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权利视角下社会福利观的演进
第一节 社会福利观的演进: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看,我们所探讨的权利经历了从“自然权利”向“公民权利”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对自身福利权利的认识也从“道德权利”上升到更为全面的“社会权利”。
一 以道德权利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说及其福利观
自然权利思想是人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完备的权利理论形态。这一思想早在古希腊哲学中就有所涉及,在17世纪自由主义思想潮流中逐渐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自然权利理论以人的自然理性为逻辑起点对权利问题展开研究,确立了与个人主义思想相契合的权利优先的概念体系,在社会福利领域体现为“人道主义的救济”。
(一)自然权利理论的基本思想
启蒙时代自然权利论者主张人人生而自由,主张人人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然权利思想最早出现于斯宾诺莎的著作当中。其后,霍布斯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权利思想,成为“首位在正义范畴之外探讨权利思想,以权利思想取代正义范畴,为现代社会的权利理念和个人权利传统起到奠基作用的哲学家”。洛克在继承斯宾诺莎和霍布斯自然权利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体系化的自然权利理论,在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被视为“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导师”。在实践层面,到18世纪末期,自然权利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性理论,并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得到正式的确认,在现代社会政治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以霍布斯、洛克等人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者试图寻找某种“绝对可靠的和不可证伪的例子”来证明自然权利的存在,将自然权利视为一种“自明”的基本权利,即来自于自然理性的自我保存要求的人人都有的平等权利。在这种理论范式的指导下,自然权利理论着重强调自然权利从起源、内容到价值的优先性。
从起源上看,自然权利论者认为自然权利是优先于自然法的。早期自由主义自然权利论者都是从“自然状态”出发探讨自然权利理论的。尽管自然状态在霍布斯看来是一种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而在洛克看来则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和平状态,自然状态都被视为自然权利的逻辑起点,同时认为自然法也是立足于自然状态的,是自然理性之光留在自然状态的印记,是理性的造物所分享的永恒之律。那么同样以自然状态作为出发点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哪种概念更具有先验性呢?在自然权利论者看来,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作为人类最初的禀赋具有天然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废除性,自然权利作为先赋性权利,是自然法则的基础所在,自然权利也就具有了相对于自然法的优先性,进而保证了自然权利在起源上的绝对优先性。
从内容来看,自然权利理论强调人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正如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指出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生命权是居于首位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可以被概括为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的权利,是一种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绝对权利。除生命权之外,自然权利还享有排他性的自由权,是“每个人都拥有运用自己的能力、自己的愿望、为了保护其本身特性的自由”而产生的权利。人们“按照自己所有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行使自由权,享有“通过理性的思考进行判断,选择在自己看来最恰当的方式去完成想要完成的事情”, “权利可以作为自由的实现,或自由的克制”。也就是说,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这种自由权能够排除他人或政治权力的干涉和侵犯,使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财产权也被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思想家所重视,认为财产权不仅优先于国家和政府,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排他性。在洛克看来,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样都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和他的弟兄共同继承其父亲财物的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需要政府的所谓授权和认可,洛克的观点也成为自由主义“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思想来源。
从价值来看,自然权利论者认为自然权利以人的需求为基础,遵循了人的自然理性,阐明了世俗世界当中人所具有的主体性,因此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在文艺复兴时期,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被思想界广泛关注,源于“本性”和“自然”的自然权利因为本性为人所共有,又被作为超验权威的自然法所支持,表达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规定和价值。在自然权利思想家看来,为保护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人们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形成政府,但政府也要遵循自然法,不得对自然权利构成侵犯。在洛克看来,正是为了满足人类关于生存需求、自由意志和财产愿望等天然需求,才产生了自然权利,也正是为了实现这些需求才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组建政府用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在价值上的优先性使其进一步走向了主观主义的权利理论,形成了权利优先性原则从来源到内容再到价值的统一体系。
