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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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盘散沙”的是与非

关于中国古代民间组织的存在与发展情况的讨论,不能绕过近代以来国人反省国情过程中有关“一盘散沙”的论断。包括孙中山与梁启超在内的很多知名人士都有这样的说法。这是不是说,中国古代民间缺乏组织,人民不适于组织,民间组织就不存在呢?

(一)一盘散沙说的真义

孙中山曾不止一次地说:“外国人说我们是一片散沙,我们是承认的。……中国人为什么是一片散沙呢?由于什么东西弄成一片散沙呢?就是因为是各人的自由太多。……因为自由太多,没有团体,没有抵抗力,成一片散沙。”《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3页。关于一盘散沙与自由多少的关系这里且置之不论,可以看出,孙中山先生讲的“一盘散沙”与“团体”的有无相联系,他从一盘散沙引出的是中国人“没有团体”的结论。

而梁启超曾经反驳中国古代群体组织不发达之说云:“吾中国谓之为无群乎?彼固庞然四百兆人经数千年聚族而居者也。不宁惟是,其地方自治之发达颇早,各省中所含小群无数也;同业联盟之组织颇密,四民中所含小群无数也;然终不免一盘散沙之诮者,则以无合群之德故也。”看来,他是把“一盘散沙”与合群之德的缺乏联系到了一起。梁启超认为,无“合群之德”的主要表现是:“彼不识群义者不必论,即有号称求新之士,日日以合群呼号于天下,而甲地设一会,乙徒立一党,始也互相轻,继也互相妒,终也互相残。其力薄者旋起旋灭,等于无有,其力强者且将酿成内讧,为世道忧。”《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梁启超文集》卷五,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他举出聚族而居、地方自治、职业团体等现象,证明中国人并不完全是一盘散沙,但将之称为“小群”。他说中国古代“小群无数”,意不在赞其多,而在惜之小。特别是这些小群体间的竞争与斗争,更令其深恶痛绝。这里,他强调“合群之德”,表达的其实是对“小群”或者小团体及其利益冲突、相互竞争乃至斗争的不满。

事实上,中国是一个群居的民族。在广袤的农村,人们选择集体居住的生活,而不是一家一户的孤立生存模式。在国外,无论是在欧美,还是在其他地区,都有由华人建立的华人区,华人都有自己社交的圈子,而且相当紧密。这是“一盘散沙论”无从解释的。

其实,孙中山也好,梁启超也好,他们说中国一盘散沙,都是从政治的角度,从如何在西方侵略面前自立自强,从中国人民大团结与各族人民大联合的立场上而言的,他们不满于中国人的团体意识不强,团体组织缺乏紧密的团结。实际上,国人对“一盘散沙”的反思,主要是从民族国家的立场对于小团体主义的批评,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民间的立场对于小团体的肯定。

应该指出,从下而上的民间组织,其规模只能由小到大逐渐发展。如果全国全民族的大型组织一步到位,则只有走自上而下的途径,而这样的大型组织是否还能保持民间的性质则成疑问。

(二)民间组织不发达的表现及原因

我们必须承认,在中国古代社会,民间组织不十分发达是一个事实。主要表现是其出现晚,其规模有限,其发展过程相当缓慢,甚至极为艰难。这毫不奇怪,民间社会组织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其产生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需要经历一个过程。

古代中国是一个以农耕为主的乡土社会,农民是国民的大多数。人们都相当熟悉马克思关于法国农民的论断,马克思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所以小农之间不能“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不能“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马克思对小农缺乏组织联系的特点作了非常生动的比喻,说他们“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这和一盘散沙的比喻有异曲同工之妙。可见,缺乏组织性不是中国农民特有的根性,而是世界各国农民的共同特点。

除了这一一般性原因外,在中国古代,民间组织发展的缓慢还有其特殊原因。

一是国家的“早熟”,以及国家与家族的结盟。中国历史悠久,是我们常常引以为自豪的。不过,这也表明了中国古代国家的“早熟”。根据历史学者的研究,中国古代国家“早熟”,很早就形成了完整、复杂、精细的机构。在中央政府,由三公九卿制到三省六部制;在地方,建立了郡县制;在基层也建立了系统的机构。

