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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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美国:优惠贷款与融资担保

在美国联邦政府,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的是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计划。SBICs计划始于1958年,由独立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小企业管理署(SBA)负责实施和管理,通过一年一度的国会预算对符合条件的SBICs开展特许资金扶持,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早期企业。

一般来说,SBICs计划的实施有五个基本要领:一是要确定合格的、有经验的创业投资经理;二是必须募集50万~100万美元的私人资本;三是由SBA提供优惠贷款或融资担保,实现将社会资本放大2~3倍的目标;四是由私人资本承担第一风险;五是投向必须是雇用员工数小于或等于500人的企业或者净资产价值低于600万美元、净税后收入低于200万美元的企业陈希、褚保金:《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年第11期。。据此要领,SBICs虽然需要经过SBA批准设立,但只要其按照注册条例进行运作,控制权便归其所有者和经理,可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2.1.1 向SBICs提供优惠贷款

SBICs计划的设计思路来源于美国研究和开发公司(ARD),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小企业资金短缺这一客观问题。在吸收ARD经验教训的基础上,SBICs计划早期以SBA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为主要扶持方式。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对于私人资本不超过1500万美元的SBICs,政府贷款金额与私人资本的比例为3 ∶1;对于更大的SBICs,比例相应降低到2 ∶ 1。并且当SBICs将其可用于投资的全部资金的50 %委托或直接进行创业投资时,每投入1美元就可从政府处获得4美元的低息贷款。其次,对于特殊小企业投资公司(SSBICs),还有额外的优惠政策。例如,当一家SSBIC将其4 %的累计优先股出售给SBA时,该SSBIC即可获得与其私人资本相等的贷款额,偿还期长达15年陈希、褚保金:《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运作机制研究》,《商业研究》2006年第11期。。最后,SBIC获得该贷款后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同时也必须服从SBA的监管。

在按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模式运作的前5年,SBICs计划在吸引资金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到了1967年,美国政府修改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出台了《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将银行作为机构投资者引入SBICs项目,规定其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和盈余的5%,且可以通过购买SBICs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实现对SBICs的间接控制,从而为银行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打开了方便之门。一方面,银行控股SBICs在资本和人才上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银行自身因受利率限制而表现出来的“理性歧视”特征,使银行控股的SBICs很难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此外,SBICs计划存在与银行竞争的制度缺陷,再加上与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其他项目相比其竞争力不足,使得SBICs计划进一步陷入困境。于是,1985~1986年,SBA便取消了直接向SBICs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做法张俊芳:《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项目及其经验借鉴》,《中国科技投资》2012年第1期。

2.1.2 为SBICs提供融资担保

1992年以后,SBA对SBICs计划进行了重大改进,将过去“以短期优惠贷款方式支持SBICs”改为“由政府担保其到公开市场发行长期债券方式支持SBICs”。这样,该计划既给SBICs提供了资金支持,又免去了它们必须在短时间内归还SBA贷款本息的压力。由此,SBICs就能更好地向小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支持。此外,根据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特点,SBA还适当提高了SBICs的进入门槛,从而确保了SBICs具有起码的规模管理效应、专家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例如,在最低资本额要求方面,从20世纪60~80年代的50万美元提高到了1000万美元;在管理人资格方面,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竞争力和专业管理经验;在股权结构方面,为了保证“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多元化”,一个SBICs至少应有30 %的非管理股东。

改进后,SBICs计划主要通过以下两种融资担保方式为SBICs提供资金支持刘健钧:《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与启示》,《中国科技投资》2006年第10期。(见图2-1)。

图2-1 美国SBICs运作模式

第一种方式是担保债券,即通过SBA为SBICs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其要点如下。①SBICs能够获得最高3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②10年期不分期偿还,每半年付息一次,可以在任何时候赎回。头5年中,第一年赎回需付5%的罚金,以后罚金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第6年开始不需付罚金。③利息率比10年期国债利率高1.25%~1.5%。④每年付给SBA约1%的管理费。⑤当SBA批准一笔5年内杠杆资金额度时,要收取1%的承诺费,资金拨付时需付2%的使用费以及0.5%的承销费。

第二种方式是参与证券,即以一种类似优先股的方式支持SBICs发行长期债券,其要点为:①债券期限为10年;②通过参与证券,SBICs可获得2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③为便于SBICs安心从事长期投资,在其累计盈利之前,其原本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的债券利息由SBA代为支付;④在SBICs实现累计盈利后,再按复利偿还SBA预先为其支付的利息;⑤SBA可以获得SBICs约10%的利润分配。

经过40多年的运作,对那些规模偏小的企业以及尚未表现出迅猛发展势头的早期企业而言,SBICs计划提高了美国创业资本的可获得性。截至2001年,该计划支持的SBICs完成了近140000笔投资,向大约90000家小企业提供了超过4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培育了苹果电脑、英特尔、联邦快递和美国在线等一大批世界级创新企业,创造了超过100万个就业岗位。在促进新的创业企业诞生的同时,SBICs计划还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展示其管理能力提供了机会。

1994年,SBICs计划改进后,SBICs的资本总规模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增长,对小企业的投资也显著增加。尽管SBICs的投资总金额只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一小部分,但由于一般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处于扩张期的中小型企业,而SBICs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前期的小企业,因此,从投资笔数看,SBICs的投资总笔数占创业投资总笔数的比例高达62%。从种子期投资的金额分布看,SBICs的投资金额占所有种子期投资金额的比例更是高达64%。可见,SBICs已成为种子期投资的主要来源刘健钧:《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与启示》,《中国科技投资》200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