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微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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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税收基本理论职业能力学习

1.1.1 税收概念及税收三性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的本质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征税、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其中税收是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的法定形式,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因而从本质上,它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

1.1 税收概念及税收三性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其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进行的分配;税收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三)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在履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有一定的公共支出。公共产品提供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企业采取自愿出价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由国家(政府)强制征税的方式,由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来负担。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三性。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须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1.1.2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2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力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级次

1.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我国税收法律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目前,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属于税收法律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目前,在我国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税种,都是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税收行政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3.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是税务部门规章的简称。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规定,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此处所称的“部门”,不仅指国务院组成部门,也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务规章是2002年3月1日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1.1.3 税制构成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按照不同的目的和标准,还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多种详细的分类。

二、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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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三、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四、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采用比例税率的税种较多,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超额累进税率。

(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我国采用定额税率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

(四)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五、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其中,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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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但是这个概念又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其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予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以下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目纳税。

(2)按次纳税,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

1.1.4 税收的分类方法及税种

税收种类简称“税种”,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一般以征税对象来命名。比如,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资源课税的税种,称为资源税等。这些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具体的税种,而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我国目前共有18个税种。它们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环保税(从2018年起施行)。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税种可进行多种分类。其中,以征税对象为依据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种分类方法。不管总数到底有多少,按征税对象分,我国目前的全部税种可以分为五大类: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及特定目的税。

一、商品和劳务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这类税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三、财产行为税,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

四、资源税,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五、特定目的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目的是对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