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研究(2016年第1期 总第1期)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论道德体验

卢冬霜卢冬霜,女,1979年生,河北秦皇岛人,哲学博士,西南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应用伦理学。

摘要 体验的发生基于个人的亲身经历,既包括内部的心理感受,也包括表现于外部的语言及行为选择,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心理倾向性。而道德体验则是道德主体基于道德事实、道德调查、道德事件等形成的经历、体会和感受,并在此基础上生成一定的道德判断或道德信念。从广义上来说,道德体验被视为一种道德的思考方式与谈论方式。道德体验体现的是一种反思平衡的哲学方法。在集体体验基础上所形成的反思性的道德倾向性及道德信念,无疑是当前解决各种道德困境及道德冲突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 体验 道德体验 反思平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无时无刻不进行着体验。人生存于当下的生活之中,同时也通过体验涵摄过去和将来。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体验大多采取第一人称的分析方法,并具有浓重的非理性特征。因此,体验研究多限于人类学、心理学以及教育学等研究领域。近几年来,人们开始关注伦理学领域的体验及道德体验,并将之视为德性养成的重要途径。目前,伦理学视阈下的体验及道德体验尚无明确定义。基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将对体验及道德体验的含义及其伦理学意义做出详细阐述,以期为以后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 体验的性质及其发生

如果说人们对于伦理道德的基本问题是争论不休的,那么,对于体验的概念,也同样是充满争议的。体验的发生基于个人的亲身经历,既包括内部的心理感受,同时也包括表现于外部的语言及行为选择,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心理倾向性。由于体验的特殊性,我们对于体验的透明度、及时性、真实性和深度都充满了各种假设性的推理。而我们所认为的体验概念也大多是以这种基于内在反思、主观深度、释义丰富为前提的体验概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体验的概念是不可捉摸、不可定义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体验。

第一,从体验发生条件上来说,特定体验的形成条件并不是永恒的,而是饱受争议和变化无常的。一直以来,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客观主义倾向被视为道德哲学甚至整个西方哲学的重要标志之一。哲学家们力图将一切影响道德判断的主观因素(例如经济、政治、历史等宏观条件以及性别、种族、人际关系等个体因素等)排除在外。如此一来,道德原则才能成为毋庸置疑的客观真理。这一倾向遭到很多哲学家的反对。他们认为,在关于人的存在的假设中,特定的历史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如果没有首先从社会政治等角度加以考量,则是十分危险的。人的生命是不断延伸、不断推进的。在这一过程中,过去作为某种力量依然对现在发生重要作用而非毫无意义。只有通过过去多样的、不间断的体验,我们的生命才能成为连续的、具有统一性的整体。以此为背景,认知语言学家Lakoff和Johnson(1980)提出了体验主义思想,并指出体验哲学的三条基本原则即心智的体验性、认知的无意识性、思维的隐喻性。也就是说,体验具有意识特征或认知特征,感知、想象、快乐、痛苦、希望、忧虑等,只要在我们的意识中发生的,都属于体验的范畴。正如海德格尔所说,体验“是贯透在世的所有本质环节来领会掌握在世的整个展开状态”,是一种“非规定性的思”。〔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第171页。它面向无限丰富的日常生活世界,以碎片化、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为常态。因此,人们的体验往往与各种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相关联。

体验通常涉及个人的亲身经历和实践历程,这一体验并不仅仅是对日常生活中幸福感和秩序感的体验。更为重要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困境与抉择往往以复杂的方式贯穿于动态变化的个人生活中。人们竭力应对欢乐、痛苦等情感变化的同时,其生活也会受到一些危机事件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伦理学视阈下的体验存在于不断变化、不确定的土壤之上,困境和危机事件应作为界定体验模式的重要参数。这也意味着,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诸多冲突,将人们的视野引导至具体而有效的生活经验,而不仅仅是普遍一致的理性准则。