启蒙时代的自然权利理论以人的自然理性作为研究权利的起点,使权利不仅在社会价值中处于优先地位,而且也成为政府力量的逻辑原点,使自然权利成为一种绝对的、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原则,任何试图否认这些主张或试图篡改人类所有权利的绝对性,都将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灾难。进入19世纪后,功利主义、历史主义等理论思潮对启蒙时代的自然权利理论进行了猛烈的攻击(后文将进行详细介绍),自然权利理论开始沉寂。直到20世纪70年代,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复兴的背景下,自然权利理论开始重获新生,这一阶段对于自然权利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然权利的起源与发展,探讨与自然法、自由民主制的关系,仍然坚持人人生而平等且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的观点,同时认为保护自然权利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当政府失去这个合法性基础时,人们有权利对政府进行变更或废止。
(二)自然权利的福利观:以人性论为基础的人道主义福利思想
自然权利论以人在自然本性上的平等为出发点,表达了一种人们对自我自由和幸福拥有绝对权利的个人主义理想。自然权利理论以人性论为基础发展出了两种伦理思想,即个人主义价值观和人道主义价值理想。
自然权利作为一种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权利理论倾向于从人性的不变性的角度来看待权利,形成了自我中心的利己主义的权利关系。也就是说,每个个人都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个人必须对自己负责,同时也只能对自己负责。尽管个人主义的权力观与社会福利的理念南辕北辙,但这并不影响自然权利对人道主义福利思想的启蒙作用。既然人人生而平等,那么有些人生活优越,而有些人却由于收入、财产等社会原因陷入困顿的现象便是难以容忍的,后期自然权利思想家的社会福利理念正是从这种人道主义的角度衍生而来的。自然权利所主张的是源于人的道德性的人权,既然人人生而平等自由,那么人们就有权利得到平等的社会保护与尊重,“生活并不是人们之所以需要人权的原因所在,事实上,人们是为了追求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必须获得人权”。因此,人权可以被视为一种人道主义的要求。正是从这一权利立场出发,人道主义不仅成为17世纪、18世纪检验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也成为挑战社会福利制度的有力武器。在自然权利观念的支配下,西方各国纷纷通过举办慈善事业来帮助陷入困境中的穷人,对其实施有条件的救助,改善劳动阶级的基本生活状况。这种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社会政策也成为19世纪以前社会福利的主要形态。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人道主义的福利观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其对人的自由、平等、尊严等自然权利的推崇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神学的伟大旗帜,培育了基本的福利权利理念。但是,自然权利论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也推动了个人自我中心主义意识的生长。人道主义和个人主义这两种同样衍生于自然权利论的价值观共同作用于工业革命时期的福利思想。从实践层面来看,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以及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案)》都既在人道主义立场上强调政府对困顿者进行救助的责任,又基于个人主义价值观强调个人应自我负责,以致贫穷被视为个体的失败,所谓“健康的穷人”被排斥在救济的范畴之外。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社会福利仅仅是有条件地提供给所谓“失能者”的人道主义慈善救济措施,而工业革命带来的工人阶级的普遍贫困则被视为人类的失败。自然权利福利观在实践中的矛盾性造成了人的权利等级化,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福利形态,具体表现为对穷人的排斥和“标签化”,也就是说,个体一旦接受了救济,就成为所谓的“无能者”而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以外。这是一种以牺牲尊严为代价的社会政策。现代社会以资力审查为基础的社会救济就是从自然权利福利观发展而来的,是一种“剩余型”的社会福利制度。
可以看出,自然权利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阐释了以人权为核心的权利观,体现了对人类总体福利的道德关怀,并对权利做出了“是否需要外力介入来进行保障”的区分,对权利理论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奠基作用。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观包含个人主义和人道主义两种相互对立的元素,这种内在张力的相互作用使得自然权利的福利观只能局限于有限度的慈善救济范围之内,也为现代权利价值观的对立与冲突埋下了伏笔。
(三)对自然权利论及其福利观的批判
自然权利理论对现代社会的政治价值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后却遭到诸多理论学派的批判,自然权利论所面对的最为致命的问题就是:是否存在自然权利,何以证明自然权利的存在。
