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检察院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
在澳门的司法传统中,各级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法官又称为法院的司法官,检察官又称为检察院司法官,由于在澳葡时期核准的《司法官通则》第52/92/M号法令抵触澳门《基本法》而不被采纳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通过了第10/1999号法律,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通则》。
一 检察院独立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2条、第90条,《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5条,检察院是独立的,不受任何约束,只依从法律;但是检察院内的检察官并没有绝对的独立关系,根据《司法官通则》第8条,检察院司法官具有等级从属关系,即下级检察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从属于上级检察官,并有义务遵守所接获的指示。
实际上,上级向下级发出工作指示的标准是很严格的。原则上,检察院内容许检察官之间对某些法律有不同见解,但出现会影响到检察院工作的统一性时,才会出现工作指示。检察院司法官容许对具体诉讼事务进行非强制性的讨论,这使检察院能作出统一的刑事检控工作。
但根据《司法官通则》第9条,行政长官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发出指示、许可及要求,如在检察院于民事诉讼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本地区公库时,向检察院发出指示;许可检察院在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本地区公库的事诉讼中认诺、和解、撤回诉讼或舍弃请求;许可检察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为被害人,且追诉取决于举报或自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撤回诉讼;要求检察长提供一般性的报告书、报告或解释。
二 检察院司法官
(一)检察院司法官的专职性、非政治性及回避
检察院司法官的专职性是指司法官不得担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职务,但在检察长许可下可兼任属教授法律、法律培训或法律学术研究的职务,立法、司法见解或学说上的研究及分析等职务,同时,还可以担任其他职务,如行政长官选举总核算委员会及立法会选举总核算委员会的委员,但该职务不得影响原职级的工作。
在公正及独立性方面,法律赋予司法官专属的、独立的权限,因此在政治活动方面,限制了司法官的自由,他们不能参与任何政治活动。虽然,澳门暂时没有政治团体,但是很多民间社团涉足了政治活动,因此,在澳门大部分司法官都不会参与社团活动。
为了不会使人产生错觉,检察院的司法官亦设立了明确的回避制度。但司法官可以代表亲属在法院上出任法院代理。
(二)检察院司法官的任用及等级
1.任用的一般要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后制定的《司法官通则》,对确定出任第一审法院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作出了规定,除一般法就担任公共职务所定者外,在第13条中还规定了一般要件,尚包括须具法律认可的法律学士学位,以及熟悉澳门法律体系。同时,为了照顾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实情况,当外籍法官条件符合担任司法官时,亦可聘用外籍司法官,虽然,在这里未指明检察官,但在现时检察院的司法官队伍内,有由葡籍检察官担任的情况。
担任公共职务的一般要件是指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10条至第13条,但其中第10条第1款a项,葡籍或中国籍经配合澳门《基本法》第97条、第98条、第99条及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第3条之修改后,应为澳门永久性居民。
具有法律认可的法学士,是指经澳门特区政府批准由澳门大专院校开办的法律本科课程毕业生,或经有权限认可在澳门以外大学的法律本科课程毕业生。熟悉澳门法律体系,对于在澳门以外大学的法学士,可透过就读第46/98/M号法令提供的澳门法律辅助课程,以证明其认识澳门法律体系。但无论是澳门的大学或境外大学的法学士,都需要统一参加为司法官培训课程而设的法律知识考核,以确定其熟悉澳门法律的程度。
2.任用的特别要件
根据《司法官通则》第16条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特别任用要件:在澳门居住至少3年;熟悉中、葡文;完成为期2年的课程,其中1年是理论课,而另1年是实践课的培训课程及实习,且成绩及格。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期间、内容、修读规则及纪律规则、有关评核及最后成绩、有效期间以及接受培训的学员的通则,由独立法规规范,且须遵守第17条的规定。
