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理论·条约·中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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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货物贸易规则

货物贸易规则部分包含了WTO法律体系中几个最重要的、被称为WTO基石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第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第1条,第六章第一节);第二个是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第六章第三节);第三个是关税减让(GATT第2条,第七章第一节);第四个是关于数量限制的有关规定(GATT第10、11条,第七章第五节、第六节);第五个是有关透明度的规定(GATT第10条,第七章第六节)。

货物贸易规则的第二部分内容是关于上述一些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是经济一体化组织中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第六章第二节)和发展中国家例外(第六章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是《政府采购协定》(第六章第四节)和一般与安全例外(GATT第20、21条,第八章)。数量限制的例外主要是GATT第11.2条规定的包括粮食严重短缺等情况下的例外(第七章第五节)。

货物贸易规则的第三部分内容是关于非贸易壁垒中的技术贸易壁垒与产品标准壁垒——《TBT协定》与《SPS协定》(第九章)的内容。随着关税减让谈判使关税贸易壁垒的作用越来越小,渐渐兴起了以非关税贸易壁垒代替关税进行贸易保护的现象。这两个协定正是针对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最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利用的技术法规和产品标准而制定的。

货物贸易规则的第四部分内容是关于WTO贸易自由化领域中的新成员——《农业协定》的规定(第十章)。这个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作为WTO多边贸易协定的一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与发展国家较量的结果。最终双方各有妥协——发达国家同意将这长期游离在多边贸易体制以外的农产品贸易内容纳入WTO,作为交换,发展中国家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纳入WTO的管辖范围。

货物贸易规则的第五部分内容也是首次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内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十一章)。这些措施因有可能构成对外国投资的间接壁垒而受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关注。

货物贸易规则的最后一部分内容是关税法中与货物流通有关的管理性规定,包括海关分类(第七章第二节)、海关估价(第七章第三节)、原产地规则(第七章第四节)、进口许可程序的规定(第七章第七节)以及有关装运前检验的规定(第七章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