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新问题、新技术对社会工作伦理发展的影响
社会工作在21世纪发展面临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首先,新技术的出现对社会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有些挑战已经出现,有些挑战也许目前难以想象,但正因不确定,将更具有挑战性;其次,新问题带来新变化,社会工作者面临以前从未出现过的新问题,甚至新的领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加之案主对自身利益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对服务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社会工作者提供更有深度和全面的服务,这使社会工作者将面对更多新的挑战。
一 价值多元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价值越来越多元化。在急速变迁的社会中,很多既定的社会道德与价值受到人们的挑战。一些在过去被描述为“偏差”的行为,如离婚、变性、同性恋、同性婚姻以及频繁和不确定的性活动等,开始受到尊重或容忍,被视为只是不同于传统,或反映了特定年龄、人群的生活形态与偏好(曾华源等,2006)。许多在20世纪凸显的社会问题,如人权、福利权、犯人权利、病患权利、言论自由、安乐死等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论。对于人与环境的关系、生命的意义以及生活目标和达成目标的手段,这些人类日常生活的关键性问题,人们也越来越缺乏共识。
除了对传统价值的挑战外,还出现了许多对现存道德伦理有效性的质疑(Siporin, 1982)。人们认为,这是一个实用主义盛行的社会,到处都有不正义的事,处处显示着不平等,对正义和平等的追求是否只是“空中楼阁”?到底何为正义?平等是否真的存在?更好的人类生活是什么?是否能找到促进人类更好生活的途径?这些问题困扰着所有人,也困扰着社会工作者,使社会工作面临更多的质疑和挑战,也使社会工作者不断地陷入各种各样的伦理困境。
二 政策与制度变化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社会出现了管理型卫生保健制度,试图通过限制可以报销的服务类型来控制支出,比如家访、走访学校、与家庭成员或其他人的会谈的开支一般都不能报销,只有针对《诊断手册》中列出的病症的精神健康服务的支出才可以报销。这一制度的实施对社会工作伦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案主利益优先的伦理原则,因为减少开支的需求而被肢解,社会工作者被迫要在案主的需要、保险公司和社会的利益以及自身的经济利益间进行优先选择,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自主性受到影响,专业使命与管理型卫生保健制度的使命也常常发生冲突(多戈夫等,2008)。
这种影响在中国同样存在。首先,有些社会工作机构的项目经费主要源于政府的购买服务,这一方面保证了机构项目实施的经费需求,但另一方面政府对项目的实施又有部分的管控权,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自主性,社会工作者常常发现自己不是“服务”而是“管控”,不是“赋权”而是“维稳”,常常不得不考虑行政与效率而无法维护专业自主性与履行专业责任,也可能为了生存去做一些依从性、应景性的项目,使社会工作者在忠于谁的问题上陷入冲突。
其次,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由于制度的缺失也会对伦理问题产生深刻的影响。如资源不足是社会工作者经常碰到的问题,为了案主的利益需要联结相应的资源,但在目前社会福利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常常没有资源可以联结,或有资源但案主由于某种排斥和歧视而无法获得必要资源。再比如,知情情况下的告知。目前,很多时候案主并不能自由选择服务,他们可能理解不了服务提供者为了一些其他目的,或为了节省开支有可能定量配给服务;有时,案主还可能被限制不可以拒绝推荐的服务,这极大地降低了案主自主程度。
最后,社会工作伦理特别强调社会工作者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提供案主所需的服务,但因国内社会工作教育的局限和社会工作发展刚刚起步,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较低,专业社会工作者或者不愿进入本行业或者严重流失。加之督导、培训和评估跟不上,如何让案主获得适当的服务、如何使社会工作者在自己感觉能力不足时能有效转介,成为一个重要的伦理议题。
三 证据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
证据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强调的是用客观科学的研究和证据来指导临床决策。如果没有证据支持服务可能面临风险,包括所采用的方法是过时的,或是不适合当前的案主,甚至对案主是有害的(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2002)。
吉利斯(Zvi Gellis)教授在其《加强证据为本的实践》(“Strengthening Evidence-Based Practice”)一文中指出,证据为本包含四个过程:①将临床实践中的信息需求转变为研究能够回答的问题;②有效地检索、搜寻回答有关问题的最可靠的证据;③对所获得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和临床实用性的严格评估;④将评估结果与社会工作者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案主的期望有机地结合后加以应用,并对应用的效果进行再评估(Gellis and Reid,2004)。
证据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给社会工作伦理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首先,既然“案主利益至上”、“案主利益最大化”、“知情情况下授权”是社会工作伦理的原则,案主被赋予“获知服务的目的”、“与服务相关的风险”等相关重要信息的权利,那么什么样的服务是经过研究、有证据证实情况下的最佳、最有效的服务?
其次,证据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的三个要素包括利用最佳的临床研究证据、注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尊重案主的意愿和选择权利。在临床实务过程中,当研究证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以及案主的主观选择不一致时,如何有效地解决矛盾,是尊重案主自决还是追求社会工作者专业选择中的案主利益最大化?
最后,社会工作伦理所体现的精神强调什么是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做的,而非应该去做什么。在社会工作的临床实践中,由于助人工作的独特性、包含太多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社会工作者需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其根据具体情境所提供的服务很可能本身就是一个求证的过程,甚至是一个本身无法求证的过程,这在伦理上如何考量?
四 新技术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
这是一个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像其他专业一样,社会工作也受到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和其他现代技术的深刻影响。技术反映了人类的选择,也塑造了人类的选择。
首先,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的简便性和快捷性使保护个人信息资料免于不当搜索、不当控制越发困难。随着侵犯隐私权事件的增加,人们对个人信息资料被不当控制的恐惧进一步加剧,保密、尊重隐私权等伦理问题在社会工作实践中越发凸显。怎样才能使输入计算机的资料不外泄?通过计算机存入的档案资料到底属于谁?对机构之间出于个案管理、评估的需要在互联网上传递资料是否应该有所限制?当一些影像、音像资料因宣传、争取资源而被传播时,是否需要对之加以更严格的限制?
其次,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先进软件和专家系统的使用对专业服务中的个性和适当性造成了冲击。许多软件和专家系统(计算机化的决策系统)都假定永远只有一个应该遵循的“正确”决定,这样,社会工作者个性化的自由裁量和案主的自主性就成了问题(多戈夫等,2008)。而许多通过网络实现的在线服务,没有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面对面的互动以建立专业关系的重要步骤,在缺失大量非语言信息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的评估和服务是否适当?此外,这些服务辅助工具的引入和不断升级,是否占用了大量的社会服务资源,导致真正用于案主的服务预算被削减?
最后,一些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创造,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如对胎儿性别的筛查、试管婴儿和代孕的出现、基因检测对收养的影响、器官移植以及安乐死的选择等都涉及伦理问题,是否保密,为谁保密,忠于谁,谁的利益优先,如何才能保障一方的利益而不伤害他人的利益,等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中,成为社会工作伦理需要不断思考和面对的新问题。
这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伴随着新技术的运用,新问题不断出现,人类将面临更多的选择,也常常在这些选择面前陷入“迷思”,丧失自主性和确定性,社会工作需要应对的情境也越来越复杂。如何在这些复杂的情境中选择更好的、符合专业的伦理行为是所有社会工作者都要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