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理论·条约·中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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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起源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48年1月1日生效的GATT,其起草人,全部是当时各缔约方的贸易外交官员。正如拉米(Pascal Lamy)即将卸任的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所调侃,虽然这些人尚不至如莎士比亚《亨利六世》中的迪克屠夫那般,恨不能“干掉所有的律师”,但在起草这个国际条约时,却也极尽所能,欲将法律性从GATT条款中排除干净。见“Lamy Cites‘Very Broad Confidenc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28 Jun. 2012, www.wto.org.,访问时间:2013年7月10日。以至于1951年,时任美国参院财委会US Senate Finance Committee.主席的Millikin宣称:“凡读GATT之人神智多半受损。”“Anyone who reads GATT is likely to have his sanity impaired”。见“Lamy Cites ‘Very Broad Confidenc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28 Jun. 2012, www.wto.org.,访问时间:2013年7月10日。

GATT条款起草的初衷,只是想要服务于一小撮发起方国家。在起草者眼中,每一个条款,其含义都在谈判中经过了精心的考量,并在22个初始谈判缔约方之间达成了一致。见WTO Secretariat, GATT 1994 and 1947,5,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1999.一旦争端出现,对于争议条款,参与该条款谈判和起草的外交官员,自然是拿得出“权威意见”的。见“Lamy Cites‘Very Broad Confidenc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28 Jun. 2012, www.wto.org.,访问时间:2013年7月10日。况且,负责争端解决的“工作组”(Working Parties)1951年以前的GATT贸易争端是提交给一个叫“Working Parties”的临时小组解决的。这个临时小组的成员包括“原、被告”双方及争议兴趣方派出的代表。他们均代表派出缔约方利益。譬如在Brazilian taxes case中,“Working Parties”的成员即为原被告巴西和法国,支持法国的美国和英国,以及3个中立方中国、古巴和印度。见GATT/CP.3/SR10(26 APR. 1949)。直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时任GATT总干事的怀特在偶然事件的促发之下,提议成立专家组独立对争端进行审理。见Robert E. Hudec, Enforcing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 GATT Legal System, 77-83, Butterworth Legal Publishers,1993.更为在意的,并非GATT规则的违反与否,而是可行的政治解决方案是否存在。这个阶段的“工作组”无权对争端作出裁决。其在争端中的角色,与中国的居民委员会类似,主要是澄清争议、讨论争议并尝试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阶段解决争端的方式,仍然是外交斡旋性质。如果一致意见无法达成,则“工作组”的任务仅仅在于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各方的分歧所在。见Robert E. Hudec, Enforcing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 GATT Legal System, 77-83, Butterworth Legal Publishers, 1993.同样见“Lamy Cites ‘Very Broad Confidenc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28 Jun. 2012, www.wto.org.,访问时间:2013年7月10日。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法律人士自然派不上用场。事实上,起草者最不愿意看到,或者说最为担心的,就是律师们所谓的“条约解释”,搞乱了条约的“真正”含义。见“Lamy Cites‘Very Broad Confidenc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28 Jun. 2012, www.wto.org.,访问时间:2013年7月10日。这些想法,反映在GATT争端报告“一致同意”GATT争端报告的通过,必须得到所有参与方,包括败诉一方的赞同。见本书第五章第二节。的通过原则中。

