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经济法的重构:以可持续经济社会系统为目标
以下的论述包括最后的讲义,在讲义中虽未充分展开,但可以说是我的经济法的研究目的,作为问题提出进行论述。
一 人类经济社会特别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克服(基本构图)
现代经济法的目的之一是,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经济性的抑制规制帕累托最优的追求(四个市场阻害原因的克服)
禁止双方过度的敌对战略、过度的协调战略
安全可靠网络的构筑(摆脱单纯的市场原理主义)
劳动市场(非正式社员对待)问题等从经济法学的视角是应该克服的问题,可依然是人类社会的内在矛盾问题。在本文四个令市场组织不运转的要因中,④提出外部性的一种类型。具体是环境问题领域,不过在这里不只局限于人类,也包括人类与其他生物的关系问题,以下进行简单的介绍。
二 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要素环境法
环境法作为经济法中重要的要素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在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环境法具有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能。其二,环境法本身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结构。环境法从来就起着克服市场外部性的作用,也发挥着克服人类内部矛盾(市场经济结构的阻害要因)的作用。可是,现在学界却正在把重点转向克服生物社会人类经济(物质性的)性的统制力(人类对其他生物的抑制)滥用的法理(抑制说=正田说的援用)方向上来。为确保生物多样性的法理的发展是其明显的代表。在这里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环境法发挥着克服市场外部的功能,也发挥着克服人类社会内部矛盾(市场经济组织的阻害要因)和防止生物社会中人类社会经济(物质性的)的支配力(人类对其他生物的压抑)滥用的作用,所以,环境法不光是对市场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非市场经济组织(公共经济、志愿者)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相互帮助重要性的再认识),正因如此,广义的经济法思考是不可缺少的。对经济法结构进行全面的再验证的必要理由即在于此。
三 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的的适用环境法的经济法的构图
特别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的的环境法适用方面,在驱除外来物种的场合中,恢复生态系统平衡方面的困难性(落脚点的摸索)近年来被迅速地认识。即,在驱除某个外来物种时,期待着原来的物种强势恢复,可是,相反另外一个物种势力却不断增强,因为被驱除的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时也会阻害生态循环。预测期待的生态系统循环,就必须驱除外来物种。这与市场上垄断等的产生阻害市场组织运行时,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市场上的事业者之间的竞争就无法恢复极为相似。正如在垄断、独占的市场上,亚当·斯密寄予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已经不能正常运行一样,在生态系统的竞争中也不能寄托于达尔文的自然淘汰法则。这里必须有介入的法律原理。企业间的竞争与物种间的竞争,在这里是具有同性质的政策问题·法律问题。检讨环境政策上、环境法上的问题时,一定要参考经济法上的经验、逻辑学。
四 包含环境法的竞争原理
包含环境法的竞争原理,即,以下拿出在生物社会全体的竞争主体间(包括事业者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原理(典型),是今后怎样的理论研究才有可能的这样一个例子。
竞争主体的单纯的协调(利益共有)容易出现问题的场合包括:(1)由于利益的蓄积、集中确立对其他竞争者的优势地位、歪曲竞争关系的场合;(2)由于放弃竞争、回避,竞争力丧失向生物社会扩大的场合;(3)产生对成为竞争对象的生物种群相当不利的场合(对其生存有相当的影响)。还有,由于单独的个体或者集团的敌对行为,对成为竞争者或竞争对象的物种产生相当不利的场合也容易成为问题。由于协调行为而进行敌对行为的场合,会产生更大不利的危险性,即这些场合应采取必要的政策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