1776年,在美国《独立宣言》发表前夕,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的著名论断,试图通过建构一种功利原理来对“社会”进行一种全新的阐释,以对抗自然权利论者的观点。在边沁看来,权利是人类追求幸福的手段,“善是衡量事态的标准,那么,怎样判断一种事态是否比另一种事态善呢?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在一种事态当中,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多于另一种事态,那么这种事态就比另一种事态善”。权利是对个人幸福和他人幸福,以及社会总体幸福进行调节,最终获得最大限度的幸福,因此,边沁所指的权利可以被理解为福利权。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边沁看来,个人幸福并不总是处于优先地位的,“科学地提高总体幸福的社会工程,优先于个人的权利要求也是合理的”。也就是说,个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并不拥有特权,而是把个人权利与其对社会的义务关联起来,人们在享受福利权的同时也应对社会福利负有相应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与自然权利论存在着本质上的分歧,从自然权利理论观点出发,权利是不受义务限制的、具有不可让渡性的存在。在边沁看来,这种对权利与义务的分割导致难以对权利行使的具体条件做出具有实际意义的规范,边沁正是基于这一点对自然权利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边沁认为权利产生于规则,是法理的权利而非自然权利,“……权利产生于法,真实的权利产生于真实的法,想象中的权利也一样,产生于想象中的法……”, “绝对的人权,是浮夸的胡话”。“如果权利真如某些人所宣称的那样是不可剥夺的,那么怎样解释盗贼的权利呢,盗贼试图通过盗窃来实现追求幸福的权利、叛逆者试图通过叛逆来实现追求的权利,这些权利为什么又要被禁止呢?”边沁在《无政府主义的谬论》中进一步指出:“人们对于自身的权利总是敏锐地捕捉到,不需要别人进行特别的提醒,相反,需要被提醒的恰恰是每个人应该承担怎样的义务”。“按照自然权利的说法,如果一个人缺乏合理理由却想要拥有某种物品时,他就会说:这是我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有着某种政治幻想时,他想要让其他人来支持自己,那么就会以权利的名义进行鼓噪,他会说,我有权利这样做,你也有权利这样做,你们都有权利这样做,只有暴君才会剥夺我们的权利,把属于我们的权利还给我们!理性和功利要求从社会环境出发,需要耐心而持久的调查,以及思想的强度和发现的天赋。而自然权利的言论则不需要遵守上述规则,只要用铁石心肠和不知羞耻的脸孔来维护坚不可摧的防线,这只能说明它是彻头彻尾的无聊主张,完全经不起理性的考验,甚至与理性毫不相干。”边沁言辞激烈地否定了自然权利原则,认为并不存在优先于政府的权利,而且衡量政府是好的政府还是坏的政府的标准在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非对自然权利的保护。概括起来,边沁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自然权利进行抨击,一是认为法律是权利的基础,权利优先于实在法的说法是一种谬误;二是自然权利主张权利的不可剥夺性,不允许其他价值的存在与相互妥协,这在实践中只能是空口白话,而不具备实际意义。
除功利主义之外,19世纪的历史主义也对自然权利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达到顶峰。《法国革命论》的作者埃德蒙·柏克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人物。柏克认为人类的自由根植于传统和历史,而不是“天赋”的,“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能够使我们获得自由并使自由长久地延续下去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世袭获得的王位,通过世袭得来的权利还能够保持神圣的本性”。对于一个没有自由传统和历史的民族来说,试图通过革命或变革的方式来获得自由是不可能的,对传统进行传承与修正是解决政治问题应该遵循的原则。柏克认为自然权利是“抽象的”“虚假的”权利,并不能构成政府的基础。权利是历史的原始契约的结果,脱离了历史和传统的普遍权利是不存在的。“人们只能享受一种状态下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人们享有非公民状态下的权利,就不能享有公民状态下的权利,反之亦然。为了能够获得正义,决定对于自己最重要的权利的机会被放弃了,同样,为了对自由的获取,人们以一种委托的方式将其让渡给作为社会的整体。”在柏克看来,权利如何在实践当中被运用才是问题的关键,柏克反对自然权利所坚持的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裁判权,认为如果人们仅凭个人好恶来行使权利将带来不可设想的结果,权利不是个人判断,需要得到理性的指导,这种指导最好来源于政府,“所谓政府是面对需求,人类运用自身的智慧所进行的设计,通过智慧可以使人类的需求得到相应的满足,这是人类所拥有的权利。而那些能够充分约束人类情感的公民社会的需求也在讨论之列。在社会中,个人的情感应当受到制约,群体的意愿也经常被抵制,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情感和意志都必须得到恰当的驯化”。总之,柏克对自然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诉求进行了全面的否定与批判。
英国新自由主义的先驱人物托马斯·希尔·格林从“社会认可”的角度对自然权利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权利的绝对性和不可证伪性是不可被接受的。在此基础上,格林对权利的范畴与属性进行了新的阐释,赋予了权利理论更加充分的社会学意义。格林认为,权利必须经由社会认可,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个人的需要加以规范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就其社会本质而言,权利就是通过与他人的合作以达到共同利益的过程,是法律所确立的强制性规范。格林并不局限于强调个人权利,而是将个人的权利与社会的权利加以区分,强调国家应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以达到权利平衡。格林的权利观点强调个人权利需要经过社会认可的理念,突出了国家作为权利协调者的作用。国家在保护个人权利、促进福利增长方面的作用得到较为充分的重视,这是一种较早提出的具有现代福利意义的思想。格林的权利思想与自然权利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格林认为自然权利论存在这样一种假定:个人将原本不属于社会的权利强加给社会,并且这种被强加的权利可以被用来反对社会。另外,与边沁的观点一致,格林认为自然权利把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与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分割开来,这种分割对于共同利益而言并不恰当。