及至初始起草者一一被时日带走,更多的国家渐渐被GATT接受,继任们依靠个人贸易外交的经验,解读前任有“意”而为的条约含义,变得越来越困难,更不用说这种方法,对GATT促进自由贸易和投资所需要的规则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的不合时宜。1955年前后,在总干事怀特(Eric Wyndham-White)的倡议和努力下,贸易争端改由独立专家组(Panel)审理,实现了GATT从“人治”向“法治”的跨越。关于GATT争端解决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详细内容,请参见约翰·H.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第4章,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此后40年间,这个模式不断演进,最终形成了专家组/上诉机构,以及报告采用“反向一致”“反向一致”:除非所有参与争端解决方反对,否则争端解决报告自动生效。见本书第五章第三节。通过原则的、“了不起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从此,一向被认为“软法”的国际法就有了“牙齿”。关于GATT争端解决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详细内容,请参见约翰·H.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第4章,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从运作之初的1948年,到美国约翰·杰克逊教授将其晦涩的条约,首次梳理成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大作问世,GATT获得其普遍的法律性认知和系统的法律性研究,费时21年。1969年,约翰·H.杰克逊发表《世界贸易与GATT法律体系》,是公认的第一部关于GATT法律体系的系统著述。见“Lamy Cites ‘Very Broad Confidenc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28 Jun. 2012, www.wto.org.,访问时间:2013年7月10日。彼时,何为GATT,圈子之外,鲜为人知,遑论其规则的普遍研究和学习。

及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中国“言必称世贸”“事必关世贸”,一种全民学习世贸组织知识和法律的盛况,在整个国际社会,达到了“空前绝后”的地步。见王贵国著《世界贸易组织法》自序部分,法律出版社,2003。此时,中、外研究GATT/WTO的著述汗牛充栋;世界贸易组织法,成为各国知名法、商学院一门不可或缺的课程。不少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放在《国际贸易法》课程中讲授。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其从理论研究到具体实践,在半个世纪走向兴盛,不仅在于40多年前约翰·杰克逊教授写出了他那本GATT“解密”之作,见“Lamy Cites‘Very Broad Confidenc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28 Jun. 2012, www.wto.org.,访问时间:2013年7月10日。更在于这半个世纪以来,势头凶猛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该浪潮席卷之下,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包括曾经施行“闭关锁国”经济政策的诸多国家,典型如中国、新近加入WTO的俄国等。对国际贸易的依赖日益加深。这其中,自不必说当下近半GDP均源于国际贸易的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我国GDP总量为519322亿万,进出口总量为38667.6亿美元,因此,国际贸易约占国家GDP总量的45.7%。见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30221_402874525.htm访问时间,2013年7月10日。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三大主流机构。这三大机构即为IMF,世界银行与世界贸易组织。见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Joseph E. Stiglitz: 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10, W. W. Norton,2002。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主导国际贸易关系治理,Joseph E. Stiglitz: 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15, W. W. Norton,2002.其对世界各相关经济体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已经是不言而喻。虽未成显学,但世贸组织法俨然一个法学新宠,成为一大批顶尖法学学者的研究对象。

关于AC WTO

如果说历史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见George Friedman, The Next 100 years, Anchor Books,2010。该书作者认为,从一定长度的时间刻度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轨迹是固定的。书中,作者运用地缘政治的原则对该观点进行了论证。作者认同Friedman的这一观点。那么,中国AC WTO的悄然出现,10 Academic Circle of WTO.10便是历史发展使然。2012年夏,中国20多所院校、研究机构,40多位从事世界贸易组织研究、实践和教学的专业人士,截至2013年7月10日,这些人员包括杨国华、史晓丽、张乃根、余敏友、廖诗评、陈卫东、朱元庆、贺万忠、陈咏梅、李满奎、李兆玉、池漫郊、李居迁、孔庆江、何志鹏、张晓君、宋继瑛、王衡、陈东、陈喜峰、黄志雄、贺小勇、全小莲、贺艳、肖冰、石静霞、张桂红、刘东进、龚柏华、吕晓杰、唐青阳、单文华、朱榄叶、黄东黎、左海聪、张新娟、韩立余、郭瑜、胡建国、杨丽艳、冯军、师怡、李晓玲、刘勇、温融、易波;院校和机构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厦门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广西师范大学、上海外贸学院、四川外语学院、浙江财经学院、东南大学。还有两位特殊成员,为新加坡管理大学的高树超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的王江雨。见杨国华、张晓君、陈咏梅、陈卫东等编《法学教学方法:探索与争鸣——世界贸易组织案例教学与研究初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自发组织了一个在网络上研讨世贸组织理论、实践和教学的学术圈——AC WTO。此时,刚做了世贸组织11年成员的中国,在世贸组织直接作为“原、被告”的贸易争端达到了30起。截至2013年7月10日,中国直接作为“原、被告”的争端为31起。见www.wto.org.超越德国、日本以及美国,2011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见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world_trade_report13_e.pdf,文件编号:wtr13-1_ e [1],访问时间2013年7月10日。但与此同时,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各国贸易调查的数量也位居第一。如果说2001年前后,中国的全民“WTO热”只是一种短暂的社会现象,那么,12年之后,对世贸组织法进行专业的深入研究和学习,则是经济全球化下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和“走出去”的现实需要。