第二,在对特定民族或群体的体验做出一定的描述时,体验的概念可能会变得概括化或均质化。由于体验自身的模糊性、不确定等特点,如果仅仅从个体角度以体验来表达价值,那么,有关价值问题的哲学思考则会陷入神秘主义或不可知论的泥潭之中。体验则成为一种纯粹私人化的思维活动而缺乏任何的公度性、可交流性和传达性。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种个性化、私人化体验的生成都不可能脱离其外部的历史、社会、文化以及精神环境。因此,尽管体验是基于个体的精神生活而产生,却有其普遍的、深刻的社会根源。换句话说,体验的生成是基于以交往为前提的共同体生活的。通过交往,个人活动和个人力量被整合为趋社会性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力量,体验也获得了可传达性或可交流性。

在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一些共同的伦理规范、标准、价值观或理念会成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媒介,使我们能从容面对某些特定的困难、冲突。在此基础上,一些确证的道德信念应运而生。例如,如“虐待婴儿取乐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杀害无辜的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这些基本的道德信念往往超越了特有的社会历史、经济、政治条件而具有普世化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对体验概念均质化并不意味着过度弱化个人体验。在复杂的个人生活中,道德显然不仅仅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抽象道德原则。这让我们的伦理思考方向转为看似非理性的体验如何贯穿于人们的个人生活之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抽象的道德原则。

第三,体验是多元化的。虽然均质化的体验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几乎每种体验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和来源。以快乐体验为例,在生活实践中,人人都追求快乐,但衡量快乐的标准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获得快乐,什么样的快乐是值得我们追求的,却远非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所能概括。因此,尽管面临典型化、均质化的问题,但体验并不是单一的现象,而是多元化的。体验包括众多已知的日常生活经历,它们塑造了我们惯常的存在于世的方式,塑造了我们的道德存在。体验本身也包含了许多非均质化的东西,例如,各种变化的、动态和复杂的关系、情感、行为和事件等。日常生活体验的旨趣恰恰在于其题材的丰富性和独特性。解释学家伽达默尔认为,体验的发生与个体的身体经验直接相关,引发体验的对象也仅对个体具有意义。因此,体验应该是从自身经验出发的,此后也获得一种使自身具有继续存在意义的特征。〔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第78页。

第四,体验的核心是语言和行为。体验并不会自发地存在于所有的领域,它的产生不仅仅基于外部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更基于各种类型和功能的语言实践。我们既是生物,又是有语言能力的人。从体验的发生角度来说,动物也具有体验,而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动物仅仅能用简单的情绪和粗暴的本能行为来外化体验,人则能够将体验以语言符号的形式合理外化。因此,语言本身就是一种体验模式,它不仅仅是体验得以产生的工具,也是体验得以外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基于此,体验也才得以摆脱内在的、无意识的存在方式,我们的日常道德模式才得以存在。

同时,体验不仅仅是语言性的知识或信念,还应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行为也是体验得以产生的工具和体验外化的形式。在互动交往体验中,叙事性的互动不仅仅是传达意思或互相理解,而且是人们共同面对世界的过程。因此,语言及随之而来的行为才是体验的核心。笔者认为,一些积极或正确的行动推动了日常生活体验,而且,这种形式的道德努力往往伴随着义务或责任。这种普遍意义上的伦理方式,又相应地扩展了体验的存在范围。

简言之,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体验大多采取第一人称的分析方法,这与传统哲学以中立化、非个人化的视角完全相反。这种以人为本的体验强调了道德主体形成的过程,并且从道德上塑造了我们对世界的体验。

二 道德体验的含义

体验并不等同于道德体验,但各种体验之中都包含了可辨识的道德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各种不同的人际关系、社会意识、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变化,这些道德因素也会随之而改变。道德体验是道德主体基于道德事实、道德调查、道德事件等形成的经历、体会和感受,并在此基础上生成一定的道德判断或道德信念。从狭义上来说,道德体验包括知、情、意等基本的体验要素以及具有一定心理倾向性的道德信念、道德判断等。从广义上来说,道德体验则被视为一种道德的思考方式与谈论方式。基于此,道德体验自身具有其独特特征。