以汉代农村的基层组织为例,过去人们提得较多的是正史中乡—亭—里体系中的“里”制。近年来人们根据出土资料与文献对勘,又对与“里”平行的“社”“单”之制有了较多的认识。

据学者考证,里、社、单都是同级、同范围并往往同名的基层设置,常常并称为“里社”“社弹”“里单”等,从“宜世里”“宜世单”“侍廷里”“众人社弹”等称呼看,当时一里必相应设有一社一单。里为行政组织,设有里唯(里魁、里正)、里父老、里佐、里治中等职。社为祭祀组织,是当时的“意识形态系统”,设有社宰等职。单为民政、社会组织,功能最复杂,设职也最多。“祭酒(祭尊)”是为单首;“长史”“卿”,均为单副;“三老”(敬老,父老)掌教化;“尉”掌“百众”(民兵); “平政”掌税役;“谷吏”掌单仓(又有谷左史、谷右史之分); “司平”掌买卖;“监督”“平”(又有左平、右平)掌讼狱;“厨护”(又有左厨护、右厨护)掌社供;“集”(又有左集、右集)掌薪樵;“从”掌簿书;等等。以上诸职皆有出土官印为证。汉之一里为户仅数十,而以上三系统设职就不下20个。虽未必每里全设,亦足惊人。以上诸职连同承担情治、信息职能的亭邮系统,上接乡一级诸机构,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控制网络。由此可见,秦汉时代中国传统帝国的农村基层控制之发达与严密。参见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另参见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71—113页。

朝廷对于民间组织的统制与压制是不难想见的。汉代曾经出现过禁止私社的法令:“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立社。”《汉书·五行志中》。虽然这里的私社未必就是民间组织,但是禁止私社的地方政令仍然可以作为国家扼杀民间团体于摇篮之中的例证。

此外,家族组织的替代功能也是消极因素。费孝通指出:“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家的大小是依着事业的大小而决定。如果事业小,夫妇两人的合作已够应付,这个家也可以小得等于家庭;如果事业大,超过了夫妇两人所能担负时,兄弟伯叔全可以集合在一个大家里。”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这个“大家”,我们称之为家族,是扩大了的家庭。它的存在,使得在经济需要时也不必依靠另外的社会合作,从而使得相应的社会组织丧失了出现的机会。

早期人类家庭逐步走向独立,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群体的基本形态与初级形式。民间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高级形式,以低级形式作为基础,其产生与发展同时又是一个超越初级群体(家庭、亲属、朋友)的过程。除了帝国初建时期秦发布的分户令具有促进家族组织瓦解的作用外,其他朝代对于家族制度基本采取的是维护、利用、扶植家族制度的态度(见本书第一章),而扩大了的家庭阻滞了社会组织的产生。

这样一来,民间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受到国家组织的统制与压抑,另一方面受到家庭组织的拖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国家与家庭结成同盟,阻碍了民间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三)儒家的“群而不党”与党锢之祸

中国古代民间组织发展的缓慢还与儒家的“群而不党”思想有关。

士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活跃分子。孟子言:“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孟子·梁惠王上》。这句话既凸显了士是社会中的优秀分子,又表明了士的特点,其不为土地所吸附固定(无恒产)。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士成为社会最活跃的因素。如果说士为四民之首,反映了文人的地位最接近统治者,最容易变为统治阶层的成员,从而成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成为附在国家机器这张皮上的“毛”,那么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士毕竟是四民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的优秀者。士人掌握文字与文化,则决定了士人在民间组织中的主角地位。

中国古代国家产生之后,垄断了一切资源特别是文化资源,即所谓“学在官府”。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形成了各个学派,其中儒墨两家组织程度最强。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也是中国古代私学的创始人,他突破了“学在官府”的限制,开创了“学在民间”的道路,这是文化资源对民间的开放。

孔子曾经凭借个人魅力,聚集了一大批学生。史书记载:“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盖三千焉,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二人。如颜浊邹之徒,颇受业者甚众。”孔子生前曾率领学生周游列国,俨然一有组织的团体。然而,由于缺乏规章约束,其盛况未能得以延续,孔子死后,弟子星散。“孔子葬鲁城北泗上,弟子皆服三年。三年心丧毕,相诀而去,则哭,各复尽哀;或复留。唯子赣庐于冢上,凡六年,然后去。”《史记·孔子世家》。其后孟子也游说诸侯,弟子相随,从者甚众,亦仅一时之盛,未能持久。