为了照顾澳门的实际情况,当符合一般要件的情况下,在该条第4款容许未完成适当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人士,如拟确定出任第一审法院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澳门居住至少7年;熟悉中文、葡文;已实际从事须具有法律学士学位的职业至少5年。
3.检察长的特别要求及任用
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的任命一般与行政长官的任期相同,为5年,但可以连任。
4.检察院司法官及其保障
检察院司法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一般是确定委任,即非经纪律程序不会被解除检察官的职位,除了部分外籍法官属定期委任外。同时由于在薪酬上的保障,检察院司法官的薪俸按服务年限分别计算:
(1)服务未满3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35%;
(2)服务满3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42%;
(3)服务满7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50%;
(4)服务满11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54%;
(5)服务满15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57%;
(6)服务满18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60%。
这样,保证了他们在薪酬上获得尊严,假如他们不获提升为检察长或助理检察长,他们的薪酬亦可以随着服务年资而获得相当的保障。同时,他们除了可以拥有其他公务员的一般福利外,还可以获发特别的房屋津贴,现时为澳门币2万元,并获分配供其个人使用的车辆及司机。
在特别权利方面,《司法官通则》第44条规定了司法官有下列特别权利:
(1)自由通行,指执行职务时或因执行职务而可自由出入有通行限制的公共场所;
(2)无须执照或知会而持有、使用、携带、免费申报自卫枪械,并取得弹药;
(3)免费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及《立法会会刊》;
(4)基于由法官委员会、检察长及行政长官确认的应予考虑的安全理由,要求治安警察局特别保护其本人、亲属及财产;
(5)免费查阅公共图书馆资料及公共资料数据库。
5.检察官的责任
(1)纪律责任。检察官亦需要为其工作负起纪律责任,对于检察官应负的纪律责任,与一般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后果相同,但在程序上有特别的规定。因此,检察官亦可以被科以强迫退休的纪律责任,详细规定见《司法官通则》第64条及随后数条;或免职制度,免职制度的处罚权限由检察官委员会调查和确认,交由检察长,再由检察长报行政长官批核免职,如属检察长的免职制度,只需由行政长官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免去其检察长职务。
同时,检察官有慎言义务,有义务不对案件进行公开评论,但内部因工作而需的讨论除外,原因是检察院的运作是整体性,因此他们可以针对法律见解方面进行讨论。
(2)刑事责任。根据《司法官通则》第33条规定,检察院司法官在涉及刑事诉讼时,不得在被起诉前或指定听证日前被拘留或羁押,但属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犯罪的现行犯者除外;司法官一经被拘留,须立即将之提交予有权限的法官;同时,在受羁押及服剥夺自由的刑罚时,须将之与其他被囚禁者分开囚禁。
根据《司法官通则》第56条规定,对于检察院司法官的职务,自以下之日起停止其职务:针对故意犯罪的起诉批示的通知日或针对故意犯罪的指定审判听证日批示的通知日;被拘留或羁押之日,又或开始执行所判处的实际徒刑或实际收容保安处分之日;因纪律程序而作的防范性停止职务的通知日,或科处任何导致须暂时离职的处罚的通知日;因无能力的防范性停止职务的通知日。
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47条规定,对检察院司法官进行侦查时,须指定职级与侦查对象相同或较之为高之司法官进行侦查。若针对检察长进行侦查时,则侦查之权限属一名以抽签方式指定之终审法院法官,该法官不得介入有关诉讼程序随后之行为。
(3)民事责任。在面对民事责任方面,法院司法官与检察院司法官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澳门《基本法》第89条第2款及《司法官通则》第6条规定,不得使法院司法官对其以法院司法官身份所作的裁判负责;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就法院司法官因履行职务所作的行为而追究其民事、刑事或纪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仅得透过由行政当局针对有关法院司法官而提起的求偿之诉予以追究,但有关行为构成犯罪者除外。
