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责任式创新的相关研究议题
2.4.1 责任式创新的范式特征
作为传统创新研究范式的突破与反思,责任式创新作为一种元责任的概念成为对创新本身的再创新,其包含如下特征:(1)集体性。责任式创新意味着创新过程中更广泛的利益攸关者的参与(包含国家、政府、研究机构、大学、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构建更好的公有-私有关系。其创造了一个科学与创新的共享,表现为面对结果不确定性和无法预知性的集体活动。(2)责任共担。责任式创新是组织集体的责任,创新的轨迹需要利益攸关者共同承担责任,即科学家、研究投资者、创新者以及其他参与者共同承担科学与创新的责任(co-responsibility)。(3)响应性。责任式创新关注现有预测、响应、研究与创新方法的整合与制度化过程。责任式创新意味着对研究与创新的潜在的目标、动机、影响进行反映,这一反映过程置于开放的环境——一个参与式与辩论式的、基于对话与共同评估的、更多利益攸关者参与的质询环境。(4)前瞻性。责任式创新注重研究与创新向正确的影响转变,其意味着立足现在看未来,描述并分析潜在的未知影响,包含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这个过程由预测、技术评价、情景开发等方法论来支撑。责任式创新通过预测获取关于未来结果的指示,引导创新的发展轨迹朝符合社会价值的方向演进,最终实行民主治理。(5)自省性。责任式研究与创新作为一个元责任需要表现一种自我反射的属性,即责任式创新需要考虑并对自身的假设、前提与要求的结果作出反映。(6)过程交互性。责任式创新是一个交互的过程,将社会价值的意见积极地反映在创新过程之中,从而使创新能够更加道德可接受、可持续以及满足社会的期望。同时,这一过程交互反映在制度模糊到制度建构的全过程:责任式创新本身是演化发展的,其创造了某种程度的制度模糊,这些制度通常没有说明谁对什么事情负责,谁对谁有权威,以及事情应该怎样做。对于责任式创新的呼吁是一个制度化的建构过程,它关注将建立的反思、预测、包容性审议的机制与研究和创新的过程进行整合并制度化。
此外,Wickson和Carew(2014)进一步讨论了责任式创新作为一个新兴概念的主要特征,包括:(1)显著地关注社会生态与伦理价值的需求与挑战;(2)将更大规模的利益攸关者参与作为一种承诺,并实施共同学习与决策机制;(3)针对创新本身预测潜在的问题,评估价值选择及审视潜在的价值、假设基础、信仰与规范;(4)提出并构建这个创新理念实施的共同参与的适应性机制。
2.4.2 责任式创新的归因解析
责任式创新强调更加社会化的责任工程——使得技术创新与工程最大限度地服务社会,并转变成一种规范。责任的归因可以涉及未来才发生的事情:承担责任意味着主体已经被分配到一项特定的任务或者分配到一些职责以见识某种特定的事物所产生或需要预防的状态。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责任归因方法需要通告技术发展与技术改善的方向,并将方法应用到由技术与科学开发产生的特殊道德议题情境之中。已有的研究从择优视角(merit-based perspective)、权利视角(rights-based perspective)以及结果主义视角(consequentialist perspective)探索了责任式创新的归因问题。
择优视角关注创新行为的伦理责任,行为主体(如科学家)对于技术创新结果的危害负有伦理责任不等同于因果关系上负有责任。因果关系的责任强调行为的客观性及其与行动结果的关系,而伦理责任强调行为主体的反应态度,即只有行为主体主观行动态度与行动结果相匹配时才有伦理责任,比如“无心插柳柳成荫”产生因果责任,但插柳者本身不一定有资格从其反应态度上得到表扬或批评。在公平性的准则下,研究对于行为主体对结果负有伦理责任基于如下评估条件:(1)伦理代理,即责任主体对于行为是有目的、有意图的,存在行动动机;(2)自愿与自由,即行动的结果必须是自愿发生的,行为主体没有受到强迫、外界压力或者其他的阻碍;(3)行为主体对行动结果有知识判断能力;(4)行为主体的行动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5)结果违背(侵犯)规范,即在特定规范与情境下,行动结果是错误的。
权利视角基于创新行为的无害原则,即个人行为结果不对他人权利的安全性产生危害,涉及责任与义务的权利条件,包含责任的合法性(不管针对行动有罪与行动过失,行为主体必须无条件修复或补偿个人行动给予他人的损失)以及行动的知情权(对于可能产生危害的行动,可能受害者必须有关于行动的知情权并对行动条件与可能结果表示同意)。这个责任归因视角不关心潜在失责人责任评估的公平性问题,而关心潜在受害者的公平性问题。
从结果主义视角出发,责任归因核心不在于行为主体行动反应是否触发责任议题,而在于行动反应是否导致一个期望的结果,比如实现行为主体的行动改善。不同于潜在失责人与潜在受害者的公平性探讨,结果主义视角的责任式创新归因以归因效果(efficacy)为衡量标准,即行为主体的行动需要对解决方案作出贡献并对行动本身作出完善。不同于择优视角与权利视角强调特定的行动本身,结果主义视角关心行动的结果状态。
