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章 日本对电力和冶金、机械业的“开发”与统制
中国驻屯军在1936年3月制定的《华北产业开发指导纲领案》中,把发送电、冶金、化工、建材等列为“对日满经济或国防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是统制性产业,不论其资本来源和所在地,“均根据国际的观点加以统制”,并强调“对于要迅速开发的必需国防资源的重要企业,以中国方面的自身能力难以开发,要依靠日本方面的积极投资来促进开发”,其所需巨额资金“要依赖日本方面的积极投资”,政府“一定要特别促进财阀巨头的崛起”。此后,日本中国驻屯军等又制定了有关华北投资、电业、钢铁业、煤矿、机械等行业部门的一系列“开发”纲要和具体的计划。天津的发电送电、冶金和机械等行业均属于日伪当局直接控制的统制性产业。
天津的发电业起步较早,七七事变前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那时日本的中国驻屯军等就开始加强对天津发电业的调查,并通过满铁的兴中公司实施对天津发电业的控制。天津的冶金和机械工业起步于洋务运动的机器局,后逐渐发展为北方机器制造业的中心,驻屯军也企图充分利用这样的基础,建立制造战争武器装备的加工中心。七七事变后,日伪当局将这些行业列为统制性行业,也创建了一些新的企业,但是所谓的“开发”实际上是强制性的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