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创业投资的产生源于传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对小企业融资的“理性歧视”。在传统信贷和证券市场对解决小企业资本缺口问题存在“理性歧视”的情况下,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可行的替代机制应运而生。它不需要抵押(或担保),也不需要“成功历史”,而是依赖其“合理预期的高收益机制”来弥补其高风险。依据“合理预期的高收益机制”,创业投资并不是对所有存在“资本缺口”的小企业进行投资,而是仅仅投资于其中的一小部分,即对那些处于“成长期”,并且显示出“独特性”且管理素质相对较高的企业进行投资。这就是说,在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即使产生了创业投资这一创新机制,对早期企业投资的“市场失灵”也仍然存在。尽管还有天使投资为早期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但天使投资往往受制于天使投资人的供给。在这种情况下,为应对“市场失灵”,政府在解决早期企业融资问题上需要有所作为。但政府有所作为的前提是政府自身“不失灵”。在政府既要有所作为,又不能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便成为政府出手解决早期企业融资问题的最有效工具。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的核心精神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即以政府的少量出资来引导更大规模的社会资本按市场机制投向早期企业,而非政府取代市场、直接向早期企业注入其发展所需的全部资金。因此,如何引导社会资本便成为这一模式健康发展的关键。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市场失灵”源于创业投资机构缺乏有效的手段来弥补其投资早期企业的高风险,故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模式的设计应着眼于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这种机制的建立一般有以下三个思路:一是以“风险分担”方式直接对创业投资机构(Fund)进行风险补偿,具体引导模式包括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联合投资、向创业投资机构提供风险补助等;二是以“风险分担”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出资人(LP)进行风险补偿,具体引导模式包括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向创业投资机构的出资人提供资本损失补偿、参股商业性创业投资母基金(FOFs)等;三是以“投资保障”方式向创业投资机构有意向投资的早期企业(Ventures)提供资金扶持或其他服务,具体引导模式包括直接投资、直接补助、投资/补助早期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贷款担保/贴息等。
而在实践中,从各国经验来看,为了从财政上对早期创新型企业进行融资扶持,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优惠贷款;②政府直投;③专项资金联合投资;④参股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⑤参股投资商业性创业投资母基金;⑥融资担保;⑦资本损失补贴;⑧管理成本/交易成本补贴;等等。
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具体国情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在参股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这一引导模式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将联合投资、融资担保、参股商业性创业投资母基金、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五种模式引入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营实践中,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民间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早期创新型企业融资缺口问题的解决。
作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丛书”之一,本书对上述研究成果做了总结。全书的篇章结构如下:第1章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模式进行理论分析;第2章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模式的国际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第3章探讨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模式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第4章至第8章分别对联合投资、融资担保、参股FOFs、风险补助、投资保障五种引导模式进行具体设计和探讨。
本书是国家发改委2013年委托课题“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引导模式比较研究”的成果。该课题研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特别要感谢国家发改委顾大伟先生、徐建平先生、石一女士、霍福鹏先生和朱亚东先生。同时,业界同行也做了大量前期研究工作,书中部分章节对他们的研究成果做了引述,在此一并谢过。
本书也是北京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建设项目——知识管理及技术经济平台建设项目的成果之一。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葛新权院长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在此深表感谢。
李建良
2015年11月1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