此后一年,针对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与教学,出现了各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而AC WTO成员达成了这样一些共识:见杨国华、张晓君、陈咏梅、陈卫东等编《法学教学方法:探索与争鸣——世界贸易组织案例教学与研究初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案例的丰富性,给中国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应当充分利用这个“宝藏”;

——从教学的角度看,这些案例对深入、全面理解WTO规则,提供了很好的资料;

——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整理加工,分门别类,以利于师生使用;

——AC WTO成员应该在充分利用这个“宝藏”方面,身先士卒,做出示范。

 

一些AC WTO成员进一步指出:见杨国华、张晓君、陈咏梅、陈卫东等编《法学教学方法:探索与争鸣——世界贸易组织案例教学与研究初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WTO很适合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华东政法大学朱榄叶教授);

——WTO案例教学法因应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的课堂教学模式创新的需求。

一本案例教材十分必要(西南政法大学张晓君教授);

——WTO的案例是WTO送给我们中国人的一个礼物,我们要充分地珍惜这个礼物,弥补我们在知识上、文化上,以及在我们的法律等等方面的不足(中国政法大学王传丽教授)。

 

如果说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兴盛,源于经济全球化现象,则本书最终的诞生,源于AC WTO讨论的激励。

关于本书

本书最大的特点,是采用中国世贸组织涉案案例,诠释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诸多内容,包括:

 

——DSU: “诉因”“申请书内容”“专家组职权范围”“专家组审议标准”和“举证责任”;

——GATT: “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国民待遇”“透明度”“数量限制”“一般例外”;

——SPS: “措施定义”和“保护标准”;

——TRIPS: “一般义务”“边境措施”“刑事处罚”和“版权保护”;

——GATS: “减让承诺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中国加入议定书》诸多条款的条约解释。

 

在中国世贸组织案例中,贸易救济案例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这些案例,对贸易救济三大协定诸多条款的诠释全面而详细,内容十分丰富。由于本书篇幅所限,加上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较为独立,因此,作者只对该部分内容做了简要介绍,将丰富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及中国案例另行成书。

全书共15章,六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阐述国际贸易的经济理论,包括贸易自由化理论、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第二部分,阐述WTO的组织规则与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及案例。第三部分,是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部分内容及案例。第四部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与案例。第五部分,是服务贸易规则与案例。第六部分,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的中国规则及案例。

本书的出版,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供的出版资助,并被列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北京师范大学张桂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教授为本书申请出版资助提供了专家推荐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研究员对本书出版内容的选择给予了专业的指导,使得本书能够顺利出版。前世贸组织法务司(Legal Affairs Division)资深大律师冯雪薇为作者提供了自己关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前身后事的早期研究成果及原始资料,令本序言开篇的“故事”有据可查。对上述机构和个人,本书作者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尤其需要感谢的,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刘骁军教授。在出版过程中,为着本书严谨、美观和易读,刘教授就其校对、篇幅、字号、字体、版式、页眉、是否以丛书形式出版等,多次与作者进行深入的探讨。在社科文献出版社15楼精致的小咖啡厅里,免费的咖啡、柠檬水、时令水果,和刘教授宝贵的时间一道,不知被作者耗掉了多少。为减轻读者经济压力,让更多人读到此书,刘教授精打细算,将这部近百万言的著述,定价在百元之下,此中不易,非出版业同行,实难体会。这样的专业与敬业,令人感动!

是为序。

黄东黎

2013年7月10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