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外社会共识理论研究的基本路径及其现状
现代西方社会共识理论是一种为多元社会的协调整合,避免暴力冲突提供公共理性和价值秩序的解释框架。在从传统向现代社会变迁中,社会特性不断从同质性向异质性的多元与差异性发展和转型,社会内部及其外部的高度紧张和冲突是现代复杂社会的基本特征,所以探讨和构建有利于达成共识的制度和价值观,对现代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来说十分必要。
人类对共识的理解首先表现为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对世界统一性、真理性和最高价值的追求。追寻世界的本质性存在,认识的可能性、确定性、真理性及事物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历来是传统哲学的基本任务。近代启蒙理性主义哲学将人类寻求对世界认识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推向经验论和唯理论巅峰。培根“知识就是力量”的论断为认识世界的可靠性提供了经验主义方法论,而笛卡尔则以理性主义“我思故我在”的断言提出认识世界的合理性。然而,唯理论与经验论的独断都各执感性与理性一端,并潜藏着不确定性危机。“休谟问题”的出现,冲破了经验论和唯理论的独断论迷雾。所谓“休谟问题”,即休谟认为一切伦理学体系都犯有由“是”与“不是”的事实判断,不加分析地转换到“应该”与“不应该”价值判断的一元论逻辑错误。为此,休谟以彻底的经验论立场,对理性思维的因果律提出疑问,进而对不完全归纳法的有效性也提出疑问。“休谟问题”既动摇了自然科学的实在论、经验论基础,又颠覆了理性主义因果论和归纳法的可靠性,从而也揭示出科学与信仰价值的二元分立。休谟怀疑论导致了认识的不可知论,使人们寻求对世界认识的统一性共识或一元共识论陷入困境。随后康德试图以“道德律令”的普遍法则缓解理性“二律背反”的科学与价值共识困境。而黑格尔则以“绝对精神”为出发点,将人类寻求终极理性共识的真理看成一个以绝对精神为出发点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由内在矛盾推动的、通过质量互变状态而呈现的辩证否定过程。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科学革命和政治革命的完成,社会阶层、阶级分化加剧,在公共政治领域随着政党竞争机制的发展和社会复杂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多元共识”不但适合,而且更有利于良好的政体。政治社会存在许多相互冲突,共识只能以一种“交叠共识”的形态存在。承认“多元”的合理性,但又不排除存在理性共识的可能,是一个理性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的政治关键问题,“否则任何民主的体制都不会长久地经历选举和政党竞争所带来的无休止的刺激与挫折而依然生存下来”。因此,要达成共识应当在“承认社会现存差异的前提下来努力消解或弥合各阶级、各阶层的分歧”。现代社会能够在共识与冲突之间达成有效平衡,得益于人们对多层次共识的认知。“多元共识是社会文化与价值取向日渐多元化的产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统一的、全体一致的共识很难在当代重现,多元共识及其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关系,成为当代学界讨论的重要议题。
从现代西方哲学社会理论的发展看,其主要可分为不同历史时期的三条纵向发展路径:一是以近代马克思、涂尔干、韦伯为代表的古典现代性范式下的社会冲突与整合的“多元共识”理论;二是以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为代表对晚期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与整合的“意识形态共识”理论;三是以当代罗尔斯、哈贝马斯和霍耐特为代表的“社会交往共识”理论。从总体发展过程看,社会冲突论与社会整合论两种范式本身也在不断中和,并呈现从强调两极分化的矛盾对抗、社会冲突、革命、斗争理论向承认、尊重、理解、寻求“和而不同”的社会共识理论演进。
一 古典现代性范式的“多元共识”解释框架
冲突与整合是近代启蒙运动以来,现代性问题域所反映的社会变迁、分化、发展问题的两种社会解释范式。近代以马克思、涂尔干、韦伯为代表的社会冲突与整合理论体现了古典现代性范式的“多元共识”解释框架。吉登斯分析了作为古典现代性理论代表的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等经典思想家的社会解释范式,认为他们从各自不同立场和所处社会背景对启蒙运动以来社会发展与变迁模式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批判,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社会发展的某种客观力量和对策。马克思提出用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对策,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矛盾所导致的阶级剥削和社会分化问题;涂尔干揭示现代社会工业内部分工所导致的传统社会道德价值失范并提出重建“有机团结”的社会价值共识对策;韦伯则以理性化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精神动力,揭示现代官僚体制的“铁笼”及无所不在的“监控”体系的理性滥觞。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这三大思想家的理论体现了古典现代性理论的三条主线:资本主义、工业主义和理性化。