第一,道德体验是一种道德上合格的、明确的、抵制性的体验。一般来说,心理学意义上的体验关注主体的感受、情绪、经验等各种因素。但由于每个社会成员道德发展程度及所处生活文化传统、道德认知、道德经验、道德情感等不同,人们的道德判断则会出现价值取向的差异。这意味着,是非、善恶等道德原则(例如,不可任意折磨和杀害他人等)虽然具备明确、具体的要求,但在行为层面上,永远会存在道德主体刻意不遵从道德原则等知行不一的现象。在一些违背道德原则的行为中,道德主体甚至会获得某种恶意的快感。道德体验不包括那些恶的、负面的、违背道德原则的体验。换言之,道德体验并不仅仅是道德主体随情感而发的直觉意识。这些直觉意识可能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符,同时也的确构成了人类生活的客观事实。例如,在极端的道德情境下,牺牲少数无辜人的生命而挽救相对而言数量巨大的生命,这在道德上是允许的。道德体验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对于道德环境、道德事件、道德标准的反思,道德主体逐步形成相对明晰的道德原则的过程。

相应地,道德体验强调从自身的角度审视生活的困惑、困境和不确定性,它发生于某些特殊的时刻或道德情境之中。围绕着这些特定情境中发生的伦理实践,人们基于自身的体验和理论观点做出分析,以抵制现实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从这一意义上说,道德体验更强调人们在经历具有威胁性的道德情境时,努力恢复因伦理事件冲击而暂时失去的精神平衡。在这一过程中,体验并不是道德主体完全主观意识的反映,也不是消极观察伦理事件发生的特殊形式,而是一种旨在摆脱道德困惑、恢复已丧失道德判断力的伦理思考及实践。因此,多元化的道德体验虽然是通过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但它并不是由简单设定的标准、对象、行为、情境而组成的心理现象或精神现象,而是一种强烈的伦理感受或道德反思。道德主体的伦理立场和态度是影响道德体验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人们在进行道德体验时,经常使用诸如“责任”“惩罚”“好的”“坏的”等具有鲜明对比性的词汇。这些表达方式,即使有时候充满诗意,但仍然将我们引向了一系列复杂的现象,这些现象有助于我们理解伦理和道德概念的基本内容。

第二,道德体验是一种关系体验。体验不仅仅是一种内在精神现象,也存在于各种与他人相处的关系之中。一个人的体验总是在特定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是体验发生的重要基础。当然,人的社会生活实践总是有限的,道德主体不可能永远以完全直接的方式去体验实践中的各种关系。道德体验更多的是以经验、理解、移情等间接的方式而完成的。这并不要求在道德体验中我们必须直接和他人发生现实的实践关系。在道德生活中,通过某些积极的共处(如阅读、观影等间接的道德叙事等),我们也有可能和他人一同参与道德体验。

第三,道德体验伴随着道德关怀与道德风险。如果说道德体验源于人们对自我和他人存在关系的关注,那么,道德体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则是如何维护和顾及这些关系。这就需要对关系中的人予以一定的道德关怀。需要注意的是,当道德关怀发生时,这一关怀实践并不会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中就此终结。道德关怀的最终目的并不仅仅是关怀对方,而是希望维护、修补或者创建新的互相关怀的关系。这一道德关怀是人们对共存于世的存在关系的关怀,超越了传统的诸如责任或义务等道德动机,同时也揭示了关系存在的脆弱性,并往往伴随着道德风险。

由道德体验所引发的道德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需要对道德体验的结果承担一定的风险。面临某些难以抉择的道德情境,道德体验可能需要道德主体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就做出道德判断及道德行动,却有可能导致道德悲剧的结局。另一方面,由于道德体验的多变性,道德体验中的关系也会随时发生变化,构成体验关系的主体也发生改变。这种转变带来的结局或喜或悲,在转变的过程中,有些失去的东西或许将无法挽回。因此,我们在进行道德体验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道德风险。

第四,道德情感是道德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情感本身就是对道德生活的体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只有深刻体验道德善恶,才能产生刻骨铭心的道德情感,进而投身复杂的道德实践之中。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经历某一道德事件或道德危机时,我们往往也同时经历着懊悔、怀疑等道德情感,这也将道德体验推向极限,进而有可能会出现道德崩溃。在道德崩溃的瞬间,人们往往打破现存的道德习惯,而逐渐进入一种道德反思的状态,这往往预示着某些道德上的渐变。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见得立刻进入一种道德反思的境地,却有可能经历一些意识中间地带的道德崩溃。这一中间地带介于反思与不反思之间。因此,道德情感是判断道德崩溃时的一项重要的指标。