这是由于权利是个人通过社会认可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共同利益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作为维持力量的当权者而言,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也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自然权利理论的种种批判客观上促进了权利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从历史角度来看,权利的出现是与个人主义的兴起相伴而生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人的认识不再局限于“不变的人性”和“天赋的权利”之上,而是能够用全面的、发展的视角看待人的能力。同时,权利理论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个体的关注,而是逐渐认识到群体的作用,更加重视对于社会结构的分析,对于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我们应该认识到自由仅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在群体当中互相帮助与互相克制的意义同样至关重要”。权利理论的发展演变对社会福利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权利的理论形态来说,人类对社会福利的认识经历了从人道主义到公民权利的发展;而从实践的模式看,则是由慈善救济演变为制度福利。
二 以社会权利为核心的公民权利说及其福利观
公民权利理论在现代社会政治发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民权利理论的形成标志着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观被更为全面的经济、政治、社会权利观所替代,权利成为人类表达社会公正理想的有效方式。公民权利观念的确认对福利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使社会福利从人道主义的“施舍救济”提升为“人人普享”的社会权利。“公民权利观”福利思想的形成充分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当代价值,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分水岭。
(一)公民权利理论的基本思想
从一般意义来讲,“公民权是指作为政治团体的成员所具备的资格,而社会公民权所关注的是福利供给与服务,通过合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增强社会功能,满足社会需求,同时要满足福利供给所必要的资金来源”。公民权利理论重新定义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认为公民身份使个人被赋予正当理由向国家要求得到平等的地位和待遇,享有各种社会善带来的好处,进而使其获得通过支配合理社会资源以满足自我需要的能力;而国家则需要承担起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要、保证社会成员进行正常活动的自由的责任。
平克和马歇尔是较早系统阐述公民权利理论的福利思想家,其观点被视为公民权利理论的主导范式。他们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指出,公民权利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马歇尔以英国作为案例展开经验研究,认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三个方面,是按照历史轨迹向前线性发展的,“民事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则归于20世纪”。尽管后人对马歇尔的研究方式提出诸多质疑,认为其研究主体单一,缺乏对公民权利整体性的考察,但马歇尔对于英国历史的分析和解读的确创立了一个关于公民权利的经典分析框架。平克和马歇尔发现,“这些权利起源于18世纪……公民身份当中所具备的政治要素使公民在作为代表和投票人的权力运作当中能够参与其中,而公民身份当中所具备的社会要素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既包括有限度的经济福利,也包括确保人身安全的权利、享受社会遗产的权利,以及按照文明的社会标准生活的其他权利”。
在马歇尔的理论体系中,民事权利是指个人作为独立个体自由支配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是个人的自由和在权利上与其他人的平等地位。也就是说,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体有资格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地位,使公民的民事权利得到公平的保障。公民权利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最初是在18世纪以民事权利形态出现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以及公平司法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在19世纪表现出来的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参与政治事务的政治自由权。社会权利可以被看作公民享有社会安全、经济福利,按照社会文明的标准进行社会生活的权利。社会权利从本质上讲就是将社会福利视为一种公共责任。在20世纪,包括养老、医疗、教育在内的基本生活保障成为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从人类自由的角度看,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自由形态:民事权利所代表的是使公民“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政治权利所代表的是“在国家中的自由”,而社会权利则是“通过国家获得的自由”。
