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百人会成长印记:读懂中国天使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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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富说

天使百人会理事;天使百人会投资委员会主任;华澍资本创始人兼CEO;清大华澍(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读于中国社科院金融博士班;清华大学工学博士。

中国第三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评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文件管理两项标准总体专家组副组长。

曾任方正科技集团副总裁(600601);方正宽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助理总裁;中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独立董事(HK8178)。

曾长期担任北大方正集团技术投资委员会负责人,累计管理投资项目总金额上百亿元,所管理的投资项目平均年化收益率接近30%(复利,10年约17倍)。

天使投资人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2017年11月14日,在第31期天使百人会投资沙龙活动上,天使百人会理事、华澍资本创始人孙国富先生从投前、投中、投后三个阶段讲授了天使投资人的利益保护。

第一,投前阶段

若是独立投资人,需注意适度分散,理性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若是合作投资,需注意资源互补,提升胜率。

第二,投中阶段

(一)增资扩股或老股受让

两种增资方式的风险点在于投资款是给了公司还是老股东。

老股受让一般成本更低,会有一个折扣,但投资款只能满足老股东变现,公司的资金缺口还在。增资扩股,投资款实现的则是公司流动资金的充实。

(二)股东会决议事项

投资协议中股东会决议事项需要具体,如公司举债不能超过多少等。

债务可能会是无限连带责任,未还清前会一直计息。投资协议中需要尽量避免债务性条款;当不可避免时,可设置兜底条款,如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全部责任。

(三)董事会席位

董事会是经营决策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早期项目中最好谋取一个董事会席位。

如果董事会没有席位,可要求扩大股东会权限。如原来100万元以下事务由董事会决策,如果没有董事会席位,投资人可以要求50万元以上事务由股东会决策。

(四)或有债务豁免

投资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受专业背景、创业者是否全部说明等因素限制,有时不能弄清拟投企业全部事项,可能会存在一些或有债务。

在投资协议中需规定或有债务的豁免,如出现此次投资前的或有债务,由公司原股东承担。

(五)业绩约定

业绩约定不一定是对赌,更多是经营层面的约定。

业绩约定可以为我们在下一轮融资时争取更多机会,优先退出或追加投资等。

(六)分期付款

企业融到的资金一般不会立刻花掉。

我们可以选择分期付款,一般是分成2期。约定1期达到某种业绩时,我们再支付第2期,这样至少可以控制一半风险。

第三,投后阶段

(一)知情权

我们要确保自身知情权,尤其财务方面。我们可根据基本财务报表来折算股东权益,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二)创始人股份禁售

有些创业者并不具备企业家精神。在公司融资过程中,每轮退出一部分,最后退出的资金比投入的还多,这样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会损害投资人利益。

因此,在公司未有稳定经营现金流前,一般会约定创始人股份禁售。

(三)自由退出权

有的公司发展达到一定瓶颈之后,无法继续上升。自由退出权可以保障投资人随时退出变现。

(四)反稀释权

反稀释权可以保障在后续融资时,不会因为估值降低,而损害前一轮投资人的利益。

(五)随售权

随售权指大股东售让股权变现时,小股东至少可以同等比例变现。

大部分天使投资人都属于小股东,随售权可以保障小股东权益。

(六)拖售权

拖售权本意是保护大股东权益,我们也可以利用这一条款保护小股东利益。我们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投票形式,迫使大股东只能同意某个事项。

(七)重大损失追偿机制

一些创业者可能因为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签订了一些不合规合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如果主观故意造成,投资人有权要求一个追偿机制,来保障自身权益。

(八)清算优先权

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时,应对早期投资人有所保护,而不是采取所谓的“后进先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