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合约的信息机制:来自改革后温台地区民间金融市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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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银背”、“钱中”和地下钱庄本节根据应健雄先生提供的原始资料以及罗吼和方崧(1986)、高枫等(1993)等资料整理。“背”在温州方言中就是中介人的意思,比如温州方言中把那些帮助偷渡的中介人称为“黄牛背”。

据《乐清县志》(乐清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0)记载:“乐清称代人借钱从中获利者为银背,即来往于存贷双方的牵线搭桥人,类似小钱庄。民国时期,乐清银背较多,多数人以此为主要经济收入,穷苦人遇到经济困难和一些商店、作坊在采办货物、原料中缺乏周转资金时,往往求助于银背,其利率随社会游资松紧情况而上下浮动,成交时立借据为凭,由银背作证,到期由银背经手归还,借期数月至一年不等,有的银背从中得利(手续费)2%左右,也有的坐吃利差。新中国成立后,银背已极少见,其活动也较隐蔽。在80年代中期发生的两次民间金融风潮中,银背又大量出现,绝大多数破产告终。”《乐清县志》中关于改革后“银背”的记载很简单。笔者通过访谈基本弄清了改革后“银背”重新产生的过程。

“银背”最初往往是民间借贷中的证人或担保人。借贷双方签立借贷合约时可以邀请双方都认可的一个人作为这次交易的证人或担保人。如果将来发生纠纷,这个证人或担保人可以起调停仲裁、监督借款人还贷的作用。证人没有替借款人还贷的义务,而担保人则有先替借款人还贷的义务。这些证人和担保人一般在地方上有较高的社会声望,个人经济实力也往往较强。早期这种见证或担保往往不收费,借款人常常通过送礼等方式表示感谢。

后来部分“银背”成为借贷信息经纪人,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撮合交易并开始收取一定佣金。借款人需要资金或贷款人有多余资金时告诉信息经纪人,待他找好合适的交易方后才实际交割,信息经纪人并不吸收存款,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借贷信息经纪人有时也兼做证人、担保人,收取手续费和担保费。

后来部分“银背”开始吸存,即资金供给者有了多余资金可以随时存入,马上开始计息。“银背”再去找借款人发放贷款。这些从事吸存并放贷的“银背”就是地下钱庄的经营者。

所以温州方言中的“银背”和“钱中”可能指借贷合约的证人、担保人、信息经纪人或吸存放贷的地下钱庄的经营者,但地下钱庄就是指同时有吸存和放贷行为的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

20世纪80年代,瑞安县塘下区几乎村村有“银背”,有的集镇“银背”不下十多家,要借十几万元在半小时至1小时内即可借到(叶奕尧等,1985)。乐清县乐成镇年发放贷款金额在150万元左右的“银背”有十来家,钱库镇年放贷金额300万元左右的“银背”有十来家(方崧、罗吼,1986)。苍南县宜山、钱库镇经营“钱中”的有30多人,存贷额在20万~30万元之间(林白等,1987b)。瑞安市莘塍区近30个行政村,平均每村有一个“银背”,平均信贷规模在100万元左右,总规模达3000万~4000万元,接近当地行社1991年的信贷规模(高枫等,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