托马斯·雅诺斯基将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进一步深化,在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基础之上增加了参与权利,并将这四种权利置于自由主义国家、社会民主国家和传统国家等不同政体的民族国家中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在不同政体的国家当中,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这四种权利的实施序列是有所差别的,具体地说:在自由主义国家中,从顺序上讲基本遵循了马歇尔所提出的先民事权利,再政治权利,再社会权利的渐进顺序,但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国家在早早发展了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后,却在发展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时停滞不前。在社会民主国家当中,当民事权利被率先发展完成后,政治权利仅仅比社会权利提早一点,二者几乎是同时发展的,参与权利最后发展,但水平往往不低。在传统国家当中,社会权利在很早就开始实施,政治权利则发展较晚,而且在1930~1945年期间大都被取消,男子所拥有的财产权率先得到发展,但工人和妇女的很多民事权利发展得很晚,参与权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得到发展,并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得到最终确立”。雅诺斯基的分析使得公民权利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但学界对于公民权利的研究仍然主要集中于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领域。
从公民权利理论的发展脉络看,虽然早在18世纪就存在公民权利的表现形式,但社会权利的最终实现才使得公民权利理论形成完备的思想体系。可以说,社会权利的提出和实现是对公民社会福利权的肯定。在公民权利理论框架下,当某些社会成员不具备主动获得生活资料的能力时,就有从社会获得帮助的正当权利,“生存是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长期处于绝对贫困状态而导致的生存性危机会不可避免地引致犯罪、动乱等失序行为,对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因此,保证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和消除绝对贫困应当作为人类发展的基本目标”, “上层阶级必须对下层阶级所遭受的不公正负责”。社会福利制度正是对人类基本社会权利的有效维护,社会福利的历史就是从慈善救济到公民权利的发展史。公民权利与自然权利在社会福利领域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公民权利从社会平等的立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合法性进行肯定,放弃了基于个人主义立场的排斥、偏见和等级化主张,社会权利的实现事实上是包括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等在内的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19世纪以来,以社会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权利理论使权利突破了个人权利的范畴,拓展到与国家义务相关联的积极权利。比较18世纪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前者仅仅涉及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不受他人干涉的种种自然权利;而后者还包括社会和经济权利,是一种国家对个人义务的肯定,要求国家对公民负起福利的责任,使福利权利成为基本的公民权利。
纵观西方福利文化的发展历程,公民权利对自然权利的超越同时意味着社会福利思想的重大转变,公民权利观念的确立使社会福利思想超越了自然权利的人道主义福利观,用一种现代的、“人人普享”的政治道德要求取代了传统的、“施舍救济”的人道主义伦理诉求。正如弗利登所说:“从本源意义上讲,权利建立于现已存在的规则当中……权利并不是文明社会中在人道或宽容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而应当是人们所主张的合法的,或者应当被给予的公正的待遇。”人道主义出于对人性的彰显,表现出“宽容”和“仁慈”的特性,但这种非正式的道德情操在社会福利领域往往表现为富人对穷人的施舍和恩赐,抑或是统治阶级为缓和矛盾而进行的“赎买”,并不能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合乎法律的保护。因此,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不能依靠人道主义的慈善和宽容来调节,而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约束。公民权利理念建立起了个人与他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使社会福利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责。公民权利通过社会权利的最终实现呈现出了对人的整体性的尊重。而人道主义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一种道德的调节力量,人道主义对人性平等自由的认识是公民权利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从本质来看,权利理论从自然权利向社会权利的转向也是对人道主义平等、自由、博爱理想的升华。
(二)公民权利的福利观:以社会权利为基础的普遍主义福利思想
从总体上看,实现了社会权利的公民权利在囊括了人道主义积极道德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为现代社会福利思想提供了思想基础。社会权利的使命在于通过社会福利制度的建构提高公民的风险抵御能力,使其能够文明、体面、尊严地生活。以社会权利的实现为基础的公民权利福利观对于促进社会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起到了前所未有的促进作用。在实践层面,公民权利福利观在法团主义的社会保险模式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并最终在普遍主义的福利国家中得以确认。