而根据《司法官通则》第11条,检察院司法官须负起责任;责任是指检察院司法官依法有责任履行其义务及遵守所接获的指示;检察院司法官须负的民事责任,同样只得透过由行政当局针对有关司法官而提起的求偿之诉予以追究,但有关行为构成犯罪者除外。
6.检察官委员会
检察官委员会为检察院司法官的管理及纪律机关。由检察长(并由其任主席)、由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两名社会人士、由检察官选出的一名助理检察长代表及一名检察官代表组成。每隔两年,检察官委员会委任查核员对检察院的各级检察官进行一次工作评分,而查核员通常是一名检察官。对检察官进行查核时,查核员须由职级高于或年资长于被查核人的检察官担任。查核完成后,被查核人将被给予“优”“佳” “良” “可” “次” 五个评核等级。评核为“次” 等级的被查核人须立即停止职务,检察官委员会须因有关检察官不胜任工作而对其提起纪律程序。
检察官委员会有权限建议检察院司法官的免职、因无能力而退休及科处强迫退休或撤职处分,或终止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检察院司法官提供服务,对检察院司法官采取纪律行动。
三 司法辅助人员
司法辅助人员指属司法范畴特别制度职程的司法文员及主管官职据位人,包括书记长、助理书记长、主任书记员、司法文员四个级别,前三者均属主管官职。司法辅助人员按照司法范畴特别制度的职程可分为法院司法文员职程及检察院司法文员职程。
(一)职能
检察院的司法辅助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检察院司法官处理案件,司法辅助人员不同级别有不同的职权。
书记长负责主管中心科,向主任书记员发出工作指引,处理行政事务,每月向主管司法官提交统计图表,向主管司法官提供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所需资料,以及执行适用法例赋予的或经上级命令分配的其他职务。
助理书记长负责辅助书记长执行上述的工作。
主任书记员负责主管检察院的程序科以及检察院各辅助组,并根据本身职责指导、统筹和执行各项工作,准备、处理和管理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所需资料及数据,编制统计图表并每月将之送交书记长,以及执行适用法例赋予的或经上级命令分配的其他职务。
司法文员分为特级书记员、首席书记员、助理书记员和初级书记员。特级书记员、首席书记员、助理书记员负责获指派的属诉讼上的文书处理、卷宗编排及有关手续等工作;而初级书记员负责执行其所属的科或辅助组的外勤工作,以及在有检察院司法官参与的听证及措施中提供协助,并在部门有需要时,执行获指派的属诉讼上的文书处理、卷宗编排及有关手续等工作。
(二)入职条件
进入检察院的司法文员职程的人员,先在社会上应试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甄选出合资格的人士修读任职资格课程;完成课程后,考试合格,才具备成为备聘人员的资格;当出现足够空缺时,这些人才可以填补有关空缺。
任职资格培训课程为期至少1年,并分为两个培训阶段:第一为理论与实践培训阶段;第二为工作实务培训阶段。
理论与实践培训阶段设理论课及实践课,以及座谈会、讨论会及学习考察,培训科目包括:政治及司法组织,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劳动法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劳动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诉讼费用、会计及出纳,职业道德,接待技巧及公共关系,电脑技术,实用中文及实用葡文。
工作实务培训阶段,学员将被安排往某一法院的办事处及检察院的办事处接受培训,其间将由导师指导及监督。
(三)晋升条件
司法辅助人员可报考为主管的任用及为所属司法文员职程中的晋升而设的培训课程的入学试。考试合格后,修读课时不得少于180小时,亦不得多于240小时,每日在办公时间以外上课3小时。
培训课程须针对每一职级或官职而设置,并应设有理论课及实践课,以及座谈会、讨论会及学习考察。培训课程应设置以下科目:政治及司法组织,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劳动法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劳动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会计及出纳,职业道德,接待技巧及公共关系,电脑技术,实用中文及实用葡文;管理技巧只适用于为主管的任用而设的培训课程。课程大纲由终审法院院长或检察长根据教学委员会的建议,以批示核准,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四)工作评核、查核及纪律
司法辅助人员的纪律责任一如一般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需要接受评核,但评核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检察院的司法辅助人员是由检察官委员会作出决定,被评为“次” 的司法辅助人员须立即停职,并对其提起纪律程序。有关纪律程序由检察官委员会作出及决定。每次评核是由管理司法辅助人员之机关作出查核,按司法辅助人员的表现由检察官委员会给予“优” “佳” “良” “可” “次” 的工作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