19世纪中后期,社会学逐渐兴起,实证科学开始挤占思辨哲学在社会科学中所占据的地位。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批判正是借助破除思辨哲学,为新兴的实证科学和社会学研究开辟了道路,并以唯物史观为其理论归宿。马克思主义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固有的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内在对抗性矛盾,这种矛盾不仅表现为其社会动力来源于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追逐,而且资本扩张的本性超越城市、国家的边界,并进一步发展到整个世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揭示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深刻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的权利关系,揭示了作为统治阶级话语权的意识形态“自由、平等、博爱”核心价值共识的非公共性、虚假性和阶级性。马克思指出,17、18世纪启蒙时代公共领域普遍伦理的公共性已丧失,转而成为资产阶级为国家统治服务的意识形态话语权。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总体背景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个根本命题,因而,当他把某种意识形式称作意识形态的时候,就不仅是对它的具体内涵进行否定或肯定,还要在一个总体性的联系中对它进行阐释。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以一定社会中人们的利益、意志、愿望和要求为内容,其基本功能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以巩固或改变一定的社会关系。它既是人们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物质生产方式的观念表现,又直接构成了人们对特定的思想关系、精神生活和某种社会政治共识的理解、认同。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并进一步认为,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这个论断似乎让人觉得,只有统治阶级才有意识形态。但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论述暗含着这样的观点,即不仅统治阶级,其实任何阶级或集团都有它们的意识形态。马克思说:“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在这段话中马克思提出了一个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即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是由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当其经济基础发生变革、转型或分化时,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也会随经济利益主体发生变革、转型或分化。马克思早期在否定意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实际上也可以整合到这个概念中来。这个理论界定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可以说,马克思之后一切富有活力的意识形态批判在某种意义上都处于这个界定的笼罩之下。另外,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上层建筑既包括政治与法律这些接近经济基础的内涵,也包括道德价值、宗教与哲学这些远离经济基础的内涵。如果后人侧重从远离经济基础的内涵讲述意识形态,则更多的是在社会意识的层面上理解意识形态;如果侧重从接近经济基础的内涵讲述意识形态,则更多的是在社会组织形式的层面上理解意识形态。
西方社会共识理论是一种为多元社会的协调整合,避免暴力冲突提供公共理性和价值秩序的解释框架。涂尔干从劳动分工视角诠释了“有机团结”的社会秩序整合思想。吉登斯认为,尽管涂尔干比马克思晚了近半个世纪,但他的学说也代表了古典现代理论的基本范式。在涂尔干看来,资本主义实际上是近代以来的工业革命、科学革命和政治革命的产物,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正是现代社会滥觞的表征,前者唤起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想共识,后者则导致高度分工的社会现实。现代社会本质上是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上的,形成市场经济体系的新型工业社会。社会“失范”是现代性所隐含的问题,即在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个人主义的强化日益消除了传统社会通过宗教、道德、习俗等价值整合的共识机制。而新的社会整合规范尚处于形成阶段,从而造成民众道德、信仰危机和行为规范匮乏等社会失范现象。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的根源在于道德、信仰的缺失,因此必须强化国家在培育社会道德和信仰方面的职能,重建社会道德信仰体系。同时强化以地方群体和职业群体为主体的民主机制,实现社会整合纽带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过渡,最终建立一个以高度分工、有机团结和道德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现代工业社会。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继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核心价值共识的公共性意识形态批判之后,在20世纪早期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使之成为经典理论。韦伯是最先预见现代性理性滥觞的“监控危机”的思想家。“合理性”是韦伯解释西方现代性的共同精神及其社会整合作用的核心概念,从“合理性”到社会组织的理性化和官僚化,直至“理性肆意化”和“监控危机”的出现。韦伯将资本主义归因为精神动力的结果,即起源于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新教伦理。“新教的 ‘天职’观念和 ‘预选’观念中产生出一种理智、冷峻、自律和忠贞不渝的生活态度。尽管这些态度本质上起源于并不理性的精神信仰,但在世俗生活中,它们却促进了经营活动的理性化和再生产活动的规范化。”因而,“非理性的职业使命感”恰是资本主义得以充分孕育的土壤。而这种“非理性的职业使命感”对资本主义经济理性的“神秘观照”,就是宗教改革所形成的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这就是本文力图论证的观点。”