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经济法规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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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其他基金、财产和有价证券

第28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成立时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形成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了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最低限额的财产。

不同形式、类别和活动范围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形成期限,由法律规定。

如果第二个财务年度和此后每个财务年度终结时公司净资产价值低于注册资本,则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将注册资本减少至不高于公司净资产价值的数额。

在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公司必须在作出此等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公司债权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及新的注册资本金额,或者在司法科普杂志《白俄罗斯司法》的官方网站登载关于所作决定的通知,并登载于该杂志的副刊。公司债权人有权在向其发送告知书或者自所作决定的通知登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并补偿损失。

公司还有权在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并依其程序决定变更注册资本。

第29条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物(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可以出让、可以估价的权利出资。

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属于设立人(股东)所有、经营或者管理。如果所有权人、法律或者合同对于财产权利的出让进行了限制,则此等财产不得作为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全部由非货币的财产权利形成。财产权利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十。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种类。

在非货币出资的情况下,对于出资的价格需要进行评估。对非货币出资的价格评估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专家鉴定。如果对于非货币出资进行了独立的价格评估,则不再需要对此评估的真实性进行专家鉴定。

在设立人(股东)以一定期限的财产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情况下,该等出资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整个使用期限的租金计算。如果未到上述期限财产使用权终止或者公司清算,则视为股东欠缴剩余期限的租金的出资,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作为非货币出资的财产的灭失、损坏和损害的风险由公司承担。

不得免除公司股东的出资(支付股票价款)义务,包括通过以对公司的权利要求相抵消的方式,但法律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30条 公司的储备基金和其他基金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公司组建储备基金。储备基金的数额、来源及其成立和使用办法由法律规定。

公司也可组建其他基金,其成立和使用办法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31条 公司的财产

公司财产有:

公司设立人(股东)作为出资交付的财产;

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财产;

因使用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孳息、产品、收入),如果法律或者有关该财产使用的合同未作不同规定;

公司设立的单一制企业和机构的财产;

公司以法律允许的其他依据所获得的财产。

公司财产不得强制征收,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以及根据法院裁定征收的除外。

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交给财产由其占有和使用。

作为公司或者其他法律组织形式的法人重组结果而新设的公司的财产由参加重组的法人的财产形成。

第32条 公司的有价证券

在本法和关于有价证券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并依其程序,公司发行以公司为出票人的有价证券。

公司也可按照有关有价证券的法律的规定交付非以公司为出票人的有价证券。

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负责公司发行的和交付的有价证券的国家登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