作为对过程复杂结果不确定的技术创新行为的责任归因讨论,择优视角注重事后评估,聚焦于行为主体责任评估与问责机制的公平性探索。然而,多利益攸关主体的共同行为往往引发创新负外部性的责任无法从伦理道德的个体评估层面开展公平性评价,创新过程分散到各个阶段的各个利益攸关主体责任范畴之中,集体行为的结果问责不能等价于个人行为的非道德性而实施惩罚,因此择优视角较多局限于个人层面的创新责任评价机制之中。对于权利视角的创新责任归因,创新风险的不可逆行为危害使得行为发生必须经过所有行为主体的认可,公众主体对于风险的认知缺乏或专家的误导行为将会极大影响创新的效率与效益,难以在兼顾补偿机制与同意机制的条件下最高效地驱动创新;相反,技术被认为是包含于社会期望的价值导向,一般技术开发与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积极地改变生活质量。从结果主义视角出发,责任式创新的归因不意味着创新的可能危机需要完全地被排除,但是至少所有可能的质询与结果都应该在技术的设计与开发阶段予以讨论,通过精心的预警与提前分析,潜在危机的成本可以得到控制,技术可以获得认可,但结果主义的视角难以对已发生的创新危害予以问责和补偿。基于此,表2.4对责任式创新的归因视角予以总结。
表2.4 责任式创新归因视角对比总结
表格来源:梅亮,陈劲.责任式创新:源起、归因解析与理论框架[J].管理世界,2015, (8):39-57.
2.4.3 责任式创新的评估准则
知识经济环境下持续提升的对于责任的关注使得长久历史发展中科学与社会关系的映像方式重新界定,传统的线性模式观点发生转变。传统创新覆盖新创意的开发到商业化的全过程,并最终反映在市场化的产品、系统与服务上,因此,市场成功被视作创新的重要驱动要素。不同于传统创新范式以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正向推演逻辑为基本假设,责任式创新主张在创新的早期便引入创新活动的批判性讨论,从而实现对创新多种形式的评估,以在不断提升的公共参与制度化进程中,将道德、法律规范、社会因素等嵌入技术创新过程,实现社会与技术的模块化整合。在已有的技术创新评估基本标准——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率提升的基础之上,责任式新要求研究与创新活动的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标准:(1)道德伦理层面的可接受性;(2)社会需求与社会期望的满足(包含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影响,以及实现社会制度规范的目标等),从而实现公共价值,如图2.1所示。
由此,责任式创新的评价准则突出了三个特征:首先,创新评价以实现公共价值为根本目标。Meynhardt(2009)将公众价值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基本需要影响公共行为关系互动的结果。责任式创新要求在创新行为发生之前对相关公众价值予以界定,也即谈论创新可能产生的价值冲突,并基于创新结果的价值,评估可能的行动选择。作为公共价值的背书,责任式创新研究进一步认为社会满意和道德可接受的核心在于创新活动利益攸关者的价值互动、价值冲突如何协调,以及价值关于技术及其制度环境的嵌入。多样化的利益攸关者价值可能会被作为重新设计技术创新系统的依据,以将发散的价值予以整合。
图2.1 责任式创新的评估准则
图片来源:梅亮,陈劲.责任式创新:源起、归因解析与理论框架[J].管理世界,2015, (8):39-57.
其次,创新评价的道德伦理属性维度。旧有的创新范式下,道德伦理通常被认为阻碍经济增长,同时,以工程师为代表的创新者在创新设计时往往面临道德伦理窘境,因其遇到利益相关者相冲突的价值需求,行为主体的行动选择无法同时满足不同维度的价值评估,比如无法同时兼顾技术创新的效率与安全保障、安全性及隐私保护等。责任式创新认为技术创新的本质在于创造一种价值剩余,即通过创新,行为主体可以同时满足创新评估的多维度目标,实现创新的道德责任。技术创新驱动道德进步的基础在于拓展了创新行为的机会与选择集合,针对特定经济维度的道德限制,技术创新可以驱动新领域研究与新创新方向,以创造就业、增加社会保障、避免研究经费的错误分配,从而最终导致更广泛层面的经济增长与绿色创新。对于工程师等创新者所面临的创新设计阶段的道德伦理窘境(也即相冲突的价值需求),责任式创新主张通过改变创新情境,实现利益攸关主体的价值平衡与协调,并在多主体协调的层面驱动道德进步。
最后,创新评价的社会满意维度。责任式创新认为创新本质是满足社会需要,科学对于社会的责任概念并非新创,其长久的讨论要求科学家在专业自治与社会个人需求之间寻找平衡。技术创新的正确性评估要求从社会期望的价值导向出发,特定技术创新能被接受并且其潜在结果对社会有益,这不意味着危机需要被完全排除在外,但至少所有可能的质询与创新结果都应该在技术早期的设计与开发阶段予以讨论,并通过精心的预警与前瞻分析,将潜在危机的成本予以控制。