韦伯说,不要以为宗教改革就意味着解除教会对日常生活的控制,资本主义的发展并非不需要宗教信仰,相反它非常需要宗教,宗教改革只是用一种新型的控制取代先前的控制。这种控制“意味着新教倡导一种对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的一切行为都加管理的控制方式”。因而,现代性本质上是理性化发展的表现,理性化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日常生活、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政治组织等方面。而随着理性的肆意扩张,整个社会将无可避免地置于国家官僚体制的监控之下,起码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的精神也在理性的滥觞中消失殆尽。“自由、创造性等都将泯灭在官僚制的‘铁笼’当中。”韦伯认为,“合法性”对于人们破解意识形态共识有着重要作用。正确地使用权威、权力,防止权力、权威的滥用和腐败,进而推动政治生活的现代化,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与马克思主义对统治阶级意识形态批判不同,韦伯的“合法性”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统治者如何统治,而不是统治者为何统治。韦伯认为,权威与服从是一种政治现实,而非价值判断。合法性基础可分为三种:对“传统权威”的遵从、对“超凡魅力”的信服和对理性的追随。唯有“法理型统治”才体现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是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韦伯的合法性理论极富开创性,但抽去了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价值反思内核,表现出明显的技术化、工具化倾向。
继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批判之后,国外社会共识理论存在两条相继而不断深化的发展路径。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沿着意识形态批判与大众文化整合路径,以社会学功能主义范式探寻意识形态主体性、合理性和整合性社会共识。二是沿着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传统路径,探寻基于社会制度正义性的重叠共识、基于事实与规范的交往共识以及基于主体间性承认理论的社会解释模式等。
二 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共识研究
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公共性及其虚假共识进行批判之后,哲学家所追求的绝对真理、普世价值、纯粹理性等共识理论,逐渐走出哲学思辨的神圣殿堂,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其作为统治阶级舆论工具或思想价值追求的意识形态性。任何社会共识都是时代精神或社会意识对现实社会利益和经济基础的反映。西方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共识的意识形态主体、合理性和社会功能等问题上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意识形态主体由阶级对立向阶层分化发展。受马克思主义和新左派的影响,在意识形态取向的文化研究中,阶级问题一直是关注的中心。在社会共识的意识形态性及其主体问题上,经典马克思主义者以及早期大多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几乎都是以本质主义的阶级概念来谈论意识形态主体。似乎都潜在地承认,各阶级有各阶级社会共识,这些不同的社会共识之间意识形态泾渭分明,并且成为在意识形态角力场上各自所持的砝码,但没有注意到同一阶级内部其实也充满了差异和矛盾。19世纪70年代后期,英国伯明翰当代文化研究中心(CCCS)的研究,在这一点上有重大突破。该中心相继出版了一系列研究工人阶级文化的著作。这些著作继承了英国早期新左派学者对工人阶级文化的关怀,但在研究方法上显示出重大差别。他们研究发现,工人阶级内部存在种族、性别、年龄、地域及劳动分工等复杂因素,因此并不存在具有统一本质的工人阶级文化,也不存在铁板一块的工人阶级意识,存在的只是各种互相竞争的工人阶级亚文化,而每一种亚文化都具有独特的存在方式。此外,他们也逐步认识到,“意识形态并非统治阶级权力的 ‘工具’,而是整个社会政治环境的效应,是不同阶级和集团不停地商讨关系的一个复杂场合,而不是一种界线分明、能够截然归于这个或那个集团的意识形式”。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由于女权主义的兴起,性别的研究视角引起了重视。80年代以后,受人类学关于两性关系由文化建构的观点的影响,文化研究中把性别和阶级视角联系起来的情况就越来越少了。几乎在性别问题受到关注的同时,由于民权运动的兴起,种族的研究视角也引起了重视。
二是意识形态的政治共识性及其合理化研究。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核心价值共识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这种建立在其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是国家统治的思想工具,表面上体现了中立和公共性社会价值共识的合理性,实际上是其阶级利益的表达。但西方马克思主义将这种意识形态政治共识阐释为统治阶级话语权的“合理化策略”。在总体背景不脱离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前提下,其论述又从批判社会学和精神分析学这两个维度上进一步展开。在批判社会学的意义上,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是较早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人物。他用霸权(Hegemony,又译领导权)这个概念来说明意识形态合理化的秘密。通过引入霸权、世界观等范畴,他把社会共识的意识形态性和一般文化及日常生活实践联系起来了,这一视角对文化研究的启示意义非常重大。