19世纪后半期,社会权利与德国的“民族主义—威权政权”相结合形成了法团主义的社会保险模式,之后在欧洲大陆备受推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机器大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最早建立起来。在19世纪,德国属于后发的工业化强国,社会上所崇尚的是清教徒式的美德,以勤奋和节约为宗旨的资本主义精神广为流传。在当时的德国,生产过程受到严密监控,管理者由于能够控制生产流程,其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底层的工人期待一种能够有效对抗工业化冲击的保护制度,因而通过政府力量主导经济转型成为一种理想的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下,俾斯麦首相在德国推行“国家社会主义运动”,形成了政府负担与个人责任相结合的保障理念,同时遵循以行业表现为基础的特殊性保障原则,将劳动者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1881年,《皇帝告谕》中提出:当工人由于年老、患病、事故、伤残等原因而陷入困境时,理应得到救济保障,工人保障由工人自行管理。德国于1878年制定了《童工法》,于1883年制定了《医疗保险法》,于1884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于1889年制定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于1891年制定了《女工法》。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于19世纪末期基本形成。进入20世纪,德国又颁布了《遗族保险法》(1911)、《职工保险法》(1912)、《失业保险法》(1927)、《手工艺者养老金法》(1938)等多部法律,一种以工作和行业表现为基础的法团主义社会保险模式逐渐发展成熟。这一时期,德国通过大力发展社会权利,同时压制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在短期内有效解决了国家建设问题,但社会权利的单独发展使其脱离了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进而服务于威权政权。因此,法团主义的福利制度在国家本位主义传统的指导下,积极主张赋予民众一系列的社会权利,但这些权利取决于受众的“道德”与“忠诚”,其目的主要在于社会整合和维护权威。法团主义社会权利的实现是以劳动力市场的认可和缴纳费用作为条件的,对不同阶层的团体实施不同的保障方案,维护地位差异成为被考虑的主要目标,社会权利的实现事实上是附属于阶层和地位的。因此,这种法团主义的社会保险模式作为现代福利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事实上是社会权利的有条件地实现。
比法团主义的社会保险模式更进一步,普遍主义的福利国家是以公民的社会权利为核心的制度建构,认为社会权利具有如同财产权一样的法律和政治地位。福利国家是一种不以需要忠诚度或工作表现为基准的福利制度,其享受条件是公民身份或长期居民身份,是一种普遍公民权的实现。福利国家制度起源于英国。1942年,牛津大学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勋爵向英国政府提交了《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报告书》,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不仅是英国建构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也对世界福利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贝弗里奇报告》当中指出人类面临的五个最为严重的问题:“贫穷、疾病、愚昧、肮脏和懒散是五个严重的问题。疾病会引发贫穷和各种令人困扰的麻烦,愚昧作为民主的对立面与之水火不容,工业布局的差异性和人口分布的不合理导致了肮脏,而懒散则会腐蚀人民,毁灭财富。与之相对应,社会保障不应该仅仅针对最基本的物质需要,而应该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五类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社会保障还应当与自由相关联,企业和个人的自我责任也必须得到强调……”。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英国于1945年颁布了《家庭补助法》,于1946年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工业伤害保险法》和《国民健康服务法》,于1948年颁布了《国民救济法》,这些法律为英国普遍实施国民保险和免费医疗制度奠定了基础,并统一在1948年7月5日生效。时任英国首相艾德里宣布:英国已经成为福利国家。
从国家领域看,福利国家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人本主义在西方近代社会的兴起凸显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传统的道德型的公民资格被权利型的公民资格所取代,使人摆脱了作为国家工具的被动地位而成为国家发展的目的,人的利益需求得到的重视程度大大超过以往。在此背景下,政治共同体被认为有义务对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政治共同体被赋予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职责,正如卢梭所说:“如果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当中,成员彼此之间都是陌生的,而且他们所能享有的权利仅局限于不能拒绝任何人,那么他们怎么能对自己的国家产生热爱的情愫呢?”近代诞生的民族国家成为公民实现福利需求的诉求对象,“当人民无法为自己获取一种对于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东西时……政府就应当进行干预,并且为人民提供这种东西”。
从市场领域看,福利国家既依赖于市场经济的成熟,又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埋葬了封建等级制度,使平等、自由等权利观念深入人心,为公民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基础。资本主义工业大生产大幅提高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财富得以不断积累,使政府具备了管理社会的能力。但也出现了诸多市场力量难以调节的社会问题:“一切农民的、或封建的、或宗法的关系都被排除”。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当中,人成为营利的工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倾向于单纯的利害关系,这就造成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伤残者、患病者、年老者被无情地抛弃,财富日益向少数人手中聚集,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没能如古典经济学家所设想的那样实现全社会福祉的增加。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西方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个人努力地工作并没能避免社会整体的失败,这意味着:“个人的生老病死等诸如此类的社会保障义务原本是由家庭或个人来承担的,然而随着生产的社会化,这些义务将逐步转变为由社会来承担,也就是说,生产的社会化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化。”国家或政府介入社会生活成为一种必要。可以说,福利国家是在社会不平等加剧、社会主义运动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社会权利在与市场的较量当中获得了主动权,以社会权利为核心的福利国家制度成为政治舞台的主角,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30年中,社会权利的实现与福利国家的建构被视为解决资本主义矛盾的救命稻草。