综上所述,尽管道德体验仍然以第一人称视角关注道德生活,但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议题不同,道德体验有助于揭示人们是如何面对与经历道德挣扎以及争议性道德问题进而达成道德确定性的。道德体验以某种含蓄的方式展开,在某些方面,它超越了我们以严格的学术或学科视角对道德生活所做的理解和分析。而这也恰恰说明了道德生活不应限于某些人类学家或哲学家的学术关注,也应扩展到日常道德生活语境中人们对于具体问题和具体行动的分析。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主动或者被动地进行着道德体验,并受到特定社会、历史和文化条件的影响,这构成了道德原则构建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实践基础。

三 道德体验的伦理学意义

由于体验的非理性因素以及其强烈的主体性精神,体验一直被视为理性的对立面而不被传统西方哲学的思维方式所接受。近代以来,哲学家们开始逐渐反思理性主义哲学所惯用的思维方式。显然,在当今价值多元化的时代,面对各种复杂的道德矛盾和冲突,人们仅仅凭借某种抽象的道德理论或道德准则难以解决各种道德难题。与理性主义忽视大众的情感体验和道德能力不同,体验及道德体验借助道德语言使道德主体生动地体验道德善恶,并在特定的伦理环境中,通过含有价值判断的道德体验选择自己的生存态度和行为方式。笔者认为,这无疑应被视为西方哲学研究中一种新的思维方式。

究其本质,道德体验可被视为一种现实的反思平衡的方法。作为近代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博弈的结果,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一些当代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道德概念及道德原则的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上。相反,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应由纯粹的语言和逻辑分析转向思辨的概括,进而使伦理学能够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罗尔斯的反思平衡理论试图将直觉(或信念)、理性、道德原则融为一体,认为普遍客观的、放之四海皆准的道德原则依然是伦理所追求的第一要务,但道德原则的获得并非是先验的,而是一种思想和情感的方式。这要求我们从自身最原初、最直接的信念出发,通过思辨理性演绎、构建我们的道德原则或道德理论;同时,道德原则或道德理论又反过来将最原初、最直接的信念正当化,并最终实现信念与道德原则的圆融。罗尔斯认为,这种思想和情感方式是我们所能够接受的。这一伦理学方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作为理性的道德主体,我们是基于现实的体验、实践在世界之内进行思考的,但是所得出的结论超越我们思考的出发点。

尽管由于日常生活的道德语境千差万别,且与当事人的情感立场密切相关,人们在道德信念和道德立场上难以取得一致,但罗尔斯认为,只有基于理性的道德信念才具有伦理判断的“始点”意义。具体而言,“我们能排除那些犹豫不决的判断,或者我们只抱很少信心的判断。同时,那些迷惑我们或惊吓时做出的判断,或者我们以某种方式坚持自己的利益时做出的判断都要弃之一边。所有这些判断可能都是错误的,或者受我们自己利益过分关注的影响”〔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47页。。我们的最初信念意味着寻求反思平衡的开始而非结束。通常,我们对整个信念进行协调时要对最初信念进行修改或摒弃,因此,我们只应将重大反思后的信念而非审慎思考之前看似合理的信念视为反思平衡的基础。

