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最低价竞标的思考
“最低价竞标”一度被建筑行业公认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个模式最早发源于英国。1998年《美国工程新闻纪录》(ENR)对英国采用最低价竞标项目统计表明,采用这种模式,42%的项目未能按时完工,33%的项目超出预算,13%的项目产生了合同变更和诉讼,47%的业主将不愿再雇用现有承包商。ENR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英美实施最低价中标20年,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与风险管理出现了巨大的浪费,行业履约质量和工程质量一步步下坡,破坏了建筑业的发展。ENR认为,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建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种类型、层次不一的承包商涌现并充斥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业主面临的选择面广,但尚未发现衡量履约质量的最佳方法,价格实际上就成了唯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哪些承包商会中标呢?一般是缺乏行业经验、风险控制力差、管理成本低的承包商容易以最低价中标,他们缺乏高技能经验丰富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无须支付高额工资和管理费用。造成了业主自我承担的风险和成本风险双双扩大。对此,ENR提出了市场不同发展阶段应采取不同的竞标方式的意见并推出 “最优价值”评价模式。该模式摒弃了“最低价”选择了“最优价值”,把风险和管理全部转移出去。目前在美国英特尔、波音、美联航、军方等客户广泛应用该方法,99%的项目按时完工,深受业主欢迎。
这个模式的主要程序大致如下:
业主按照最优价值招标系统的软件要求,考核承包商过去的履约质量;之后,承包商在投标书写出施工计划和风险评估计划,再经过面试、优选、确定中标单位。随后,在项目实施过程向业主提供风险周报,竣工后对其履约质量和产品质量综合评估,形成新的履约质量信息。
依据钱忠宝先生的研究,“最低价竞标”只有在非价格因素较小的条件下才适用,如果差异较大应当采用“最优价值”评价模式。作者同意钱先生的论断,并推而广之认为,如果非价格因素差异超过极限范围还会影响到采购方式的选择、如用政府资金聘请律师,即使超过法定规模,也不能用招标的方式聘请,不同条件用不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