在葛兰西那里,“霸权”意指统治阶级为获取被统治阶级认同而达成的政治共识,而这种政治共识是通过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实现的,是一种“含蓄地表现于艺术、法律、经济活动和个人与集体生活的一切表现之中”的世界观,是一定社会团体的共同生活在观念上的表达,即“有组织的意识形态”(Organic Ideologies)。葛兰西认为,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统治秩序主要不是靠政治社会的暴力来维持,在相当程度上是靠市民社会的舆论,即经广泛宣传而被人民所普遍接受的世界观和大众文化的世界观认同从而达成对国家统治的社会共识来维持的。葛兰西之后,法兰克福学派对意识形态合理化问题的探究堪称批判社会学领域至今最为杰出的成就。法兰克福学派的名声主要来自其对资本主义文化工业的批判。阿多诺、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的相关学说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在这个意义上,阿多诺是最为重要的人物。他对大众文化的批判建基于他对启蒙理性的批判之上。他认为启蒙精神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劳动和享乐的分离(相应于理性与感性的分离)正是资本主义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大众文化的生产(文化工业)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合理化与共识建构中起着隐蔽的意识形态作用。结合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哈贝马斯更为深刻地阐述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意识形态新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传统社会,政治统治以对世界作神话的、宗教的和道德的哲学共识来论证其合理性,从而形成对社会的认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自上而下地发挥作用;资本主义社会兴起以后,这种合理性则是在劳动力和商品的自由交换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因而与这种新的合理性一起成长的早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也是自下而上发挥作用的。在科学技术和工业文明高度发达的新历史时期,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把对工具理性的批判扩展到了资本主义的一般生产领域。他们认为,发达的工业文化比前工业化时代更具有意识形态性,因为在意识形态操控下,共识的合理化直接实现于科学技术对生产流程的高度控制,技术的合理性已演变为政治的合理性,其结果是异化、物化进一步加深。在现代工业文明中,大众传媒无孔不入地对社会和个人进行教化、驯服和掌控。个人不过是被国家或社会操控的棋子或玩偶。
三是意识形态的社会文化整合功能。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一直有一种借助精神分析学和文化思潮批判理论补充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旨在更为深入地阐释意识形态文化的整合功能。赖希(Welheim Reich)、弗洛姆(Erich Fromm)、阿尔都塞和当代的齐泽克(Slavoj Zizek)等人的理论实践较有代表性。如阿尔都塞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当作一个交互作用的整体,认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创造条件,即通过非暴力而起到的这种作用,就是意识形态的作用。为此,他区分了暴力性国家机器与意识形态性国家机器,意识形态性国家机器有别于军队、监狱等暴力性国家机器,指政治与法律、新闻与教育等社会机制。阿尔都塞所讲的意识形态作用,进一步拓展到社会组织的治理与监控作用,即广义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上述意识形态核心价值在人们思想观念中的固化,驱使和诱导社会成员臣服于社会中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即自觉自愿地认同主导性社会价值体系。意识形态不仅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即“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也是阶级社会的主流文化。可以说,意识形态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文化性。
20世纪以来人类社会不断分化,共识价值逐渐消解,价值参照系混乱,人与人之间疏离感加重,人们从精神交往到思想沟通都陷入了困境。人类社会这种交往困难引起哲学家普遍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离不开显在和潜在的规范和秩序,即理性和价值的引导。理性化是现代性生成之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们实现当代社会整合的内在诉求。
三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社会交往共识”理论
罗尔斯是当今西方哲学界最具盛名的哲学家之一。为了回答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稳定、公正社会的长治久安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罗尔斯引入了“重叠共识”理念来解决多元民主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问题。罗尔斯从政治哲学公平正义的差别原则出发提出“重叠共识”,认为这种对意识形态合理学说的重叠共识代表了宪政民主制度下可以实现的社会整合最可能的基础。与以往追求真理性的“合理共识”不同,罗尔斯以自由主义立宪民主制下的多元理性共识存在事实,作为其“重叠共识”的背景制度。这种脱离真理性的“合理性”概念是罗尔斯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为此他详细论述了合理性与理性、公共理性与非公共理性的区别,并将“规范共识”与“价值共识”区分开来,将“合理分歧”作为“重叠共识”的前提。罗尔斯认为,西方社会自启蒙运动以来,持久的自由制度下实践理性长期产生特殊作用,使“民主社会具有理性多元论事实的特征”,这种特征“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的特征”。