相对而言,以墨子为首的墨家学派是战国时期组织性最强的学术团体,墨子重视法度的作用,他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已。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墨子·法仪》。由此判断,墨家应该有自己的团体规章。然而,所谓“墨者之法”是否即其团体的规章仍然不无疑问。[注1]

[注1]《吕氏春秋》记载:“墨者有钜子腹,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然而,墨者之法的“杀人者死”本来是通行的原则。荀子《正论》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汉书·刑法志》载廷尉驳议之辞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墨者之法不一定就是墨家学派团体之规章,或许不过是墨者崇尚信仰之法律原则而已。民间规约如果将杀人者死作为规约的内容,也超越了民间的权力范围。

以导师的个人魅力而形成的学术团体,往往随着导师的逝世而陷于分裂。孔子身后儒分为八,墨子身后墨分为三。命运不同的是,在汉代,儒家被独尊,而游侠(被史家看作墨家余绪)被厉禁。这种命运不同或许与两者团体意识的不同有关。墨家及其余脉游侠者流之所以被统治者深恶痛绝,可能与其趋向于形成社会势力集团有关。

这也许要归结到儒家对于民间组织的态度。孔子主张:“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朱熹注释“群而不党”的意义是:“和以处众曰群。然无阿比之意,故不党。”(宋)朱熹:《论语集注》卷8。孟子则主张“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尽心上》。,也缺乏组织团体意识。据荀子的说法,群是人类的优点与长处。“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但是,荀子的群并不是指民间组织,反而是国家组织的独具特性。他说:“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也者何也?曰:善生养人者也,善班治人者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善生养人者人亲之,善班治人者人安之,善显设人者人乐之,善藩饰人者人荣之。四统者具而天下归之,夫是之谓能群。”《荀子·君道》。就是说,能群是天下归心的君主。

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帝制时代,“群而不党”更加成为士林的信条。如果说群雄割据的春秋战国时期,士人由于可以用脚“投票”,在政治上有多种选择,那么,统一的帝制国家留给士人的利益通道只有“学而优则仕”一条路。为了做官的需要,士人们不能不接受“群而不党”的信条。即便如此,统治者始终对士人结党心怀猜忌。党锢之祸就由此而生。两汉时期经学盛行,以经学大师为中心形成了许多学术群体。当时又实行察举制度,高级官僚可以推荐自己的属吏做官。师生关系与僚属关系受到重视,由此“门生故吏”成为重要社会资源。当时的官僚与士人结合成为势力强大的政治群体。而其与宦官集团的矛盾与冲突则导致了历史上著名的“党锢之祸”。

根据历史记载:“时河内张成善说风角,推占当赦,遂教子杀人。李膺为河南尹,督促收捕,既而逢宥获免,膺愈怀愤疾,竟案杀之。初,成以方伎交通宦官,帝亦颇谇其占。成弟子牢修因上书诬告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于是天子震怒,班下郡国,逮捕党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遂收执膺等。”《后汉书·党锢列传》。

按照当时的检举者言,他们不无政治团体之嫌:“张俭乡人朱并,承望中常侍侯览意旨,上书告俭与同乡二十四人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以俭及檀彬、褚凤、张肃、薛兰、冯禧、魏玄、徐乾为 ‘八俊’,田林、张隐、刘表、薛郁、王访、刘祗、宣靖、公绪恭为 ‘八顾’,朱楷、田槃、疏耽、薛敦、宋布、唐龙、嬴咨、宣褒为 ‘八及’,刻石立,共为部党,而俭为之魁。”《后汉书·党锢列传》。不仅确立了组织机构及头领,并且“刻石立”, 有成文的规约。不过,这仅是诬陷者的一面之词。实际上,根据史籍的记载,所谓的“党人”并没有明确组织政党的意识,所谓“部党”不过是一个被对手抹黑的政治派别而已,而这种诬陷手法则是由于统治者对于结党的深恶痛绝。

党锢之祸在历史上留下了巨大的阴影。“朋党”始终是君主的忌讳,也成为士大夫止步的禁脔。由此看来,古代民间组织的不发达有着深刻的政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