从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发展角度看,获得公民社会权利的载体来源于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对社会福利的意义古已有之,在西方传统社会中,带有宗教色彩的慈善事业就是社会集体功能的体现。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使人们的社会权利意识觉醒,国家开始介入社会领域,福利作为一种责任逐步由国家来承担。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领域始终是福利国家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动力来源。20世纪初期,第二次工业化浪潮促使资本主义的劳动组织方式更加严密,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降低产品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强调分工和专业化的刚性生产模式得到普遍推广和应用。在此过程中,产业工人群体内部形成了较大程度的统一性和同质性,相同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境遇将工人们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他们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和生活愿望,形成了易于动员的共同体结构。产业工人的内部团结使其有能力结成有力量的组织共同对抗外部冲击。19世纪上半叶,英国著名的宪章运动通过示威、游行、罢工等方式迫使资方做出保护工人权益的妥协,产业工人在公共领域中所采取的种种行动直接推动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产生。总之,福利国家作为实现公民社会权利的制度安排,以促进社会整合、实现社会团结、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而公共领域是各种利益诉求产生和表达的必要载体,因此福利国家社会权利的实现事实上是依赖于社会公共领域的形成与完善的。
通过以上三点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共同作用之下,公民的社会权利得到了最终的确认。与此同时,战争和经济危机这两个推动力量也与公民社会权利的最终获得有着重要关系。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逐渐关注到国民的数量与质量、国民健康、生存质量等问题。战争期间,当青壮年男子都被征召参战之后,国家就必须对其家庭成员以及其本身可能出现的伤残负担起保护责任,这成为社会权利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战争也使得国民对于安定美好生活、充分就业、健康等福祉产生了空前的认同,加之此后“冷战”的爆发,进一步推动了西方社会通过建构福利国家来维护自身合法性的步伐。除战争外,经济危机也成为制度性社会福利建构的重要推动力量。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众多辛勤工作的劳动者陷入困境,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说所倡导的自由放任理念难以为继,政府力量开始介入经济领域,凯恩斯主义通过增加福利支出以刺激有效需求的观点发挥了良好的救市作用,为福利国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会权利”既可以被看作对福利国家的起源的诠释,又可以被看作福利国家的本来意义。福利国家旨在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包括健康、就业、住房等领域广泛的安全网络,福利国家的建立是公民社会权利得以确认的重要标志。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为公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以一种强有力的方式逆转了与社会阶级的关系,包容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各种利益诉求,提高了社会整合的程度,增强了资本主义制度对社会矛盾的解决能力。福利国家的建立将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社会的有机团结连接在一起,促进了社会一体化的形成。可以说,福利国家作为公民社会权利的制度保障,大大加强了风险抵御能力,对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缓冲作用,将西方国家带入了社会高速发展的“黄金期”,也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创造了空间。
三 公民权利福利观的发展: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再平衡
马歇尔关于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思想在普遍主义的福利国家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社会权利的确认使社会福利摆脱了自由主义传统,社会成员的福利要求获得了合法化性基础,通过实施普遍的社会福利,福利国家将个人、市场和社会高度统合在了一起。福利国家作为公民权利发展进程中的特殊阶段,运用国家的力量将社会权利推至制高点。但在这个公民社会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体制中,福利国家公民权利观的局限性也最充分地暴露出来。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福利国家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福利国家原本作为“解决问题的答案”,旨在治愈资本主义“疾病”的方法,可后来却变成了“问题本身”,甚至被认为比“疾病”本身具有更大的危害。
