特殊责任之身为一个人的价值,那么便无异于承认,每个人都可以把别人当作实现自我成功人生的工具或踏脚石,如此一来,声称个人负有追求美好人生的特殊道德责任,这项声称本身就是不道德的(immo-ral),因为它是以牺牲他人承担其人生责任的资格或地位的不道德手段,来成就自己想要追求的美好生活或成功人生。由此可见,在德沃金的人性尊严二原则里,内在价值原则毋宁是人性尊严的‘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而平等则是确保这项原则不受侵犯的主要价值。”
如果确实如庄世同所说的那样,德沃金人性尊严的核心原则是以平等价值为基础的内在价值原则,那么,这个人性尊严的内在价值又是什么呢?德沃金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体现在我们刚才已经提到过的《生命的自主权》一书中。在《生命的自主权》一书中,德沃金认为人类生命具有内在价值,我们尊重人类生命并不是因为它能满足我们的欲望,而在于人类生命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事物。人类生命本身所具有的这种价值是一种神圣的或不可侵犯的价值。那么,在德沃金那里神圣性或不可侵犯性指的又是什么呢?德沃金认为,“神圣性的核心乃是在过程、冒险精神或者计划当中,而不是在结果”。基于此,德沃金认为,人类生命本身之所以具有神圣性或不可侵犯性是因为它们“是根基于两个相互交叉结合的神圣基础:自然的与人类的创造。任何人类生命,即使是最不成熟的胚胎,都是神性创造或演化创造的胜利,从无中生有,创造出复杂的理性生命;人类生命也是人类繁衍的成果,我们通常说这真是 ‘奇迹’,每一个新诞生的人类都和创造他的人截然不同,但他却又是这个人的延续”。《生命的自主权》一书并没有结束德沃金关于人类生命内在价值的思考,在他的最后一部著作《没有上帝的宗教》中,德沃金在宗教领域仍然继续思考着这一问题。在该书中,德沃金明确指出,“我认为这两点,即生活的内在意义和自然的内在之美,构成了一种彻底宗教人生观的基本范式”。根据德沃金的观点,这里所谓的生活的内在意义也就是人的生命所具有的客观意义与重要性,自然的内在之美也就是整个宇宙不仅仅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其本身是崇高的,具有内在价值和奇迹。
总之,根据德沃金的观点,人性尊严的内在价值就在于,人类生命是自然和人类共同创造的;由于每个人的生命都是自然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所以人与人之间就应该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关心和尊重;从而,对某个人的不平等对待就不仅仅是对这个人的侵犯,而是对整个人类的侵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亵渎。所以,为了维护将每个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加以对待的自由主义平等观念,我们必须强调个人权利的观念,而这种个人权利观念的基础进而也必将是我们人性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