罗尔斯“重叠共识”有三个主要要点:一是作为“重叠共识”之核心的政治正义观念,是一种独立于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保持中立的“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观念;二是“重叠共识”是在合乎理性基础上达成的相互妥协或协调性的全体公民认同的政治共识,它不需要一种完备的理性学说作为其理论支撑,是因为政治自由主义本身抛弃传统的形而上学看法;三是“重叠共识”不是一种“临时协议”,不是所谓权宜之计,也不是冷漠的或怀疑论的政治观念,而是一种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出宪法等制度层面的以正义为政治制度伦理的共识。他指出,达到“重叠共识”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一种“宪法共识”而告终,第二阶段则以一种“重叠共识”而告终。“重叠共识”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更高的意境,即它既是建基于政治正义原则之上的适用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和个人理念,又涵盖了一些具体层面的原则性问题和实质性权利。要实现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必须使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诸如社会制度等基本问题的抽象层面上形成共识。在多元社会中的人们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信仰和立场,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在一些根本政治正义观念上达成一致,这就是一种“重叠共识”。
哈贝马斯在质疑罗尔斯的同时,区分了作为社会事件的“共识”与作为认识成果的“共识”,提出主体间性的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认为,传统的现代性理论是在主体意识哲学的语境中形成的,其特点是把理性理解为人与生俱来的认识和实践能力,即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表达理解能力和干预能力。哈贝马斯认为,从主体中心化的理性出发不可能真正实现对中心化主体的突破和超越,这样自我也就无法达到对他人的真正理解以及对社会实现真正的认同。要摆脱这种局面,只有进行理性重建。为此,哈贝马斯是通过对社会学中的“合理性”概念的说明引出“交往理性”的概念,提出立足于主体间的沟通与交往,体现的是主体与主体相交融的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原则。哈贝马斯把理性建立在主体间的相互交往和社会的一致性基础上。他认为,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下,通过合理规范地使用语言,人们之间可以达到相互理解,并在非强迫的情况下形成共识。“这种共识以主体间的相互关联为结果,包括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及相互一致。共识的基础是确认真实性、真诚性及正当性这些相应的有效性主张。”由于共识所形成的“一致性”是在交流与沟通、协作与商谈、理解与宽容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包含着个体性和差异性,包含着生活世界的丰富性和多元性,消除了主体性哲学中对个体和歧见的压制。同时,由于共识是在具有交往能力的个体之间,在非强迫的情况下形成的,它真的达到了理性的“同一性”。这就确立了基于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概念。
霍耐特(Axel Honneth)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最主要代表人物,在当今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法哲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霍耐特高度评价了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的交往行为理论,因为他认识到共识以及策略性在各种合法与不合法的权力形式中所起的作用。霍耐特继承了哈贝马斯主体间性交往行为理论的规范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承认理论”,并进一步将道德共识的本体论建构上升为尊重伦理的“承认理论”,为西方多元共识理论奠定了主体间相互尊重的“爱、法权与团结”社会共识模式。霍耐特指出,现代社会有三种基本的承认形式:以爱和亲密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由法权平等所维系的市民社会,以贡献和荣誉为纽带形成的共同体。这三种主体间性的承认形式分别对应着自信、自尊、自豪三种实践自我关系。爱作为第一种承认形式,它表征着主体间性的相互需要、相互依赖关系。它所对应的实践自我关系的形式是自信。第二种承认形式是法权,即通过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且不失尊严的法律关系的承认实现自尊。第三种承认形式是团结,指个体的价值应体现在积极地为一种共享的生活作贡献过程中,表达某种共同坚守的价值,它所对应的实践自我关系的形式是自豪。这种自豪感的获取在于为共同体或社会做出贡献而得到共同体成员的承认。在霍耐特看来,这三种承认形式并不是经验的归纳,而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意义,因为它们反映了现代社会不同领域的规范要求。霍耐特认为,“从整体上说,爱、法律和团结这三种承认形式构成了人类主体发展出肯定的自我观念的条件。因为三种承认形式相继提供了基本的自信、自尊和自重,有了它们,一个人才能无条件地把自己看作是独立的个体存在,认同他或她的目标和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