基于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体验为反思平衡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逻辑起点。而当个体道德体验上升为一种集体体验时,这更值得我们深思与警醒。这些集体体验基于传统习惯、语言文化、重大历史事件、群体性活动等共享体验自发形成。以此为基础,人类所遵守的道德准则只不过是对集体体验或集体情绪的理性概括。以二战之后的人权伦理诉求为例,诸如《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等国际人权伦理探索坚持的价值旨趣一直围绕着如何回归“人的概念”以及更好地保障人的生命权这一主题,这无疑与20世纪以来人类所遭受的那些触目惊心的伦理灾难密切相关。二战期间,伴随着血腥的战争,无数犹太人、战俘及无辜平民被残忍杀害或被用于活体实验。这成为二战之后人类的惨痛回忆。在此基础之上,人类对二战时期纳粹所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进行了深刻反省及总结,并时刻强调维护人权的必要性。事实上,由这一集体体验所引发的伦理反思时至今日也未停止,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障甚至扩展到了动物。例如,2014年9月,丹麦哥本哈根动物园处死了一只年仅一岁半且身体健康的长颈鹿,并把它的尸体肢解喂了狮子。这一事件引起轩然大波。尽管动物园在声明中认为这一行为符合欧洲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持欧洲地区动物园内长颈鹿种群健康;但依然有学者撰文指出为了执行某些法律规定而随意剥夺动物的生存权利,这完全违背了欧洲法律保护生命权的基本精神。

因此,尽管道德体验更多地涉及道德主体的信念与态度,并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主体是完全主观的、可随心所欲地加以阐释的。与心理学、美学等领域强调体验的非理性因素不同,很多伦理学家坚持道德领域的客观主义,认为道德体验具有客观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试图为道德的客观性进行辩护。

众所周知,伦理学领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道德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一方面,很多哲学家认为,道德命题仅仅表达了道德主体的情感需要,不具有普遍化的特征,因此,道德判断也不是客观的道德命题。人的情感态度的多样性使道德具有相对主义的特征。另一方面,有的哲学家也认为,道德命题也能像数学、科学命题那样在形式上可以做到先天分析样式。以关怀伦理学为契机,哲学家斯洛特认为人的移情体验可以为规范的道德命题提供经验验证,以确证该命题是否具有客观意义。“我将为道德语言提供的一个解释是:它能有助于我们明白道德判断如何能够是客观的,同时也是引起激动的,那样将为情感主义提供一种规范的兼元伦理的说明和辩护。”Michael Slote, Moral Sentimental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56.

以此为背景,很多客观主义者认为,尽管道德表达经常是宣示性的,但它是对道德事实进行陈述。一些基本的道德判断暗含着对道德属性、事实或知识的推论,例如,善良应该得到回报等。对于一些持错误道德观点的人,我们同样也持反对态度。同时,面对有争议的道德问题时,我们也会进行有争议的道德思考及道德推理。因此,道德体验,尤其是我们体验时所做出的价值判断或道德语言,构成了基本的道德事实,是我们进行道德思考或道德推理时的最佳证据。这一观点已经成为伦理学家为道德实在论辩护的主要论点。具体而言,道德实在论者将道德价值当作世界的组成部分。从体验的表面价值来看,我们认为体验是对行为者及其行为的道德特征的体验;相应地,道德体验也确实具备了我们在其中体验到的道德特征。这是道德体验的本质,同时也是所处现实世界的本质。实在论者对道德体验的普遍接受使得反实在论者的境遇举步维艰。以麦凯的道德错误理论为例,麦凯将错误理论与认知主义相结合,认为日常道德所宣称的客观道德属性、道德事实并不存在。但麦凯也相信不能随便拒绝客观主义,他认为任何公认的道德价值又似乎暗含着有“客观的”主张,是“可认知的”。对麦凯来说,这是“怪异”的,因而也是不可能的。麦凯的这一观点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因此遭到了诸多批评。

我们是不是在事实的范围内体验道德?道德体验是否能为道德客观性提供支持?这并不是本文要论述的问题。毫无疑问,道德体验存在着跨文化差异和文化之内的差异。同时,我们可以超越文化差异而在共同的基础上合理解释我们的道德体验。这一点对于我们是否在事实范围内体验道德的主张具有重要意义。不管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的争论结果如何,笔者认为,我们对于道德生活体验式的描述与解释、评价与参与,都应属于道德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体验让我们重新审视道德倾向和道德假设是如何影响我们的所知所见,我们的情感倾向,我们产生道德信念的条件及我们行动的动机、情境、关系等。在对世界的体验过程中,我们努力地转变这些体验,重新思考、诠释、运用它们,在不同的情境中时刻重新定位自己作为行动者的角色,这在某一方面构成了我们的社会存在。从道德角度反思这种存在模式以及其转变的可能性,无疑对道德理论或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