福利国家是一种需要负责满足社会成员福利需求的制度安排,然而福利国家所遭遇的危机也恰恰表现在福利国家制度难以满足人们的某些需要,这些需要不是物质贫困层面的,“早期资本主义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不能生产出人们期待的生活标准下所必需的产品,然而在福利国家当中,其所面临的主要控诉是个人的自决不被承认,无法为自由和自我表现创造基本条件”。劳动在传统观念中一直是满足需要的基础,而且劳动在福利国家制度中也处于重要位置,“人们希望获得能够满足尊严的生活关系并获得解放的愿望,不应当再从将他律性的劳动改造为自我活动的劳动关系革命中产生。消除包括疾病、年老、失业、事故等在内的劳动风险成为进行补偿的出发点。就业关系仍然保持着中心地位,充分就业成为目的也成为手段——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将被纳入到这种就业制度当中”。然而在福利国家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劳动力过剩现象日益显著,失业人口不断增加,以致国家财政出现危机。“在此之前的相当长时期内,劳动社会乌托邦是把自我活动的观念作为取向的,活的劳动与死的劳动被置于相互对照的位置。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对于团结而言至关重要的概念,就是产业工人的亚文化生活方式。在工厂里,工人之间的相互协作的关系被视为能够加强产业工人亚文化的自发性的团结力量。事实上,这种相互协作的关系已经被瓦解殆尽了,在劳动场所中,团结的力量能否得以重生是相当可疑的。”福利国家源于对工业化的应对,而福利国家的危机也恰恰来源于工业化,产业转型的加速、失业现象的普遍存在、人们寿命的延长、老龄社会的到来、公共医疗成本的增加,这些都使得福利国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
从理论角度看,福利国家公民权利理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尽管马歇尔关于公民社会权利的论述在调节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分歧上做了诸多努力,尽量使自己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但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问题上,其始终强调个人社会权利的实现和国家对个人的福利责任,而没有对个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做出说明,这使得社会权利成为个人对国家的“单方面福利索取权”。公民权利观念的核心在于运用行政手段校正市场偏差以消除社会排斥,实现公平正义。但公民权利赋予公民的事实上是身份资格,要真正实现这种权利还应该承担公民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公民要对自己的幸福和社会的繁荣承担责任。而福利国家对公民的社会权利进行过度的保护,造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普遍主义的社会福利并不能使人们自主自愿地产生工作热情,最终的结果导致社会权利的不断扩张,而人们“对实现这些权利所需要的义务和责任却保持沉默”。
从时代背景看,福利国家的社会权利模式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特殊历史时期,是以当时民族国家兴盛、权利意识空前觉醒、工业主义作为主流发展模式的早期现代化过程为前提的,所要解决的也是早期现代性所面临的贫困、失业、阶级冲突等问题。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民族国家的格局,后工业主义迅速崛起,按照丹尼尔·贝尔的观点,后工业社会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经济发展由以制造业为中心发展为以服务业为中心,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取代企业主成为社会的领导阶层,理论知识成为社会决策和革新的根据,技术的发展通过技术评估实现有计划、有节制的目标,通过“智能技术”制定各种政策。可以看出,在后工业社会中,人作为资本成为社会的主要资源,知识和信息取代资本成为生产力、竞争力和经济成就的关键所在。这些变化使福利国家已经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变革迫在眉睫。
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率先对陷入危机中的福利国家进行抨击,认为“市场交换关系是抗衡国家官僚与强制行为的经济自由系统”,应当恢复个人主义价值观,重建自由放任的市场体制。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福利国家用社会权利的实现作为抗衡市场力量的基础以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然而“需要”在市场中是一种通过选择来表达的自愿行为,而通过国家干预实现的“需要”则是一个非自愿的政治参与过程。也就是说,对于自由主义论者而言,人的需要是否被满足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是被自由地满足还是强制地满足。在自由主义论者看来,只有竞争性的市场才能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公正和需要,而福利国家的社会权利却是通过国家强制来实现的,因此必须抛弃福利国家的公民权利基础。
新自由主义对福利国家的全盘否定使社会福利面临重归个人主义的危险境地。面对挑战,以吉登斯为代表的新社会民主主义者做出了积极的回应。20世纪90年代,吉登斯提出了“超越左与右”的“第三条道路”理论,对西方思想界产生深远影响,成为福利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吉登斯的“新平等主义”理念和“积极福利”的思想,被视为后工业主义背景下福利改革的趋势指向。吉登斯的福利国家改革方案通过社会积极参与福利计划的思路克服福利国家的弊端,以“超越左与右”的立场推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福利思想,弥合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分歧,与福利国家的公民权利思想相比,积极福利理念体现了鲜明的融合趋势和前沿色彩,既致力于维护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力以提供实现公民权利的物质基础,又积极保护福利国家所倡导的社会正义以保障社会成员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还关注到当代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全球化、老龄化等问题,体现了对马歇尔公民权利福利思想的全面超越,对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在全球化和后工业主义浪潮的冲击下,公民权利的传统模式亟待改变,而积极福利思想为公民权利的发展提出了一种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